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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第二部分的目标是通过一系列的案例研究来探究关于国内政治的这些假说。每个案例中都简要地考察了第一章中提到的替代理论的假说,但由于选择案例的方式,这些案例并不构成对这些理论的检验。这些替代性假说强调了国际体系因素的潜在作用,并提出了关于合作努力的其他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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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导论所述,笔者共分析了8个案例。它们成对出现在四章中。每一对都是相同国家和相同时期,以此来考察成功和失败的合作案例。从未被提出的合作案例不在考虑之列,因此案例选择存在一定偏差。修正这种偏差的方法就是追问为什么其他国家没有加入这个被采纳的合作性努力。比如,就20世纪50年代欧洲的两个例子,我们应该思考为什么英国没能加入,是什么使得英国领导人对欧洲经济一体化不感兴趣,尤其是当英国是大西洋安全合作发起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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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第二部分既分析了成功的合作性协定的案例,也研究了失败的案例。核心问题就是,为什么在某些情况下国家达成合作性协定,而其他情况下却没有。本书并不讨论协定是否被完全执行以及协定结果是好还是坏。我们希望书中提出的假说能够有助于解释什么时候、为什么国家间能够达成合作性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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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所以选择这些案例是由于多种理由。首先,它们涉及不同的议题领域和不同国家。因此每个案例中的偏好结构和政治制度不同。我选择的合作领域包括货币和汇率、贸易、产业以及防务政策。所检验的国家也是不同政治制度的代表。这些国家包括两党总统制的美国,(主要)两党议会制的英国,多党比例代表制的法国第四共和国和半总统制的法国第五共和国,以及多党比例代表制的联邦德国。这些不同制度能够让我们更好理解制度变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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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选择这些案例的另一个原因是可以比较相同的国家在相同时刻的不同议题。每一组案例既包括失败的合作努力,也包括成功的合作努力。这让我们能够保持国际条件和国家政治体系因素不变,而变动议题和结果。运用这种比较方法,我们能判断这些案例是否支持前四章中推导出的观点。而且,它让我们能更直接地阐释合作成败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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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组案例呈现某种不同模式。它涉及不同国家和不同议题,但却处于同样时间、导致同样结果。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例子中,合作性协定已经达成,尽管这些内容的执行还没进行。不像其他案例,这两个案例发生在不同时间。最初的六个案例都发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10年内,当时美国霸权非常重要,冷战刚刚开始。最后两个案例较为晚近:冷战结束之后,美国霸权相对于20世纪四、五十年代已经降低。最后这两个案例提供了与前面案例的比较。美国霸权对本书的论点有什么样的影响?当美国霸权主导或者不主导的时候,国内政治是更重要、不重要还是一样重要?同样,冷战具有什么影响?冷战的高峰20世纪50年代国内政治对国家间关系的重要性与冷战结束之后的作用是否一样?这些案例也有助于历时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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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制度与信息:国内政治与国际关系 第五章 布雷顿森林货币协定和国际贸易组织,1943—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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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最后阶段,英国和美国政府尝试着建立新的世界经济秩序。它们主要关注于国际贸易和货币关系,但是也涉及石油和民用航空议题,后两个议题将在第六章讨论。两国在治理货币和航空领域成功地达成谈判协定,但是在贸易和石油领域却没能实现这样的安排。这些谈判主要涉及的是同一时期内相同国家间的谈判,但为什么一些合作协定能够达成,而另一些却不能?本章关注于确定什么因素使得失败的协定有别于成功的协定。本章也检验了协定的内容以及哪些行为体的偏好最接近协定。尤其是,本章根据前面提出的假说考察这些案例。在解释结果上,三个变量似乎尤为重要:分治政府的程度、国内集团的背书(或没有背书)以及批准程序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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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41年8月《大西洋宪章》谈判开始,美国和英国就开始了恢复国际贸易与支付体系之旅,国际贸易和支付被大萧条和战争严重破坏。在1943年两国开始就国际货币关系展开谈判,讨论建立稳定货币体系的各自的国家计划:怀特计划和凯恩斯计划。经过1年的政府间谈判,两国达成了临时性协定计划,包括固定汇率体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以及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nternational Bank of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IBRD)。 1944年7月,美国、英国和42个其他国家(包括苏联代表)齐聚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修正并签署了协定。