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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220 不干涉原则的第二个例外是,可以用一次干涉行动来平衡上一次的干涉行为。这个规则可以追溯到约翰·斯图尔特·穆勒和19世纪自由主义者的一个观点,即人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如果上一次发生的干涉行为使得当地人民无法决定自己的命运,那么一次反干涉行动就是正当的,因为它恢复了人民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根据穆勒的观点,只有针对上一次干涉行为的反干涉行动才是正当的,除此之外的干涉行动就是不正当的,让当地人民解决自己的问题是一个基本的原则。美国有时就是用这个理由来说明自己介入越南的行为是正当的。1979年,中国军队越过边界、对越南采取干涉行动,但在几个星期之后撤回本国。中国声称此举目的在于反击越南入侵柬埔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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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222 不干涉原则的第三个例外是,为了拯救面临大屠杀威胁的人民而采取的干涉行为是正当的。如果这些面临杀身之祸的人民不能获得解救,那么旨在尊重当地人民独立或权利的不干涉原则就失去了任何意义。坦桑尼亚入侵乌干达是在乌干达独裁者大规模屠杀当地人的时候,这个干涉行动是为了拯救面临大屠杀威胁的人民,因而是正当的。越南以类似借口,即拯救柬埔寨人民,入侵了柬埔寨。然而,并非只要发生大屠杀或者族群仇杀事件,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社会就会进行干涉。比如,美国就不愿意出兵干涉卢旺达(1994)、波斯尼亚(1992,1995)、利比里亚(1996)、塞拉利昂(1999)以及刚果(2003)等国所发生的这类事件。联合国大会在2005年通过一个决议,主张国际社会承担起保护民众免于可以避免的灾难之义务。但是,有关人道主义干涉的争议依然很大。比如在麻烦不断的苏丹达尔富尔地区,阻止族群集团屠杀行为的军事干涉行动只限于温和的维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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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224 不干涉原则的第四个例外是,如果一个分离主义运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那么支持它的干涉行动就是正当的。换句话说,如果某个国家中的一群人明确表示要建立一个独立国家,那么帮助他们从原来的国家中分离出去就是正当的行为,因为这样做有助于他们把自己的权利放在一起,享有作为一个国家(nation)的自主权利。然而,分离主义运动在什么时候才值得帮助呢?是否说分离主义运动获得胜利就意味着外界值得向它提供帮助呢?穆勒观点的部分含义是,一个群体为了建立一个合法的国家,它必须具备拯救自己和为自己的自由而战的能力。这样的观点至少同不干涉原则以及国家组成的社会之观念是相统一的,但它作为一个道义原则是有缺陷的,因为它意味着强权即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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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226 理解全球冲突与合作:理论与历史(第九版) [:1702923659]
1702926227 自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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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229 有关支持分离主义运动之干涉行动的一个问题是,“人民”(people)到底指的是什么?他们是否具有共同的生活方式?外人如何知道国家内的人群是否愿意把自己的权利交给一个共同体或者国家(state)呢?自决(self-determination)是指人们具有决定自己政治命运的权利,其最常见的表达形式就是希望建立一个国家。这是一个重要的原则,但总是存在着由谁来做决定的问题。我们来看看索马里的情况。与许多非洲国家的情况不同的是,索马里的人民基本上有着共同的语言和族群(ethnic)的背景。而毗邻的肯尼亚则由于殖民统治的原因,是由几十种族群或部落(tribes)所组成的,他们的语言背景和生活习俗差别很大。其中,在肯尼亚北部居住有索马里人。索马里声称,根据民族自决的原则,应该让肯尼亚东北部和埃塞俄比亚南部的索马里人分离出去,因为他们属于同一个民族(nation)——索马里人。肯尼亚和埃塞俄比亚对此表示反对,认为他们还处于创建多民族国家过程中。结果是在北非发生了一系列围绕索马里民族主义问题的战争。具有讽刺意味的一个结果是,索马里自己后来陷入了氏族(clam)和军阀之间的内战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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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231 投票并不总能解决民族自决的问题。首先,有一个应该在哪里投票的问题。以爱尔兰问题为例。许多年来,天主教徒声称,如果在北爱尔兰的政治区域内投票,那么占三分之二多数的新教徒将居主导地位。新教徒则认为,如果在整个爱尔兰岛的地理范围内投票,那么占三分之二多数的天主教徒将说了算。到底谁来决定在哪里投票呢?