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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79 1 哈里斯:《赫耳墨斯》,第5册,第2章,第17页。*(赫耳墨斯是希腊神话中为众神传信并掌管商业、道路等的神。——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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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81 2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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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83 * 詹姆斯·哈里斯(1709—1780)于1751年出版《赫耳墨斯:关于普通语法的哲学研究》。边沁对该书的评论,见于1774年12月9日致塞缪尔·边沁函(《书信集》,《边沁文集》,伦敦版,第1卷,第221—2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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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85 〔30〕此篇长注的缘起在开头一节做了说明。该注在此前各种版本都是以脚注形式出现的,但它更具有附录的性质,其篇幅、影响和价值都使之有理由被排印成正文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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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87 〔31〕参见本书序言。——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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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89 〔32〕在1789年版本中,括号中接着写道:“另见勘误表倒数第二段。”这里指的是前文第216—217页注2之末尾处所插入的一段话。(这段话见于本书第177页,另外括号中“之9”,疑为“之10”之误。——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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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91 〔33〕玛丽亚·特雷萨(1717—1780),神圣罗马帝国女皇(1740—1780),奥地利大公(1740—1780),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六世(1711—1740)之女,1740年成为哈布斯堡领地的女王。《特雷萨刑法典》颁布于176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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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93 〔34〕见米拉博伯爵论普鲁士君主政体的著作,第5卷第8册,第215页。[米拉博伯爵(1749—1791)于1788年出版了《腓特烈大帝时代的普鲁士君主政体》一书。——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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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95 〔35〕《美国研究》(Recherches sur Les Etats Unis,八卷集,1788年版),第1卷,第158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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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97 1 菲利普·马泽伊著,法文本由路易-约瑟夫·富尔译。马泽伊本人即为弗吉尼亚州公民,关于他的详情,参见小R·C·加尔利克:《菲利普·马泽伊——杰弗逊的朋友》(巴尔的摩,193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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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699 〔36〕据上面引证的法文著作称,弗吉尼亚州的《权利宣言》制定于1776年6月1日。但该宣言未编入题为《若干美利坚独立州之宪法等文献》的出版物(根据国会决议出版,费城印刷;伦敦斯托克代尔和沃尔克1782年1重印),尽管该出版物收入了同年5月6日至7月5日间召开的同一会议上所制定的《政府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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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701 但在同一出版物中收入了麻省的《权利宣言》,签署日期为1779年至1780年2,其第一条同上述宣言的第一条有些相似;还收入了宾夕法尼亚州的《权利宣言》,签署日期为7月15日至9月28日3,其相似性更是相当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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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703 此外,1776年7月5日4国会发表的著名的《独立宣言》在开篇序言之后写道:“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一切人生而平等;他们都被造物主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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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705 看来,弗吉尼亚州的《权利宣言》配得上作为其他州的权利宣言之模本的美誉;至少就上述最主要条款而言,它正是上面提到的综合性独立宣言的模本。参见《美国研究》(Recherches sur Les Etats Unis),第1卷,第1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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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707 如此合理的目标却要依赖于这么多引起争议而非消除争议的理由,对此谁能不喟然太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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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709 但在对议案一致同意、衷心拥护的人们那里,不管多么无力的道理都可以充当理由;人世间结论支持前提而非相反的实例,这绝不是第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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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711 1 这本文献集是由国会议员三人委员会根据美洲殖民地大会于1780年12月通过的决议汇编的,1781年由费城市场街的弗朗西斯·贝利首次印行,边沁所引证的是翌年的伦敦重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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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713 2 马塞诸塞州宪法的第一部分(包括《权利宣言》)是经过制宪会议赞成通过的。这次会议于1779年9月1日在坎布里奇开幕后休会,延期至1780年3月2日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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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715 3 该宣言是宾夕法尼亚州的第一部宪法的一部分,这部宪法在边沁所说期间内制定而成。第二部宪法(1790年9月2日)未收入该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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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717 4 当然是在前一天正式通过的。关于边沁早些时候对《独立宣言》的责难,参见他为约翰·林德的《答美国国会宣言(1776年)》一文所写的文字,《书信集》,《边沁文集》第1卷,第341—344页及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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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722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1702847259]
1702852723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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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725 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及其经典著作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不但深刻地影响了世界历史的进程,而且深刻地影响了戊戌维新以降的中国现代化进程,特别是正在影响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影响着当代中国的伦理学法学研究和思想文化建设。大约一个世纪以来,中国的思想界、学术界从未停止过翻译和研究这部经典著作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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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52727 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最早得力于戊戌维新的领军人物梁启超的介绍而进入中国;然而,其代表作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一书,迨至1972年4月,方有台湾帕米尔书店出版的题为《道德与立法原理》(李永久译)的中文全译本发行于台湾地区;2000年12月,大陆的商务印书馆又出版了题为《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的中译本。我们的这个中译本之所以定名为《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这一书名肯定影响到一些关键术语的中文表达),是因为考虑到边沁所“导论”的正是道德与立法的“功利原则”,他力主并充分证明必须“以道德的功利原则(即作为道德原则的功利主义)作为立法的根本原则”。因此,这一新译名也许可以更为清晰地传达原著的意蕴。(参见本书《译者导言》的相关注解)但本书中某些提及原著之处,仍保留《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之类的习惯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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