美国用了1年左右的时间来使协定获得国内批准,英国也花费了18个月左右的时间来批准协定,远长于两国之间达成协定的时间(Van Dormael 1978;Gardner 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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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谈判和关于货币问题的谈判开始于相同的时间——1943年;但实际上,贸易是1941年《大西洋宪章》第四款与1942年《互助援助协定》(Mutural Aid Agreement)第七款的核心议题。但是贸易谈判陷入僵局近两年,国内压力持续激化相互之间的分歧。在1945年末,谈判恢复,在年底美国公开了自己的“贸易与就业国际会议的计划”。1946年2月在联合国发起的伦敦会议上,谈判再度恢复,这年10月谈判达成了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ITO)宪章。在1947年春,美国、英国和其他21个国家在日内瓦开会讨论ITO宪章以及在临时性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下就关税削减展开谈判,关税削减仅体现了ITO宪章中与工业制成品贸易和关税相关的一小部分内容。1947年10月谈判达成有限的关税削减。1947年12月在古巴哈瓦那举行了同布雷顿森林会议一样的新会议,完成了ITO宪章。在1948年3月的会议上达成的协定对广泛的贸易和投资议题设定了新的规则和程序。1948年协定提交美国参议院批准,但是没能得到足够多数的支持,在1950年批准失败。没有美国的批准,其他国家——尤其是国内支持不足的国家,比如英国——都拒绝考虑ITO。因此,同布雷顿森林货币协定相对应的贸易协定——ITO协定无法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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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在货币领域能够谈判达成合作协定,而在贸易领域却不能?这样的结果尤为令人困惑,因为这两个领域的谈判几乎同时发生,并且涉及基本相同的国家。货币领域的谈判在1943—1946年间进行,而关于贸易的谈判在1943—1949年间进行。这两组谈判主要都涉及美国和英国,其他一些国家加入了两者的后期谈判,包括许多西欧国家和欠发达国家。一项国际政策协调的研究表明,“货币和商业政策制度的基础实际上是英美之间的事情”(Artis and Ostry 1986:23)。这两个谈判都发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后期,并达成战后协定。很多最重要的合作理论,尤其是体系层次的理论都不能解释这两个不同结果。相反,它们预测当时相同的体系条件应当产生同样的结果。全球均势和美国在西方的霸权在这段时期是维持恒定的。根据很多这样的理论,苏联威胁的兴起和持续的美国霸权应当使美英在这些领域产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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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察这些案例之前,有必要判断两者的结果实际上是否不同。尽管ITO失败了,但通过GATT世界贸易在双边和多边体系中还是复苏了。而且,尽管布雷顿森林协定在1946年签署,但直到20世纪50年代末都不能像希望的那样运作。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但应当提出两个重点。第一,GATT不能处理ITO试图管制的更广泛的国际贸易和投资议题。因此工业品关税设定以外的合作根本难以实现。第二,GATT从未得到美国和其他国家的批准,在早期它作为贸易削减的基础还不如国内法。削减关税的合作是作为双边和互惠谈判的结果,很多合作都是在美国《互惠贸易协定法案》(Reciprocal Trade Agreement Act,RTAA)下进行的。RTAA为贸易谈判提供的框架要大于GATT所提供的,至少直到20世纪60年代的肯尼迪回合都是如此。没有RTAA,美国将不能参加国际关税削减谈判。但另一方面没有GATT,美国能够实现同样的互惠关税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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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其他人注意到的那样,“ITO商业政策的内容是GATT建立的基础,GATT包括了(美国)早期双边协定中制定的相似内容”(Vernon and Spar 1989:45)。因此贸易“合作”并非以国际协定为中心。不同于布雷顿森林体系为货币领域所做的安排。1相反,贸易削减是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普遍运用和美国愿意进行互惠关税谈判的结果。因此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GATT并不符合合作的概念。GATT对美国进行政策调整以换取或预期其他国家政策调整的要求,要少于ITO。在某种重要程度上,美国在寻求即使没有GATT它也会追求的政策,并遵守规则。这两点削弱了那种认为在贸易和货币领域会达成同等程度合作协定的观点。即使我们承认某些贸易领域的合作源于GATT,但实际上也远不如通过布雷顿协定在货币领域所实现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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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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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偏好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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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和英国开始了货币和贸易谈判。贸易谈判主要是美国提议的,不像货币谈判是由英国主动提出的。美国关于贸易政策的偏好是存在分歧的。行政机构代表一种立场,由国务卿赫尔(Cordell Hull)和总统罗斯福领导,也包括出口导向的美国企业,它们期待关税减让以换取对外国市场更大的进入。