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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826 此外,作为一般立法原则的导论,本书应该宁可论述纯属民法领域的问题,而不涉及更为具体地适用于刑法领域的问题,后者不过是达到前者所确立之目的的手段。因此,比论及刑法问题的几章更重要、至少更要优先考虑的问题在于,本书应该展示这样的一套命题,笔者多年来一直认为,这套命题为政府在创设和分配所有权与其他公民权方面的运作提供了标准。笔者指的是可以称之为精神病理学的某些公理,它们表达了有关当事人的情感与不同种类事件之间的联系,这些事件或者要求类似上述的运作,或者由这种运作所引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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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828 对罪过的分类和其他每一件有关事项的探究,还应先于对惩罚的探究,因为惩罚观念是以对罪过的看法为前提的。惩罚本身不是外加于罪过的,而是有鉴于罪过才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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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830 最后,有关罪过分类的分析论述,按照笔者目前的看法,将要改写成一篇独立的专题论文,专门探究立法体系的形式问题,也就是探究其方法和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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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832 在所有这些方面,本书均未能实现笔者的构想,即关于现在这本名曰《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的书应该论述什么的构想。然而,笔者不知道它有哪些较为适当之处;特别要指出的是,若采用同撰写本书的有限设计相符合的书名(即像《刑法典导论》这样的书名),就不必对其实际内容做出如此充分的提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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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834 然而还有更多的情况需要交代。大量读者肯定会发现本书大部分论述枯燥乏味且冗长沉闷,笔者不知该如何为写出此种文字、甚至为其面世而深表歉疚。在每一个标题之下,笔者都指出了该部分论述似乎适合的实际应用:笔者认为,在官方的或非官方的法律体系必定包含的条款细目中,书中提出的命题没有任何一个不对其中的某项条款起着必要的奠基作用。有鉴于此,笔者要大胆地详细阐述由下列词语简略地表明其特性的几章,即敏感性、行为、意图、知觉、动机、性格和结果。甚至在篇幅极长的论罪过类型的一章(尽管其中若干部分的写作规划已经按照该章提及的方式被迫进行了压缩,它仍然占用了至少一百零四张密集印刷的四开纸〔5〕),最后十页也用来陈述从该章展示的分类方案中可以得到的实际好处。凡认为《为高利贷辩护》已经十分幸运地获得青睐的人们,〔6〕可将那篇短文所阐述之原则看作这些好处的一个实例。在早在1776年出版的一本匿名小册子的序言中,〔7〕笔者就暗示了罪过的自然分类法作为辨别真假罪过之检验标准的功用。高利贷之例是表明那种意见的真理性的众多实例之一。本书第十六章第35节末尾的脚注可以表明,在那本小册子中所阐释之观点的产生,该如何归功于笔者因试图在自己的分类中纳入“假想罪过”而经历的困难。对于有些读者而言,为了帮助他们忍受因费力阅读如此冗长的分析文字而产生的疲劳感,笔者很想建议他们先阅读那一章的最后十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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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836 本书至少可以带来一个好处,即:笔者此时越是叨扰读者的耐心,将来就越是不必如此。因此,本书对于将来的著作,可能具有纯数学著作对于混合数学和自然哲学著作那样的功能。读者圈越是范围狭小(本书可能被批评为局限于这样狭小的读者圈),可能认为笔者随之而来的劳动成果容易接受的读者人数就会越多些。因此,在这方面,笔者发觉自己的地位类同于古代哲学家,后者被描绘为拥有两种文本的学说,即通俗文本和玄妙文本。但两者确有不同:笔者希望在自己这种情况下,玄妙和通俗会被视为相一致的;而在古代哲学家那里,它们则是相矛盾的。在笔者的作品中,无论怎样的玄妙莫测,都完全是令人不快之必然性的结果,完全不是选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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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838 在本序言的宣扬过程中,已经频繁地提及由更为广博而缜密的观点所启示的不同安排。对于读者而言,听一听关于这些不同安排之特性的简短说明,或许有助于达成满意之效;更何况倘无此种说明,本书随处对未刊著作的引证,就会引起困惑和误解。以下所列是作品的篇名,一俟该书得以出版,笔者目前的写作计划大概就可大功告成了。这些篇名的展示,系按照在笔者看来最容易理解的、若能同时出齐便将采用的次第排列的。不过,其最终面世后的次第,极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受到随后产生的临时考虑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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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840 第一部分 关于民法的立法原则。民法的更具特色的名称叫做民间分配法或简称为分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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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842 第二部分 关于刑法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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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844 第三部分 关于程序的立法原则。程序法统管刑法和民法这两个法律分支,它们彼此之间只有十分模糊且持续易变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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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846 第四部分 关于报酬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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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848 第五部分 关于公众事务分配法(其更简明、更为人熟知的名称是宪法)的立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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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850 第六部分 关于政治策略的立法原则。所谓政治策略,也就是在政治议会的活动中维持秩序、使之实现议会机构之目的的艺术,这就要诉诸一套规则体系。