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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情况下,民族主义更受青睐,原因有两点。首先,自由主义者过分强调个人权利的重要性,这是其理论的核心。大多数人关心权利,但这对他们来说并不是一个紧要问题,它在日常政治生活中的影响比自由主义者所认知的要有限得多。当权利与民族主义敌意所激发的激情相冲突时,它尤其有限。其次,更重要的是,民族主义比自由主义更符合人性,后者错误地将个人视为只关心自身福利的效用最大化者,而不是高度社会化的人。287民族主义建立在个人总是对自己的群体有强烈忠诚感这一正确信念基础上,它在解决几个至关重要的人类需求方面表现得更好。288这就是为什么它是现代世界中普遍存在的力量,而自由主义却不是。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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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为自由主义未能给个人提供一种共同体认知,它无法成为将一个社会凝聚在一起的黏合剂。它并不能让人们觉得自己是一个庞大而充满活力的群体的一部分,而这个群体是特殊的,值得尊重的,这对人们的心理和保持一个完整的社会而言都很重要。这个问题部分源于自由主义的特殊主义倾向——它依附于原子论的个人,这些人有权利但没有职责和义务,并且部分源于其普世主义倾向:强调不可剥夺的权利,这种权利适用于所有人,而不仅仅是某一特定群体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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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自由主义不仅没有提供一个维系社会完整的纽带,它还具有吞噬这些纽带并最终破坏社会基础的潜力。问题的根源在于,自由主义的极端个人主义及其对效用最大化的强调。它几乎没有强调培育共同体认知和关心同胞的重要性。相反,每个人都被鼓励去追求自己的私利,这是基于这样一种假设:所有人的自私行为之和就是共同利益。当代自由主义强调确保人人享有平等机会,尽管并非所有的自由主义者都支持这一目标,但这种自私自利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与之相悖。简言之,自由主义不仅对社会建设贡献不大,而且还具有破坏社会凝聚力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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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民族主义完全关乎共同体以及成员对集体的责任。与自由主义不同,它致力于创造一种归属感。它满足了个人成为一个有着丰富传统和光明未来的庞大群体的一部分的情感需要。此外,民族主义非常适合把一个社会凝聚在一起,除了在一个其构成民族相互敌对的多民族国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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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在把个人与国家联系起来这一方面做得也不好。在自由主义的叙事中,国家是个人之间社会契约的产物,它的主要任务是保护他们不受对方伤害,让他们各自追求自己的美好生活观。尽管国家致力于促进其公民享有平等机会,但一些自由主义者对这一使命提出了质疑,并且按照定义,自由主义国家对其公民生活的干预能力有限。自由主义叙事中的个人不希望对他们的国家有深刻的情感依恋,很难想象他们会为了自己的国家不顾生命。290另一方面,民族主义在个人和国家之间建立了牢固的联系。许多人强烈地倾向于为他们的民族国家而战,必要时甚至为之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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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现代世界的绝大多数人都非常关心领土。他们的身份被束缚在他们认为神圣的土地上。当然,这种观点是民族主义的核心,也是其吸引力所在。自由主义忽略了身份和领土之间的联系。乌黛·梅塔(Uday Mehta)认为:“英美自由主义传统中的政治理论家在很大程度上不仅忽视了政治身份和领土之间的联系,而且还将前者概念化,至少含蓄地否定了后者的重要性和两者之间的联系。”291土地作为私有财产对自由主义是重要的,但这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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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自由主义在塑造日常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它几乎总是位居民族主义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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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分宣扬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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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的权利主张有两个。第一,世界上绝大多数人都承认这些权利有哪些,并且认为它们是普世的和不可剥夺的,这意味着它们对世界上的每个人都同样适用,不能被给予或剥夺。第二,全世界人民都认为个人权利是真正重要的,并且应该在政治舞台上享有特权。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这两种假设。权利并非无足轻重,有人肯定会说它们应该是普世的、不可剥夺的,即使并不是任何地方都如此,但它们在特定国家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它们在这些国家构成了一个成熟传统的一部分。例如,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主要源于光荣革命的政治,通过援引“古老的权利和自由”获得了合法性。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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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不可剥夺权利的概念以特权导致了理论和证据上的问题。当你仔细考察其深层逻辑时,有三个理由可以怀疑任何广泛同意的权利主体是否存在。当你仔细观察历史记录时,它提供了大量证据来支持这种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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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的普世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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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自由主义假定在世界范围内不可能就美好生活的构成达成共识。特定的社会可能会在第一原理上达成实质性共识,但它们永远不会达成普世的共识,除非相信每个人都有基本的生存权。然而,与此同时,自由主义者坚持认为,存在一些客观上正确的个人权利,并且有可能辨别这些权利是什么,它们如何相互关联,以及它们是不可剥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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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个人权利都是关于第一原理的,这种情况怎么可能呢?它们对于定义人们如何思考和对待他们的同胞是极其重要的。因此,考虑到我们的批判能力的局限性,很难相信在权利是否不可剥夺、它们应该是什么,以及哪些应该被优先对待等问题上存在任何接近普遍共识的东西。权宜自由主义者和进步自由主义者在个人是否有平等机会的权利和更普遍的积极权利上存在根本分歧。见多识广、本意善良的公民们在堕胎权或平权行动问题上也会存在深刻分歧。