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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就在这里,就在于这是个开创性工作,——要完成一项尚无先例的工作,然后创立一门新学科,为最深奥难解的学科之一添加一个新的学科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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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更多的困难:规划出来的一套法律,无论多么完整,都可能相当无用而缺乏指导意义,除非法律的每一个细枝末节都经由与之持续相伴的、对之反复评注的理由〔10〕加以解释和证明。这些理由若相互矛盾,则可评估其比较价值;若相互加强,则可感知其合力。这些理由必须加以排列整理,使之从属于起着广泛指导作用的、被称为原则的那些理由。因此,并非只存在一个体系,必定有两个并行而相关联的体系在共同运作:其中一个是立法条款体系,另一个是政治理由体系,二者相互矫正并相互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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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事业可以取得成功吗?笔者不知道能否成功,只知道人们已经开始去做,正在进行之中,并且在所有方面都取得了某些进展。笔者要冒昧地补充说,倘能成功,取得成功者至少绝不会是下面这种人:在他们看来,劳心费神地专注于如本书这般枯燥无味的论述,或者是看似无用的、或者是难以忍受的。笔者还要大胆地重申(此前已经有人讲过):不诉诸像数学科学那般严格、无可比拟地复杂和广泛的调查研究,就不可能发现构成政治与道德科学之基础的真理。通晓术语是推断问题之简单容易的根据,但这一推断是最荒谬不过的了。真理一般都被认为是棘手的东西,刚刚提到的真理就其本身而言也是如此。它们不可能被强力推广为独立的普遍性命题而无需赘以解释和例外。它们不会自我浓缩为箴言警句,不会出现在演讲者的话语和文稿中。它们得以繁荣的土壤与情感成长的土壤不同。它们在荆棘中生长,不会像雏菊一般任玩耍的孩童随意采摘。人类不可避免的命运——劳动,在这里同在任何领域一样不可避免。即使是亚历山大要预示一条满足国王之虚荣心的独特之路,即使是托勒密要预示一条满足国王之懒惰欲的平坦之路,都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人世间没有通向立法科学的国王之路和最高执政者之门,犹如没有通向数学科学的国王之路和最高执政者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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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里所指的当然是1789年初版的扉页。在1823年的版本中,提及1780年的话移到了扉页的左页。边沁的书信表明.该书稿的印刷工作始于1780年4月,持续至当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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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见《法律总论》的导言(见《边沁文集》,第xxxi页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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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经查实的此类出版物只有1786年印行的一种,即由边沁的朋友弗朗索瓦-格扎维埃·施韦迪尔所出版的四卷本《哲学辞典:现代哲学家论形而上学、道德和政治问题》。这本汇编收录了摘自本书的十个简短片断(主要出自前面几章),以及摘自《政府片论》的六个片断。但该出版物之问世是否未经边沁“默许”,似乎颇可怀疑。施韦迪尔肯定对边沁讲过,《哲学辞典》一定会“极其尊敬地”提到他的名字。(“施韦迪尔1784年11月12日致边沁的信”,该信将载入《边沁文集》中的《边沁书信集》iii,编为第519封信;参见该信的注释5,该注释将注出摘自边沁著作的所有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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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例如,“损失比毫无所得更糟糕”,“损失分担之后必变小”,“因满足仇恨心而受伤害者的痛苦大于因此而获得的满足”。这些命题以及笔者需要在另一本书的开篇提出的几个命题,同数学家们使用“公理”一词所称谓的命题一样,都有权被称为“公理”。这是因为,它们都以普遍经验作为直接基础;要使人们认识其无可辩驳性,对它们无法加以证明,只需予以阐发和举例说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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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指1789年版本中该章的篇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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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边沁于1787年春在俄国写成的《为高利贷辩护》一文,于当年将近年终时出版,旋即大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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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政府片论》等,重印于1822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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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边沁指的是《政府片论》序言的第58自然段以下的一些内容。(《边沁全集》,鲍林版,第1卷,第237—2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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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诸如义务、权利、权力、所有物、所有权、免税、豁免、公民选举权、特权、无法律效力、有法律效力等等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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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这里提到的本书有关部分的注释大多数采用“参见第一册‘无可修复的人身伤害’项”这种形式,指的是“参见《刑法典方案》第一册之‘无可修复的人身伤害’标题下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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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这些理由的集合体此后已被赋予通用名称——“基本原理”(rational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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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是1823年版所加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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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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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第一章 功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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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苦和快乐宰制着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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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自然将人类置于两位君王——快乐和痛苦——的宰制之下。唯有他们,才能指明我们所应为、决定我们所将为。是与非的判断标准,因与果的演化系列,无不取决于这两位君王。是他们,宰制着我们的一切言行和思想,——我们试图摆脱其支配的任何努力,都只能展示和确证这一真理。一个人可能口头上自称摆脱了它们的王权,而实际上却将始终受其支配。功利原则〔1〕承认这种对苦乐的服从,并视之为社会制度的基础,而这种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在理性和法则的掌控之下,建构起幸福的社会组织。凡试图怀疑这一原则的制度,则必定奠基于现象而非实质;奠基于狂想而非理性;奠基于蒙昧而非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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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伦理学领域的比喻和雄辩之术已然足够多了,而诉诸此类手段并不能完善道德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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