最后是借助外部的调停来解决这个问题的。另外,还有一个应该在什么时候投票的问题。在20世纪60年代,索马里人要求马上举行投票,肯尼亚则要求等40年到50年后再投票,在此期间肯尼亚要努力完成民族创建的过程,或者把部落认同塑造成肯尼亚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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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233 分离运动会给当事国的其他人造成伤害吗?分离主义者会从当事国带走多少资源,或者会给该国造成多大程度的混乱状况?比如,苏台德地区在1918年奥地利帝国解体之后被合并到捷克斯洛伐克,而那里的居民却是讲德语的德意志人。在1938年《慕尼黑协定》签署之后,苏台德地区的德意志人脱离了捷克斯洛伐克并加入德国,其结果是,原先属于捷克斯洛伐克的那个多山的边疆地区就处于德国的控制之中,这对于捷克斯洛伐克的防务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损失。让苏台德的德意志人行使民族自决权,意味着剥夺捷克斯洛伐克的军事防御能力,这样做是否正当呢?在20世纪60年代,尼日利亚的东部地区要求与尼日利亚分离,建立一个新的国家——比夫拉,但是尼日利亚其他地方的人对此表示坚决反对,其部分原因在于,尼日利亚的绝大部分石油产区位于比夫拉。他们宣称,石油属于所有尼日利亚人,而不只是属于该国东部地区。印度尼西亚对于石油资源丰富的亚齐省的分裂主张,也采取了类似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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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235 在1989年以后,自决问题在东欧和前苏联地区变得十分尖锐起来。在前苏联地区,各种族群集团(ethnic groups)要求获得自决的权利,它们中的许多族群集团在1917年到1920年间曾经享受过这样的权利。在高加索地区,阿塞拜疆人、亚美尼亚人、格鲁吉亚人、阿布哈兹人和车臣人都要求在自决的基础上建立自己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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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237 正如我们在前面所看到的,在前南斯拉夫地区,不同的族群和宗教集团采取分离主义行动和要求行使自决权。斯洛文尼亚人、塞尔维亚人和克罗地亚人在20世纪90年代初建立起了独立的共和国,但是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穆斯林却没有那么顺利。波斯尼亚战争造成了大量平民死亡,后来海牙国际法院设立了战争罪行法庭,从1996年开始审判那些负有屠杀罪责的人。然而,在冲突发生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联合国、北约以及欧盟不能就如何应对这场冲突达成一致的意见。波斯尼亚战争让国际社会感到为难的部分原因在于,人们难以判断这场冲突在多大程度上是属于波斯尼亚的克罗地亚人、塞尔维亚人和穆斯林之间的内战,在多大程度上是塞尔维亚的干涉行为?如果这场冲突不是简单的外来入侵行为,那么国际社会出面干涉的唯一理由就是防止大屠杀。巴尔干和卢旺达的情况一样,引起国际社会的一致谴责,但是在1995年北约维和部队开往冲突地区之前,国际社会一直没能就采取有效的联合行动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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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239 自决权是一个含糊不清的道义原则。伍德罗·威尔逊在1919年认为它可以解决中欧问题,但实际上导致了更多问题的产生。阿道夫·希特勒在20世纪30年代利用这一原则侵害了弱小国家。在当今世界,只有不到10%的国家属于单一族群国家,把自决权视为首要原则而不是次要原则,可能会在世界上很多地方导致灾难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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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241 对今后来说最重要的是,搞清楚决定什么以及由谁来决定。在不同群体难以生活在一起的情势中,可能允许一定程度上的决定内部事务之自主性。内部自决可以允许类似瑞士或比利时那样的文化、经济和政治自主性。如果保持这种宽松的纽带还不行的话,那么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安排友好的离婚,就像捷克斯洛伐克在1993年1月1日和平地分裂成两个主权国家一样。但是,如果不极其小心地加以处理的话,有关自决的绝对要求很可能成为暴力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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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243 总之,尽管简单、绝对的不干涉原则经常在实践中被违背,但是它依然很重要。对于不干涉原则的几种例外,必须根据具体个案以及考察动机、手段以及结果来加以判断。同样的原则适用于伊拉克战争,本书后面将对此加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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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245 理解全球冲突与合作:理论与历史(第九版) [:1702923660]
