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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白是黑:县里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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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家要打官司,首先要找到愿意给他们辩护的律师。几经介绍,林秋龚找到了布鲁尔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厄尔·布鲁尔(Earl Leroy Brewer,1869—1942)(图16.2)。布鲁尔毕业于密西西比大学(University of Mississippi Law School)法学院,是在法律行业里摸爬滚打了很久的老手,于1912—1916年之间曾出任该州第38任州长。布鲁尔是民主党内的一个理想主义者,在任期间通过了多项进步法案。下台后继续经营他的律师事务所,专门接受民权方面的官司。林家找上门来的时候,这位前任州长刚刚竞选参议员失败,社会地位蒙受了沉重打击,且开始淡出公众视线。然而,林家人登门时,布鲁尔还是爽快接手了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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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6.2 1912年厄尔·布鲁尔在民主党全国大会上。美国国会图书馆藏,编号2016863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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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尔首先面临着起诉谁的问题,即确立被告人。因为原告林家并不是寻求民事补偿,因此布鲁尔只能顺着案情起诉那些做出不让林家女孩上学的决定的人,于是州教育部部长威拉德·邦德(Willard Bond)就成为被告人,而邦德恰恰是布鲁尔自打任州长的时候就合不来的官场死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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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尔决定以9岁的玛莎为林家的主要原告,因为她是一名好学生,是纯粹的没有混血的中国移民后代。在递给玻利瓦尔县第一司法区巡回法庭的起诉书上,布鲁尔首先评价玛莎说:“林玛莎德行兼优,年龄介于5到21岁之间,也是一位本土出生的美国公民和密西西比州公民,因此乃父有义务送这样的公民和可资教育的孩子入学。她是这一学区之内的符合教育资质的学生,因此在玫瑰山联中就读。”这里他提到的年龄断限,是要说明玛莎入学符合密西西比州教育法中规范的5到18岁的孩子必须入学的规定,而林家父母完成了这一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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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尔接着指出玛莎是如何因其华裔身份而遭到该州的歧视的:“玛莎被告知她离开学校的决定是由密西西比州教育部部长威拉德·邦德先生做出的,下达到校长纳特先生处以及校董委员会,这个否定了玛莎在该校读书权利的决定是完全彻底地建立在她的中国移民后代的身份上的,因此她是因其种族(race)而直接受到歧视,并被否决了作为一个密西西比州公民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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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布鲁尔认为州教育部部长的决定伤害了玛莎作为一名美国公民和密西西比州公民的宪法赋予的权利。他解释说:“该校否定了她作为一个本土出生的美国公民和密西西比州公民基于公民身份所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权……她因为她所属的种族被剥夺了平等的法律保护,而这是违反美国宪法所规范的内容的。”这里的宪法主要指上文提到的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特别是其中的“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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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尔从第十四修正案入手来讨论公民权益的做法,使他占据了有利地位,但就在法庭宣判的前几天,本案被告玫瑰山联中的校董会向法庭递交了一项诉求抗辩,指出他们驱除林玛莎离校的决定符合该州宪法第207条。校董们所指的是1890年的密西西比州宪法中的第8款“教育”下的第207条,这一条只有一句话,简短而沉重:“白人和有色人种的孩子应继续分离开就读于自己的学校”(Separate schools shall be maintained for children of the white and colored races)。根据这项条款,校董会认为原告林玛莎属于“有色人种”,确切说来是“蒙古利亚或者说黄色人种”,因此该校的驱逐决定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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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董会的抗辩挑破了美国当时教育界中的一层窗户纸:包括华裔在内的亚裔所在的非白非黑的中间地带。华裔孩子就读白人学校,只要没有当地的白人公开对此提出异议就会风平浪静,但一旦有人这样指责,肤色立即成为大问题而导致孩子不能继续入学。玫瑰山联中的校董们就是这样来“绑架”林家的,而且有州宪法的支持,在一般情况下法官会支持校董会的决定,然而当时负责的法官威利·奥尔康(WillieAlcorn)坚信所有的孩子应该有同样的教育机会,因此在1924年11月5日判林家胜诉,玫瑰山必须接纳林玛莎返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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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尔和林家赢得了官司,但他们还没有来得及庆祝,玫瑰山联中同日就提起了上诉请求,要求案件移交位于州府杰克逊市的州最高法院审理。对林家而言,一场新的官司就要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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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属“黑”:州内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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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的法官们知道该州宪法第207条和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规范的公民权益是有冲突的,他们也清楚在林案中布鲁尔所能依靠的主要是后者的规定,但是法官们认为他们作为密西西比州的子女应该首先遵照该州宪法来处理本案。本案遂再次被归结为一个非常简单的核心问题:华裔究竟属于白人族群还是黑人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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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尔认为华裔孩子不应去黑人学校就读,因为“中国人(Chinaman)在我们的法律中并没有被界定为‘有色人’(colored person),因此不应作为一名黑人去黑人学校就读,贵法庭应该尊重在我们吉姆·克劳法之下中国人并非被视为黑人对待的事实。