这些都是关乎美好生活的事情,它们表明我们不应该期望理性会提供集体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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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进一步说,把权利放在任何政治制度的核心,就等于说最好的政治秩序是自由的政治秩序。很难想象,在没有自由主义或至少是准自由主义国家的情况下,怎么可能赋予权利以特权。政治自由主义者有时对非自由的群体或国家有着惊人的不宽容,他们认为唯一合法的政治秩序是自由的政治秩序。正如路易斯·哈茨在《美国的自由主义传统》中所阐明的那样,这种信念在美国早已广泛存在。约翰·罗尔斯的《万民法》也体现了这一点,他在书中明确指出,最好的世界是一个完全由自由民主国家组成的世界。293约翰·洛克还强调,自由社会不能容忍不按自由主义规则行事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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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当自由主义者谈论不可剥夺的权利时,他们实际上定义了何谓美好生活。他们没有对这两个主题作出有意义的区分。但是,如果自由主义的公理(受到观察所支持)是不能在第一原理上达成共识,那么就不能在个人权利问题上达成确定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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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前一章中指出,政治自由主义中存在一个悖论,根源在于它的核心既有特殊主义成分,又有一个普世主义成分。当然,特殊主义来自自由主义关于没有美好生活的真理这一信念,而普世主义则与不可剥夺权利的概念联系在一起。我强调过,这两个维度彼此是存在张力的。但是,就我此处的分析而言,这个悖论消失了,因为经恰当理解的自由主义一直以来都是特殊主义的。在个人权利上不可能有普遍共识,就像关于美好生活没有普遍共识一样,因为这两个领域之间没有任何有意义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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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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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关于权利的思考还存在第二个理论问题:其他考虑有时会让它们成为背景。当政治稳定和权利发生冲突时,人们通常会优先考虑政治稳定,这关系到他们的个人安全和福利。例如,如果权利(以及更广泛的自由民主)会导致混乱,可能意味着私有化或死亡,那么个人权利在实践中就变得不太重要,即使是在原则上支持它们的公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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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逻辑很可能适用于敌对群体之间存在根深蒂固敌意的多民族国家。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人会倾向于一个独裁的领导者,他可以压制其他派系。然而,也会存在这样的情况:一个国家出于某种原因处于动乱之中,实行自由民主制度只会让问题更加严峻。最后,个人权利有时会让位于对外在威胁的考虑。长期面临生存威胁的国家往往会成为军事独裁国家——也被称作国家安全体制——这些国家经常践踏个人权利。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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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个关于权利的理论问题涉及民族主义。根据自由主义的叙事,权利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无论身处何处。但是,这与民族主义背道而驰,在民族主义中,主权的概念意味着每个国家都可以自行决定哪些权利重要,以及它们有多重要。民族国家可能小心翼翼地捍卫它们的自决,很难想象它们在一系列权利上能够达成普遍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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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民族主义意味着将自己的群体凌驾于其他群体之上。在一个几乎完全由民族国家组成的国际体系中,大多数人会倾向于本国同胞而不是外来者。在实践中,各国不太可能给予“他者”与本国人民相同的权利,而且当民族主义变得邪恶时,它们会践踏自己不喜欢或憎恶的外国人的权利。简言之,民族主义的核心是特殊主义的,这对不可剥夺的权利的观念构成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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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说,在一个民族国家的世界里,从普遍权利的角度思考是危险的。这样做的风险是让人们觉得存在一个更高的权威——也许是某种国际机构——有权保护他们的权利。事实上,并不存在这样的实体,国家保护着个人权利,而不是某种更高的权威。汉娜·阿伦特指出了这个问题:“人的权利……被定义为‘不可剥夺的’,是因为它们本应独立于所有的政府;但事实证明,当人类没有自己的政府,而不得不依靠他们的最低权利时,没有权威可以保护他们,也没有机构愿意为他们提供担保。”295她认为,无国籍的人和居住在民族国家内不受欢迎的少数民族生活在严重的危险之中,因为没有任何执行机制来保护他们的权利,包括他们受到攻击时的生命权。她认为:“生来为人这一赤裸裸的事实就是他们最大的危险。”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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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伦特的解决办法是避免谈论普世权利,而是强调“由国家担保的权利”。在这一点上,她与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保持一致,后者“反对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相反,她主张权利“‘从国家内部’产生”。对于阿伦特来说,就像对伯克而言,“更明智的做法是依靠对权利的‘必要继承’,这种权利像生命本身一样传递给自己的孩子,可以声称自己的权利是‘英国人的权利’,而不是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297。她反对自由主义的这种普世主义成分,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生存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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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权利与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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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理性告诉我们每个人都拥有一套不可剥夺的权利,正如自由主义者所声称的,那么似乎有理由期望至少一些重要的前现代思想家会理解生活的基本事实。事实并非如此。亚里士多德、柏拉图和马基雅维利显然对自然权利没有概念。霍布斯和洛克直到17世纪才开始为自由主义奠定基础。比如本雅明·康斯坦特(Benjamin Constant)、康德和孟德斯鸠等其他人也追随他们的脚步,但许多其他政治哲学家很少关注自由主义关于个人权利的叙事,而伯克和边沁等人则明确对其提出了挑战。因此,我们甚至不能说,一旦主要思想家认识到自然权利的重要性,就会形成一个坚实的共识。从来没有一种普遍共识认为,权利是不可剥夺的或者它们是政治生活的基础。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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