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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在我们所讨论的问题中,有两个问题是打击恐怖主义的关键问题:一个是如何能够使人们愿意与当局和有关机构开展广泛的合作;一个是当局和社会有关方面如何能够获得其他种族、宗教群体成员的忠诚和合作,这些人对当局的合法性认同感普遍很低,很可能会因为意识形态、宗教或者种族方面的原因而愿意支持与美国社会为敌的行为。而且,正如那些关于制度稳定性的研究所指出的那样,在政府需要民众做出物质牺牲,同时又没有能力为民众提供相应的收益的情况下,政府最需要民众能自愿与他们合作。历来在各种危机和战争时期,政府都是向民众要求的最多,而能够给予民众的则最少(李维1997年)。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也只有依靠这种建立在合法性基础上的“支持的蓄水池”,才能号召自己的民众一起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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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情况来看,有一点是非常清楚的,那就是美国所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是史无前例的。恐怖主义给我们的社会管理提出了一系列的基本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并不是在恐怖主义到来之后才有的,我们的社会一直面临这样的问题。为了应对恐怖主义,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何才能实现广大的民众、政府和社会的互动。首先我们要弄清楚,美国社会的大多数民众为什么会忠诚于并支持我们的社会和政府。尽管恐怖分子可以杀死人们、可以毁灭人们的财产,但是只要他们无法说服整个社会的大部分人们,无法让人们相信他们的事业是合法的,无法让人们相信应该支持和帮助他们,他们就不可能获得成功。自恐怖主义出现以来,情况一直如此(奈2002年)。也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恐怖分子在进行武装斗争的同时,还会进行各种各样的蛊惑煽动。他们意识到,除非他们能够诱导普通民众在心中自愿追随恐怖主义,否则他们就不会得逞。因此,政府能否在与恐怖主义的战争中获得胜利,几乎完全要看自己的人民是否愿意与自己合作,因此一旦政府机构丧失合法性,政府就会变得脆弱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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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政府也需要各种不同的社会成员都能与他们开展合作。而在这些民众中,很大一部分属于移民群体或者弱势群体,他们最有可能会被恐怖分子的主张所吸引,最有可能为恐怖分子提供帮助和便利。正如毛泽东所说的:“游击队必须活动于人民之中,犹如鱼游于水中一样。”因此,恐怖主义能否取得成功,取决于他们能否在人们中找到避风港,取决于人们是否愿意冒巨大的风险,付出巨大的代价为他们提供各种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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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研究也发现,奖励或者成本计算本身并不能解释人们为什么会成为恐怖分子,或者人们为什么会支持恐怖分子(穆加达姆2005年;泼斯特1990年;史美舍和米切尔2002年a;华士尼2003年),这与《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所提出观点是一样的。因此,即使政府的惩罚是一种“无法逃避的威胁”,政府要想仅仅靠惩罚阻止人们为恐怖分子提供协助,实际效果也往往不能尽如人意(史美舍和米切尔2002年b)。那么,什么样的策略是有效的呢?现在,人们也使用《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所提出的观点来研究少数群体成员的态度和行为。这些研究非常有力地证明,政府要想使人们认同自己的合法性,要想获得人们的合作,程序正义是一个关键条件(穆加达姆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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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提出的观点与政府打击恐怖主义的工作之间有什么关系呢?问题的关键是,人们是否愿意容忍政府为保障社会安全而给他们的个人生活带来侵扰。正如有关犯罪预防的研究所表明的,如果在人们看来,警察所使用的一些程序——比如建立种族档案等——是不公正的,他们就会对警察做出消极负面的评价(泰勒和瓦克斯拉克2004年)。如果人们已经先入为主地认为政府的行动是不公正的,政府与普通民众的关系就会变得疏远,这会使政府在与恐怖主义的战争中无法获得民众的支持。认识到民众的支持在政府与恐怖主义的战争中所具有的核心地位,政府就应该好好评估一下人们对其合法性的认同情况,评估一下在与恐怖主义的战争中自己有多大的可能取得胜利,并在权衡两者的基础上决定自己应当如何行动。要想使自己的政策能够延续下去,当局就必须获得民众的支持(赫伦和詹金斯·史密斯2003年)。如果他们做不到这一点,政策的实施就会破坏人们对其合法性的认同,使他与民众的合作变得困难。特别是政府在想要努力获得少数群体成员的支持时,按照这种观点行事可能更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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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与关于合法性的规范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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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法性,存在哲学的观点和社会学的观点。韦伯(1968年)在其关于合法性的经典论述中,对这两种观点进行了区分。哲学的观点,或者说规范性观点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人们为什么应当遵守法律,而社会学的观点要解决的则是人们为什么遵守了法律。《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采用了关于合法性的后一种理论观点。我们通过社会学调查收集相关数据,并使用心理学的分析方法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对影响人们行为的各种因素进行了研究,但对于法律是否符合哲学标准或者合法性标准,以及法律是否应当得到遵守这些问题,本书并没有论及。这种分析方法也有助于解决一个问题,即当局如何能够实现有效的管理,因为弄清楚群体、组织和社会遵守法律的动机是什么,有助于管理者弄清楚对于这些群体、组织或者社会来说,哪项政策可能具有长期稳定性,哪项政策能够在这些群体中产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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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的法律学术研究中,仍然存在着两种研究法律的方法。法伦(2005年)的研究成果区分了关于合法性的(也就是规范的)法学观点和社会的(也就是社会学的)观点,并指出法律之所以能够获得合法性,也可能是因为其与人们的道德价值观是一致的。法伦讨论了研究合法性的法学方法和社会学方法所具有的不同的价值。他提出,社会学的方法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其研究了如何能够使人们遵守法律的问题。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法律学者对社会学的方法有如此积极的评价。索鲁姆(2004年)认为,法学应当建构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之上,而且,对于什么是程序正义,也需要采用规范主义的方法进行界定,而不是采用社会学的方法。不过,即使索鲁姆也承认:“实际点来说,人们能够认同程序的合法性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样才能让人们自愿与社会司法系统合作。”(2004年,第278—2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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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合法性的规范主义观点和社会学观点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是合理界分法学和社会学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法学教授(索勒姆2004年;法伦2005年)、哲学家(比森1991年)和社会学家(泰勒和达利2000年)在研究中需要注意的一个核心问题。虽然我们说这项工作对于研究合法性来说是一项关键工作,但实际上它对于其他领域来说也非常重要。例如,最近一些人尝试从社会学的角度对权利和义务进行研究,他们就面临如何适当确定规范性问题和社会学问题的界限这样的问题(芬克和穆加达姆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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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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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写作《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时,我所关注的主要是怎样在美国大城市中对居民进行有效管理,怎样维持美国大城市的社会秩序的问题。但是,本书提出的理论观点实际上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各种不同社会环境的管理者实际上都可以使用本书提出的方法有效维护社会秩序。近年来,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管理者的广泛关注。现在,在世界范围内,有很多新兴国家存在社会秩序混乱问题,恐怖主义也给很多国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外部威胁。对世界各国来说,如何才能结束混乱局面,如何才能在与恐怖主义的斗争中获胜,都是一个核心、关键的问题。《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的观点是,各种群体、组织和社会的成员与他们的统治、管理者之间并不必然就是工具主义的利益交换关系,因此要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控制,通过制裁进行威胁并不是唯一的方法。实际上,我们应该想办法来改变人们的价值观念,引导人们实现自律,让人们从观念上就认为服从法律和服从自己的领导者是应尽的义务。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同样能够引导人们自愿遵守当局制定的法律制度,服从当局和领导者发出的指令,从而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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