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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792 批准程序是国内博弈的一部分。它们甚至可能内生于博弈。尤其是,它们可能部分被视为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间权力分享关系性质与国内偏好结构的函数。在一个议题领域,如果主要国内行为体偏好差异极大,那么改变批准程序的努力应该更有可能。分治政府的严重性应该产生同样影响。当议题是争议性的——也就是当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或利益集团具有不同的偏好——那么我们就能预期到用来批准协定的程序一定也会有激烈的斗争。议题越是争议,关于批准程序就越难达成一致。相比之下,当总的协定主要是国内议题时,我们可以预期批准过程的争论将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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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794 另外,行为体关于批准方式的偏好应该遵循它对议题的偏好。比如在国际谈判开始之前,国际协定的反对者应当试图使批准程序更为困难或者使自己成为中间投票人;如果在事后,他们可能仅需尝试改变程序从而改变协定。协定的支持者将反对这些努力,试图设计更容易被批准或者使自己是中间投票人的程序;他们应该反对所有试图事后改变程序的努力。比如在美国,“快轨道”(fast track)贸易协定批准程序的建立就曾是贸易自由化支持者的产物,并一直受到反对者的挑战(Destler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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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796 在英国关于与欧洲合作的争论是如此强烈,以致产生了关于批准程序的诸多争端。在1975年,经过多年激烈辩论,英国政府就采取了极不寻常的就议题举行全民公决的方式——这是英国历史上第一次全民公决(Lijphart 1984:15)。在1994年,欧洲货币联盟反对者相信英国公众不会支持这些方法,再一次反对首相的意愿而推动举行全民公决(Financial Times,May 11,1994)。每个议题的批准制度应当依赖于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间权力共享的性质以及关于议题的国内偏好结构。如上面所提,议题越有争议,程序辩论越激烈。行为体在关于批准方式争论中的立场应当同它对该议题的偏好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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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798 国际协定的批准程序既是影响国内博弈的因素,也被国内博弈所影响。如前面所提,制度和偏好之间的关系很难分开。偏好结构影响所采用的制度,而现存制度的性质也影响哪个行为体、谁的偏好对批准博弈是重要的。我们所强调的是行为体能够做出制度选择。协定如何被批准是重要变量;它是国内行为体博弈的一部分。每个国家的批准程序不应当被看成是恒定的;这些批准程序因议题领域和国家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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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800 批准制度的选择因而内生于国内博弈。对于第三章中讨论的模型,这并不是问题。模型是非常一般性的,它所需要的一切就是当行政机构和外国达成国际协定之后,在接下来的批准过程中,某集团的中间行为体具有影响力。支持的行为体可能是立法机构、投票的公民或者某类其他群体。该模型并未指明谁是这个集团的中间投票人——也就是其支持是协定得以通过所必需的。因为行为体偏好在模型中可以不同,我们将看到不同中间投票人的影响。将简单国会多数规则下的中间投票人变成三分之二多数规则下的中间投票人,就是改变了偏好结构。因此批准程序的不同并不影响模型的效用。实际上,它能表明当这些程序变化时,国内博弈会发生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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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802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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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804 政治制度对国内政策制定有重要影响。制度决定了哪些行为体在政策过程中具有更大影响,从而政策选择更能体现谁的偏好。笔者特别关注决定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间权力分享关系的制度。同单一国家假设相比,国家为多元政治体系的假设意味着国内行为体共享决策权力,并且它们的偏好不同。多元政治体系的政策和国际谈判不同于单一行为体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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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806 本章检验了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间立法权力的不同分配如何影响国际谈判的结果,主要有四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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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808 (1)为了理解国际合作,根据原始和存在权力而区分的议会制和总统制不如立法权的分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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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810 (2)关键的立法权包括议程设定、修正、批准或者否决提案、提请全民公决以及实施旁支付等能力。对这些权力的控制让行为体在立法过程中具有影响力。当对这些权力的控制集中于行政机构时,行政机构的偏好占主导。当控制权分配于立法机构时,它的偏好将占主导。第三章的模型运用了批准博弈,该博弈倾向于行政机构。如果所有权力集中于行政机构手中——也就是立法机构没有批准权——那么我们的模型将低估行政机构的影响。另一方面,在立法机构更有力的体系——也就是立法机构单独控制修正和批准——我们的模型高估了行政机构的力量,结果将有利于立法机构。当立法权集中于最温和的国内行为体手中时,协定的可能性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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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812 (3)当国际谈判达成之后,国内审议国际协定的制度变化对国际合作的可能性有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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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814 (4)议题领域很重要。对立法权的控制常因议题而显著不同,如果行为体对议题具有偏好,他们应当也对审议每项议题的制度具有偏好。