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92606e+09
1702926060
1702926061 正如我们可以看到的,合作对于确保人们从任何一种物品中获益是至关重要的。前面提到的例子表明,很多解决合作问题的有效方式都包含着政府(或者其他权威,比如父母、团体以及俱乐部)所制定和执行的规则与规范。事实上,各国政府有时利用自己的权力确保物品不得随意流动。比方说,MP3音乐文件在某种意义上说属于公共物品:由于网络文件共享,防止别人获得这些文件几乎是不可能做到的事,一个人在网上下载MP3文件,并不会影响其他人下载。然而,假如音乐作品属于真正的公共物品,那么表演者和作曲家将由于”免费搭车”问题而无法靠音乐谋生计。因此,政府通过制定针对文件共享的法规,以及惩罚那些非法共享文件的人,以此来努力保护知识产权。在2009年夏天,一位波士顿大学的研究生因为下载和分享绿日乐队(Green Day)和涅槃乐队(Nirvana)的音乐作品,而被罚款67.5万美元。
1702926062
1702926063 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在国际政治中没有高于国家的权威,这就意味着,根本不存在大量的解决国际合作问题的机制。它虽然并不能使国际合作无法实现,但是造成国际合作复杂化。绿日乐队和涅槃乐队可以让美国政府去惩罚那些非法分享音乐作品的美国人,但是美国政府无法逮捕、审判和惩罚那些用家用电脑下载音乐文件的上海人。美国官员只能努力说服中国政府制定和执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有权决定自己是否这么做,尽管它必须考虑拒绝这么做所导致的国际贸易互惠性问题。
1702926064
1702926065 有意思的是,虽然国际合作一般来说比国内合作更为困难,但是绝大多数国际冲突也都是以和平方式得到解决的。只有相对较少的国际冲突升级为暴力事件。当解决冲突的努力失败之后,大多数的结果是陷入僵局或者继续采取措施寻找可以接受的解决方式。在冷战时期,大部分人都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因为冷战本身就是这样一种局面。正如我们在第五章中所了解到的,至少从两个超级大国拥有很高水平的毁灭能力这一背景看问题,冷战时期发生的暴力冲突是很少的。大多数冷战时期的暴力事件都发生在所谓的边缘地带,而且涉及冷战的”代理人”(苏联或美国所支持的附庸政权、民族解放运动以及民兵或者各种非正规军队)。虽然存在着很多没能得到解决的东西方冲突,但是其中大部分冲突只是陷于僵局,并且通过比较广泛和深入的合作协定,包括正式的协定(比如军备控制协定)和非正式协议(各种的”安全规制”),而逐步得到管理。
1702926066
1702926067 理解全球冲突与合作:理论与历史(第九版) [:1702923651]
1702926068 国际法和国际组织
1702926069
1702926070 国际法和国际组织,是世界政治中管理冲突与促进合作的两个主要手段。虽然我们已经在论述过程中多次涉及国际法与国际组织,但是在这里需要更详尽地对它们加以分析,因为许多人欢呼冷战的结束终于提供了一个实现威尔逊理想的机会,即缔造一个以国际法和国际组织来实施更加有效和可靠管理的世界。可能有人认为,新威尔逊主义者期待出现建构主义者所说的社会化与创建规范的过程,以此克服自由主义理想所面临的现实主义障碍。可以说,当今世界之所以更有秩序,就是因为在国际治理方面所取得的进步,以及和平解决冲突规范的增多与深化。然而,持最乐观态度的新威尔逊主义者对此还很不满足,今天的世界没有他们所期望的那么和平、稳定与安全。与此同时,那些悲观主义者的预言也被证明是错误的。悲观主义者曾经自信地预言,永恒的现实主义逻辑必将导致某种新的、占据主导地位的、敌对的轴心,这会阻碍任何形式的进步。
1702926071
1702926072 人们在理解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时候有时会遇到一些问题,这是由于他们把国际法和国际组织同国内法和国内政府相类比。但是,国际组织不同于国内政府,国际法也不同于国内法。国际组织并不是萌芽中的世界政府,其原因有二。其中一个原因是,大多数国际组织章程都规定要保护成员国的主权。联合国由于其成员国几乎包括世界上的所有国家,以及它具有广泛的授权以及议程,是最接近世界政府的组织,但是《联合国宪章》第2章第7条还是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换句话说,国际组织并不想取代民族国家。
1702926073
1702926074 国际组织不是萌芽中的世界政府的另外一个原因,在于国际组织本身的弱点。世界上有一个国际司法机关,即国际法院,它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由联合国选举产生,任期9年。但是,国际法院并不是世界的最高法院。各国可能拒绝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不接受它的判决。比如在20世纪80年代,国际法院判定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的布雷行为是非法的,但是里根政府拒绝接受这个判决。