1702926246 种族灭绝与”保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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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248 我们在第二章中提到,主权国家地位需要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在这一方面,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有点像一个俱乐部:只有获得俱乐部其他成员的承认,你才可以成为俱乐部的一员。自从17世纪以来,成员标准一直处于演变之中。在过去,主权通常是防止外部干涉的屏障。而在今天,主权的此种作用已经不被那么强调。国际共同体的成员逐渐要求一国政府首先需要在其边界之内达到某些行为标准,然后别国才能遵循不干涉该国的原则。正如干预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on Intervention and State Sovereignty)报告所指出的国家主权意味着责任,国家承担着保护本国人民的主要责任。“具体来说,“当一个群体由于内战、叛乱、镇压或者国家失灵(state failure)而遭受严重伤害,以及所在国不愿意或者无力加以制止、避免此种伤害的时候,不干涉原则就让位于国际保护的责任”[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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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250 与世界政治中的重要规范变迁通常发生的情形一样,保护的责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R2P)之所以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缘于对过去的失败所做出的反应。国际共同体在卢旺达爆发种族灭绝的时候袖手旁观,以及没有及时地干涉南斯拉夫,这些都导致了一种真正的羞耻感。这很像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简称《反对种族灭绝公约》),它是对世界未能阻止希特勒暴行和防止大屠杀而做出的反应。尽管保护的责任是一个相对较新出现的原则,但它尴尬地遭遇了与《反对种族灭绝公约》类似的命运。我们的确可以说,所有那些试图使和平、正义与安全国际化的善意努力,其中包括国际联盟的建立以及1928年签署的、宣布战争为非法行为的《凯洛格—白里安条约》,都遭遇了一系列重大障碍:权力政治、自我利益以及搭便车问题。一般国家通常不愿意挑战大国。有的时候大国把防止国际共同体干涉盟友、仆从国或者卫星国的内部事务,视为自己的重大利益。国家常常担心,过快地同意授权对其他国家进行干涉,从而开创一个先例,这很可能在今后会被别国用来反对自己。不仅如此,和平、正义与安全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公共物品:由于它们对所有国家都有益,因此每个国家都希望让其他国家承担提供这些公共物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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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252 《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所遇到的问题不只限于上述那些。该公约第二条对种族灭绝行为定义如下:“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1)杀害该团体的成员;(2)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3)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成员生育;(5)强迫转移该团体之儿童至另一团体。”[9]这个定义本身为国际共同体在面对暴行时的不作为,提供了充足的依据。例如,作恶方及其同情者会声称,受害者之所以成为打击对象,是由于政治原因,而不是因为他们的民族、族群、种族或者宗教认同。他们也可以说,那些被杀死或者被迫离开家园的人,只是”间接伤害”,而不是有意加害行动的受害者。他们还可以说,“全部或局部”意味着团体中的所有成员或者几乎是所有成员,而不是指团体中的一部分成员,尽管这部分成员的人数可能达到成千上万。即便一个个案非常符合上述定义,国际共同体也可能认为,鉴于正在进行外交努力,干涉行动不切实际或者时机不成熟。其结果是,在该公约通过40多年之后,所有的国际指控都是以设立临时法庭的形式出现。这些临时法庭对种族灭绝行为提出指控,以及法庭判决本身让种族灭绝的界定得到扩展和细化(比如,强奸现在被从法律上界定为特定环境下的一种种族灭绝行为),无疑都是重要的进步象征。然而,进步过程是极其缓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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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254 保护的责任(R2P)旨在克服某些上述局限性。它主张国家具有积极和主动地干预”大规模暴行”(mass atrocity,包括但不限于公约中所界定的种族灭绝行为)的义务。