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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行封舱:中方启动贸易制裁与泰拉诺瓦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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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开始,中方开始对美国人实行严厉的贸易制裁,粤海关监督阿尔邦阿将在港的美国货船全行封舱,全面暂停对美贸易,也不允许“艾米丽”号离港。这招可谓釜底抽薪,也是中方对付外国商人的撒手锏。美方虽然继续就郭梁氏之死与中方打官司上的笔仗,毫不服软,但三个星期以后开始撑不住了。再这样拖下去,“艾米丽”号的投资人要血本无归,而且船长担心船上的鸦片会被中国海关发现,到时事情就不仅仅是一桩命案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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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10月24日,中国派兵到“艾米丽”号上带走了泰拉诺瓦,并把他囚禁到广州城一处商行之内,派兵把守,不许外国人探视。次日,中方提审泰拉诺瓦,这次是关门审讯,也没有任何别的外国人在场。出席的有广州府知府钟英、会督广粮通判何玉池、南海县知县吉安、番禺县知县汪云任,他们“提集尸亲人证”过堂,包括陈黎氏和郭亚斗等人。根据嗣后两广总督阮元在给道光皇帝的奏折内的说法,泰拉诺瓦一开始不承认,后来在陈黎氏和郭亚斗用英语诘责之下,“该凶夷无可抵赖,供认前情不讳”。阮元还汇报说泰拉诺瓦以手拍胸,承认瓦坛子是自己的物件,“并把两手持坛,作从上掷下之势,复令通事、洋商等向其逐细究诘,矢供不移,案无遁饰”。结论由掌管省内刑名的署按察使费丙章复核,一切遵循程序,迨无异议。参与审判的粤省官员一致裁定泰拉诺瓦“供认明确,照例拟绞,情罪相符”,也就是说,按照《大清律例》之《名例律》和《刑律·人命》中的规定,要对该水手施行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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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清晨,在广州知府钟英、南海县知县吉安、番禺县知县汪云任、广州协副将李应祥的监视之下,泰拉诺瓦被施绞刑,尸体送回“艾米丽”号,随后该船为其举行了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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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中方重开对美贸易。“艾米丽”号的司法和贸易噩梦都结束了。郭梁氏死了,泰拉诺瓦也死了,星条旗一如既往地飘扬在珠江江面和货栈上空,十三行行商和广州通事们又开始穿梭于中美之间。两国的社会、司法制度差别极大,但在做生意这一点上,却并不怀疑彼此是个好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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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天朝法度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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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拉诺瓦伏法以后,两广总督阮元写了一封长长的名为“米利坚国夷船水手伤毙民妇照例审办”的奏折,呈递道光皇帝。阮元描绘当天案发场景说:当时,泰拉诺瓦在“艾米丽”号上把50文钱放进一个水桶后,用绳子把水桶吊下放到郭梁氏的小船上,指明要买香蕉和橙子。郭梁氏取钱后,把十几根香蕉和十几个橙子放进水桶,然后泰拉诺瓦再吊上去。泰拉诺瓦嫌少,让郭梁氏多给一些,郭梁氏不肯,用英语回答说要多给钱才能添加。泰拉诺瓦不依,双方遂开始吵闹了起来,郭梁氏的嗓门越来越高。泰拉诺瓦为了避免让船长发现受到斥责,情急之下顺手取了船上的一只瓦坛子扔了下去,讵料瓦坛底棱穿透郭梁氏笠帽,正中其右边脑袋,郭梁氏应声落水。眼见母亲被打落水,郭亚斗高喊救命,叶秀和陈黎氏赶到,随后郭苏娣赶到,捞起了业已毙命的郭梁氏和江中漂着的她戴的笠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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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元的描述看上去绘声绘色,但也恰恰因为这样具体而不得不让我们怀疑某些细节的真实性,例如水桶问题,泰拉诺瓦自己和双方证人其实都没有提到水桶,泰拉诺瓦有可能只是拿着瓦坛子买的水果然后用这个坛子砸到了郭梁氏的头上;而郭梁氏和泰拉诺瓦的争吵,也不见于目击证人的描述,否则汉英夹杂的吵闹,必然将旁边的陈黎氏和叶秀招引过来劝解;至于泰拉诺瓦是担心被船长斥责而扔瓦坛子去砸郭梁氏,看上去更像是一种基于中国社会的上下尊卑观念基础而做的臆想和解释。然而,在阮总督的这个极其详细且颇有逻辑性的故事里,案发时间、地点、受害人、凶手、案发原因、行凶经过、所用凶器、目击证人和证物,一清二楚,完全符合封疆大吏向朝廷汇报的干练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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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元进而描述了番禺知县汪云任如何和美国领事斗智斗勇,最终让美方屈服,中方对凶手进行审判后,“照例绞决,以彰国宪”。最后,阮元对此案做了结案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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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夷人”买取食物,本来都是官府买办,民妇郭梁氏私自前往卖售香蕉橙子等物,实在不合事体,但该民妇业已被伤身亡,毋庸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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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粤海关弹压夷船官差叶秀,处置失当,按律要杖打80下,折责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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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美国船主在此案中非常配合,“尚属恭顺畏法”,连同坐保洋商黎光远和翻译蔡懋一起,毋庸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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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黎光远和蔡懋从县衙牢房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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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允许美国货船开舱买卖,但饬令该处民众小船不许私自赴外国船只卖给食物,“以杜衅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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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阮元通过伍秉鉴传知美国领事威里各,要知道“天朝法度尊严”,既然前来贸易,“自应安静守法”,领事和船主都要提醒船内水手不要滋事逞凶。