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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在动机与外在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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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就也被称为动机的真实事件而论,还可区分为大不相同的两类。它们或者是(1)对于任何一种独特的快乐与痛苦的内在感受,正是对这种苦乐的预期与计算,促使你决心采取某种方式的行为,例如获取如此一笔钱财的快乐,努力抓住这种机遇的痛苦,等等;或者是(2)任何外部事件,其发生被认为很有可能导致这种苦乐的感受,例如,一张中奖彩票,使你获得一笔钱财;你所在的房子失火了,使你必须跑出来。前一种动机可以叫做内在的或内部的动机,后一种可以叫做外在的或外部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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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性动机与实存性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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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动机一词还有两种意义也需要区别清楚。动机必然涉及行为。正是快乐、痛苦或其他事件激发了行为。于是,在动机的一种意义上,它必定先于行为这一事件。但是,对于为动机所支配的人说来,他在每一种情况下的视野都必须超出他的所谓行为事件本身;他必须看到这一事件的结果。只有这样,他对快乐、痛苦或任何其他事件的想法才能引发行为。因此,他必须在每一种情况下都看到这一行为发生之后的某种预料之中的可能事件,一种尚不存在的预期之事。对于像期望之中的可能的后发事件和如此期望时即已发生的当下的现存事件这样密切联系的东西,任何时候都是难以区分的,在多数情况下也是无需区分的。因此,对它们可以使用同一个名称——动机。若要予以区分,前者可以叫做预期性动机,后者可以叫做实存性动机;二者又都有外在动机与内在动机之分。你的邻居家失火了;你害怕火势蔓延到自己的房子;你担心留在房子里会被烧伤;因此,你跑出房子。在这里,“你跑出房子”是行为,其余的全是行为的动机。邻居家失火之事是外部动机,也是实存性动机;想到或确信火势可能蔓延到你自己的房子,想到或确信你若留在房中就会被烧伤,一想起这种灾难你就会感受到的痛苦,所有这些都是内在的事件,但仍然是实存性动机;火势确实蔓延到你自己房子的事件,你确实被烧伤的事件,都是外部的预期性动机;看到自己房子着火时你会感受的痛苦,一旦自身烧着时你会感受的痛苦,是内在的预期性动机,——根据事态的结果,它们可能成为实存性事件。不过那时候,它们自然就不再具有动机的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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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动机与远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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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所有这些动机对行为的产生均有助力,其中同行为最为切近的是内在的实存性动机,它存在于内在的预期性动机的预期之中,这就是“一想起被烧伤你就感受到的痛苦或不安”。〔3〕所有其他动机离行为多少要远一些。预期性动机依其被预料发生的期间而定,离行为发生的期间越远,在时间上就越晚;实存性动机则离行为的发生越远,在时间上就越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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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上的动机可能如何影响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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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前所述,那些影响仅限于认识范畴的动机,同我们这里的讨论无关。如此一来,在被说成为有关认识的动机中,如果有什么动机同这里的讨论有关的话,那么,只能是其中那些可能通过认识对意愿产生影响的一类动机。这样,并且只有这样,任何事物,由于可能具有影响信念情绪的倾向,在实践意义上才有可能作为动机而起作用。任何事物,通过激起对实践动机之存在——真实的或可能的——的信念,也就是相信预期性动机之可能或实存性动机之存在,就会对意愿产生影响,并进入已被赋予实践之名的其他动机之列。当我们说要给出理由时,常常就意味着指出此类动机。再如前面的例子,你的邻居家失火了。我告诉你,你邻居家房子的底部是一种木制品,并且连接着你的房子;火已烧着了这个木制品,等等。我这样说,意在使你相信我的这一信念:你若在房子里再待下去的话就要被烧伤。通过这一番话,我让你认识到这样一些动机,它们联合起来作为动机而影响你的意愿,因为它们容易引起或强化一种痛苦,正是这种痛苦作为内在的实存性动机对你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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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没有恒善的动机,也没有恒恶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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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苦乐之虑,任何东西都不能自行成为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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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完整的动机链条上,主要的和本源的环节似乎是最后的内在预期性动机,所有其他预期性动机之重要性应归功于这一内在动机,直接起作用动机之存在也是如此。