1702926075
1702926076 如果我们把联合国大会比作美国的国会,那么前者就是一个十分奇特的立法机构。它遵循的原则是一个国家拥有一个投票权,但是这个原则既不体现民主,也不反映世界上的权力关系。民主的基础是一个人拥有一个投票权。而在联合国大会上,位于南印度洋上的马尔代夫群岛和中国一样,都拥有一个投票权,但是前者人口只有10万,而后者人口却有13亿。这就是说,一个马尔代夫人在联合国大会上所拥有的投票权力是一个中国人的3000倍,这显然同立法机构的民主标准不相吻合。同样地,它也没有很好地反映出权力关系,因为马尔代夫群岛在联合国大会上所拥有的权力与美国、印度或者中国相同。联合国大会的这种奇特性,使得国家不愿意让该组织通过有约束力的法律。因此,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只是决议,而不是法律。
1702926077
1702926078 最后,我们可能认为联合国秘书长相当于萌芽中的世界总统。然而,这同样也会让人产生误解。秘书长(secretary-general)是一个很弱小的行政官员,更像一个秘书(secretary),而不太像一个将军(general)。如果说秘书长有权力的话,那么他更像教皇拥有软权力,而不像一个总统那样同时拥有硬权力与软权力。我们如果试图通过与国内政府进行类比的方法来理解国际组织,那么必然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它们最好被看作是国家间进行协调与合作的框架。
1702926079
1702926080 国际法在很多重要的方面不同于国内法。国内法是立法机关和惯例的产物,有时被称为”习惯法”(common law)。国内法包括法律执行、由个人提出裁决请求(你可以自己去法庭和提出诉讼)和立法机构按程序修改法律等规定。国际公法在某种意义上说同国内法相类似,因为它也是由条约和惯例所构成的,条约是国家间的协定,惯例是国家普遍接受的行为习惯。但是,国际法在执行和裁决方面,和国内法区别很大。在执行方面,没有一个国际行政机构来确保一个国家服从法院的决定。国际政治是一个自助的体系,国际法有时是由大国来执行的。比如,在海洋法方面,曾经形成了一个惯例,即国家拥有3海里的海洋管辖权。乌拉圭在19世纪提出要扩大领海的范围,以保护其沿海捕鱼业,而当时的海上强国英国则把炮舰开到离乌拉圭沿岸3海里的海域,以此做出反应。在20世纪80年代,当利比亚企图把锡德拉湾当作本国领海的时候,美国这个当时世界上最大的海权国家把第六舰队派遣到该海域。你或许会问:“如果英国或美国违反了国际法,那么由谁来执行制裁英国或美国的法律呢?“答案在于,在自助的体系中执行国际法只是一种单向的行为。
1702926081
1702926082 在国际法中,是由国家而不是个人提出裁决请求(但设在斯特拉斯堡的欧洲法院是一个例外情况)。也就是说,并不是由世界上几十亿人口中的某个人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惟独国家才享有提出裁决请求的权利。不仅如此,除非国家自己不愿意处理某个国际争端,或者认为自己胜诉的可能性很大,否则它是不会把该争端移交给国际法院的。所以,国际法院审理的案件比较少。国际法院在20世纪90年代设立了特别法庭,审判波斯尼亚及卢旺达冲突的战争罪犯,而且一大批国家在2002年同意建立国际刑事法庭,以审判那些国家政府无法审判的、犯有战争罪行和种族灭绝罪行的人。但是一些重要国家,其中包括美国和中国,拒绝签署这个条约,因为它们认为该条约侵害了本国主权。此外,即使国家同意遵循一个共同的原则,它们还面临着一个如何解释习惯规则的难题。让我们以征用原则为例来加以说明。国家普遍接受的一个规则是,国家可以对其领土上的一家外国公司实施国有化,但必须给予该公司相应的补偿。然而,到底由谁来确定什么样的补偿是合理的呢?许多不发达国家认为少量的补偿就足够了,而富国则通常要求较多的补偿。
1702926083
1702926084 最后,即使是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决议也有很多模棱两可的地方。而且,它们不具有约束力。只有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的规定所做出的决定,才是每个成员国在法律上必须接受的。《联合国宪章》第7章是关于对和平的威胁、对和平的破坏以及侵略行为的规定。如果安理会(而不是联合国大会)认定存在一个侵略或对和平构成威胁的行为,并且要求对此行为进行制裁,那么成员国必须采取制裁措施。1990年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和美国在2001年遭受跨国恐怖袭击之后就出现过这样的情况。
1702926085
1702926086 新法规的产生过程有时是这样的:先由大型的政府间国际会议讨论和起草条约,然后各国政府签署这个条约。这类会议通常规模庞大,而且效率不高。比如20世纪70年代的海洋法会议,有一百多个国家参加,旨在制定有关12海里领海、200海里渔业专属经济区以及洋底矿藏属于人类共有遗产等规则。其中的麻烦在于,有的国家只同意条约文本的部分内容,这就使得相关的国际法规不甚明确。尽管如此,在1995年,美国为了抵制中国可能对南沙群岛一带海域提出主权要求,还是求助于国际海洋法。
