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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两种选择——同英国进行政府间合作和由英美国际企业经营私人卡特尔——仍有待研究。这两种选择之间,大企业偏好政府间协定,但只是在两个条件下:允许美国企业间的合作,以及结束英国对国际石油市场的主导。如果没有这两个条件,他们就偏好私人卡特尔。因此对解决国内石油政策问题的探求导致了国际谈判;合作成了实现国内政治目标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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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福政府偏好双边的政府间协定而不是私人卡特尔。但是罗斯福政府在多大程度上与国际企业一样期待改变英国对中东的限制和特权仍然不清楚。美国政府的哲学是反对对美国企业的海外歧视以及推动“门户开放”,这意味着这个目标可能一直是政府最初立场的一部分。但是,这个目标是美国石油大亨立场的核心,当政府不能将这个目标纳入协定,大亨们就失去了兴趣。总之,石油公司的观点在整个谈判中被忽视(Anderson 1981:77)。这具有严重后果,因为协定的内容不能满足这些强大国内行为体的主要关切。独立厂商和国际大企业都不愿意支持协定,这使得国会也不愿批准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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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偏好结构不如美国的偏好结构分歧大。英国有两个石油公司,一个是巨大的英荷壳牌石油国际公司,一半属荷兰;另一个是AIOC,由英国政府创立(Sampson 1975:65—67,74)。这两个公司都想控制国际石油供给,以保证高价和阻止其他企业尤其是美国企业进入国际油田。像美国的大企业一样,这两个企业也依赖于政府的支持。但是英国政府和这两个企业具有更紧密的关系,尤其是AIOC,政府掌握了51%的股份(Sampson 1975:67)。政府将企业看作是促进掌握石油供给安全这一国家利益的一种方式,因为当时英国没有国内储备。因此,与美国石油产业不同,英国石油产业是世界范围的,内部统一成一个长期运行的卡特尔,并且同政府有紧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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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长期关注石油和中东局势。即使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政府已经开始推动中东的石油供给安全(Sampson 1975:52,61—67)。英国建立了AIOC——它选择的工具——来保障在伊朗的垄断利益,它也帮助AIOC和壳牌发展其他地区的生产,比如伊拉克和科威特。英国政府和企业将美国视为威胁,希望确保美国人尊重英国在中东的石油利益。但是英国也意识到全球均势正在变动,美国逐渐变得强大,而英国不得不做出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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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到1943年,英国政府开始偏向于制定一个管理世界石油生产的合作性解决方案。政府和企业都希望由一个双边委员会来控制石油,因为这将有助于防止过度开采并制衡美国企业增加的影响力。由于美国石油公司因反垄断的原因不能作为一个集团参与谈判,因此英国企业意识到政府间协定更符合它们的目标。更为重要的是,英国政府和企业不希望美国政府采取单边行动,比如PRC计划。让美国继续单边控制石油政策,会让英国政府付出很高的代价,而政府放弃单边控制的成本则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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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英国担心美国利用国际谈判夺取英国在中东的地位。PRC的建立使英国确信“美国的意图是竞争性的和敌对的”(Anderson 1981:85)。尽管英国公司和政府为了避免价格战而期待双边合作来管制石油价格和供给,但它仍然想防止对现存的有利自己的中东石油特权做任何变化。因此,英国拒绝谈判,除非美国确保英国在中东的地位得到尊重。但是如果这样做,美国政府就削弱了美国主要企业对协定的兴趣。所以,尽管这一行动将英国带到谈判桌前,但是破坏了美国大企业对协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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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思的是,英国发起了双边谈判,而作为霸权的美国则落在后面。而且刺激英国的“威胁”只有美国;没有同寻求合作的两国相匹敌的其他第三方。对国内政治目标的追求刺激双方行政机构开始谈判。在美国开始单边尝试PRC计划之后,英国意识到美国会对英国及其产业造成负外部性。独立的全球石油战略的国内收益不再能超过这些负外部性。英国更倾向于通过合作制衡美国。两国政府和各国国际企业之间认可的政策是应当“管制”中东石油的价格和供给,除此之外,各方政策的诸多不谐非常明显。可能这种内部的分歧和两国间的分歧一样大,尤其是在美国。国内层次的妥协对可行的国际合作是极为迫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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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协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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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谈判不到一年就结束了。