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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梁氏一案,或者说泰拉诺瓦一案,是1784年美国商船首次赴华贸易到1844年中美签订《望厦条约》的整整60年间,两国之间唯一一次涉及治外法权的交涉。中方从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抓捕嫌疑人,到审理定谳和最后行刑,完全行使了司法主权,最终按照本国法律惩办了外籍船员。美方也获得了粤省当局公开的提交给朝廷的汇报,所以中方没有向美方隐瞒什么情况,案情是十分透明的。美国人虽然对中国官员的一些行事方法表示不满,对中国司法的一些表现也不认可,但美国驻广州领事以及商船船员都非常谨慎地遵守中国法律,没有干涉中国的司法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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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事件后,中美贸易继续发展,美国也没有对这件事予以太多关注。1822年,当时的美国总统詹姆斯·门罗(James Monroe,美国第5任总统,1817—1825年在任)和当时的国务卿约翰·昆西·亚当斯(John Quincy Adams,美国第6任总统,1825—1829年在任;1817—1825年任门罗总统内阁的国务卿),分别写信给中国的道光皇帝和两广总督,但均未送达。美国并没有做进一步的努力,也没有应在粤美商的吁请派遣正式的驻广州领事。当时的内阁专注于美洲事务,发展出了一套被后人称为“门罗主义”的政策,而对东亚几乎没有什么像样的方针,以至于有的人认为当时美国对东亚地区的政策就是没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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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人对泰拉诺瓦案的兴趣远比美国人要大,因为这关系到英国在中国的治外法权问题。在泰拉诺瓦案结案一个多月以后的1821年12月15日,英国军舰“黄玉”号(HMS Topaze)在伶仃洋下锚,派遣一支没有武装的取水队伍到伶仃岛取淡水。该取水队遭到了持长矛和竹棍的当地民众的驱赶,英军派遣了一小队士兵上岸掩护取水队回撤。在与中国民众的交火中,英军14人负伤,中国方面2人丧生、4人受伤。“黄玉”号船长理查德森(Richardson)致信两广总督阮元,要求惩办最早的滋事者,但是拒绝阮元要求受伤船员上岸接受中方检查的提议。理查德森虽然允许一个中国官员到船上来,但拒绝中方到英国国王的船上进行官方调查,这一点和美国“艾米丽”号顺从地接受番禺县上船调查甚至在船上公开审理船员截然不同。阮元也要求英方交出两人接受审判,抵偿死去的两名中国人,这一点也被理查德森拒绝。理查德森提议回到英国后,由英国法律制裁伤害了中国民众的英国水手,但遭到了阮元的拒绝。广州于是要求英国大班和临时组成的英国委员会负责,并于1月11日开始停止与英国贸易。但阮元意识到英国大班无从控制英国军舰,后来和英方和解,派员登舰做了一次非正式的交流。2月23日,对英国贸易重启,此案也就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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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821年中美、中英命案交涉的对比可以看出,此时正在高歌猛进地进行全球殖民的英国人已经非常重视在中国的治外法权,特别是皇家海军方面,不允许中国官员上舰做正式调查,也敢于和广州当局对立。美国商船则显得十分顺从,在整个交涉过程中没有就治外法权问题与中方纠缠;相反,美方允许中国官员在其船只上设立公堂,而公堂之上飘着的是美国的星条旗,而且美国领事知道得一清二楚,也没有提出任何要通过美国法律审理此案的建议。这种场景,在英国人看来是不可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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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在华的这种态度,也反映出了两国政府对待亚洲国家的不同政策,以及在嗣后历史进程中的逐渐合流。1826年6月,即英国在第一次英缅战争(1824年3月—1826年2月)中获胜后不久,英国东印度公司代表亨利·伯尼(Henry Burney, 1792—1845)与邻近的暹罗国(1939年以后改名“泰国”)却克里王朝的国王拉玛三世(1824—1851年在位)签订了《大不列颠与暹罗国王条约》,即所谓《伯尼条约》,旨在划清英属邦土和暹罗所属邦土的界限。其中第二条规定:“如果英国所属的任何地方或者国家攻击了暹罗人的话,暹罗人不能径直去报复这个地方或者国家,而应该首先向英国人通报事由,由英国人真诚地调查真相;如果错误在英国人一方,英国人会对其错误加以惩罚。如果暹罗所属的任何地方或者国家攻击了英国人的话,英国人不能径直去报复这个地方或者国家,而应该首先向暹罗人通报事由,由暹罗人真诚地调查真相;如果错误在暹罗人一方,暹罗人会对其错误加以惩罚。”表面上,这个规定中英国和暹罗的权利是对等的,但因为英国系外来的势力,所以此一规定实际上使英国获得了在暹罗这一地域的治外法权,而暹罗国家边界的确切界定正在一种变动的形成过程中。实际上拉玛三世派遣了暹罗舰队和大象协助英军攻打缅甸,因此伯尼并未对自己的盟友提过多的要求,这导致了条约签订后英国在亚洲的很多殖民官员普遍认为《伯尼条约》给了暹罗太多的权利,是英国彻头彻尾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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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3年3月,美国派往远东的代表埃德蒙·罗伯茨(Edmund Roberts,1784—1836)与暹罗国王拉玛三世签订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个与亚洲国家的条约,即《暹罗国王与美利坚合众国友好通商条约》,共有十款内容,其中的第九款明确规定:“雅国商客人等至暹国者,必须奉行暹国之各法律。”