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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692 本来,在学术上,一个成功的思想体系,常常不会是一两个人的功绩,往往总是一个民族历史精神的表现或发展,也可说是一个民族的特殊的创造性产品。英国是一个滨海岛国。当欧洲大陆被查理曼神圣罗马帝国和天主教联合统治时(所谓“中世纪”),实际上形成一个政教合一的大帝国,极端专制和保守。统治者自称信仰上帝,把自己看作是上帝的使者,把上帝的信徒看作是自己的奴隶,要别人崇拜自己,以便压迫与剥削。但是,人世间有压迫与剥削,就有反抗;反抗失败,就逃走。岛国人民有一大好处,就是很容易逃往国外。英国的新教徒,又称抗议教,后来又以清教徒(Puritan)之名出现,最先乘“五月花”船逃到北美波士顿,成立一个国外的反天主教政府,即新教政府。它和英国国内兴起的苏格兰新教站在一起,同信仰天主教的北爱尔兰进行了经久不息的战斗。这一实际情况,使英国的激进主义潮流同全欧洲天主教保守势力的斗争加剧,由此带动了英国的学术、政治思想的演变。在哲学和社会科学方面,由培根、洛克、休谟作先锋,以经验主义为纲,以现实的效用或功利为标准,注重效果,崇拜英国先哲培根的科学观和归纳法,探索自然界,利用自然界。这种重视现实与人的感觉和本能、本性的思想,自然而然地激励苏格兰格拉斯哥(Glasgow)的哲学家哈奇逊(F. Hutcheson,1694—1746),最早提出了我们要注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功利主义的新口号,旨在使人知道,要消除或减轻人民的痛苦。比他略晚一点的李嘉图(Richardo,1772—1832),还提出“一切价值,都是劳动者所创造、所供给的,理应将其成果还给劳动者”。这等于说地主、资本家的财产,乃是由压迫或剥削所获得的。这比法国最早的社会主义者蒲鲁东(Proudhon,1809—1865)在《什么是财产》(1840)中提出的“财产是赃物”的说法,早了几十年。这些主张,对功利主义者有所启发。无怪乎边沁同主张社会主义的欧文(R. Owen, 1771—1858)结下了密切的友谊,并赞许他在英国选地实行社会主义新村的主张,但他对于新兴的社会主义却并不完全赞同。后来英国19世纪上半期的宪章运动,实际上是由边沁等人重视劳动价值与劳动人民的快乐或幸福权利的思想所养育的。边沁生前所发表的名著《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首先提出种种社会的重大实际问题,然后用立法和道德来解决,这是英国传统思想的特色。我们可以说,英国民族特色之重经验和实践,重以法治国,是为了道德。立法也是为了立道德之法,道德是立法的根本。同时,还可以说社会道德风气也有规则。这规则也和法律一样,不是悬在空中的玄想原则或是神与上帝的赐予,而是劳动人民自己建立或许可的。人人皆可能成为守法之人、合乎道德之人。功利主义者心中的“人民”和“功利”、“效用”、“快乐”是可凭数学方法准确地计算的。人民早就知道并实现了这一点。原来,道德秩序本是利害平衡的结果。劳动创造的新鲜事物,实现于人类实际生活中;它给予人类的快乐或功利或效用究竟有多少,也可作为决定社会的道德风气或人类生活的好坏程度的标准。因此,边沁坚决反对自古以来的苦行主义(Asceticism),赞许快乐主义(Hedonism)。由于思想激进,边沁肯定:人民均是诚诚恳恳的劳动者,凡是由劳动得到的快乐与效用,均同样有益于人类,不可歧视。至于他说的“人类追求的快乐或效用的多少、大小,均可用数学公式来计算”,这一主张虽然也有不少人反对,甚至好友(例如老、小穆勒)也不表赞同,说他只重视快乐或效用的数量,而忽视劳动有质的差异,但边沁表示坚决不改。不过,他晚年撰写的《道德义务学》(Deontology,在他身后的1834年才出版),对保守派的直觉主义伦理思想却有所采纳,从而使他的功利主义更切合英国民族的妥协精神,——人们一般认为英国民族是一个注重妥协精神(Compromise)的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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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694 边沁的《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同18世纪英国苏格兰思想家亚当·斯密的《国富论》的地位有些相似。这使他成为18世纪下半叶至19世纪上半叶的英国民族思想的大功臣。甚至20世纪英国哲学家罗素的分析哲学、美国哲学家杜威的实用主义乃至罗尔斯的《公正论》(或译《正义论》),都可以说是英国国学功利主义的新形式或新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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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696 现在,边沁的这部影响深远的经典著作,经由北京大学程立显教授主持翻译为中文出版,这是很有意义与价值的事。程教授曾在英国留学多年,专研伦理学和社会公正理论。近三年来,他在繁重的教学工作之余,字斟句酌地研读翻译边沁的大著,终于把这部以艰涩难读著称的英文原著,译为较流畅易读的中文本,实属难能可贵。大家都知道,边沁是一位注重实际、深入社会生活的思想家,他的著作是在实践中、特别是在注重刑法研究的苦思冥想中随时写成的,不像许多学者那样在书斋中一气呵成。所以,读他的这部大著,不仅中国人感觉很吃力,就是英国人读起来,也觉得不那么畅快。我国(含台湾地区)早已出过《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的中文选译和全译本,但译文的质量似乎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或者说不能尽如人意。