如上面所表明的那样,除了美国国内独立厂商外,双方都偏爱通过双边委员会来管理中东石油市场以及世界石油市场。双方政府立场的重合确保了国际谈判的快速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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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44年4月到5月第一轮谈判相当顺利。美国提出了创立联合石油委员会来管制世界石油的开采、供给以及获取。英国政府成功地说服美国接受顾问委员会而不是管制委员会,也让美国同意不破坏现存的特权,尽管也做出同意石油开采不再受政府的限制。英国阻止美国提及中东,这样协定似乎是指全球石油生产。简短而言,英国并没有做出特别承诺,让步较少,只是同意关于管制石油开发的双边委员会的一系列模糊原则(Miller 1980:102—104;Stoff 1980:15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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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确实做了一个让步。英国曾想加入一个条款,即当出现收支困难时,英国可以将石油出口到用英镑支付的国家而不是用美元支付的国家。美国拒绝这一条款,将之看作是歧视性政策。美国谈判小组说服英国放弃这个计划,强调美国大的石油厂商将反对任何这样的条款,如果包括这样的限制,整个协定都会被否决(Anderson 1981:90—91;Stoff 1980:165—166)。由于美国的反对,英国放弃了这项条款,但是总的来看,英国在最初谈判中还是占据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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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5月的最初谈判达成了“理解备忘录”。尽管美国和英国政府对备忘录做出友善回应,但是各自内部的反对也在增加。备忘录在英国内阁内产生纷争。掌玺大臣比弗布鲁克是最强烈的反对者,完全反对备忘录,尤其是因为它没有包括“英镑石油”的收支平衡这一例外条款(Anderson 1981:92)。在美国出现两个问题。首先,国际石油公司对协定的支持取决于是否加入取消反垄断条款。只有当大企业能够确保自身不受政府设计的防止垄断法律的约束,两国组成的石油卡特尔的运作才会得到大企业的合作(Anderson 1981:91)。但是能否免于反垄断仍是不确定的,因为它涉及改变现存法律,这得依赖司法部和国会。第二,独立厂商将协定看作是联邦政府试图对行业加强干预;他们用反对PRC的同样理由反对协定(Painter 1986:62;Anderson 1981:96—99)。更糟的是,他们担心联合委员会可能会取代各种国家委员会来管理国内供给——比如得克萨斯铁路委员会。出于这些原因,独立厂商在石油协定上是强硬派,拒绝为协定作背书,并呼吁其国会代表否决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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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两国国内反对在增长,但谈判仍在1944年7月底恢复,并继续平稳进行。英国提出三点反对意见,在美国的坚持下,英国放弃了其中的两个。但是最后一个是“英镑石油”的老问题。在美国谈判代表抵制这个条款之后,英国也放弃了这个问题,但是加入了一些他们对这个问题立场的文字。1944年8月8日,两国签署了协定(Anderson 1981:9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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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谈判迅速结束。在会议之前,谈判代表全部同意一个基本目标:建立管制中东石油的双边委员会。但是没有提到改变英国对中东油田的控制,这造成了重要问题,因为这是美国大企业的主要要求。在这个阶段,美国石油公司的观点基本没被考虑。达成没有大企业支持的协定是存在问题的,正如本书论点所预期的那样。没有至少一个大企业的背书,协定将不会在国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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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更关注于英国政府所偏好的条款。像在贸易和货币案例一样,两个因素有助于解释这一点。第一,英国内部更为一致;他们不改变自己对中东石油控制的偏好是强烈的。第二,英国政府的偏好更接近复原点,也就是在没有双边协定的条件下,石油市场将被包括两个英国公司的卡特尔所控制。这使得英国能够维持对中东石油的控制,并避免同美国的价格战。在这些偏好条件下,不能达成协定,英国的损失比美国要少。美国崛起的权力让英国政府和石油企业担心,但是在这些谈判中,它所发挥的作用要低于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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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败的合作与国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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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石油协定从未得到美国国会的批准。国内反对扼杀了协定。协定谈判不超过7个月,但是在国会的辩论超过1年,最后被撤回而没有结果。协定的命运也同创建PRC的努力失败相联系。这种单边提议造成了美国反对任何政府干预石油工业的形式。国际合作同国内政治紧密联系。