(此处的“雅国”指美国,暹罗当时称呼美国为“雅弥理嘉合省国”。)也就是说,美国当时并没有要在暹罗获得治外法权的企图(图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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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4 1833年美暹条约,以暹罗文、英文、中文和葡萄牙文四种语言签署,因为暹罗人不懂英文,美国人不懂暹罗文,所以中文和葡萄牙文实际上充作翻译语言。暹罗素来被清朝认为是朝贡外藩之国,但暹罗对与清朝的双边关系存在不同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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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4年,英国人忽然将泰拉诺瓦案旧事重提,引发了美国人的强烈反弹。1834年1月,英国伦敦的《季刊评论》(Quarterly Review)发表了一篇文章,谈到英国侵犯中国法律已经到了使中国人不得不采取各种手段抓捕肇事者的程度了,但其中提到当年在泰拉诺瓦一案中,美国人把这个可怜的意大利人作为替罪羊交了出去,用来挽救一个美国凶犯的命。《季刊评论》的这一说法,引起了美国人的不满。1835年1月,美国的《北美评论》(North American Review)发表了长篇反驳文章,指出美方没有以牺牲泰拉诺瓦来包庇任何犯罪的美国船员,《季刊评论》的说法是子虚乌有。《北美评论》援引了1834年1月《中国丛报》(ChineseRepository)上的报道,诉说了这次事件的经过,表明美国没有包庇自己的国民。《北美评论》同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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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读者已经很清楚地知道,中国的法律就像米底亚人和波斯人的法律一样素来如此,杀人必须偿命。我想我们也不需多费笔墨去论证中国的法理。另外,在中国法律之外还有一个更受人尊敬的准则,是国际法(law of nations)上的,即一个外国人自愿进入一国管辖范围之内后就有遵守该国法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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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后,英国人发动了鸦片战争,并通过1843年签订的《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获得了在华领事裁判权,即英国人在中国犯罪,交由英国管事官(即领事官)按照英国法律审判惩罚,这是治外法权的具体表现,也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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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4年7月,美国代表加勒·顾盛(Caleb Cushing,1800—1879)同两广总督耆英在澳门望厦签订了《美利坚合众国与中华帝国和平、友好和通商条约》,其中第二十一款规定:“嗣后中国民人与合众国民人有争斗词讼交涉事件,中国民人由中国地方官捉拿审讯,照中国例治罪;合众国民人由领事等官捉拿审讯,照本国例治罪。”这就是说赋予了美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即美国公民享有在华治外法权。这项权利的获得,本身不是美国政府的指示,而是和顾盛本人的政治野心和谈判要求直接相关。事后,顾盛在辩护如何攫取这项特权的时候表示,基督教国家的法律可以保证基督教国家之间彼此的权利和义务,他们也接受作为共同原则的国际法,然而占全球大部分地区的伊斯兰教国家和异教国家并不认可国际法,故而国际法实际上只是基督教国家的法律,而中国作为一个并不信教的异教国家,也应该和土耳其等伊斯兰教国家一样,不能用他们自己的法律去审判基督教国家的国民。顾盛的这种从宗教角度区分国家及其法律适用范围的诡辩,并不是所有人都认可,而且后来也遭到了民国时期杰出的外交家顾维钧的驳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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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鸦片战争以后,即便没有顾盛,美国作为一个西方国家获得在华治外法权也不过是时间问题,这恰是当日中国最为悲哀的地方之一,当然也是后世的我们最应该警醒的地方之一。美国的这一在华司法特权一直到1943年5月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条约》(Treaty for Relinquishment of Extraterritorial Rights in China)互换生效时才最终废止,到彼时为止,美国已在华享受了整整100年的治外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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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声:治外法权与“文明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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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1年郭梁氏不幸身亡,是一出悲剧,但郭梁氏身后也是幸运的,毕竟广州当局严肃调查和惩处了凶手。