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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21 〔20〕但假定立法命令不是它们所应该是的那样,那么,个体伦理命令是什么或(在此种情况下等同于)应该是什么呢?同立法命令一致吗?相反吗?还是保持其中立性呢?这是个十分有趣的问题,但不属于这里的论题范围。它专属于个体伦理学问题。可以指导该问题之解决的原则见于《政府片论》,1776年伦敦版第150页,1823年版第114页。(边沁指的是《政府片论》第四章第21节以下,见《边沁全集》,鲍林版,第一卷,第287页以下。——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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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23 〔21〕如果我们相信伏尔泰的话,1那么,有一个时期,那些认为自己受丈夫忽视的法国妇女,常常向法院请愿说“过于忙碌”,——伏尔泰说这一术语用得合适。这套法律诉讼似乎不太可能实现设计的本意,所以我们现在不再听到说起它们了。现今的法国妇女似乎也不存在此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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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25 1 《百科全书问题》第七卷,“无能”条。(边沁指的是伏尔泰的1770—1771年版《百科全书问题》。——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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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27 〔22〕一位妇女的头巾着了火;旁边就有水;一男子不是帮助灭火,而是旁观取乐。一个醉汉扑面跌进水坑,有窒息而亡的危险;只要有人把他的头往旁边稍微一抬便可救他一命;另一男子视若无睹而听任其死亡。大量火药四处散放在房间里;一男子拿着点燃的蜡烛正要走进房间;另一男子明知这一情况却不加告诫,让他进去了。在这里的任何一种情况下,谁会认为予以惩罚是不当之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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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29 〔23〕法律一词本身特别需要加以定义,但须等一会再谈(参见第三节),因为不可能同时什么都做。与此同时,每个读者会根据自己的习惯看法理解该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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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31 〔24〕大多数欧洲语言都有两个不同的词以区别法律一词的抽象意义和具体意义。这两个词相去太远,甚至于在词源学上毫无近似之处。例如,拉丁文用lex表示具体意义,用jus表示抽象意义;意大利文分别用legge和diritto;法文分别用loi和droit;西班牙文分别用ley和derecho;德文分别用gesetz和recht。英语目前没有这一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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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33 在古代英语中,除了lage和若干其他词表示具体意义之外,还有right一词对应于德文的recht,表示抽象意义。在复合词folc-right和其他例词中均可看到这种现象。但right一词很久之前便已失去了这一意义,所以现代英语不再具有这一优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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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35 〔25〕必须承认,“国际(的)(international)”是个新词;不过正如希望的那样,它同许多词结构相似而明白易懂。它能较好地表示通常以万国法(the law of nations)的名目指称的法律部类。万国法这一称谓不能表示出该法律部类的特性,要不是由于习惯的影响力,它似乎会更确切地指称国内法。我发现达盖索首相1有过类似的评论,他说,通常所谓的万国法(droit des gens),应该更确切地称之为国际法(droit entre les gen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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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37 1 亨利-弗朗索瓦·达盖索(1668—1751),路易十四世时期的法国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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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39 2 《全集》,第二卷,第337页,1773年版,12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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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41 〔26〕在英国詹姆斯一世和西班牙腓力三世在位期间,伦敦有些商人恰巧对腓力有项权利要求,而他的大使贡代马尔认为不应予以满足。这些商人请教塞尔登,他劝他们向英国王座法庭控告西班牙国王,诉其违法。他们遂照此办理。于是,伦敦的司法长官们按惯例得到命令,要在所辖区内任何找得到的地方捉拿被告腓力。我们可以相信,腓力对这些司法长官并无恐惧。但呼应同一个目的的是,他自己恰巧对另一些商人有所要求,而只要对他的指控依然有效,就无法对这些人提出诉讼。贡代马尔后来偿还了这笔款项。1这是国内法管辖之事;如果争端发生在腓力和詹姆斯本人之间,那就是国际法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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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43 关于国际(的)一词,从本书开始,或者从迪蒙先生编辑的第一本法文著作开始,它已成为固定词汇。对此,报纸刊物均可作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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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45 1 塞尔登:《餐桌漫谈》,“法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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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47 迭戈·萨缅托·德·阿库尼亚(1567—1626),贡代马尔伯爵,1613年作为腓力三世(1598—1621)的大使来到英国,直至1612年卸任。约翰·塞尔登(1584—1654),法学家,1612年取得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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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49 * 约翰·塞尔登(参见上注1)的《餐桌漫谈》于其身后的1689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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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51 2 此段系1823年所加。迪蒙根据边沁手稿编辑的第一本法文著作是《论民法与刑法》(巴黎,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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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53 〔27〕municipal(地方自治的,地方性的)一词在被一位最著名的英国作者用来表示区别于国际法和想象中的自然法的一般国内法之前,1似乎很好地表达了这一意义。在任何其他语言中,或许仍然在这一意义上毫无顾忌地使用municipal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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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55 1 边沁在这里很可能说的是布莱克斯通。倘若如此,他的评论便值得怀疑了,因为他所批评的用法似乎很早以前就已经确定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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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57 〔28〕格劳秀斯、普芬道夫和布拉马基的著作属于哪一类?1它们是政治的还是伦理的,是历史的还是法律的,是阐述性的还是审查性的著作呢?——有时算这一类,有时算那一类,看来它们几乎不能仅凭自身解决这个问题。以自封的自然法为主题的所有著作,几乎不可避免地会有这个缺陷。自然法是个模糊不清的幻象。在自然法追逐者的想象中,这个幻象有时表明风俗,有时表明法律;有时表明法律是什么,有时表明法律应该是什么。2孟德斯鸠是按照审查性规划开始著述的,但远未结束时他好像就忘掉了当初的构思。他摆脱了“审查员”的角色,当上了“古董商”。贝卡尼亚侯爵的书3作为第一部重要的贯彻审查性的著作,是自始至终地阐述刑法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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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59 1 雨果·格劳秀斯(1583—1645):《战争与和平法》(1625)。萨穆埃尔·普芬道夫(1632—1694):《普遍法原理》(1661),《自然法与万国法》(1672)。让·雅克·布拉马基(1694—1748):《自然法原理》(1747),《政治法原理》(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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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61 2 参见第二章“反功利的原则”,第1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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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63 3 《论犯罪与惩罚》(1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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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65 关于上述民法和刑法之间区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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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67 〔29〕在这个主题的初步接触者看来,文中谈到的问题看起来自然是法学的最起码常识。他会认为,这些问题一定早就得到了令人满意的圆满解决,因而在这里说什么都显得无用,也不可能说出新意来。法学研究历经多年,有关著作汗牛充栋,还不知道法律是什么吗?如此之多的法律早已行世,还不知道法律是由什么组成的吗?不可思议,然而千真万确。一个人要写出点名堂来,就必须从头开始。我看不出有什么资源供他利用,——他要利用的一切必须靠自己去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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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69 如果懂得“一部法律”(指一部单行而完整的法律)与“一套完整体系的法律”两个概念在某种程度上密切联系、不可分离,以致“什么是一部法律”和“什么是一套完整体系的法律的内容”成了两个不可单独予以圆满回答的问题,那么,对上述说法就不会感到奇怪了。一套完整体系的法律是一台庞大复杂的机器,它的任何部件都不能脱离其余部分而得到充分说明。要懂得手表摆轮的功能,你就必须拆开整个手表;要懂得一部法律的性质,你就必须拆解全套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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