1702926087
1702926088 国际法基本上反映了国际政治的分散性质(fragmented nature)。国际政治中的共同体观念是很弱的,这就意味着国家不太愿意出于履行义务或者服从权威的考虑,而遵守规则或者约束自己。由于世界上缺少一个拥有合法使用武力垄断权的全球性行政机构,主权国家处于以自助、武力和生存为特征的环境之中。当生存问题出现以后,法律通常是第二位的。
1702926089
1702926090 理解全球冲突与合作:理论与历史(第九版) [:1702923652]
1702926091 可预见性与合法性
1702926092
1702926093 然而,国际法和国际组织是国际政治现实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们可以影响国家的行为方式。国家由于如下两个原因需要国际法和国际组织:可预见性与合法性。
1702926094
1702926095 国家如同个人,总是被卷入相互间的冲突之中。国际间的交往,不管是政府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是极其广泛的,它包括贸易、旅游、外交使团以及人员跨国接触等。随着相互依存程度的加深,发生摩擦的机会也就增多。在摩擦出现后,国际法可以让政府避免冲突升级。比如,如果一位美国游客因贩运毒品而在墨西哥被捕,或者一艘英国船只与一艘挪威船只在北海相撞,或者一家日本公司指责一家印度公司侵犯其专利权,有关国家政府可能不想让这些涉及个人的争端影响国家间关系的其他方面,如果按照国际法和普遍接受的原则解决这些问题,那么就可以使得这些问题非政治化和具有可预见性。可预见性有助于增进交往,并且有序地处理因交往而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冲突。
1702926096
1702926097 合法性是国家需要国际法的第二个原因。政治不仅仅是争夺物质权力的斗争,它也是争取合法性的较量。权力与合法性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互相补充的。人既不是完全按道德原则行事,也不完全是自私自利的。有关对与错的信念是人们行为的动力,这是一个政治事实,因此合法性也就是权力的一个源泉。如果一国的行为被认为缺少合法性,那么该国就要为其政策付出更高的代价。国家希望借助国际法和国际组织来证明自己的政策具有合法性,并且指责别国的政策缺乏合法性,这会影响到它们的行为及其后果。合法性也会增强一国的软权力。
1702926098
1702926099 国际法在重大的利益冲突中,可能对国家没有什么约束力,但是它往往会影响国家政策的制定。法律是权力斗争的组成部分。也许怀疑论者会说,这些只是律师们玩的游戏而已。但是,法律并非毫无作用,因为政府总是很重视援引法律依据,或者认真地考虑国际组织的决议。这就好像一句格言所说的:“如果用邪恶的方式来表明自己是善良的,那么善良肯定要因此付出代价。“简单地说,政府的行为可能被自己提出的法律借口所束缚。
1702926100
1702926101 以联合国安理会第242号决议为例。该决议是在1967年中东战争结束后通过的,它呼吁有关国家恢复战前的边界。在此后几年里,它使得以色列对它在战争中夺取的领土之占领缺乏合法性,从而迫使以色列在联合国处于被动地位。阿拉伯国家虽然在战争中遭受失败,但是仍然能够对以色列施加压力。1976年,阿拉伯国家联盟极力促使联合国开除以色列,美国花费了很多政治资本来劝说阿拉伯国家,防止联合国大会通过开除以色列的决议。这个事例再次说明,国际组织中的合法性象征是权力斗争的组成部分。
1702926102
1702926103 一个国家在面临生死攸关的重大问题时,会使用武力这个最有效的权力形式。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国际法和国际组织对使用武力的事态只能起到很有限的作用。用国际法来处理毒品走私、海上船只相撞或者侵害专利权等是一回事,遵守国际法而使国家面临生存威胁则是另外一回事。这就是20世纪30年代集体安全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但是《联合国宪章》再次建立起了一种有所改进的集体安全制度。
1702926104
1702926105 理解全球冲突与合作:理论与历史(第九版) [:1702923653]
1702926106 联合国:集体安全与维持和平行动
1702926107
1702926108 在经典的均势体系中,战争是合法的,武力也是被允许使用的,而且它被认为有助于确保体系的稳定。在19世纪,随着技术革新导致战争更具破坏力以及民主与和平运动的兴起,有关国家采取了一些把国家组织起来以防止战争的措施。1899年,26个国家在海牙召开了和平会议。1907年,44个国家参加了第二次海牙会议。海牙会议所采取的是法律手段,与会者极力说服世界上所有的国家签署一项仲裁条约,以便通过仲裁而非使用武力来处理争端。他们也试图制定战争法规,以便在仲裁失败的情况下约束战争行为。.
1702926109
[ 上一页 ]  [ :1.70292606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