另一种立场是保护主义:共和党的绝大多数、农业部门以及国内导向的美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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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构和国际导向企业对贸易自由化的兴趣早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国际贸易谈判同早期美国贸易政策的变化以及与此相关的内部政治紧密联系。如前面提到,总统选择采纳RTAA标志着贸易政策方向的变化。没有之前单边政策变化,ITO或GATT都不会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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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AA确认了出口对美国经济的重要性,赋予总统持续谈判互惠关税减让的能力。在20世纪30年代协调政府国际商业政策的一位经济学家认为,“排外的国内项目不能确保美国国内的繁荣。国内繁荣依赖于生产的运转……这种持续的活动反过来也依赖于外国市场的维持,这样才能最大化利用我们的生产能力”(Sayre 1939:10)。罗斯福像其他总统一样,认识到外国市场对美国经济健康的重要性;在政治领导人眼中,贸易自由化总是可以创造就业机会和利益,也可以带来选举收益。在对RTAA的听证会上,赫尔甚至承认,“(法案)的全部目的当然就是促进我们的国内繁荣,这是主要与首要的目标”(U.S.Congress,House Ways and Means Committee 19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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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福对贸易自由化的兴趣是因为国内保护主义的收益变小了,而其他国家保护主义导致的负外部性将损害美国的繁荣。世界贸易多边体系的重建就成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罗斯福政府国际经济事务的关键目标(Gardner 1980:13)。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赫尔领导的美国国务院就是实现多边主义和结束特惠贸易关系的最积极支持者。这同自由贸易体系不同。在这个体系中,工业产品的贸易壁垒是非歧视性的,并且关税降低至中等水平;农业被排除于这些关税削减之外,否则会面临强大的政治反对。对于赫尔而言,这意味着贸易协定的谈判会将非歧视原则放在第一位,将贸易壁垒削减放在第二位(Gardner 1980: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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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企业对非歧视政策的支持也是依赖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美国贸易政策的变化。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1921年)的做法让美国工业“成了非歧视贸易最有力的胜利者”(Gardner 1980:16)。到1919年,美国就已成为了主要的大批量生产的工业商品的出口商,它需要的是销售这些商品的国外市场。美国出口的主要壁垒就是欧洲国家建立的特惠贸易集团,尤其是英国。20世纪30年代美国厂商急切需要外国市场以转移国内萧条,这些厂商的激烈抱怨鼓励赫尔开始了反对英国特惠体系的斗争,英国特惠体系开始于30年代初期的渥太华协定,造成很多英联邦国家的市场对美国厂商的封闭(Gardner 198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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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策的第二个也是附属的因素涉及降低贸易壁垒。美国政府和商业集团中的很多人反对政府干预经济事务;它们希望在某种程度上取消贸易壁垒,但很少有人希望完全取消。很多国内厂商——包括绝大多数农业生产者——仍然要求保护贸易壁垒(Gardner 1980:20)。而且也还存在政治分歧,最显著的就是政党之间的分歧。总的来说,民主党偏好某种程度的自由化,而共和党通常反对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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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美国国内行为体的偏好有两种立场。除了专业经济学家,没有哪个国内集团偏好完全的自由贸易。相反,行政机构和国际导向的商业集团偏好贸易壁垒的“选择性的、互惠的以及有限的削减”(Gardner 1980:22),主要是为了刺激出口。当民主党掌握国会多数时,只要行政机构不过于极端,行政机构可以得到国会的支持。在贸易谈判的第一阶段,民主党控制了众议院和总统职位,因此从1943—1946年是单一政府。但是在1947—1948年,共和党获得了对国会的控制,政府成了分治政府。这种区分具有重要影响,因为共和党和民主党对贸易的偏好截然不同。国内商业、农业以及共和党多数反对任何贸易自由化。这一时期在贸易自由化问题上,国会中的多数总是比民主党总统强硬,但是在1946年之后,国会变得极端强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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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3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制定贸易政策的制度安排经历了重要的变化。美国宪法赋予国会发起和制定贸易政策的权力。在1934年之前,美国国会排他性地行使这项权力。1934年《互惠贸易法案》(RTAA)改变了这项规则,从此成了美国贸易政策的基础(Haggard 1988;Goldstein 1988)。值得注意的是,RTAA正是在民主党控制的国会下通过的,这是从1918年以来第一次民主党的单一控制(O’Halloran 1994:85)。RTAA授予总统同外国谈判互惠贸易协定的权力,允许一定时期内将贸易政策制定权从国会转移给总统。国会允许行政机构谈判关税壁垒削减到一定水平,并将此作为法律。尽管这一过程实质上强化了行政机构的权力,但授权过程还是限制了行政机构的控制。因为国会迫使总统每两年或三年要更新这一授权,国会实际上保持了对国际贸易谈判的否决权。这种事前授权的权力也是一种批准投票形式;如果国会不喜欢谈判结果,它能够取消或者降低将来对总统谈判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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