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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571 〔1〕还有一个分支即宪法。宪法要解决什么问题呢?许多读者都会提出这个问题。一个可能的回答是:宪法要解决的问题可以不太费力地分属于其他两个分支的名目之下。不过,就我的记忆所及,尽管这一分支十分重要,尽管其内容的定位独立于其他法学问题,但当时在我看来还不具备独具特色的分支学科的资格,——我当时的研究思路尚未及于宪法。但在本章的总结性注解中,从22节到最后,可以看到这一疏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弥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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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573 1 这是边沁在1823年版上的加注。1780年版本完成之后,他的注意力很快就转移到了对宪法的明显疏漏上。参见边沁1781年7月18日致洛德·谢尔本函,以及大学学院收藏品中该函的几张手稿(刊载于即将出版的《书信集》,《边沁全集》第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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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575 低等动物的利益在立法中被不适当地忽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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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577 〔2〕在印度教(Gentoo1)和伊斯兰教中,其他动物生灵的利益似乎得到某种关照。为什么它们普遍地没有像人类那样在敏感性方面被赋予那么大的差异呢?因为现行法律都是恐惧的产物,——恐惧是人类有办法加以利用的情感,而理性较弱的动物则没有同样的办法。为什么它们就应该没有呢?说不出任何理由来。如果动物的一切是为了被吃的话,那么就有充分理由认为,应允许我们吃那些我们喜欢吃的动物;我们为此而更好,它们绝不会为此而更糟。我们对未来的痛苦具有长远的预见,它们却完全没有。较之在不可避免的自然进程中等待着它们的死亡,它们在我们手中结束生命通常是并总会是较快的、因而痛苦较小的死亡。如果一切是为了被杀的话,那么就有充分理由认为,应允许我们杀死那些骚扰我们的动物;我们会因它们的生存而更糟,它们绝不会因死掉而更糟。但是,有什么理由证明应准许我们折磨动物吗?我看不出有任何理由。有什么理由证明不应该准许我们折磨动物吗?是的,有几条理由。参见第一册“虐待动物”项。时代曾经是这样的(我要伤心地说,在许多地方这样的时代尚未过去),人类的大多数在奴隶的名义下所受到的法律待遇,同(例如在英国)次等动物所享有的法律地位一模一样。也许会有这样的一天,那时,人类以外的动物生灵都可以获得除非经由暴政之手绝不可能遭到拒绝的权利。法国人已经发现,黑皮肤绝不是遗弃一个人、对其折磨者的胡作非为不加矫正的理由。2总有一天,人们会逐步认识到腿的数目、皮肤上的绒毛状态或骶骨结构,都同样不是遗弃有敏感性的生物,使之陷入同样命运的充分理由?别的还有什么可能成为不可逾越的界限呢?是推理能力或者也许是谈话能力吗?但是,完全成熟的一匹马或一条狗,较之只有一天、一周甚至一个月大的婴儿,是无可比拟地更有推理能力也更有交谈能力的动物。但假定情况不是这样的,这还会有什么帮助吗?问题不是:“它们能推理吗?”也不是:“它们能交谈吗?”而是:“它们能忍受痛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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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579 1 这一表示印度教(Hindu)的术语,似乎到19世纪上半叶就已废弃不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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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581 2 参见路易十四世的《诺瓦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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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583 * 这部法典由科尔贝着手制定,由塞涅莱完成并于1685年3月颁布施行。该法典规定了法属西印度群岛的奴隶的地位,禁止奴隶主杀害奴隶,赋予国王当局保护奴隶免遭虐待的权力。它还规定,西印度群岛的获得解放的奴隶未正式加入法国国籍亦可成为法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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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585 〔3〕第六章“敏感性”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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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587 〔4〕此处我完全不谈奖赏,因为奖赏只有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才可能适用,因为甚至在实施奖赏的情况下,这种实施能否被恰当地称为法律行为,也许是值得怀疑的。参见下文,第三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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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589 1 参见本书第170页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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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591 〔5〕第十三章“不宜于刑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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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593 〔6〕参见第十三章“不宜于刑罚的情况”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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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595 〔7〕第十四章“均衡”,第18节,规则(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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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597 〔8〕第十三章“不宜于刑罚的情况”第三节;附录“传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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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599 〔9〕第十一章“性格”,第3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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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01 〔10〕第六章“敏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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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03 〔11〕在一些国家,人民的呼声对立法者的行为具有较为特殊的控制力。在那里,人民最大的恐惧是看到颁布任何有效的法律条款以惩治所谓诽谤罪,特别是所谓的政治诽谤罪。这种恐惧似乎部分地源自于对立法者能力不足或道德缺失的担心(人们认为这一担心是谨慎的表现),部分地源自于类似的对法官道德缺失的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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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05 〔12〕参见第九章“知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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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07 〔13〕在此类场合,立法者绝不应忘记众所周知的眼医和酒鬼的故事。一个乡下人因酗酒伤了眼睛,找一位著名眼医求诊。他看到眼医坐在桌旁,面前放着一杯酒。“你一定要戒酒啊。”眼医说道。“为啥呢?”乡下人说,“你就没戒酒,可在我看来你自己的眼睛也不好啊。”——“说得对极了,朋友。”眼医答道,“但你要知道,我爱喝酒甚于爱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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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09 〔14〕第十六章“分类”,第5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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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11 〔15〕恐惧之苦:惩罚的第三类苦痛。(似应为“第二类”。——译者)见第十三章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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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13 〔16〕衍生之苦:惩罚的第四类苦痛。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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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15 〔17〕1685年废除了南特敕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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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17 〔18〕我不是说社会性较弱的其他动机不会(大概就事实而言也未曾)介入事物的发展进程之中。但就可能性而言,上述动机如果伴随着这种推理思路,就足以(无需其他动机)说明上面提到的所有结果。如果有任何其他动机干预,不论其干预多么自然,都可以被视为引起结果的偶然的、无关紧要而非必要的状况。同情,即对人们似乎面临着的危险的关切,产生了使其免于危险的愿望;愿望以命令的形式展现出来;命令激起了不服从;一方的不服从导致另一方的失望;失望之苦产生了对失望制造者的恶意。情感常常使得这种进展之速快于讲述。自尊心受伤害的情绪,加上爱声誉与爱权力所引起的其他变化,如同火上浇油。一种报复加剧了强制政策的严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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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19 〔19〕参见第一册“自我关涉罪”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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