如果已经酿成事端,该领事应该当即查明寻衅生事之人,“立时指名交出,听候地方官查审究办”“切勿袒庇诿延,自取重咎,以仰副天朝恩溥怀柔之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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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梁氏一案就此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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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美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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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梁氏一案,或者说泰拉诺瓦一案,是1784年美国商船首次赴华贸易到1844年中美签订《望厦条约》的整整60年间,两国之间唯一一次涉及治外法权的交涉。中方从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抓捕嫌疑人,到审理定谳和最后行刑,完全行使了司法主权,最终按照本国法律惩办了外籍船员。美方也获得了粤省当局公开的提交给朝廷的汇报,所以中方没有向美方隐瞒什么情况,案情是十分透明的。美国人虽然对中国官员的一些行事方法表示不满,对中国司法的一些表现也不认可,但美国驻广州领事以及商船船员都非常谨慎地遵守中国法律,没有干涉中国的司法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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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事件后,中美贸易继续发展,美国也没有对这件事予以太多关注。1822年,当时的美国总统詹姆斯·门罗(James Monroe,美国第5任总统,1817—1825年在任)和当时的国务卿约翰·昆西·亚当斯(John Quincy Adams,美国第6任总统,1825—1829年在任;1817—1825年任门罗总统内阁的国务卿),分别写信给中国的道光皇帝和两广总督,但均未送达。美国并没有做进一步的努力,也没有应在粤美商的吁请派遣正式的驻广州领事。当时的内阁专注于美洲事务,发展出了一套被后人称为“门罗主义”的政策,而对东亚几乎没有什么像样的方针,以至于有的人认为当时美国对东亚地区的政策就是没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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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人对泰拉诺瓦案的兴趣远比美国人要大,因为这关系到英国在中国的治外法权问题。在泰拉诺瓦案结案一个多月以后的1821年12月15日,英国军舰“黄玉”号(HMS Topaze)在伶仃洋下锚,派遣一支没有武装的取水队伍到伶仃岛取淡水。该取水队遭到了持长矛和竹棍的当地民众的驱赶,英军派遣了一小队士兵上岸掩护取水队回撤。在与中国民众的交火中,英军14人负伤,中国方面2人丧生、4人受伤。“黄玉”号船长理查德森(Richardson)致信两广总督阮元,要求惩办最早的滋事者,但是拒绝阮元要求受伤船员上岸接受中方检查的提议。理查德森虽然允许一个中国官员到船上来,但拒绝中方到英国国王的船上进行官方调查,这一点和美国“艾米丽”号顺从地接受番禺县上船调查甚至在船上公开审理船员截然不同。阮元也要求英方交出两人接受审判,抵偿死去的两名中国人,这一点也被理查德森拒绝。理查德森提议回到英国后,由英国法律制裁伤害了中国民众的英国水手,但遭到了阮元的拒绝。广州于是要求英国大班和临时组成的英国委员会负责,并于1月11日开始停止与英国贸易。但阮元意识到英国大班无从控制英国军舰,后来和英方和解,派员登舰做了一次非正式的交流。2月23日,对英国贸易重启,此案也就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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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821年中美、中英命案交涉的对比可以看出,此时正在高歌猛进地进行全球殖民的英国人已经非常重视在中国的治外法权,特别是皇家海军方面,不允许中国官员上舰做正式调查,也敢于和广州当局对立。美国商船则显得十分顺从,在整个交涉过程中没有就治外法权问题与中方纠缠;相反,美方允许中国官员在其船只上设立公堂,而公堂之上飘着的是美国的星条旗,而且美国领事知道得一清二楚,也没有提出任何要通过美国法律审理此案的建议。这种场景,在英国人看来是不可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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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在华的这种态度,也反映出了两国政府对待亚洲国家的不同政策,以及在嗣后历史进程中的逐渐合流。1826年6月,即英国在第一次英缅战争(1824年3月—1826年2月)中获胜后不久,英国东印度公司代表亨利·伯尼(Henry Burney, 1792—1845)与邻近的暹罗国(1939年以后改名“泰国”)却克里王朝的国王拉玛三世(1824—1851年在位)签订了《大不列颠与暹罗国王条约》,即所谓《伯尼条约》,旨在划清英属邦土和暹罗所属邦土的界限。其中第二条规定:“如果英国所属的任何地方或者国家攻击了暹罗人的话,暹罗人不能径直去报复这个地方或者国家,而应该首先向英国人通报事由,由英国人真诚地调查真相;如果错误在英国人一方,英国人会对其错误加以惩罚。如果暹罗所属的任何地方或者国家攻击了英国人的话,英国人不能径直去报复这个地方或者国家,而应该首先向暹罗人通报事由,由暹罗人真诚地调查真相;如果错误在暹罗人一方,暹罗人会对其错误加以惩罚。”表面上,这个规定中英国和暹罗的权利是对等的,但因为英国系外来的势力,所以此一规定实际上使英国获得了在暹罗这一地域的治外法权,而暹罗国家边界的确切界定正在一种变动的形成过程中。实际上拉玛三世派遣了暹罗舰队和大象协助英军攻打缅甸,因此伯尼并未对自己的盟友提过多的要求,这导致了条约签订后英国在亚洲的很多殖民官员普遍认为《伯尼条约》给了暹罗太多的权利,是英国彻头彻尾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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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3年3月,美国派往远东的代表埃德蒙·罗伯茨(Edmund Roberts,1784—1836)与暹罗国王拉玛三世签订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个与亚洲国家的条约,即《暹罗国王与美利坚合众国友好通商条约》,共有十款内容,其中的第九款明确规定:“雅国商客人等至暹国者,必须奉行暹国之各法律。”(此处的“雅国”指美国,暹罗当时称呼美国为“雅弥理嘉合省国”。)也就是说,美国当时并没有要在暹罗获得治外法权的企图(图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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