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926175
但是,有的人也会把前南斯拉夫的冲突看作是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冲突,因为旧的认同观念与神话在农村地区的影响最大,而城市群体中的很多人进行族际通婚,并且把自己视为”南斯拉夫人”,而不是塞尔维亚人、克罗地亚人或者穆斯林。一旦南斯拉夫解体和拼杀爆发之后,一些人被强加给了新的身份。一个人在1993年说过:“我一直都把自己看作是南斯拉夫人,而不是穆斯林。现在,我是一个穆斯林了,因为这是强加给我的。“一些理论家把族群冲突的原因,归结为根深蒂固和古已有之的仇恨,或者文明之间的大冲突。但是,族群间的区别,用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的话来说,就是”对细微差别的自我陶醉”。
1702926176
1702926177
为什么人们会因为细微差别而进行相互杀戮呢?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并不这样。人类总是把自己归于不同的群体之中,而且在有的时候,差别伴随着歧视与仇恨。但是,只是在极个别的情况下,这样的差别才会导致暴力。虽然并不存在着两个一模一样的冲突,但是存在着一个共同的动力,即:族群符号和神话导致分歧;经济竞争或者国家权威的削弱产生对于群体生存的忧虑;精英或者领导人借助族群信条来寻求支持;一些事件(比如1992年波斯尼亚宣布独立或者1993年4月卢旺达总统因为飞机坠毁而丧生)会引发拼杀。
1702926178
1702926179
政治学家约翰·米勒(John Mueller)强调那些借助族群神话和恐惧而达到目的的暴力群体所起的作用。在他看来,“族群战争”这个概念本身就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它意味着霍布斯所说的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而实际上”它是由很小的好战者群体所采取的行为,这些群体以某个较大实体的名义采取拼杀与杀戮行为”[6]。他认为,诉诸暴力行为的少数群体,破坏了那些比较温和的中间阶层之生活空间,并且使得病态与犯罪因素在随之而来的混乱状态中生长。斯图亚特·考夫曼(Stuart Kaufman)强调符号政治(symbolic politics)的重要作用。政客和极端主义团体利用族群符号可以煽动民众情绪的作用,来重新建构更大团体的偏好。我们在第一章所描述的经典安全困境之所以产生,是因为理性行为体之间缺少信任,以及无法在无政府状况中保证协议得到实施,从而导致严重冲突的爆发。但是,在考夫曼看来,许多族群冲突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冲突的一方或双方宁愿冲突,而不愿意合作”[7]。在诸如塞拉利昂和利比里亚这样的失败国家中,对那些教育水平低和没有工作的年轻人来说,打劫和掠夺有着极大的经济利益。族群冲突早期阶段的安全困境之所以产生,除了理性行为体在无政府结构状态中面临的困境之外,经常是由于那些崇尚暴力并从中获利的人操纵了情感符号。
1702926180
1702926182
干涉与主权
1702926183
1702926184
一些分析家认为,当存在着失败国家或者种族屠杀危险的时候,其他国家可以无视相关国家的主权,并采取出于人道主义目的的干涉行动。2005年,联合国威胁、挑战和变革问题高级小组(the United Nations High-Level Panel on Threats,Challenges and Changes)赞成”国际社会负有保护……平民不受战争和侵犯人权行为所伤害之集体责任这一规范”。该小组认为,这一责任”可以由安理会所行使,即在发生种族屠杀和其他大规模屠杀、族群清洗或者严重违法人道主义法律而主权国家无能为力或不愿意制止的情况下,授权使用军事干涉这一最后手段”。
1702926185
1702926186
