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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信息分布的影响依赖于偏好结构和政治制度。信息、制度和利益都很重要。尽管这里我用“其他条件不变”的假设来分别讨论它们的影响,但是在现实中它们紧密相联。忽视三者中的任何一个都有可能造成分析的偏差。因此国内利益、制度和信息是本书中国际合作研究的核心自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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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性解释:现实主义和新自由制度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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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最突出的合作理论都倾向于将国家视为单一行为体,这是这些理论与本书提出的理论差别最大的地方。书中将列出这些论点以表明它们的不同假说,但本书并未系统地检验这些假说。为了有所启发,了解每一理论的不同预测并将它们的论点与国内政治的理论明确比较是重要的。现有的国际合作理论对一个合作协定的可能性和内容有什么样的预测?本节将回答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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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主义的一种,霸权稳定论(hegemonic stability theory)强调权力资源集中于单一国家会导致国际经济的稳定和开放。这种稳定和开放通常依赖合作,而当能力集中于一个国家时,合作最为可能。国家创建一个开放的贸易体系的意愿和能力被归因于霸权力量的存在(Kindleberger 1973; Krasner 1976; Lake 1988; Gowa 1993)。霸权是必须的,因为霸权国既在自由贸易和稳定的贸易体系中存在利益,而且还具有手段来监督别国的行为(Krasner 1976)。就宏观经济合作而言,霸权稳定论已被用于解释国际货币体系的创建,尤其是古典金本位制、布雷顿森林体系以及欧洲货币体系的存在,都被归因于体系内霸权国的存在(Gilpin 1987; Cohen 1993;持怀疑态度的是Eichengreen 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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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就霸权稳定论的很多方面都有争论(Lake 1993; Strange 1987)。尤其是关于霸权的作用一直有两种不同观点(Snidal 1985)。一种观点强调,霸权国有权力和能力来迫使其他国家按照霸权国的规则行事。霸权国迫使其他国家进行“合作”,从而有利于霸权国。仁慈霸权的观点则认为,霸权是解决被其他行为体剥削和欺骗的恐惧的必要条件。霸权要确保每个行为体都按照体系规则游戏,从而使得所有国家都变得更好。因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霸权胁迫观点,一种是仁慈霸权观点,每一种都意味着霸权和弱国的不同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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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霸权稳定论关于合作的预测就是模糊的。它的基本观点是国际体系中权力资源的分布将决定国际合作的可能性。当权力资源集中于一个国家时,合作的机会就上升。比如,这种观点认为布雷顿森林货币协定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是美国超强实力的结果,欧洲货币联盟则是德国霸权在欧洲的结果(比如Garrett 1993)。对于协定应当包括哪些条款,也就是谁将获得更大好处,霸权稳定论更为含混不清。总之,霸权稳定论设定这个问题只包括国家层次的收益比较,而国内分配性考虑则不重要。根据不同版本,或是霸权获益最多,或是其他国家获益最多,因为霸权国必须支付执行协定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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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主义理论的另一版本关注于制衡的可能性以及任何国际协定中涉及的相对收益。核心观点是当合作能够制衡外部威胁时,国家会尽力合作,但是只有当它们从合作中获得的收益平均分配时,国家才会同意合作(Grieco 1990)。即使合作能够让国家制衡更大的威胁并且为所有成员提供收益,但如果一方收益大于其他成员,合作也不会发生。相对收益,而不是绝对收益,是国家行动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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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衡和收益分配的观点暗含着若干假设。首先,国家加入合作的动机应当是外部威胁的存在。比如,布雷顿森林协定、欧洲一体化或者近来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都应当同相关国家制衡更大的外部威胁的努力相关。其次,只有当协定提供相对均衡的收益分配时,合作才能够实现。协定的内容应当包括各国得到“均等的”收益份额。这种观点没有推定“制衡”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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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现实主义相比,一些学者认为国际合作是跨国制度和观念的产物。这些学者用国际“机制”(regimes)和观点相近的专家组成的跨国团体——所谓的认知共同体——来解释合作(Krasner 1983; Keohane 1984; Haas 1990,1992)。尽管这些观点各异,但它们具有若干共同特征,最重要的就是它们都反对现实主义。