现在,由陕西人民出版社推出的这部通畅可读的全译本,是一项很难得的成就,也是对我国文化建设的十分可庆幸的贡献。我能先行阅读译稿,十分愉快。特此敬写短序,表达我的衷心祝贺,并向读者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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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698 周辅成,96岁病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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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700 2007年春于北京大学朗润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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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705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6711]
1702847706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译者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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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710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英国近代伟大的哲学家、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伦理学功利主义理论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同时又是一位社会政治制度、法律和司法制度的批判者、卓越的社会改革家。1789年,边沁倾注了多年心血写成的伟大著作《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1〕终于正式出版。它是历史上第一部系统阐述功利主义的杰作,在西方近代思想史的经典宝库中占有重要一席,对近代以来英国乃至全人类的道德、法治和文明进程,对现代伦理学、法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的发展,都产生了至深且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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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712 边沁把他的《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当作一部政治与道德哲学类著作奉献于世。他所阐述的功利主义学说在英国甫一问世,就成了推动社会变革的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主流派别。何以如此?简单地说,因为他所创立的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鹄的的结果论道德理论,把功利原则(即最大幸福原则)奉为评价个人行为和社会立法的唯一的终极标准,既继承了西方快乐主义和幸福论的悠久传统,又充分反映了19世纪英国资本主义文明发展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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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714 本书头四章论述了道德哲学的一些基本问题,特别是对功利原则做了精辟论证,对行为选择的功利估算法进行了说明,对背离功利原则的“反功利原则”(例如禁欲主义原则、同感原则与反感原则)进行了批驳。这部分内容可谓本书所论的“道德原则”的精华,经常被后人收入功利主义经典文献的汇编之中。但是,正如当代英国的法哲学家、著名的边沁研究者哈特(H.L.A.Hart)所说:“仅仅专注于该书开头几章对功利原则的简要阐述和辩护是十分令人遗憾的,因为这样一来会产生‘该书主要属于道德哲学论著’的印象。尽管从中可以学到同道德哲学、心智哲学以及行为与惩罚哲学相关的许多东西,但这一印象仍然具有误导作用,因为它不但掩盖了该书的论题的多样性,而且忽视了边沁事业的特殊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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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716 按照边沁原先的研究计划,本书是要写成刑法典概论的,而不仅仅是作为刑法典的哲学基础的道德哲学概论。尽管这一计划未能如愿以偿,但书中处处体现了作者的这一意图。“通观全书,边沁恰似这样的一位立法者:他制定了一套基于功利原则的行为典章,并以基于同样原则的制裁措施作为后盾。”