最终证明,国内批准过程要比国际谈判还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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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石油协定在美国遭到了激烈而直接的反对。甚至最初的支持者也变得不热心,并最终反对协定。国内独立厂商痛恨政府干预主义,像反对PRC一样拒绝协定。他们感到两国协定将挑战地方和州政府对石油的控制。国内独立厂商认为协定会有利于大厂商,因为它会让廉价的外国石油充斥美国市场,从而损害自身利益(Anderson 1981:96—99,104;Stoff 1980:181)。独立厂商成功地抵制了PRC,现在他们呼吁拒绝协定,并运用国会来实现这一目标。他们握着一张王牌: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的主席就是来自最大的石油生产州——得克萨斯。作为这个关键委员会的主席,民主党的汤姆·康纳利(Tom Connally)为独立厂商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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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内集团也拒绝协定。在行政机构内部,反对也在增长。司法部认为按照大企业的要求加入反垄断条款过于宽泛,只愿加入较窄的例外条款。这样大企业也不能例外于反垄断法,而这是大企业用来交换对两国协定支持的条件。在这点上,协定失去了唯一的美国国内支持者——大企业。尽管大厂商不再热心于该协定,因为它并未终结英国对中东石油生产的限制,但是他们还是支持协定,作为建立政府认可的卡特尔的方法——他们的次优选择。一旦无法免于反垄断,他们就失去了为协定而同国内独立厂商争斗的兴趣(Anderson 1981:105)。只有行政机构向大企业提供广泛的反垄断豁免,它们才会为协定在国会奋战。像ITO案例一样,失去国际企业的背书对协定是致命的,因为现在石油产业的双方都拒绝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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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批准过程。如果协定被看作是行政协定,独立厂商和国会在批准中的发言权就比较小。如果它是一个条约,国际合作的反对者就会通过在国会的影响而具有更大否决力量。最初国务院计划将协定作为行政协定提交,并且在整个谈判过程中也是如此设想的。但是1944年8月末,协定签署之后,康纳利和参议院对外关系委员会迫使总统和国务院将协定的分类变为条约,从而需要参议院三分之二的意见和同意(Anderson 1981:93;103)。因为对协定的反对主要在国会,因此批准程序的这种变化将是给协定的死亡之吻。批准程序的变化扩大了独立厂商的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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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同英国达成了协定,但是其内容对美国国内关键行为体而言是不可接受的。在受到参议院冷淡对待之后,国务院在1945年1月撤回条约进行修改。在同参议员和石油产业协商后,伊克斯修改了协定。但是当再次准备提交批准时,条件已经改变,罗斯福的去世,伊克斯和赫尔的离职,这些都进一步降低了对协定的支持。然而,在大企业建立私人卡特尔之前,双边合作性协定的想法仍然存在了2年半的时间(Stoff 1980:185—194)。因为协定的失败,第三种选择即私人产业运转的卡特尔(“七姐妹”,Seven Sisters)出现了,以解决美国战后管理世界石油市场的问题(Yergin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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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利益集团的背书以及批准程序的变化被证明是合作失败的关键。行政机构没能通过旁支付集中国内支持,从而导致协定无法被批准。整个美国石油产业的反对意味着没有关键集团的背书,因此国会也倾向于拒绝协定。事后批准过程的变化也具有破坏性影响,因为它改变了中间投票人。英美石油协定尽管有成功的国际谈判过程,但事实证明国内政治博弈才是关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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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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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偏好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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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国际民用航空交通是缺乏组织化的新兴产业。领空主权是核心规范,也就是每个国家控制谁能进入自己的领空和拥有着陆权,国家可以自由谈判取消这些特权(Jonsson 1987:26—31)。这导致了国家间协定的疯狂和混乱。同海洋商业中占主导的“航海自由”相比,在国际航空商业中,对空间交通的限制是主要规范。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许多国家就认识到组织更好的世界航空体系的必要性。在1943年,英国在其殖民地的支持下,呼吁展开国际谈判来创建一个监督民用航空和管理产业的组织(Dobson 1991:138)。它的两个核心议题同石油案例一样:产业应当如何在国际上被组织(有多少管制),政府应当发挥什么样的作用(私人还是政府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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