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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6064 国际谈判不到一年就结束了。如上面所表明的那样,除了美国国内独立厂商外,双方都偏爱通过双边委员会来管理中东石油市场以及世界石油市场。双方政府立场的重合确保了国际谈判的快速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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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6066 从1944年4月到5月第一轮谈判相当顺利。美国提出了创立联合石油委员会来管制世界石油的开采、供给以及获取。英国政府成功地说服美国接受顾问委员会而不是管制委员会,也让美国同意不破坏现存的特权,尽管也做出同意石油开采不再受政府的限制。英国阻止美国提及中东,这样协定似乎是指全球石油生产。简短而言,英国并没有做出特别承诺,让步较少,只是同意关于管制石油开发的双边委员会的一系列模糊原则(Miller 1980:102—104;Stoff 1980:15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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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6068 英国确实做了一个让步。英国曾想加入一个条款,即当出现收支困难时,英国可以将石油出口到用英镑支付的国家而不是用美元支付的国家。美国拒绝这一条款,将之看作是歧视性政策。美国谈判小组说服英国放弃这个计划,强调美国大的石油厂商将反对任何这样的条款,如果包括这样的限制,整个协定都会被否决(Anderson 1981:90—91;Stoff 1980:165—166)。由于美国的反对,英国放弃了这项条款,但是总的来看,英国在最初谈判中还是占据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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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6070 1944年5月的最初谈判达成了“理解备忘录”。尽管美国和英国政府对备忘录做出友善回应,但是各自内部的反对也在增加。备忘录在英国内阁内产生纷争。掌玺大臣比弗布鲁克是最强烈的反对者,完全反对备忘录,尤其是因为它没有包括“英镑石油”的收支平衡这一例外条款(Anderson 1981:92)。在美国出现两个问题。首先,国际石油公司对协定的支持取决于是否加入取消反垄断条款。只有当大企业能够确保自身不受政府设计的防止垄断法律的约束,两国组成的石油卡特尔的运作才会得到大企业的合作(Anderson 1981:91)。但是能否免于反垄断仍是不确定的,因为它涉及改变现存法律,这得依赖司法部和国会。第二,独立厂商将协定看作是联邦政府试图对行业加强干预;他们用反对PRC的同样理由反对协定(Painter 1986:62;Anderson 1981:96—99)。更糟的是,他们担心联合委员会可能会取代各种国家委员会来管理国内供给——比如得克萨斯铁路委员会。出于这些原因,独立厂商在石油协定上是强硬派,拒绝为协定作背书,并呼吁其国会代表否决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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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6072 尽管两国国内反对在增长,但谈判仍在1944年7月底恢复,并继续平稳进行。英国提出三点反对意见,在美国的坚持下,英国放弃了其中的两个。但是最后一个是“英镑石油”的老问题。在美国谈判代表抵制这个条款之后,英国也放弃了这个问题,但是加入了一些他们对这个问题立场的文字。1944年8月8日,两国签署了协定(Anderson 1981:9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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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6074 国际谈判迅速结束。在会议之前,谈判代表全部同意一个基本目标:建立管制中东石油的双边委员会。但是没有提到改变英国对中东油田的控制,这造成了重要问题,因为这是美国大企业的主要要求。在这个阶段,美国石油公司的观点基本没被考虑。达成没有大企业支持的协定是存在问题的,正如本书论点所预期的那样。没有至少一个大企业的背书,协定将不会在国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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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6076 协定更关注于英国政府所偏好的条款。像在贸易和货币案例一样,两个因素有助于解释这一点。第一,英国内部更为一致;他们不改变自己对中东石油控制的偏好是强烈的。第二,英国政府的偏好更接近复原点,也就是在没有双边协定的条件下,石油市场将被包括两个英国公司的卡特尔所控制。这使得英国能够维持对中东石油的控制,并避免同美国的价格战。在这些偏好条件下,不能达成协定,英国的损失比美国要少。美国崛起的权力让英国政府和石油企业担心,但是在这些谈判中,它所发挥的作用要低于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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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6078 失败的合作与国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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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6080 英美石油协定从未得到美国国会的批准。国内反对扼杀了协定。协定谈判不超过7个月,但是在国会的辩论超过1年,最后被撤回而没有结果。协定的命运也同创建PRC的努力失败相联系。这种单边提议造成了美国反对任何政府干预石油工业的形式。国际合作同国内政治紧密联系。最终证明,国内批准过程要比国际谈判还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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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6082 英美石油协定在美国遭到了激烈而直接的反对。