该规则体系对于宪法的意义,在某些方面正如同程序法之于民法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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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852 第七部分 关于国际事务的立法原则,或者用一个新近出现的并非无意义的名词,称之为国际法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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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854 第八部分 关于财政金融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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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856 第九部分 关于政治组织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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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858 第十部分 法律体系的设计。从形式上亦即从方法和术语上看,这套设计完整地涵盖法律的一切分支领域,并包括对术语简表中诸概念之起源及其相互联系的考察,而术语阐释则囊括了可以恰当地说成是隶属于普通法理学领域的所有术语。〔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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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860 上述各部分所确立之原则的价值,在于为最终展示的法律体系本身提供方法。这套法律体系对任何政治国家来说都应是完满的,因而应被设计成适合于某个特定国家之状况的最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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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862 笔者假若拥有无限权力去支配时间和其他各种必要条件,但愿能把每一部分的出版均延缓至全部书稿完成之时。尤其要指出的是,在笔者看来,那十部分处处展示着功利命令,其价值就是为法律体系本身所包含的不同的相应条款提供理由;而功利命令的确切的真理性,直到它们所注定适用的法律条款本身最终得以确定,才可能得到明确的验证。但是,由于人性的弱点使一切规划一旦实施起来就变得不太可靠(而且规划越是宏伟便越是如此),由于笔者在若干理论研究领域已取得相当大的进展而在实际应用方面却没有相应进展,笔者确信,最终的出版次序同那种“若同样可行便显得最为适宜”的次序不会完全一致。由于这种无规律的情况,不可避免的结果就是缺陷太多。倘若最终的法律体系的完成能同原则的阐发同步进行,以致各部分之间能做到相互调节、相互矫正,这些缺陷也许就得以避免了。然而,对笔者的处理方法产生较大影响的不是这种烦扰(笔者怀疑它是同自己的虚荣心特别相关的诸多烦扰之一)而是公众的指示:同原则相关的法律条款之固定文字可能提示的有关原则之细节的任何修正,都很可能体现于继后者出版之后重出的原则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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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864 在下面的文稿中,正如前面已提示的那样,将会看到有些地方提到本书原打算作为其导论的刑法典方案,有些地方提到上述总设计的其他分支领域,不过其篇名同这里论述时所用的标题有所不同。为了免除读者因寻觅迄今尚不存在的论著而产生的困惑,笔者所能做的全部工作只能是预先作出这一说明了。对写作计划的变更所做的追忆,同样可以对不值得细说的若干类似的不协调做出解释。〔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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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866 在这一广告式序言的开头已经提到了一些未予详述的困难,例如本书当初之暂停写作及其未经雕饰的原因。由于为失败而羞愧,又无法加以掩饰,笔者不知该如何拒绝进行一番自我辩解(例如对那些困难的性质略加概述)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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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868 这些困难之得以发现,乃是由于要解决本书结尾处将要碰到的问题:法律的特性和完美性寓于何处?刑法与民法有何区别?其间分野何在?刑法与其他部门法有何区别?其间分野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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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870 要全面而正确地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理解并确定立法体系之每一部分同其他各部分的关系和依存性,这是十分显而易见的道理。然而,要做到这一点,其根据只能是对这些部分本身的看法。因此,令此类观察准确无误的必要条件,是要存在着有待观察的完整结构。迄今为止,任何地方都看不到满足了这一条件的实例。在英国所说的习惯法(在世界各地或可更恰当地称之为法官自我裁量法)乃是习惯上假定的法律成分,其作者不知为何人,其内容未有众所周知的词语予以表达,却在任何地方都构成了法律结构的主体,——正如假想的以太,虽无可感知的物质,却充满了宇宙空间。正是根据这种假想理由而突然想到的零零碎碎的实际法令,构成了每一部国家法典的内容。结果如何?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或任何其他目的,笔者需要有个完整法律体系的实例以供参考,因而必须先制定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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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872 存在着(更确切地说,应该存在)意愿的逻辑和理性的逻辑。前一官能的作用同后一官能相比,同样能够、也同样值得抽象出规律。在玄奥之学的这两个分支中,亚里士多德只看到后者,后继的逻辑学家们,踏着他们的伟大奠基者的足迹,全都不懂得前者。可是,在如此密切联系的分支之间可能有所区别的情况下,无论什么区别,就其重要性而言,总是支持意愿逻辑学的。因为理性的作用,只有凭借其指导意愿官能之作用的能力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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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7874 就其形式而论,法学是意愿逻辑学的最值得重视的分支,是意愿逻辑学的最重要的应用。法学之于立法艺术的意义,犹如解剖学之于医学艺术;其区别在于:法学的对象是艺术家必须用来工作的东西,而不是他必须对其施行手术的东西。由于缺乏对这一门科学的认识而对国家产生的危险,不亚于因对另一门科学的无知而给人体造成的危险。在本书最后的注解中可以看到的实例,只不过是可用于证明这一论断的数以千计的实例中的一个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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