为了强调议题领域的重要性,本书参与了关于议题与国家特征相对重要性的持续辩论(Lowi 1964;Zimmerman 1973;Evangelista 1989)。国家政治制度设定了大背景,国内博弈在这个背景下进行,但是在这些背景下博弈也可能极为不同。审议中的特定议题决定了偏好结构,塑造了关于批准应采用何种制度的争论。反过来,批准过程选择了哪些行为体是中间投票人,他们的支持是行政机构必须争取的,也就决定了国内批准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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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816 制度要素框定了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间的权力共享关系,也是分析国内博弈时必须要考虑的一组重要变量。制度既影响国际协定的可能性,也影响其内容,但是制度与行为体偏好一同发挥这样的作用。第三章表明偏好如何起作用,将制度保持不变。本章通过改变这些制度来观察它们的影响,将偏好保持不变。这两章所表明的是偏好和政治制度(还有信息分配)共同决定了国内政治如何影响国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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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818 1.修正案的制定和投票过程具有多种形式,而且自身也十分复杂。比如,过程既可是反向的,也就是根据提出的反向顺序对修正案加以表决;也可能是正向的,就是根据对现状的修改程度来对修正案表决(Browne and Hamm 1996:167—168 f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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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820 2.由P或C发起并不重要,因为P一定与外国进行谈判,P能根据自己偏好来谈判——实际上,P能修正任何C的提案;C在谈判结束后的权力决定了P在谈判中怎样做。比如,如果P知道C既无修正权也无批准权,P总是会选自己的理想点或者q。但是如果P知道C能够批准,P有时就必须调整自己的谈判立场以确保C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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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822 3.行政机构可能希望被看作试图合作,而实际上可能对合作没有兴趣。这意味着努力的成本要少于被看作试图合作而获得的收益。这里的论点是尝试失败的成本可能相当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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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824 4.行政机构能否了解中间议员的偏好?在议会制以及严格党纪的政治体系中,行政机构非常可能了解这些偏好。政党立场决定了议员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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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829 利益、制度与信息:国内政治与国际关系 [:1702904413]
1702905830 利益、制度与信息:国内政治与国际关系 第二部分 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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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832 第二章到第四章阐述了用来理解国际合作的双层博弈理论。主要的观点是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间权力分享的性质,以及国内偏好结构,二者通过对国内批准博弈的作用,影响了国际协定的可能性和内容。通过前几章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假说。这里笔者再概括这些假说,并以此来分析检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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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834 首先,最为重要的是国内行为体的政策偏好。这些偏好结构是解释国际合作可能性和内容的核心自变量。第三章提出了关于偏好结构对国际合作影响的两个假说。第一,在批准博弈中,当国内立法机构是鹰派时,国内政治发挥最大作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合作协定的可能性降低。但是可批准的协定的内容将更有利于立法机构。第二,分治政府为合作制造了问题。越是分歧意味着越少合作;但是,如果协定是可能的,仍然更有利于立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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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836 其次,第四章关注于政治制度在影响国际合作中的作用。政治制度是重要的,因为它在国内行为体间分配决策权力。因此,制度限定了合作性协定最接近谁的偏好。第四章提出了关于政治制度影响国际合作可能性和内容的两个假说。第一,若政治制度将决策权集中于行政机构手中,其结果不同于将决策权在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间进行分配所产生的结果。批准博弈决定结果,而不是修正博弈决定结果。修正博弈赋予立法机构更大的权力,使得合作结果更接近立法机构的偏好。而且,当制度将更多权力集中于强硬的国内行为体时,合作的可能性会降低。第二,国际谈判期间或其后政治制度的变化将降低协定成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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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838 再次,第三章也集中于双层博弈中信息的作用。信息的国内分配也影响达成国际协定的能力以及达成的协定的内容,信息不对称造成了无效率和政治优势。在此基础上推导出了关于信息国内分配的两个假说。第一,不完全或者不对称信息的存在(没有背书人)使得合作的可能性降低,并且有利于行政机构。第二,至少一个完备信息的发信号行为体支持提出的国际协定,通常是利益集团,这是不对称信息条件下合作的必要条件。这类背书人使合作较为可能,而且更有利于立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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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5840 四个因素降低了合作协定的可能性。第一,分治政府及其分歧的增加是所有协定的主要问题。分歧越大意味着合作机会越小。第二,没有至少一个主要利益集团对相关议题的支持,将降低该领域合作的可能性。国内集团作为信息提供者的作用是必要的。第三,偏好和制度的互动是另一个可能破坏合作可能性的因素。立法权力集中于国内最强硬的行为体手中的国家或议题,合作极为不可能。各种政治制度都影响了成功的合作协定的可能性。第四,国际谈判期间或者之后,这些国内制度的变化为国际协定制造了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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