干涉(intervention)是一个容易令人混淆的概念,其部分原因在于,它既是个描述性(descriptive)的概念,也是个规范性(normative)的概念。它不仅描述正在发生的事情,也做出价值判断。因此,讨论干涉问题的时候往往会涉及道义问题。不干涉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规范(norm)。不干涉是一个强有力的规范,因为它对秩序和正义都有影响。秩序限制了混乱的程度。如果基本原则得到遵守,那么国际无政府状态,即缺少一个更高权威的状态并不等同于混乱。主权和不干涉是保证在无政府世界体系中存在着秩序的两个基本原则(principles)。与此同时,不干涉同正义也有关系。国家指的是由那些享有在自己国境内共同生活权利的人所组成的共同体,其他国家的人要尊重他们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然而,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属于这种理想的国家。很多国家难以用”主权国家”这个概念加以定义。比如,在21世纪初的塞拉利昂、利比里亚和索马里,存在着集团与氏族(clan)的纷争,缺少能够有效控制整个国家的政府,甚至孩童也被迫参与战斗。因此,正义与秩序之间经常产生冲突,从而导致人们对于是否进行干涉的认识是前后不一致的。
1702926187
1702926189
干涉概念的界定
1702926190
1702926191
最为宽泛的定义为:干涉就是指影响另外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事务的外部行为。某些分析家则使用一个较为狭窄的定义:干涉是指对另外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进行强迫性的干预(forcible interference)。这种狭窄的定义仅仅是强制程度从弱到强变化的图谱之一端而已(见图6.2)。在图谱的左端,干涉可能仅仅表现为一次旨在影响另外一个国家内政的讲话。比如,1990年布什总统呼吁伊拉克人民推翻萨达姆·侯赛因的统治,1999年萨达姆号召一些阿拉伯国家的人民推翻本国政府。这样的讲话的目的在于干涉其他国家的国内政治,但是经常起不到什么作用。美国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设立了马蒂电台,播放反对古巴菲德尔·卡斯特罗的信息,但是卡斯特罗在21世纪初依然掌权。
1702926192
1702926193
1702926194
1702926195
1702926196
图6.2 干涉概念的界定
1702926197
1702926198
经济援助也可以影响另一个国家的国内事务。比如在冷战时期,美国和苏联分别向萨尔瓦多和古巴提供经济援助,目的在于影响这两个国家的内部事务。尽管贿赂是一种不合法的经济援助形式,它可以通过收买外国高级政府官员,促使相关国家改变政策。在冷战时期,美国和苏联的情报机关经常投入资源来影响外国选举的结果。同样地,在20世纪70年代,韩国政府花了很多钱,试图帮助那些较为照顾韩国利益的美国政治家在选举中获胜。
1702926199
1702926200
图谱中强度更大一点的干涉行动是派遣军事顾问。在20世纪50年代末的越南战争初期,美国的干涉行动先是经济援助,然后是军事援助。与此相类似的是,苏联和古巴向尼加拉瓜和其他”仆从”国家提供军事援助和军事顾问。另一种干涉的形式是支持反对派。比如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向萨尔瓦多以及智利民选总统的反对派提供金钱援助,苏联也在不同的时期用金钱支持欧洲国家的和平组织。最近发生的相关事件有:美国向几个从前苏联独立出来的共和国(包括乌克兰)中的民主运动提供金钱资助;叙利亚一直以来很深地介入黎巴嫩事务之中;委内瑞拉利用其石油财富影响拉美国家的选举。
1702926201
1702926202
