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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121 5 在1780年印制的版本中,本段最后一句是:“执政者的从属性通过以下方式确立:1.通过他是可惩罚的;2.通过他可被罢免;3.通过其命令可予撒消。”1783年边沁所作的修改在1823年版(以及以后各版)中忽略了,但鲍林版(第一卷第134页注)将其插入,只是遗漏了第1项下面“可受惩罚”之前的“被迫”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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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123 十、危害宗教罪。1.倾向于削弱宗教控制力的罪过,包括亵渎上帝和亵渎神明;2.倾向于误用宗教控制力的罪过,包括虚假预言和其他假装的启示,还包括信奉异端——如果所提出的教义有害于群体的现实利益;3.在被认为适合于设立任何宗教信托的场合,产生危害宗教信托的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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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125 十一、危害一般国家利益罪。1.不道德的出版物;2.侵害大使信托(或可称为presbeutic信托);3.侵害枢密顾问信托(或可称为symbouleutic信托);4.在纯粹君主制或混合君主制下,尽管未被授予任何具体的信托,但将要成为君主的人的挥霍无度;5.(要成为君主的)同样的人的过分豪赌;6擅自从敌对国家那里接受馈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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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127 〔116〕前面第1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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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129 〔117〕见第七章“人的一般行为”第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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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131 〔118〕这里谈论的对象为什么被归入财产名下,其原因大概在于其主要价值来自于它能够在该词更常接受的意义上成为财产(亦即金钱、消费品等等)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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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133 〔119〕这些身份本身在英国不存在任何与其相应的词汇,因此有必要使用外来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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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135 〔120〕以上提示仅供那些可能会潜心进行这种枯燥研究的少数人考虑。要穷根究底,从事细节的阐述,将会需要比这里通常所允许的更大的篇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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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137 〔121〕见《政府片论》前言,1776年版第xlv页;1823年版前言,第xlvii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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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139 1 《政府片论》,前言,第52节(鲍林版,第一卷,第2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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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141 〔122〕想象一下,当还不具有与一门科学有关的任何广泛的同时也应当是真实的命题时,它会是处在什么样的状况下呢?假如该命题对包含于其下的某些具体细节来说是正确的,那么它对另一些细节来说就应当是错误的。例如,假如将植物的分类设计为无法找到它们的任何共性,那么植物学将会处于什么样的状态?然而,每个刑法体系,不管曾显得是权威的还是非权威的,似乎都是处于这种状态,而并不是更好。要是别样的话,试着看一下诸如罗马法的delicta privata et publica(私罪和公罪的细节)、publica ordinaria(一般公罪)和publica extra-ordinaria(特殊公罪)。1所有这些都需要方法,也有必要尽力产生出一个新方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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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143 这种需要方法的现象不足为奇。像刑事立法学这样一门新科学几乎是不可能做得更好的。在对象得以区分之前,它们是无法排列的。因此,真理和秩序是携手并进的。只有与前者被发现的程度相称,后者才能得到改善。在一定的秩序确立以前,真理可以不甚完美地提出和公布,但不到一定比例的真理形成和被揭示出来之前,秩序就不可能得到确立。真理的发现会导致秩序的确立,而秩序的确立固定并扩大真理的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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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145 1 见海因尼修《原理》,第七卷,第79、8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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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147 * 即约翰·戈特利布·海因尼修,《按罗马法大全体系编写的民法初级》(Elementa Iuris Civilis secundum ordinem Pandectarum)(1731年),第47篇,第1章“论私罪方面的不法行为”(De privatis delictis)第79—8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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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149 〔123〕第七章“人的一般行为”,第1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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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151 〔124〕见第十二章“关于有害行为的结果”,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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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153 〔125〕(首先)即,其原生伤害所影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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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155 〔126〕见前以及册一(附属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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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157 〔127〕见第十三章“不宜于刑罚的情况”第2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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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159 〔128〕(容许)我的意思是,报复能够被应用在所谈论的场合;并非总应当使用报复,也不是在每一罪过的每项个体情况中都能应用它,而只是在每种罪过的某些个体情况中才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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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161 〔129〕见第十五章“惩罚应有的特性”第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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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163 〔130〕第二章“反功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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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165 〔131〕(不同表述):看上去是由于它们具有最后这三条特性,习惯上才造成在违反自然法的罪名下来谈论它们或至少是其中很多罪过。而违反自然法的罪名是个含糊不清的表述,会制造出许多不便。见第二章“反功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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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167 〔132〕一般说来,对由任何罪过带来的损害(如有损害的话)最可能敏感的人,亦即罪过对他影响最大的人,其行为表明他对罪过并不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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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169 〔133〕见第六章“影响敏感性的状况”第25、2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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