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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在英国詹姆斯一世和西班牙腓力三世在位期间,伦敦有些商人恰巧对腓力有项权利要求,而他的大使贡代马尔认为不应予以满足。这些商人请教塞尔登,他劝他们向英国王座法庭控告西班牙国王,诉其违法。他们遂照此办理。于是,伦敦的司法长官们按惯例得到命令,要在所辖区内任何找得到的地方捉拿被告腓力。我们可以相信,腓力对这些司法长官并无恐惧。但呼应同一个目的的是,他自己恰巧对另一些商人有所要求,而只要对他的指控依然有效,就无法对这些人提出诉讼。贡代马尔后来偿还了这笔款项。1这是国内法管辖之事;如果争端发生在腓力和詹姆斯本人之间,那就是国际法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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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的)一词,从本书开始,或者从迪蒙先生编辑的第一本法文著作开始,它已成为固定词汇。对此,报纸刊物均可作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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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塞尔登:《餐桌漫谈》,“法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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迭戈·萨缅托·德·阿库尼亚(1567—1626),贡代马尔伯爵,1613年作为腓力三世(1598—1621)的大使来到英国,直至1612年卸任。约翰·塞尔登(1584—1654),法学家,1612年取得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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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翰·塞尔登(参见上注1)的《餐桌漫谈》于其身后的1689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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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此段系1823年所加。迪蒙根据边沁手稿编辑的第一本法文著作是《论民法与刑法》(巴黎,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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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municipal(地方自治的,地方性的)一词在被一位最著名的英国作者用来表示区别于国际法和想象中的自然法的一般国内法之前,1似乎很好地表达了这一意义。在任何其他语言中,或许仍然在这一意义上毫无顾忌地使用municipal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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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边沁在这里很可能说的是布莱克斯通。倘若如此,他的评论便值得怀疑了,因为他所批评的用法似乎很早以前就已经确定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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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格劳秀斯、普芬道夫和布拉马基的著作属于哪一类?1它们是政治的还是伦理的,是历史的还是法律的,是阐述性的还是审查性的著作呢?——有时算这一类,有时算那一类,看来它们几乎不能仅凭自身解决这个问题。以自封的自然法为主题的所有著作,几乎不可避免地会有这个缺陷。自然法是个模糊不清的幻象。在自然法追逐者的想象中,这个幻象有时表明风俗,有时表明法律;有时表明法律是什么,有时表明法律应该是什么。2孟德斯鸠是按照审查性规划开始著述的,但远未结束时他好像就忘掉了当初的构思。他摆脱了“审查员”的角色,当上了“古董商”。贝卡尼亚侯爵的书3作为第一部重要的贯彻审查性的著作,是自始至终地阐述刑法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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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雨果·格劳秀斯(1583—1645):《战争与和平法》(1625)。萨穆埃尔·普芬道夫(1632—1694):《普遍法原理》(1661),《自然法与万国法》(1672)。让·雅克·布拉马基(1694—1748):《自然法原理》(1747),《政治法原理》(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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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参见第二章“反功利的原则”,第1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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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论犯罪与惩罚》(1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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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述民法和刑法之间区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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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在这个主题的初步接触者看来,文中谈到的问题看起来自然是法学的最起码常识。他会认为,这些问题一定早就得到了令人满意的圆满解决,因而在这里说什么都显得无用,也不可能说出新意来。法学研究历经多年,有关著作汗牛充栋,还不知道法律是什么吗?如此之多的法律早已行世,还不知道法律是由什么组成的吗?