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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林家彻底败诉。他们在法律上败给了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社会生活中败给了白黑分治的种族隔离制度。然而失败的也不仅仅是林秋龚一家,而是全部在美华裔移民家庭。这一失败,加强了美国公共教育体系以及其他方面的“隔离但平等”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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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后的林家,并没有把孩子们送去黑人学校读书;相反,孩子们到了附近阿肯色州的一个白人学校就读。密西西比三角洲地带的很多华人家庭,也纷纷把孩子送到别的州的亲戚那里就近入学。到了20世纪30年代的时候,当地华人家庭的受教育程度已明显走低,而到了20世纪70年代几乎所有的华裔年轻人都已经离开或者准备离开这一三角洲地带。和他们“同属一类”的非裔人口,下降了45%,因为他们也都搬迁到了别的地方谋生或求学。而密西西比州直到1995年才认可了1865年的旨在废除奴隶制法案的联邦宪法第十三修正案,是全美最后一个认可此项修正案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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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声:我们为什么需要检讨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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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5月17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堪萨斯州托皮卡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做出了一项划时代的裁决,认定了该案中托皮卡否定非裔女孩琳达·卡罗尔·布朗(Linda Carol Brown)入读家门口的白人小学的做法违反了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权条款,“种族隔离的教育设施本质上是不平等的”,因此公立学校教育系统中采取种族隔离是违宪的。此案因为有1909年成立的全美有色人种促进会(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 NAACP)的积极参与,所以影响巨大,此后美国教育系统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去除种族隔离制度的运动,白黑合校日益增多,为嗣后美国民权运动(civil rights movement)的兴起奠定了基础(图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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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6.4 布朗案判决一年后的1955年,华盛顿特区的巴纳德学校(Barnard School)即开始白黑学生同校读书。美国国会图书馆藏,编号2003654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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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朗案并没有完全解决学校系统种族隔离的问题,因为各个家庭所在的社区不同,导致实际上的学校隔离制度仍旧存在。在民权运动的推动下,为了达成公立教育系统的去种族隔离化,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各州纷纷采取用校车把一个学区的孩子送到另一个学区所在的学校就读的做法,也就是所谓的“去隔离巴士通学”(desegregation busing),简称“巴士通学”(busing)。其最重要的任务,是把非裔社区的孩子们运送到以前的所谓白人学校中去,享受同等的教育条件和设施。华裔和亚裔以及其他族裔的孩子,自然也包括在其中,但他们并非主要的去种族化平衡砝码和对象。美国的大鼻子黄色校车背后,其实有一部巨大的20世纪政治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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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裔学生被巴士运送到别的学区的白人学校,是美国民权运动的巨大成果之一,而华裔学生能够毫无困难地就读传统意义上的白人学校,也是民权运动的遗产之一。在这个当口,我们不妨来说一下为何林案值得我们去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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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联邦高院1927年判决林案至今,真正研究林案的作品极少,近年来有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的杰出教授爱德华·怀特(G. Edward White)以及弗吉尼亚记者阿德里安娜·贝拉尔(Adrienne Berard)做过较好的集中考察。本文所论之林案,主要参照这两位的考察以及相关的历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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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案对中国移民而言是悲惨的一章,然而这个案件在后来的美国历史和华人移民史中却鲜少有人提起,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在于,不管是原告林家,还是最初的原告辩护律师布鲁尔,或者联邦高院时候的辩护律师弗劳尔斯,甚至包括被告玫瑰山联中校董会以及维持驱逐林家女孩儿决定的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都将非裔即黑人族群视为“有色人种”的代表,以及“隔离但平等”的主要对象,视之为更为弱势的群体,不耻与之为伍,甚至像弗劳尔斯所说的那样,就读黑人学校就是把自己暴露于危机和危险之中。林家虽然无从证明自己是白人,但他们想证明自己不属于以黑人为主要代表的“有色人种”。全美有色人种促进会也是促进非裔族群权利的组织,华裔并没有在这个组织中获得什么地位,这个组织也丝毫没有牵涉到林案中来。因此,林案虽然涉及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却鲜有民权(civil rights)的色彩在其中,从一定程度上是高加索裔和华裔在互相矛盾的背后联合起来对非裔下的一次很不得体的定义,这使该案丧失了其在民权运动历史上本来会留下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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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头来看林案涉及的公立教育中的种族隔离。如上所述,这个制度已经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随着巴士通学而逐步改变,然而直到今天,人们对巴士通学制度的抱怨仍时有耳闻。