甚至最初的支持者也变得不热心,并最终反对协定。国内独立厂商痛恨政府干预主义,像反对PRC一样拒绝协定。他们感到两国协定将挑战地方和州政府对石油的控制。国内独立厂商认为协定会有利于大厂商,因为它会让廉价的外国石油充斥美国市场,从而损害自身利益(Anderson 1981:96—99,104;Stoff 1980:181)。独立厂商成功地抵制了PRC,现在他们呼吁拒绝协定,并运用国会来实现这一目标。他们握着一张王牌: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的主席就是来自最大的石油生产州——得克萨斯。作为这个关键委员会的主席,民主党的汤姆·康纳利(Tom Connally)为独立厂商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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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6084 其他国内集团也拒绝协定。在行政机构内部,反对也在增长。司法部认为按照大企业的要求加入反垄断条款过于宽泛,只愿加入较窄的例外条款。这样大企业也不能例外于反垄断法,而这是大企业用来交换对两国协定支持的条件。在这点上,协定失去了唯一的美国国内支持者——大企业。尽管大厂商不再热心于该协定,因为它并未终结英国对中东石油生产的限制,但是他们还是支持协定,作为建立政府认可的卡特尔的方法——他们的次优选择。一旦无法免于反垄断,他们就失去了为协定而同国内独立厂商争斗的兴趣(Anderson 1981:105)。只有行政机构向大企业提供广泛的反垄断豁免,它们才会为协定在国会奋战。像ITO案例一样,失去国际企业的背书对协定是致命的,因为现在石油产业的双方都拒绝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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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6086 协定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批准过程。如果协定被看作是行政协定,独立厂商和国会在批准中的发言权就比较小。如果它是一个条约,国际合作的反对者就会通过在国会的影响而具有更大否决力量。最初国务院计划将协定作为行政协定提交,并且在整个谈判过程中也是如此设想的。但是1944年8月末,协定签署之后,康纳利和参议院对外关系委员会迫使总统和国务院将协定的分类变为条约,从而需要参议院三分之二的意见和同意(Anderson 1981:93;103)。因为对协定的反对主要在国会,因此批准程序的这种变化将是给协定的死亡之吻。批准程序的变化扩大了独立厂商的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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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6088 尽管同英国达成了协定,但是其内容对美国国内关键行为体而言是不可接受的。在受到参议院冷淡对待之后,国务院在1945年1月撤回条约进行修改。在同参议员和石油产业协商后,伊克斯修改了协定。但是当再次准备提交批准时,条件已经改变,罗斯福的去世,伊克斯和赫尔的离职,这些都进一步降低了对协定的支持。然而,在大企业建立私人卡特尔之前,双边合作性协定的想法仍然存在了2年半的时间(Stoff 1980:185—194)。因为协定的失败,第三种选择即私人产业运转的卡特尔(“七姐妹”,Seven Sisters)出现了,以解决美国战后管理世界石油市场的问题(Yergin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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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6090 缺少利益集团的背书以及批准程序的变化被证明是合作失败的关键。行政机构没能通过旁支付集中国内支持,从而导致协定无法被批准。整个美国石油产业的反对意味着没有关键集团的背书,因此国会也倾向于拒绝协定。事后批准过程的变化也具有破坏性影响,因为它改变了中间投票人。英美石油协定尽管有成功的国际谈判过程,但事实证明国内政治博弈才是关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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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6092 民用航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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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6094 国内偏好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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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6096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国际民用航空交通是缺乏组织化的新兴产业。领空主权是核心规范,也就是每个国家控制谁能进入自己的领空和拥有着陆权,国家可以自由谈判取消这些特权(Jonsson 1987:26—31)。这导致了国家间协定的疯狂和混乱。同海洋商业中占主导的“航海自由”相比,在国际航空商业中,对空间交通的限制是主要规范。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许多国家就认识到组织更好的世界航空体系的必要性。在1943年,英国在其殖民地的支持下,呼吁展开国际谈判来创建一个监督民用航空和管理产业的组织(Dobson 1991:138)。它的两个核心议题同石油案例一样:产业应当如何在国际上被组织(有多少管制),政府应当发挥什么样的作用(私人还是政府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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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6098 同样,美国的偏好要比英国的偏好更为分散。尽管在这段时期国会也是被总统的党派所控制,但是产业内部存在分歧,并且反映在国会中。