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852590
1702852591
〔5〕第十三章“不宜于刑罚的情况”。
1702852592
1702852593
〔6〕参见第十三章“不宜于刑罚的情况”第四节。
1702852594
1702852595
〔7〕第十四章“均衡”,第18节,规则(7)。
1702852596
1702852597
〔8〕第十三章“不宜于刑罚的情况”第三节;附录“传播”项。
1702852598
1702852599
〔9〕第十一章“性格”,第35节。
1702852600
1702852601
〔10〕第六章“敏感性”。
1702852602
1702852603
〔11〕在一些国家,人民的呼声对立法者的行为具有较为特殊的控制力。在那里,人民最大的恐惧是看到颁布任何有效的法律条款以惩治所谓诽谤罪,特别是所谓的政治诽谤罪。这种恐惧似乎部分地源自于对立法者能力不足或道德缺失的担心(人们认为这一担心是谨慎的表现),部分地源自于类似的对法官道德缺失的担心。
1702852604
1702852605
〔12〕参见第九章“知觉”。
1702852606
1702852607
〔13〕在此类场合,立法者绝不应忘记众所周知的眼医和酒鬼的故事。一个乡下人因酗酒伤了眼睛,找一位著名眼医求诊。他看到眼医坐在桌旁,面前放着一杯酒。“你一定要戒酒啊。”眼医说道。“为啥呢?”乡下人说,“你就没戒酒,可在我看来你自己的眼睛也不好啊。”——“说得对极了,朋友。”眼医答道,“但你要知道,我爱喝酒甚于爱眼睛。”
1702852608
1702852609
〔14〕第十六章“分类”,第52节。
1702852610
1702852611
〔15〕恐惧之苦:惩罚的第三类苦痛。(似应为“第二类”。——译者)见第十三章第四节。
1702852612
1702852613
〔16〕衍生之苦:惩罚的第四类苦痛。同上。
1702852614
1702852615
〔17〕1685年废除了南特敕敕令。
1702852616
1702852617
〔18〕我不是说社会性较弱的其他动机不会(大概就事实而言也未曾)介入事物的发展进程之中。但就可能性而言,上述动机如果伴随着这种推理思路,就足以(无需其他动机)说明上面提到的所有结果。如果有任何其他动机干预,不论其干预多么自然,都可以被视为引起结果的偶然的、无关紧要而非必要的状况。同情,即对人们似乎面临着的危险的关切,产生了使其免于危险的愿望;愿望以命令的形式展现出来;命令激起了不服从;一方的不服从导致另一方的失望;失望之苦产生了对失望制造者的恶意。情感常常使得这种进展之速快于讲述。自尊心受伤害的情绪,加上爱声誉与爱权力所引起的其他变化,如同火上浇油。一种报复加剧了强制政策的严酷性。
1702852618
1702852619
〔19〕参见第一册“自我关涉罪”项。
1702852620
1702852621
〔20〕但假定立法命令不是它们所应该是的那样,那么,个体伦理命令是什么或(在此种情况下等同于)应该是什么呢?同立法命令一致吗?相反吗?还是保持其中立性呢?这是个十分有趣的问题,但不属于这里的论题范围。它专属于个体伦理学问题。可以指导该问题之解决的原则见于《政府片论》,1776年伦敦版第150页,1823年版第114页。(边沁指的是《政府片论》第四章第21节以下,见《边沁全集》,鲍林版,第一卷,第287页以下。——译者)
1702852622
1702852623
〔21〕如果我们相信伏尔泰的话,1那么,有一个时期,那些认为自己受丈夫忽视的法国妇女,常常向法院请愿说“过于忙碌”,——伏尔泰说这一术语用得合适。这套法律诉讼似乎不太可能实现设计的本意,所以我们现在不再听到说起它们了。现今的法国妇女似乎也不存在此类困难。
1702852624
1702852625
1 《百科全书问题》第七卷,“无能”条。(边沁指的是伏尔泰的1770—1771年版《百科全书问题》。——译者)
1702852626
1702852627
〔22〕一位妇女的头巾着了火;旁边就有水;一男子不是帮助灭火,而是旁观取乐。一个醉汉扑面跌进水坑,有窒息而亡的危险;只要有人把他的头往旁边稍微一抬便可救他一命;另一男子视若无睹而听任其死亡。大量火药四处散放在房间里;一男子拿着点燃的蜡烛正要走进房间;另一男子明知这一情况却不加告诫,让他进去了。在这里的任何一种情况下,谁会认为予以惩罚是不当之举呢?
1702852628
1702852629
〔23〕法律一词本身特别需要加以定义,但须等一会再谈(参见第三节),因为不可能同时什么都做。与此同时,每个读者会根据自己的习惯看法理解该词。
1702852630
1702852631
〔24〕大多数欧洲语言都有两个不同的词以区别法律一词的抽象意义和具体意义。这两个词相去太远,甚至于在词源学上毫无近似之处。例如,拉丁文用lex表示具体意义,用jus表示抽象意义;意大利文分别用legge和diritto;法文分别用loi和droit;西班牙文分别用ley和derecho;德文分别用gesetz和recht。英语目前没有这一优点。
1702852632
1702852633
在古代英语中,除了lage和若干其他词表示具体意义之外,还有right一词对应于德文的recht,表示抽象意义。在复合词folc-right和其他例词中均可看到这种现象。但right一词很久之前便已失去了这一意义,所以现代英语不再具有这一优点了。
1702852634
1702852635
〔25〕必须承认,“国际(的)(international)”是个新词;不过正如希望的那样,它同许多词结构相似而明白易懂。它能较好地表示通常以万国法(the law of nations)的名目指称的法律部类。万国法这一称谓不能表示出该法律部类的特性,要不是由于习惯的影响力,它似乎会更确切地指称国内法。我发现达盖索首相1有过类似的评论,他说,通常所谓的万国法(droit des gens),应该更确切地称之为国际法(droit entre les gens)。2
1702852636
1702852637
1 亨利-弗朗索瓦·达盖索(1668—1751),路易十四世时期的法国首相。
1702852638
1702852639
2 《全集》,第二卷,第337页,1773年版,12开本。
[
上一页 ]
[ :1.70285259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