机制被认为能通过为国家服务的若干功能来促进合作:机制让协定能够分散地执行,提高各方关于其他行为体行动的信息,以及降低交易成本。因此,机制降低了国家的不确定性,缓解了对其他行为体背叛的担心,从而促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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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可以预期在已参与机制的国家间,在另外的新领域内合作的可能性最高(Keohane 1993)。例如,欧洲货币合作可能要归因于之前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EC)的存在,因为它为谈判提供了框架,让谈判可以跨议题领域进行。我们可以预期在机制内已然实现了政策协调的国家更容易达成新的合作协定。通过解决对欺骗的担心,机制可以发挥关键作用,协定的条款应当反映这些关切。机制如何影响协定的具体条款更为不确定。如果事先存在的机制包括了特定的规范、规则和原则,那么就应该可以预期这些机制会指引协定。这是机制理论似乎同关注理念作用的观点相联系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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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理念作用的观点一直集中于跨国“认知共同体”,认知共同体就是“专家网络体系,这些专家在特定领域中具有被认可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并且在该领域或者议题内具有同政策相关的知识的权威认识”(Haas 1990; 1992)。因为他们具有共同的规范与因果信念以及共同政策实践,这样的共同体能够促进合作(Haas 1990:55; 1992:3),在存在高度不确定性的环境下,政策制定者可能会依赖这样的共同体的建议。认知共同体框定共同辩论的议题,提出新的解决方案,并创造关于国家利益的新观念。这些观点同经济学家有关需要政策共识的观点相呼应。例如库珀(Cooper 1989:181)认为,“关于实际知识的国际共识,加上共同的目标,这是紧密国际合作的必要条件”(另可参见Frankel 1988; Frankel and Rocket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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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共同体的理论意味着两个假说。第一,当认知共同体存在时,国际合作应当更为可能。例如,相信自由贸易的美国人、加拿大人和墨西哥人构成的跨国集团的存在应当使像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这样的协定更易出现。第二,这些集团应当设定协定的内容,他们的观念和特定解决方法应该会为解决关键议题提供锚点(focal poi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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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四种理论引发出了关于国际合作的可能性和内容的假说,这些假说不同于本书的假说。本书中的经验案例并未对这些假说提供有力检验,因为案例选择的方式阻碍了全面的检验。本书中的案例主要意在检验这些案例是否支持我的假说。然而,在这些案例中仍会检验那些替代假说,从而剔除体系要素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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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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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分为两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第二章到第四章,讨论的是理论命题。第二章研究模型中行为体的偏好是如何决定的,区分了利益和政策偏好,表明政策偏好如何从利益中引出,考察国家政治领导人和社会集团的偏好,这一过程为讨论核心自变量——国内偏好结构——打下基础。第三章提出一个系统而简化的双层模型,表明国内政治如何影响国际合作。模型避免将国家视为单一行为体,但是保持了国际无政府状态的假设。它检验了国内偏好结构和国内信息分布如何塑造国际谈判。它探究当存在多头政治两个特征——分治政府和不对称信息时,会对合作产生什么影响。这一章提出了本书的理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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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检验政治制度对国际合作的可能性和内容的影响。它认为决策权在国内行为体间的分配方式对国际合作有重要影响。不同的分配方式,也就是不同的政治制度,会改变合作的可能性及内容。改变这些制度安排的能力也很重要,这是一种强大的能力。国际谈判中这些制度的变化也影响协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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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包括第五章到第八章,由案例构成,考察民主国家及其合作努力。尽管本书的命题也可应用于非民主国家,但是对民主国家的分析更容易抓住政治的本质。在每一章中,对两个不同案例加以比较。每组案例属于同一时期,除了最后一章,所有其他案例都涉及相同国家。第五章考察了美英两国在布雷顿森林会议上就货币合作的谈判,以及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ITO)就贸易政策谈判两个案例。第六章研究美英两国在民航和石油政策上的合作。第七章比较法德两国创建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努力和创立欧洲防务共同体的建议。