笔者所在的小镇上有一所高中,曾经是本地区很好的高中,自然也是白人学校,但现在很多人不愿意送孩子去这所学校,因为教育质量下降了很多,而从什么时候起教学质量下降了呢?有一些朋友就会直言不讳地告诉你:自打巴士把附近一个城市的黑人孩子运送过来以后。黑白合校、去除教育系统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这是政治,也是政治正确,所以没人敢公开挑战这种趋势,但很多人是不满意那种追求绝对公平的大公立教育方式的,于是自1990年初一种新型的公立学校应运而生:特许学校(charter sch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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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学校形式上仍旧是本学区的公立学校,从幼儿园到高中(即从kindergarten到K12),不尽相同,但享有很大的自主权和很多平常的公立学校没有的权益,因此看上去又有些私立学校的性质。这套体制诞生于明尼苏达州,如今遍布全美各地。特许学校多种多样,完全不搞种族隔离,但在很多具体的学区他们是好学校的代名词,家长们都想把孩子送到特许学校,直接造成了特定学区内教育资源发生偏移。换到我们中国的环境中,这种情况多少类似重点学校和普通学校之分,但在美国这套体制是和去种族隔离制度的历史和现实紧密相关的。下一步美国中小学公立教育的出路在哪里,恐怕没人知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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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美国的很多大学,十分追求“多样化”(diversity),即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不同族群的构成,而这一多样化的政策虽然是鼓励一切非白裔申请工作或就读,但在根本上是试图招收更多的非裔员工和学生。根据笔者的观察,这一政策在实际生活中因学校而异,但很多学校因为多种原因并没有很好地实现这一点,而且这个政策说到底是一个政治和社会问题,而不是文化教育的问题,受美国内战以来的历史因素影响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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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日的中国,仍旧有无数的家庭在准备把孩子送到美国求学,或者读中小学,或者读大学,在送孩子来美国之前,温习一下本文讨论的林案或许不无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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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相遇:大国外交与晚清兴衰(1784-1911) 已篇 大门口的老熟人:枪炮、条约和下午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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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中美朝鲜半岛恩怨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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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2年5月6日,美国总统签署了《排华法案》,以法律形式排斥华工移民美国,或许这是中美两国早期关系史上最不愉快的一个章节。然而就在同月22日,中美两国通过国际舞台上的外交合作,做了一件大大影响了东亚历史进程的事情,即让朝鲜进入到国际条约体系,具体做法就是在中国的帮助之下,朝鲜同美国签订了两国历史上第一个外交通商条约。美国势力自此进入朝鲜半岛,直到1905年日本将朝鲜变为保护国以后退出朝鲜。二战末期美国重新回到朝鲜半岛和东北亚地区,并一直持续到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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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2年朝美条约的签订是中国居间代理的,当时朝鲜无人懂得如何做近代的外交,因为和中国保持着数百年之久的宗藩关系,所以便在这一体系内求助于中国。中国本着“字小”(即保护小国和藩属)的传统原则,只能参与其中,具体负责的是直隶总督兼北洋通商事务大臣李鸿章。在中美商谈朝美立约的过程中,朝鲜除了最后同美国代表在仁川签署条约之外,自始至终都没有真正参与缔约谈判。条约签订两个月后,汉城发生了一场兵变(即“壬午兵变”),中国在不明底里的情况下,偏听偏信朝鲜在天津的使臣的情报,以为朝鲜王朝不保夕,于是火速派兵入朝戡乱。这是自1637年初清朝征服朝鲜并与之建立宗藩关系以来,第一次正式出兵朝鲜半岛,而且清军在这次行动中诱捕了朝鲜国王的生父兴宣大院君李昰应(1820—1898),并将其作为“祸首”押解至华,直到1885年才释放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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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乱以后,中朝两国沿着朝美条约的道路,也签订了一个类似条约的通商章程,中国由此进入了朝鲜新开辟的通商口岸,并在仁川、元山、釜山三地建立了租界,逐步建立了领事馆制度,而且协助朝鲜建立了新式海关制度并将其置于中国海关体系之下。中国与日本以及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逐渐在朝鲜开始了外交较量,一直到甲午战争之后中国退出半岛,美英法等国家于日本将朝鲜变为保护国的1905年退出半岛,最后日本于1910年正式吞并了朝鲜。1882年被视作晚清中朝关系的分水岭,更是东亚世界的一大变局,而美国在中国的协助之下进入半岛也是一个重要的外交变量。本章来回顾一下1882年开启的中美朝日四国关系和东亚外交的巨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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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美朝接触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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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美两国最早的接触发生于1866年,当年7月一艘美国商船“谢尔曼将军”号(General Sherman)从天津卸货后,载着一些货物试图去朝鲜试试运气,但在平壤大同江和当地民众发生了冲突,该船在江面上遭到焚毁,船员也无一幸存。这件事情让美方感到非常蹊跷,因为另一艘美国商船“惊奇”号(Surprise)曾经在“谢尔曼将军”号抵达朝鲜的前一个月,即1866年6月24日,在朝鲜西海岸失事,但是船长和所有船员都被朝鲜安全地经过陆路护送到了辽东凤凰城,交给了中国政府,继而转回了美国方面,而“谢尔曼将军”号的船员却都被杀了。美国太平洋舰队立即派遣了一艘军舰“瓦丘塞特”号(USS Wachusett)前往朝鲜调查原因,这艘军舰的指挥官是薛斐尔(Robert W. Shufeldt,1822—1895)。薛斐尔一行从山东芝罘(即今烟台)出发,抵达朝鲜后因为冬天气候严寒,未能进入大同江,实际上也没有和朝鲜官方取得正式接触(图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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