美国民用航空产业分成两个集团,同石油产业相似。一方面是泛美航空(Pan American Airways,PAA),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这是美国唯一的有国际航线的公司。在美国政府的刺激下,PAA到20世纪40年代初垄断了拉丁美洲和亚洲的国际航线,成为美国政府的“选择工具”(Thayer 1965:33—34;Smith 1950:4—36,69)。但是当泛美航空尝试开展跨大西洋的航线时,遇到了麻烦。因为欧洲国家都有自己的航空公司,泛美航空不再能够谈判达成进入这些市场的单边协定了。欧洲航空公司也想要进入美国领空和机场,而这只能由美国政府来批准。因此泛美航空必须依赖美国政府来谈判大西洋航线。这就提出了下列议题:政府是否愿意让泛美航空继续作为“被选择的工具”实行垄断控制,或政府是否将鼓励国际空运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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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6100 美国航空产业的第二个集团是由其他18家航空公司组成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这些企业并不在海外运营,但是其中一些有望开展海外航线,因为国际市场看起来更有利可图。这些企业反对泛美航空企图维持垄断,它们呼吁政府允许世界航线的竞争。其中17家航空公司组成了一个政治联盟——美国航空政策航空公司委员会(The Airlines Committee for U.S.Air Policy),以此来影响美国政策并制衡泛美航空(Smith 1950:207—210)。这个集团偏好有管制的竞争,这使其同行政机构一道反对泛美航空及其国会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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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6102 到1940年行政机构改变了立场。尽管最初加强泛美航空是政府“选择的工具”,但罗斯福政府后来将竞争作为偏好的政策。为了同泛美辩论,“行政机构开始同国内航空公司组成新的联盟,以打破泛美航空在国际航线上的垄断,尽管这一行动被战争所延缓”(Thayer 1965:37)。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行政机构利用战时政策工具来打破泛美航空的垄断,将飞往美国军事基地的海外航线提供给国内其他航空公司(Smith 1950:269—277)。泛美航空同国会具有紧密联系,它运用国会来抵制这一行动。泛美航空游说单个国际航空公司,并让参议院商业委员会提出了《麦卡伦法案》(McCarran bill),迫使行政机构执行这一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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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6104 因为国内航空公司和行政机构强烈反对这项法案,它没能成为法律,泛美航空的垄断被打破(Thayer 1965:68—72)。结果促进了美国航空公司在国际航线上的竞争,但是也让美国对这些航线的管制陷入混乱。到战争中期,美国航空业和政府都意识到制定有关航空权的国际协定的必要性,开始考虑战后体系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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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6106 美国政府的国际谈判立场的发展部分来自于与泛美航空及其国会联盟的国内斗争。尽管罗斯福政府意识到组织世界航线的国际协定的需要,但是它仍然偏好竞争性航空思路。美国政府寻求将门户开放政策扩展到航空领域。因为美国飞机主导世界航空,门户开放政策能够确保美国公司保持主导。美国政府反对针对美国航空企业的歧视,并想帮助这些企业进入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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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6108 因此美国政府主张“五大自由”:(1)有不降落而飞越别国的权利自由;(2)为加油或者修理但不上下乘客的着陆权利自由;(3)从本国运载乘客到别国的权利自由;(4)从外国向本国货运的权利自由;(5)从一国向另一国运输乘客的自由。如果不采纳这些“自由”,美国航空业将处于不利地位。“五项自由成了美国民用航空政策的一部分,因为相信不受限制的货运是美国利用其特殊航空资产优势,以建立真正世界性服务的唯一方法”(Smith 19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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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6110 因此美国政府面对的核心议题——同石油案例相类似——就是民用航空在国际上如何被组织,以及政府在其中应该发挥什么作用。行政机构反对政府支持的垄断,而是强调竞争,这种立场确保政府可获得国内航空企业联盟的支持。在国际空间飞行管制问题上,行政机构反对对航线、价格或者飞行频率的任何管制,推动建立在五项自由基础上的“领空开放”思路。国内航空公司支持五项自由的想法,但是希望附加价格管制。另一方面,泛美航空想要排他的外国空间进入权和能继续自己垄断运行的国际管制。泛美航空偏好政府支持的垄断,它的国会支持者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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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06112 另一个相关议题涉及谁应当进行管制。是通过政府间协定还是产业基础的卡特尔来执行管制?行政机构倾向于前者,而国内航空企业和泛美航空偏爱后者。美国的所有主要行为体都支持“五项自由”基础上的国际空间开放,但是它们在国际管制程度和航空运行竞争程度上存在分歧(Smith 1950:129—148)。对组织民航产业的国内解决方案的探索导致了国际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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