最后,第八章检验两个较近的案例: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就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以及欧洲对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关于货币联盟的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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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章都努力揭示国际合作的可能性及内容。第一,为什么一个案例达成协定而另一个没有?第二,哪个行为体的事前偏好最集中地体现于协定之中,也就是谁对协定的内容最具影响?共检验了三个自变量:国内偏好结构、信息的内部分布以及决策的制度安排。第二章到第四章中的三种因素所提出的假说能解释后面八个案例的结果差异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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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组案例各包括一个成功和一个失败的国际合作案例。选择这种比较是为了分析什么因素可以解释因变量的变化。因为每组案例都涉及(大致)相同时期的相同国家,从而确保了国际背景的不变。这就指出了集中于国际变量的理论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果在每个案例中,国际体系相对恒定,且国家的国际地位相同,那么我们如何解释一个案例无法实现合作而另一个案例却成功合作?每一组的案例都涉及不同的议题领域和至少两个国家,因此可以让我们考察国内偏好结构、信息分布以及制度过程的不同的可能性。因此成对比较的方法提供了结果上的不同类型,在保持国际环境恒定的条件下,这种方法讨论不同的结果是否与本书的自变量的差异相联系——也就是同国内偏好结构、信息分布以及国内制度背景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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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的最后一组案例不同于其他案例。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都成功达成,而且不同于之前三组案例,这两个案例发生在不同的国际环境下。冷战以及世界两极对立的结束,加上美国经济霸权的衰落,与20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的体系形成强烈对比。当国际环境发生变化后,前三组案例中重要的国内变量是否仍然发挥作用?这两个协定都经谈判成功达成并得到批准,书中模型所确定的国内变量能解释这种现象吗?这一章并未讨论因变量的不同情况,而是考察国际体系特征变化对国内环境的影响。这两个案例同之前案例的比较仍是有效的。第五章到第八章的案例时间跨度超过50年(1940—1993年),这可以让我们进行跨时段的有意义的比较。国际体系影响国内政治方式的改变会影响国际合作吗?因此这一章的方法论不同于前面案例研究中所使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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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案例既涉及欧洲一体化,也涉及欧洲国家和其他发达国家间的合作。八个案例中,有三个关注欧盟国家间的合作。不同于很多研究,本书并未明确或暗示认为欧洲的合作在本质上不同于其他国家间的合作(Haas 1968; Moravcsik 1991,1993)。没有考虑单独的欧洲合作理论的必要。欧洲一体化能够在国际合作的一般理论内加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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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表明对政治领导人而言有时不发起合作是理性的。合作研究中存在偏差的一个根源是只研究那些曾经尝试合作的案例。但是在很多问题领域,合作从未或者很少被尝试。比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发达国家在船舶和船舶制造上提出过合作问题,但从未产生任何成果。财政政策是另一个领域,在该领域即使协调的尝试也极为罕见。在“样本”中不考虑这些案例就是偏差的根源,正像研究威慑的学者所注意到的一样(Achen and Snidal 1989)。为了纠正这种偏差,我在欧洲合作的案例中加入了对英国的讨论,为什么英国没有参加欧洲煤钢共同体以及欧洲防务共同体?为什么英国在欧洲货币联盟上同样难以合作?在早期欧共体合作中,英国没有参加合作是一个有意思的问题,这可以帮助克服案例选择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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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在案例研究的基础上,以评估书中模型的优缺点作为结论,也讨论了其对国际关系学和比较政治学的贡献,探讨了一般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国际合作最为可能。最后,本书考察了多头政治对国际关系理论和实践的意义。多头政治对国际合作或冲突程度的意义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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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并不必然提高个人福利。很多经济学家怀疑合作可能仅是共谋,是一种用固定价格增加利润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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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扬(Young)和其他学者(Martin 1992)也将“强迫性合作”视为一种合作形式。如本书所界定的,合作甚至包括强迫形式,只要双方能够从政策调整中共同获益。被胁迫方的收益来自避免了同改变行为相关的威胁,或落实了同改变行为相关的允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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