日本人和中国人同属一类,他们是两个最为勤奋敬业的民族,他们和黑人族群相比当然更加靠近白人族群。如果高加索人不承认蒙古利亚人与之同等,那后者就是被认定位于高加索和非洲人种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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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最高法庭的反应却直截了当得很:“密西西比州的法官们一直以来都是要保障只有高加索人种才能入学就读白人学校,因此在本州内我们不主张在学校内混同高加索人种或白人人种。”法官们进而指出:“我们不需要参照其他州的案件来决定在本州内中国人或者蒙古利亚人种(Chinese or Mongolian race)的法律界定,我们自己的立法已经很明确地做了划分:中国人或蒙古利亚人种明确无误地和黑人(negro)属于同一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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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5年5月,该州最高法院推翻了玻利瓦尔法院的决定,判玫瑰山联中驱除林玛莎的做法是恰当的。判决书中特意对“有色人种”做了界定:“我们认为‘有色人种’不仅包括黑人,还包括那些混血之人。”判决书援引了该州1917年的“莫罗诉格兰迪奇”(Moreau v. Grandich)案,在该案中汉考克县(Hancock)的白人安东尼奥·格兰迪奇(Antonio Grandich)的孩子们被从白人学校中驱逐,原因是格兰迪奇的伯祖母(great-aunts)可能和非白人结过婚。换言之,格兰迪奇虽然是白人肤色,但他们却因为其白人血统不百分百的纯正而被驱逐离校,遑论中国血统的林玛莎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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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州高院在法律上并没有否认林玛莎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其判决只是否定了林玛莎就读白人学校的权利,而玻利瓦尔县的确有一所黑人学校,只是距离林家相当远,林家和其他华裔家庭也从来没有考虑把孩子送去黑人学校读书。州高院的判决实际上等同于剥夺了林家女孩在当地受教育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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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家一夜之间由胜而败,他们决定继续上诉,这次选择只有一个:联邦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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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打到华府: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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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桩“林龚诉赖斯”案[Gong Lum v. Rice, 被告玫瑰山联中校董会以董事小格里克·赖斯(Greek Polan Rice, Jr.)为代表]在移交到联邦最高法院之后,林家的辩护律师改为詹姆斯·弗劳尔斯(James Flowers)。弗劳尔斯沿着宪法十四修正案的方向指出,本案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密西西比州将林玛莎从一所公立学校(public school)驱逐的做法是否否定了法律赋予原告的同等的保护权,而他认为的确否定了林玛莎的权益。他进一步指出:白人通过否定其他人种的权益来给自己制造了特权,公立学校系统本身是全体公民的税款支撑的,而白人们却把公立学校的运作隔离成了白人学校和非白人学校,将其他种族的孩子暴露在白人孩子们不会有的危机和危险之中,这是歧视(discrimination)。弗劳尔斯认为法律面前中国人种的公民应该和高加索人种的公民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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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11月21日,最高法院9位法官以5票赞成4票反对,通过了“林龚诉赖斯”案的判决。首席大法官是曾于1909年—1913年出任美国第27任总统的威廉·霍华德·塔夫脱(William Howard Taft,1857—1930),他在判决书中写道:“本案要旨是一位华裔美国公民在被当作有色人种之后是否被剥夺了平等的法律保护权,这是一个各州在州司法权限内已经屡次涉及的问题,联邦最高法院在联邦宪法之下并没有做干涉。……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做出的有关公立学校的运作方式的判决,没有违反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其判决是正确的。”换言之,联邦高院认可了州高院做出的林玛莎属于“有色人种”的结论(图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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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6.3 1925年的联邦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前排居中的是第10任首席大法官、曾出任第27任总统的塔夫脱。1927年仍然是这九位。美国国会图书馆藏,编号200867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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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夫脱等人也援引了林案辩护律师弗劳尔斯在上诉书中提到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该案发生于1892年,具有八分之七白人血统和八分之一黑人血统的路易斯安那州公民普莱西在新奥尔良故意登上了一列白人列车,因为他实际登记是黑人,但看上去是白人,因此顺利登车,但还是被按照当时“隔离但平等”的黑人白人车厢隔离的原则遭逮捕。普莱西在上诉中提到“隔离但平等”违背了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但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判决他败诉,普莱西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该院于1896年裁决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普莱西再次败诉。这个结果从法理上合理化了“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乃是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做出的最为臭名昭著的判决之一,此后各地纷纷效仿,现实公众生活中实施的种族隔离制度变得更为坚固起来。到了1927年,联邦高法仍拿普莱西案来支持其在林案上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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