不可思议,然而千真万确。一个人要写出点名堂来,就必须从头开始。我看不出有什么资源供他利用,——他要利用的一切必须靠自己去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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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懂得“一部法律”(指一部单行而完整的法律)与“一套完整体系的法律”两个概念在某种程度上密切联系、不可分离,以致“什么是一部法律”和“什么是一套完整体系的法律的内容”成了两个不可单独予以圆满回答的问题,那么,对上述说法就不会感到奇怪了。一套完整体系的法律是一台庞大复杂的机器,它的任何部件都不能脱离其余部分而得到充分说明。要懂得手表摆轮的功能,你就必须拆开整个手表;要懂得一部法律的性质,你就必须拆解全套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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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开始研究的问题,属于亚里士多德未曾论及的特殊门类的逻辑学。以这位哲学家为奠基人的经院逻辑学之重要的、根本的职能,是要展示论辩的不同形式。而我们面前的这门逻辑学的职能,是要展示命令的不同形式,即展示(就其最广泛的意义而言)表达意志的不同句式,这似乎是科学文献中有待增补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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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什么语言,无论什么句子,因为总要表达什么,所以必定断言什么,对表达了言说者之心理状态(真实的或自称的)的什么东西作出论断。这一论断或者是他的理解,或者是他的意愿,因为甚至对外部事件所说的一切实际上都溶化进他的论断中了。在第一种情况下,表达论断的句子被专称为论断句;在另一种情况下,则叫做意志句,1其中的一个特殊种类是所谓疑问句。2“强盗被杀了”;“杀死强盗”;“强盗被杀了吗?”这些话等于说:“我听说或相信强盗被杀了”;“我的意愿是要你杀死强盗”;“我的意愿是要你告诉我强盗是否被杀死”,这就是说,如果强盗被杀了,你就告诉我他被杀了;如果没有被杀,你就告诉我他没有被杀。经院逻辑学把自己的研究范围正是限定于这种论断性句式,不包括涉及意志的句式。科学研究的逻辑学领域看起来比人们通常猜想的更为广泛。意愿语言是迄今一直被忽视的、未经探索的新领域,在该领域可能兴起的研究,大概至少同古老领域一样有意义。正是这里所说的这门逻辑学,更加适用于政府职责;这一分支所涉及的命令的一般形式,同立法的关系特别密切;它所涉及的疑问句形式,尤其关系到不那么高贵却同样必不可少的语言信息认定工作,这一工作既有助于行政部门履行职责,又有助于立法部门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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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亚里士多德恰巧注意到了这个方面,也许致力于这门逻辑学研究的人员就如同另一门的研究者那样多;也许同另一门一样,它会有自己的代数标志法、图解法和记忆口诀:“肯定A必然否定B,……”经院哲学家们所谓“我所攻击的大流士的野蛮,他们都会掩饰”,也许就有了模仿品;那些敏锐的足智多谋的思辨家为方便或惊吓初学者而发明的每一件智力机器,也许在这里就被引进和改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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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果真如此,此刻便可以推断,我们正着手研究的这门学科的模样,会比我这个粗略考察所能描述的清楚得多。假若那样的话,以下书稿的大部分内容所要处理的难题,只需引证一些参考书目便可迅速解决了。其实,我意在为如今正在进行的任务探求必不可少的材料。除了为达此目的而绝对必需之外,我不打算在这门学科上研究得更深入,——我满足于打开矿井,而把采矿的工作留给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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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哈里斯:《赫耳墨斯》,第5册,第2章,第17页。*(赫耳墨斯是希腊神话中为众神传信并掌管商业、道路等的神。——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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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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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詹姆斯·哈里斯(1709—1780)于1751年出版《赫耳墨斯:关于普通语法的哲学研究》。边沁对该书的评论,见于1774年12月9日致塞缪尔·边沁函(《书信集》,《边沁文集》,伦敦版,第1卷,第221—2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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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此篇长注的缘起在开头一节做了说明。该注在此前各种版本都是以脚注形式出现的,但它更具有附录的性质,其篇幅、影响和价值都使之有理由被排印成正文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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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参见本书序言。——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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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在1789年版本中,括号中接着写道:“另见勘误表倒数第二段。”这里指的是前文第216—217页注2之末尾处所插入的一段话。(这段话见于本书第177页,另外括号中“之9”,疑为“之10”之误。——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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