但本书决不限于对刑法典的设计,它还详述了作者所确信的刑法典的人性基础。在他看来,对道德原则的研究是一切立法的必要的理论准备,因为一切立法的目标都必须旨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因而立法原则首先应该是体现道德人性论的功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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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718 在法学领域,启蒙运动的社会哲学主张把惩罚当作以最小的人类痛苦为代价来预防犯罪的手段;而一切立法,只有遵循这种惩罚观念,遵循对人性的科学理解,才能成为社会进步的工具。边沁正是这一社会哲学在英国的首要倡导者。在他看来,所有的惩罚都包含痛苦,所以只可应用于“可能消除某种更大邪恶”的状况。他认为表达合理、清晰明确、细致周全的法典可以推动社会前进,立法科学的宗旨在于使人能够“依靠理性和法律之手建造福乐大厦”。边沁所阐述的惩罚理论,第一次把“法学从莫名其妙之物变成了科学”,而“在他之前,没有任何人真正把立法当作科学来对待”。边沁认为,道德与政治科学的真理“成长于荆棘之中”,只有“像数学般严格的哲学探究”才可能发现真理。哈特认为,《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正是这种严格的哲学探究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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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720 “一切既成事实的伟大怀疑者”边沁,终身致力于英国社会政治制度的现代化。他以功利主义道德原则作为社会批判的武器,支持广泛的社会改革运动。在英国1827年起确立的减轻刑罚的严酷性的法律大改革中,本书所阐述的惩罚原则和目的发挥了决定性影响;1832年改革法案的实施,更标志着边沁改革理论的巨大成功。当时英国有些改革派人士承认,“改革时代就是边沁时代”。尤其重要的是,边沁的思想渗透于普遍的社会生活之中,正如罗巴克(J.A.Roebuck)1849年所指出的那样:“在所有政治和道德问题的处理方式上,边沁的著作引起了一场静悄悄的革命。从此,思想习惯焕然一新。整个政论界充满了革新精神,虽然大多数政论家并不知道这种革新精神的激励力量源自何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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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722 值得注意的是,边沁的著作迅速而广泛地为人称道的情景,决不仅限于他的祖国——英国,而是几乎遍及欧美整个资本主义世界。他的立法建议,在欧洲和美洲的不少国家都得到极大推崇。1792年,他被选为法国荣誉公民。许多西方学者认为,边沁的历史地位可以同伽利略和洛克相提并论。〔4〕由此足见其人其书对人类近代文明进程所产生的深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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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726 正如哈特所指出的那样,本书看起来论题杂乱、布局无序,其实是一部内容广泛、条理分明、结构严谨、主旨明确的著作。其主旨就是法律改革,而法律改革的理论基础则是道德哲学,特别是功利原则,——这是贯穿全书的思想红线。200多年来,《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一直是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等学术领域的必读经典。它所阐述的功利主义学说,经过边沁的后继者密尔(John Start Mill,1806—1873,又译小穆勒)等功利主义代表人物的不断修正和发展,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依然产生着深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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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728 然而,历史表明,功利主义学说尽管问世以来一直占着上风,却从不缺乏批评者。批评者认为,边沁为一些伦理学基本概念给出的定义,有的过于简单或含糊不清;就是他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行为公式也缺乏明确的涵义;他的“快乐计算”的方法,甚至他的最狂热的信徒也承认无法应用;他似乎既认为人是完全自私的,又认为每个人都应促进最大的幸福,不管是谁的幸福。〔5〕在功利主义所遭受的所有质疑中,它对公正价值的相对贬低,一直是其批评者攻讦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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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730 在绝大多数批评者看来,功利主义的主要问题,就在于过分强调功利而忽视了公正,甚至宣称“功利即公正”。