这是鸦片战争爆发前将近二十年的事。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英法美等国家纷纷获得在华领事裁判权,即便有再多的郭梁氏有此悲惨之涉外遭遇,中国司法也爱莫能助了。以领事裁判权为具体标志的外国在华治外法权,是界定近代中国社会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状态中“半殖民地”特征的主要因素之一,另外一个主要因素是集自身行政、立法和司法于一体的在华外国租界,例如最早建立也影响最大的上海英法美三国租界,特别是英美租界联合组成的公共租界,有如国中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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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背后是一幅更大的图景:近代欧美的炮舰外交、殖民主义以及帝国主义,伴随着近代科技、商贸资本和国际法体系,一并涌入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非基督教国家,例如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和非洲诸国,并有若干教科书式的表现。文明(civilization),开始以西方话语为中心,在全球范围内被“殖民者”和“被殖民者”重新广泛界定并层级化,而这种层级化直接为治外法权的存在提供了合法性。上述提到的美国代表顾盛从基督教和非基督教两个尺度来辩护其攫取的在华治外法权一事,就是明证之一,因为按照顾盛之逻辑,只有在中国、土耳其、埃及、印度等国家均变为信奉基督教的国家之后,方可与美欧基督教国家享得对等的司法权利和国际法权利,这种逻辑背后恰恰是欧美对“文明”的差序理解。19世纪以来,许多欧洲的思想家从自由主义的视角对帝国和帝国扩张的理解,已经和18世纪的颇为不同,他们开始在更为清晰的文明与野蛮的二元文明对立中,为欧洲各国开始向全球的海外扩张和殖民拓展做合理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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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等国家恰是在这种差序文明之中渐次丧失了司法主权独立的。上文提到的暹罗即泰国也是如此,1855年英国驻香港总督包令(John Bowring, 1792—1872)和暹罗国王拉玛四世签订了《包令条约》(Bowring Treaty),这是一款模仿《南京条约》签署的不平等条约,英国在第二款内明确获得了在暹罗的领事裁判权(consular jurisdiction),严重破坏了暹罗的司法独立。暹罗就此逐步沦为一个半殖民地国家,这也是当代泰国学者所承认的。1856年,美国紧跟英国脚步,修改了1833年和暹罗的友好条约,获得了在暹罗的治外法权。这里多提一句,侨居暹罗的为数甚多的华商也通过注册英、法、荷兰等国的国籍等手段享有了治外法权,结果造成了诸多问题,而华侨的归化曾是近代泰国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一个极其重要的议题(图7.5)。暹罗1932年革命之后,着手废除了治外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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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5 泰国曼谷中国城一角。笔者2019年12月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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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近代历史的大背景之下,我们再回过头来审视中方在郭梁氏一案中实践的司法主权,也就具有了别样的意义。这个案件背后的清代中国的司法主权和国家主权的独立,犹如流星划过历史的夜空,我们看到了它在那里,闪耀光芒,似乎触手可及,却终究不能阻止它的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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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相遇:大国外交与晚清兴衰(1784-1911) 第八章 朝觐与不许朝觐:中美《望厦条约》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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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9年到1842年的中英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及《南京条约》的签订,大大改变了美国对中国的既往认知。美国国内一方面对中国抱有极大的同情,谴责英国;另一方面也认为中国并不明白欧美世界的规则,同情英国。总体而言,美国对中国本身的命运以及中国外交局势的关心是第二位的,从总统到国会政客及其背后的富商巨贾们,眼里首先看到的是英国通过条约打开了中国另外四个通商口岸—厦门、福州、宁波、上海,而美国的首要任务是要和英国一样进入这些口岸做生意。此时甚至以后,中国对于美国最重要的意义,恰是她蕴藏着的令人垂涎的如山如海的财富,以及令人神往的广袤无垠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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