靠近图6.2最右端的是有限军事行动。比如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轰炸利比亚,报复该国支持恐怖主义的行为。1998年,美国用巡航导弹攻击苏丹和阿富汗,以报复针对东非美国大使馆的恐怖袭击。在2001年9月11日发生针对美国的恐怖袭击之后,美国通过空中打击和向当地武装提供地面支持的方式,推翻了阿富汗塔利班政权。在2011年的”阿拉伯之春”(本书后面将对此加以详细论述)中,有18个联合国成员国提供军队,确保在内战中的利比亚设立禁飞区。图6.2最右端是大规模军事入侵或者军事占领。这样的例子包括美国1965年在多米尼加共和国、1983年在格林纳达、1989年在巴拿马以及2003年在伊拉克的行动,还有苏联1956年在匈牙利、1968年在捷克斯洛伐克以及1979年在阿富汗的行为。实际上,不只是大国才进行军事干涉。比如在1979年,坦桑尼亚出兵乌干达,越南入侵柬埔寨。1997年,小小的卢旺达有力地干涉了比它大得多的邻国——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事务,埃塞俄比亚在2007年出兵索马里。某些干涉是多边的,但通常以一国为首。比如,美国在1995年领导了联合国对海地的干涉和在1999年领导北约对科索沃的干涉,尼日利亚在20世纪90年代领导几个西非国家干涉利比里亚和塞拉利昂。
1702926203
1702926204
宽泛的干涉定义包括了图谱中所有的行为,其强制程度是由弱到强。干涉的强制程度是很重要的,因为它和当地人选择权的大小相关,因而和当地自主权受外界力量限制程度的大小有关系。
1702926205
1702926207
对干涉行为做出判断
1702926208
1702926209
对于怀疑论者来说,道义判断没有任何意义,但现实主义者、世界主义者以及国家主义者对干涉有着不同的认识。在现实主义者看来,国际政治中最基本的价值(values)是秩序与和平,最重要的制度(institution)是均势。因此,现实主义者认为,有助于维持均势和秩序的干涉行为就是正当的。在整个冷战时期,两个超级大国正是采取这样的干涉行为来维护各自的势力范围:美国在西半球的势力范围,苏联在东欧的势力范围。比如,美国在1965年干涉多米尼加共和国、在20世纪80年代干涉中美洲,其依据是不能容忍在西半球出现更多的共产党政权。而苏联则在东欧采取干涉行为,以维护当地的共产党政权。苏联人在1968年提出了”勃列日涅夫主义”,即表明苏联有权采取干涉行动,以捍卫其势力范围内的社会主义事业。现实主义者可能认为这样的干涉行动是正当的,因为它们维护了秩序,并且防止了可能因为误解或者判断失误而发生的战争,尤其是核战争。
1702926210
1702926211
相反,世界主义者看重正义。在他们看来,个人组成的社会是最重要的国际制度。因此,如果干涉行为伸张了正义,那么它就是正当的。换句话说,应该允许为了善意的目的而进行干涉。但是如何界定”善意的”之含义呢?在冷战时期,自由的世界主义者认为,诸如反对菲律宾费尔南德斯·马科斯独裁政权(1965—1986)和南非种族隔离政权(1948—1990)的干涉行为就是正当的,而保守的世界主义者则认为,反对左翼政权的干涉行为是正当的。在20世纪80年代,一些美国人宣扬”里根主义”,即针对尼加拉瓜桑地诺政权、安哥拉和莫桑比克政权的干涉行动是正当的,因为这些政权侵犯了民主权利。在20世纪90年代,随着冷战的结束,世界主义者极力支持如下的人道主义干涉行动:在索马里防止饥荒的蔓延(1992),在海地恢复民选总统的权力(1994),在波斯尼亚制止一场内战(1995),在科索沃遏止由塞尔维亚的米洛舍维奇政府挑起的”族群清洗”(1999)。同样地,他们呼吁美国干涉利比里亚(2003)和苏丹达尔富尔地区冲突(2008)。左派和右派世界主义者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即如果干涉行为伸张了个人的正义和维护了人权,那么它就是正当的。
1702926212
1702926213
在国家道义主义者的眼里,国家和人民的自主权是国际政治中最基本的价值。他们认为,最重要的制度是国家组成的社会,它拥有一定的规则和国际法。在这些行为规则中,最重要的是不干涉别国领土主权的原则。因此,在国家道义主义者看来,干涉行为基本上是不正当的,只有捍卫国家领土主权或者抵制外来侵略的战争才是正当的。然而,现实世界有时要比这复杂得多。外来侵略的性质经常是不甚明确的。例如,1967年6月,以色列军队穿过边界,首先对埃及发动了进攻。但是,人们经常认为,以色列不算是侵略者,因为它是发动一场先发制人的战争,以阻止埃及即将发动的进攻。到底谁是侵略者呢?是在边境集结军队、看上去在准备进攻以色列的埃及呢,还是在埃及发动进攻之前就开始进行攻击的以色列?