我们明白,这一预期性动机始终是某种快乐或某种痛苦。所谓某种快乐,指的是预期的有关行为能够使之持续或产生的快乐;所谓某种痛苦,指的是预期的有关行为能够使之止息或加以预防的痛苦。所谓动机,实质上不过是以某种方式发挥作用的快乐或痛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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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任何本身即恶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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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快乐本身就是善,不仅如此,撇开免除痛苦不论,快乐甚至是唯一的善。痛苦本身就是恶,并且实际上毫无例外地是唯一的恶。否则,善恶之说就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这条真理同样地适用于每一种痛苦和每一种快乐。由此可以直接地、无可争辩地得出结论:不存在任何本身即为恶的动机范畴内的东西。〔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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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善或恶应用于动机时的表达是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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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然而,一般谈到行为时都说它产生于善或恶的动机,这种情况所指的动机是内在的。这绝不是准确的说法。由于在考察几乎每一种犯罪时都会出现这种说法,所以有必要弄清其精确的含义,看看它在多大程度上合乎事物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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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动机都可能产生任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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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善恶,如同它应用于其本身既非痛苦亦非快乐的其他一切事物一样,也可应用于动机。如果说动机是善的或恶的,其依据只能是其效果:动机之为善,因其具有产生快乐或避免痛苦的倾向;动机之为恶,则因其具有产生痛苦或抑制快乐的倾向。而事实上,产生于完全相同的动机的行为,产生于每一种动机的行为,都会有善的行为,也会有恶的行为,还会有无关乎善恶的行为。在考察决定于各种苦乐的不同类型的动机时,我们将对此予以进一步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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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此种分析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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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这样的分析尽管有用,却可能令人觉得是件很困难的事。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在所有语言中多少普遍存在的某种结构的悖谬。谈论动机同谈论其他任何事物一样,人们必须叫出名称才行。但不幸的是,动机的名称仅仅表示动机自身的情况极为少见。通常附着于动机名称的,不言而喻地总有一个把某种品质归因于该动机的判断,而这一品质在许多情况下似乎正包含着善与恶。我们这里对此所要探究的,严格地说,就是这个善或恶是否归因于动机。用通俗的话来说,在多数情况下,表示动机名称的字眼,要么仅仅在善的意义上使用,要么仅仅在恶的意义上使用。于是,当谈到的字眼在善的意义上使用时,其必然蕴涵的全部意义是:它一方面传达了关于其所指对象的想法,同时也传达了一种赞成的思想,即一种快乐或满意的思想,——该词使用者一想到这种东西就享有这种快乐或满意。同样地,当谈到的字眼在恶的意义上使用时,其必然蕴涵的全部意义是:它一方面传达了关于其所指对象的想法,同时也传达了一种不赞成的思想,即该词使用者一想到这种东西就感到不满的思想。这种赞成所依据的状况,像任何其他东西一样具有自然之则,如上所述,就是对所说对象之善的看法。无论如何,依照功利原则,它是必定如此的。所以,另一方面,任何此类不赞成所依据的状况,像任何其他东西一样具有自然之则,就是对对象之恶的看法。在以功利原则为标准的范围内,无论如何,它必定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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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极少数特殊情况之外,有一些动机只能以仅限于善的意义的字眼来表示,很少有任何其他名称。例如,虔诚和荣誉这两个动机就是如此。其结果是,在谈到这样的动机时,如果某人竟把恶的字眼加到他所说的容易出自该动机的任何行为上,那么,看起来他肯定犯了用词自相矛盾的错误。至于只能以仅限于恶的意义的字眼来表示、很少有任何其他称谓的动机,其名目则多得多。〔6〕例如,淫欲和贪婪这两个动机就是如此。因此,在谈到任何这样的动机时,如果某人竟会把善的或中性的字眼加到他所说的容易出自该动机的任何行为上,那么在这里,看起来他肯定也犯了类似的自相矛盾的错误。〔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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