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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70317029057041702905705 图4.2 四种制度博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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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70817029057091702905710 图4.3 四种制度博弈(p 17029057111702905712 第二个博弈是批准博弈(ratification game)。在这个博弈里,P或C发出提议,P和F展开谈判,然后C不能修正只能批准。2在图4.1中表示为结果#2。这是我们在第三章中运用的模型。如图4.2、图4.3中所表明的批准博弈均衡,行政机构主导了这一区域的大部分(当q>p)。但是当立法机构强硬时,行政机构被迫调整自己的方案以获取C的批准(当c#1)下降(当p>q>c)。但是这里立法机构仍然弱势,实际上在批准博弈中,当立法机构相对于行政机构更为温和时,它的影响是微小的。立法权集中于行政机构手中会让结果更接近行政机构偏好的政策,在某种情况下使得立法机构毫无影响力。17029057131702905714 第三个博弈是修正—否决博弈(the amendment-veto game),在图4.1中用结果#3表示。这个博弈表明当立法权力分配有利于立法机构时,均衡结果朝着有利于立法机构偏好的方向移动。在结果#3中,P或者C发起提议,P同F进行谈判,C修正提出的协定,P仍能否决协定。(注意如果C掌握修正权,C的批准就不是太重要;它可以修正协定到自己的理想点,因此它总会批准修正过的协定。)图4.2和图4.3展示了相对于其他三种博弈,修正—否决博弈的均衡结果。很明显的是,现在的结果要比无修正—无批准博弈(#1)和批准博弈(#2)中的结果更接近立法机构的偏好。在图4.2中,即使C是温和派,现在它也因为有修正权而能够影响结果。在批准博弈中,若C是温和派,它不会起作用。具有修正权的温和的C能够为自身和外国获得更好的结果。也就是当q>p,结果就不是之前两个博弈中的p,而是移动到了C的理想点。当立法机构是强硬派时,也是同样情况;在图4.3中,当q>c,结果变成了c,而不是之前两个博弈中的p。当立法机构是图4.2中的温和派时,外国政府肯定希望国内立法机构具有修正权。但是在图4.3中,立法机构是强硬派,因此外国政府并不希望立法机构具有修正权,因为这将使结果从f移向c。17029057151702905716 第四个博弈是修正—无否决博弈(the amendment-no veto game),是图4.1中最左边所表示的结果。它代表了立法机构的最大影响力。在结果#4中,C能够修正但是P不能否决。这种权力分配是行政机构最弱势的。基本上,行政机构可能会发起提议并同外国谈判,但是因为C能够无需依靠P就能修正协定,P总是相对虚弱的。均衡结果(当q>p)总是C的理想点。(注意当c#3)是一样的,如图4.3所示。当C是鸽派,而P不能否决时,结果同修正—否决博弈(#3)略微不同,如图4.2所示。在结果的整个区间(q>p),立法机构的理想点占优。相对于其他三种权力分配,立法机构在这种情况下最具影响力。注意当C是鸽派时,外国政府F将希望行政机构尽可能少地掌握立法权。17029057171702905718 制度显然对合作结果的内容是重要的。当行政机构获得对立法权力的控制时,均衡结果将向行政机构偏好的政策移动。当权力更多分配给立法机构时,立法机构的偏好政策更可能变成双层博弈的结果。不过国内行为体偏好设定了这些制度影响的边界。不管是什么样的制度,均衡结果(当q>p或q>c)总是处于P和C的理想政策之间。但是不管行为体的偏好是什么,他们总希望立法权力集中于自己手中,因为这样政策选择将最接近自己的理想点。因此,如果行为体的偏好不同,他们对最好制度的要求也是不同的;立法权力的分配应当对行为体是重要的,应当也成为争论的一部分。17029057191702905720 现存的制度安排也影响合作的可能性。当权力集中于最为温和的国内行为体的手中时,合作最可能发生。如图4.2和图4.3所示,当立法机构是鸽派(图4.2),立法权力集中于议会使合作变得更为可能。当行政机构是鸽派(图4.3),权力集中于行政机构手中,合作更可能发生。因此,立法权力分配到国会手中并不必然损害国际合作。这完全依赖于国内行为体的偏好。制度虽重要,但是偏好是根本的。17029057211702905722 总统制与议会制17029057231702905724 如果总统制和议会制各自与行政和立法机构间的某种立法权分配联系在一起,本书的模型就是最简单的。但是它们并不具有特定的权力分配。这两种体系的比较研究通常将英国和美国作为典型例子,分别代表议会制和总统制。但是建立在这两种体系上的这种两分法越来越受到拒绝。首先,许多人开始意识到议会制不仅同英国模式明显不同,而且它们在不同国家之间也各不相同。比如,利普哈特(Lijphart 1984)和其他学者(Laver and Schofield 1990)区分了多数制(majoritarian systems)和“协商”制(consensual systems):前者如英国,一党控制政府;对于后者多党制是必要条件。韦弗和罗克曼(Weaver and Rockman 1993:8)提到,“并没有能同美国总统制相比的‘典型的’议会制:采用比例代表制的议会制和以威斯敏斯特体制为典型的单一选区多数制的议会制之间的差异异常明显。而且,议会制中权力的分配方式也随时间而变动,即使基本的制度安排没有变化”。对于他们来说,将议会制同美国总统制相比没有意义,因为“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议会制间的政策结构和过程极为不同。实际上,将美国分权体系与议会制相比就像用苹果与所有其他水果相比,而不是苹果与橘子的比较”(Weaver and Rockman 1993:19)。17029057251702905726 如果议会制间的差异现在可以接受,那么总统制间的差异也正变得更好地被理解。舒加特和凯里(Shugart and Carey 1992:1—2)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