1702926214
1702926216
不干涉规则的四个例外
1702926217
1702926218
政治学家和国家道义主义者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在其著作《正义和非正义战争》中指出,尽管没有发生公然的侵略行动,但在四种情势中进行战争或者采取干涉行为可以是正当的。不干涉原则的第一个例外是先发制人的干涉行动,1967年以色列攻击埃及就是这样的一个例子。如果一个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主权面临着明显的和严重的威胁,那么这个国家就必须马上采取行动,否则的话,它以后就再也没有机会采取行动了。但是,威胁必须是迫在眉睫的。这并不意味着苏联干涉阿富汗的行为是正当的。先发制人的打击(preemptive strike)不同于预防性战争(preventive war),前者是在威胁迫在眉睫的时候发生的,后者则是在领导人确信早打不如晚打的时候爆发的。正如我们在前面所了解到的,这种预防性战争的思维影响了1914年的德国总参谋部。许多人担心,假如德国等到1916年再发动战争,那时俄国已经太强大了,“施利芬计划”将无法实施。沃尔泽所说的不干涉原则的第一个例外并不意味着允许发动预防性战争,因为德国并没有面临明显的、迫在眉睫的威胁。在本书前面所列举的反事实推理实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假如发生其他的事情,那么1914年到1916年的情势就可能大不一样。在2003年伊拉克战争中,美国的新安全理论使这种区别变得很模糊,它声称美国在进行一场先发制人的战争,而实际上美国并没有面临迫在眉睫的攻击威胁。
1702926219
1702926220
不干涉原则的第二个例外是,可以用一次干涉行动来平衡上一次的干涉行为。这个规则可以追溯到约翰·斯图尔特·穆勒和19世纪自由主义者的一个观点,即人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如果上一次发生的干涉行为使得当地人民无法决定自己的命运,那么一次反干涉行动就是正当的,因为它恢复了人民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根据穆勒的观点,只有针对上一次干涉行为的反干涉行动才是正当的,除此之外的干涉行动就是不正当的,让当地人民解决自己的问题是一个基本的原则。美国有时就是用这个理由来说明自己介入越南的行为是正当的。1979年,中国军队越过边界、对越南采取干涉行动,但在几个星期之后撤回本国。中国声称此举目的在于反击越南入侵柬埔寨的行为。
1702926221
1702926222
不干涉原则的第三个例外是,为了拯救面临大屠杀威胁的人民而采取的干涉行为是正当的。如果这些面临杀身之祸的人民不能获得解救,那么旨在尊重当地人民独立或权利的不干涉原则就失去了任何意义。坦桑尼亚入侵乌干达是在乌干达独裁者大规模屠杀当地人的时候,这个干涉行动是为了拯救面临大屠杀威胁的人民,因而是正当的。越南以类似借口,即拯救柬埔寨人民,入侵了柬埔寨。然而,并非只要发生大屠杀或者族群仇杀事件,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社会就会进行干涉。比如,美国就不愿意出兵干涉卢旺达(1994)、波斯尼亚(1992,1995)、利比里亚(1996)、塞拉利昂(1999)以及刚果(2003)等国所发生的这类事件。联合国大会在2005年通过一个决议,主张国际社会承担起保护民众免于可以避免的灾难之义务。但是,有关人道主义干涉的争议依然很大。比如在麻烦不断的苏丹达尔富尔地区,阻止族群集团屠杀行为的军事干涉行动只限于温和的维和行动。
1702926223
1702926224
不干涉原则的第四个例外是,如果一个分离主义运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那么支持它的干涉行动就是正当的。换句话说,如果某个国家中的一群人明确表示要建立一个独立国家,那么帮助他们从原来的国家中分离出去就是正当的行为,因为这样做有助于他们把自己的权利放在一起,享有作为一个国家(nation)的自主权利。然而,分离主义运动在什么时候才值得帮助呢?是否说分离主义运动获得胜利就意味着外界值得向它提供帮助呢?穆勒观点的部分含义是,一个群体为了建立一个合法的国家,它必须具备拯救自己和为自己的自由而战的能力。这样的观点至少同不干涉原则以及国家组成的社会之观念是相统一的,但它作为一个道义原则是有缺陷的,因为它意味着强权即公理。
[
上一页 ]
[ :1.702926175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