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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至于来自宗教约束力的此类苦乐,因其关涉来世生活,我们不可能知晓其性质。我们观察不到此类苦乐。在现世生活中,它们只属于期待之事。不论这种期待源自于自然教还是天启教,这种特殊性质的苦乐,如果说不同于我们可以观察到的一切苦乐的话,则在于它们是我们所毫不知晓的东西。我们所能获得的关于此类苦乐的最恰当的观念,就其性质而言,是完全不可确定的;而这种观念的哪些其他方面可以确定,我们将在本书其他章节进行考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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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约束力包含于其他三种约束力的每一种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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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们可以看到,在这四种约束力之中,自然约束力总的来说是政治约束力和道德约束力的基础;它也是宗教约束力的基础,——在后者同现世生活相关的范围内。其他三种约束力之中的每一种约束力,皆包含着自然约束力。在任何情况下,自然约束力都可以不依赖于其他三种约束力而起作用(即属于它的任何苦乐都可以起作用)。而其他三种约束力之中的任何一种,只有依靠自然约束力才能起作用。总而言之,自然的力量可以自动地发生作用;除非通过自然的力量,任何地方行政官员和一般民众都不能发生作用,这种情况下所说的上帝也不会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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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之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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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由于这四样东西在其本性上具有如此之多的共同之处,因而有了共同名称,这似乎很有用处。首先,似乎对方便地为一些快乐和痛苦命名很有用,要不然就很难为这些苦乐找到一个能同样地表示其特性的名称;其实,似乎对保持某些道德力量的功效很有用,而道德力量的影响很不容易得到充分注意。政治约束力对人类行为有影响吗?道德的、宗教的约束力对人类行为也有影响。在其整个政治生涯中,行政官员的作用都容易受到这两种外在力量的帮助或阻碍;这两种力量中的任一种力量或两种力量之和,肯定不是他的对手就是他的助手。他在深谋远虑时恰巧把它们遗漏了吗?他最终几乎肯定会发现自己错了。对此,到本书结束时,我们会看到充分的证据。因此,他应该始终如一地注意到这两种约束力,注意到其名称表明了它们同他自己的目的和计划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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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约束力(sanction),拉丁语为sanctio,意为约束性的行为,经过一般的语法转换,表示可用来约束人(也就是使之奉行某种行为方式)的任何东西。按照一位拉丁文语法学家的观点,该词的含义引申自血(sanguis)一词,其引申过程相当牵强(从感性概念引申出理性概念,一般都是如此,在很大程度上确实必定如此):因为在罗马人那里,为了向人们反复灌输下述信念,即某种行为方式将由于我所说的宗教约束力而成为人们必须遵行的方式(这就是说,人们如果不遵行这一行为方式,就会由于某个高级存在物的非凡干预而遭受痛苦),僧侣们便发明了一些仪式,在这些仪式上使用牺牲者的鲜血来献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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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约束力就是强制性力量即动机的来源,即苦乐的来源。痛苦与快乐因其同某种行为方式相联系而作为动机起作用;实际上,只有苦乐才能作为动机而起作用。参见第十章“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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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道德约束力]称之为大众约束力更为合适些,因为这样能更直接地表明其成因,也更能直接地表明其同更为常见的术语“民意”的关系。法语的“民意”是opinion publique;在法国,它指称那种保护性力量,是人们近来对之谈论甚多、据以成事甚多的一种力量。但后一称谓是不恰当的,也不能说明什么。这是因为,即便民意成为物质性的,它也只有凭借其通过情感和意志的中介对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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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上所讲的由上帝之直接行为带给某人的苦难,常常被简略地称为报应,而不说是由于上帝所做出的特殊判决、并随之采取的决定而加于某人的苦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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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见第十三章“不适于惩罚的情况”第2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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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第四章 诸多苦乐之值及其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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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之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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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上而知,快乐之获得与痛苦之免除,是立法者所考虑的目标;因此,他应该懂得苦乐之值。快乐与痛苦是立法者工作的工具;因此,他应该懂得苦乐之力,——从另一个视角看来,苦乐之力也就是苦乐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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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量苦乐之值时须考虑的因素——就单个人和苦乐本身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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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独自考虑的个人来说,快乐或痛苦本身之值的大小,依据于下列四种状况而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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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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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持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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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确定性或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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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切近性或遥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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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其同其他苦乐的关系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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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上这些是估量每一个快乐或痛苦本身时所应考虑的因素。但当考量任何苦乐之值的目的在于估量其由以产生的任何行为的倾向时,还有两个因素必须予以考虑,它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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