然而,虽然人们开始时对这个原则的期望很高,但是它迄今为止对国内冲突的影响却是很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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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256 达尔富尔冲突是保护的责任(R2P)较早遇到的一个严峻挑战,其结果并不太令人感到鼓舞。自从2003年爆发冲突以来,可能已经有45万平民在苏丹西部这个省的族群冲突中丧生(各种死亡人数估计差别很大,苏丹政府官方公布的死亡人数是2万人)。其中大部分人是被阿拉伯民兵组织(Janjaweed militia)杀害的,该组织得到苏丹政府的支持,尽管苏丹政府不承认这一点。迄今为止,美国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唯一主张把达尔富尔冲突定性为种族灭绝行为的国家,其他国家则不愿意这么做,担心因此承担采取行动的义务。国际共同体采取的唯一有力的反应措施,就是派遣一支非洲联盟维和部队,但该部队在人数、武器装备、训练以及指挥上都很弱,也没有得到保护平民的授权。与人们普遍的认识不同,保护的责任(R2P)只是把军事干涉当作最后的手段,但是批评者声称,如果连达尔富尔冲突都不能让国际社会采取果断的行动,那么很难想象还有什么冲突会促使国际社会采取这样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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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258 2011年对利比亚内战进行的国际干涉更令人鼓舞,利比亚内战之所以爆发,是由于人民对卡扎菲(Muammar Gaddafi)专制政权不满发展成为武装起义。反对卡扎菲政权的人控制了该国东部的大部分地方以及西部的钱袋子,迫使卡扎菲政权发动进攻。卡扎菲政权凭借无法挑战的空中优势力量、强大的装甲部队,对反对派展开进攻并且不放过支持反对派的平民,预示着一场血腥大屠杀就要到来。正在这个时候,联合国安理会显示出不同寻常的果断与团结,它通过了1973号决议,以保护平民的目的在利比亚设立一个禁飞区。这是保护的责任(R2P)原则首次得到果断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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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260 1973号决议是否意味着国际共同体的态度发生重大的转变,愿意给予保护的责任(R2P)以强力支持?这还有待观察。该决议虽然把空中战斗任务视为合法的外国军事干涉行动,而且这些干涉行动成功地击溃了卡扎菲的空军,但是禁止向利比亚派遣外国地面部队。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利比亚的干涉行动属于一种折中的措施。也有人认为,联合国安理会迅速通过1973号决议并不意味着保护的责任(R2P)获得那么大的支持,而主要是因为某些成员国(主要是中国和俄罗斯)担心,假如它们不同意建立禁飞区的话,那么更严重的流血冲突会导致要求采取更严厉的干涉措施,包括派遣地面部队,而它们既不会轻易地批准这样的外国军事干涉行动,也不愿意为阻止这样的干涉行动而行使否决权。俄罗斯和中国后来的确表达了对于”使命偏离”(mission creep)的忧虑,担心使用对地攻击的战斗机打击装甲部队、后勤补给设施、指挥与控制中心、甚至卡扎菲的住所,认为它们超出了设立禁飞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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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262 世界政治中的规范变迁不可能一帆风顺,而且也不会是直线发展的。下一次再发生残暴的极权统治政权伤害其国民的暴力事件时,国际共同体可能会无所作为。然而,利比亚内战至少表明,我们不能再说保护的责任(R2P)原则只是”保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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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264 后续阅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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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266 1. Michael Walzer,Just and Unjust Wars: A Mornal Argument with Historical Illustrations (New York: Basic Books, 2006), pp.86—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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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26268 2. Gareth J. Evans,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Ending Mass Atrocity Crimes Once and for All (Washington, DC:Brookings Institution,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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