非功利主义者常常诘问:努力争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否永远公正?由此导致的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有时候不是同时给少数人带来了很坏的结果吗?例如,就医生对一百名儿童进行的痛苦的、有致命危险的实验而言,假如医生保证通过实验将来可以救活一千万儿童,那么这个科学实验就是正当的吗?当然,单就人数而言,这个实验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许多道德家认为,从道德上说,每一个人都是独特的个体,不管能救活多少人,都不应当进行此类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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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732 进一步说,在许多批评者看来,即使功利主义旨在每一个人的最大幸福,那也存在一种危险,这就是它的“本利分析”(即“目的证明手段之正当性”)的道德方法,也就是拼命算计出多少气力、花多少本钱会赚来最大的利益。这一方法使人们专注于测定个人的社会价值,因而那些对社会有较大“价值”的人们,比如政治家或专业人士,就比其他人得到较多的利益(例如医疗条件)。边沁功利主义的“本利分析”法,仅仅关注行为或规则的结果或目的,而不顾手段或动机。但康德的义务伦理学主张,每一个人本身就应被视为目的,而决不仅仅是手段。为了对所有社会成员都做到公平正义,这种态度似乎比仅仅努力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更加合乎道德。毫无疑问,有时候,一个团体的人们必须考虑团体的生存,而不是个别成员的生存。然而,始终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者,却常常忽视对每一个人的幸福,常常造成对少数人的不公正。〔6〕这一点,似乎成为了功利主义学说为人诟病的最大软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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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734 然而,一般地断言功利主义拒绝公正,简单地把“功利”同“公正”对立起来,恐怕是缺乏根据的,也是不可取的。边沁的著作力图阐明,作为具有深刻影响的道德理论,功利主义本身就是一种公正理论。无论如何,几乎所有的功利主义的批评者都不得不承认,功利主义对公正理论做出了宝贵贡献,开创了至今仍然占据支配地位的公正理论阶段,甚至对功利主义的批评也成了发展公正理论的有效资源。人们注意到,正是对功利主义之“不公正”的批评,极大地刺激了西方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的繁荣和发展。从康德的社会契约论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5)的现代公正论,在某种程度上都可以说是在批评和力图纠正功利主义学说的偏颇中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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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738 功利主义旨在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或好处,那么,在所有相关的个人中间如何分配这种幸福,这是功利主义必然面对的公正问题。在有关功利主义与公正之关系的争论中,基本上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功利主义、特别是行为功利主义,必然同公正不相容;另一种则认为,公正原则可以补充功利主义,甚至功利主义本身就意味着对绝大多数人的公正。功利主义的另一位代表人物密尔在他的《功利主义》中说,无论什么东西,只要满足了功利原则,也就满足了公正的要求,因为“公正即在功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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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740 在密尔看来,功利原则是唯一能够决定包括公正原则在内的其他一切道德原则的原则。他认为,相互冲突的道德原则可以根据公正原则得到同等有力的辩护,只有功利考量才能确定应该选择哪条原则〔7〕。虽然公正不能涵盖道德的一切方面,但密尔认为公正原则是最基本的道德原则,因为坚持公正原则的功利非常巨大。正确理解的功利主义,并不支持人们通常厌恶的行为。密尔主张,只有坚持公正公平的体系(在那里,无辜者和有罪者都可能得其应得),才可能合乎普遍幸福的要求。他认为,对普遍有利的规则如果允许例外,就会削弱规则的权威,从而带来有害的结果。所以密尔强调,功利主义支持公正原则,同公正原则并不矛盾。其理由是,公正并非独立于功利原则的原则;相反,公正是由功利原则所创立的最高最严格的社会义务。只有当社会本身的存在处于危机之时——此时对共同利益的考虑不可避免地压倒公正原则——公正才可能具有第二位的独立的道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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