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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学派虽然队伍庞大、著述丰厚、思想深邃,但由于以美国为主导的国际关系主流思想流派的压抑,一直没有赢得与其理论地位相称的国际影响力。直到20世纪90年代,英国学派才逐渐声誉鹊起,为国际关系学界所瞩目。美国学者斯坦利·霍夫曼对英国学派的多舛命运深有感触。他在1995年亲自为布尔的代表作《无政府的社会》第二版作序,并感叹道:“《无政府的社会》现在已被广泛地奉为国际关系研究的一部经典……我们应当自问,为何如此重要的著作,在其1977年初版之时竟未能得到认可,尤其是在美国……答案是:它的英国特色与美国的方法论不相符。它对社会(尽管是无政府的)的强调无论对于以汉斯·摩根索为代表的、用权力追逐和国家竞争的眼光研究国际关系的现实主义者,还是对于追随肯尼思·华尔兹的、着重探讨国际体系的权力分配如何影响不可避免的国家间角逐的新现实主义者,都显得有些怪异。”(103)正如霍夫曼所说,目前英国学派的思想已得到英国以外的世界其他地区学者的重视。其主要代表著作纷纷再版,有关国际社会理论的评论文章也不断见诸书刊杂志。中国学者对英国学派的评介工作虽刚刚起步,但已取得了可喜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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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先明确提出“国际社会”概念的是曼宁。曼宁反对把“国际无政府状态”理解为“无秩序”、“混乱”。曼宁认为,在国际上也存在一个社会,就是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不同的是,国际社会的存在并没有以一个中央政府和强制执行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曼宁指出,国际社会不是一种经验的存在物,而是一种观念的实体。各国的官员、商人、百姓在日常生活中涉及到国际交往时都自然而然地接受“国际社会”的观念。这就足以证明国际社会的存在。曼宁不断强调,国际社会的特性不能从与国内社会的对照中推导出来,国际社会虽不像国内社会拥有中央政府,但国际社会也是有秩序的。对国际法也不能从与国内法的对比中得到理解,因为它根本不是从国内法发展而来的,这就如同乒乓球不是网球的初级形式一样。国际法的本质只能从它的社会基础——国际社会中得到把握,而国际社会的成员不是国内社会中的个人,而是国家。(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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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特笔下使用的是“国家的体系”概念,但值得注意的是,怀特的“体系”观与美国主流的“体系”论截然不同。怀特认为,美国的国际体系论是机械互动论,属于纯粹的物质层次而忽略了文化的因素。怀特的“国家的体系”观则强调,国家之间有可能因共同的文化纽带而彼此承认,并认同于它们所组成的整体。这样一个拥有共同文化的体系就不再是美国意义上的机械互动体系了,而是“国家的体系”。这里,怀特再一次用“国家的体系”阐明了“国际社会”的思想——国际社会不同于国际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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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尔的“国际社会”观一方面借鉴了曼宁和怀特的思路,同时又对前人的一些具体方法和论断作了修正。布尔淡化了曼宁研究国际社会的观念阐释法,把国际社会理论建筑在更为经验的基础上。布尔还放弃了怀特关于国际社会必须拥有共同文化纽带的论断,把它更换成共同的利益观和归属感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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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尔的国际社会理论首先从阐明国际社会的基本目标入手。布尔认为,国际社会的基本目标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任何社会都共同拥有的,另一类是国际社会独有的。关于第一类,布尔提出了限制人身暴力、保持交易信用和稳定财产权三项基本目标。关于第二类,布尔指出,保存国际体系和国际社会自身、维系国家独立和主权以及促进和平是三项基本目标。于是,两类相加,国际社会的基本目标一共包括上述六项(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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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一个国际体系是不是国际社会,要看该体系是否满足了实现这些基本目标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各国在实现这些基本目标方面享有共同利益,并形成共同利益的认同;各国之间默契地认同于一系列限定国家行为的规则,如国家体系的规则、各国共存的规则和协调国家间合作的规则;国家间应建立一系列确保上述规则行之有效的制度,如均势、国际法、外交、大国协调和战争(106)。如果一个由国家组成的体系在实现六项基本目标方面满足了这三项条件,那这个体系就可以被称作国际社会,而且在这样的国际社会中存在国际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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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社会中国际秩序的维持,布尔提出了两点耐人寻味的看法。首先,布尔认为,各国对权力和利益的追求并不一定有碍国际秩序的实现。如果各国之间的权力竞逐(即均势)能被有意识地加以利用而形成为国际协调的制度,那么,权力完全是可以用来为国际社会造福的。关于利益问题,布尔认为,即使国家之间在短期利益上常常会发生冲突,但不能否认的是,每个国家都在遵守外交惯例和条约义务方面享有共同利益。原因在于,不尊重国际规则会破坏国家之间的有效沟通,从而使国际关系中的不稳定因素增多,最终破坏国家间正常的相互期待。其次,布尔坚决反对集体安全的理论与实践,认为集体安全与均势原则相抵触,从而干扰唯有均势才能有效维护的国际秩序(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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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尔对国际社会的概念界定实际上包含了对国际体系和国际社会两概念的区分。在布尔看来,国际体系的存在仅仅要求各国的行为相互关联,而国际社会的存在还必须以上述的额外条件为前提。这也就是说,国际社会一定同时是国际体系,但国际体系并不一定同时又是国际社会。在国际社会中存在正常维持着的国际秩序,国际体系中则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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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学派并没有把学术努力仅仅停留在对国际社会基本理论的阐发上。英国学派的许多成员都把国际社会理论运用到国际社会史和国际社会的其他基本问题上去,从而形成了壮观的学术著作群。布尔和沃特森主编的《国际社会的扩展》,连同沃特森的《国际社会的演进》,对欧洲近代国际关系体系向全球扩张的过程以及世界范围内不同历史时期的国际体系或国际社会的特征作了深刻的剖析。文森特的《不干预与国际秩序》和《人权与国际关系》则对国际干预问题和人权问题作了权威的论述。卢阿德对联合国专门立项研究,其成果历经数版而不衰。盖里特·冈对近代以来“文明”的标准作了历史透视,揭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重大课题。梅奥尔用《民族主义与国际社会》一书开创了民族主义研究的新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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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学派历经数十年的埋没后,终于在90年代重新受到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界的重视,这和90年代国际关系理论的辩论形势是分不开的。80年代后期,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在共同的理性行为假设的基础上开始寻求某种综合,而后现代主义则向占主流的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发起攻击。到了90年代初,从后现代主义中分出建构主义,建构主义与主流的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虽有激烈的论辩,但已比极端形态的后现实主义温和了许多(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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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候,一些敏锐的学者发现,英国学派的思想可以为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综合提供有力的支持;另一些学者发现,英国学派的基本方法与建构主义相差无几,可以被用来抨击主流的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于是,英国学派的理论内涵顿时成为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界的热点课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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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布赞认为,布尔的国际社会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国际社会不必在各国拥有一致的文化这一基础上生成,而可以通过交往中逐渐培养出来的共同利益观和整体归属感来塑造。因此,布尔的国际社会起源观属于功能论,它完全可以在新现实主义的国际无政府状态论和新自由主义的机制理论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原因也并不难理解:新现实主义视野中的国际无政府状态是各国共同的外部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中,各国如不通过一些共同的机制协调彼此的行为,那就很可能酿成对大家都不利的灾祸。于是,在长期的交往中,各国逐渐依靠共同的利益观发展出了功能性的国际机制(109)。布赞的论点扩展了美国主流理论流派的思路,无形中扩大了英国学派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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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约翰·罗杰和弗里德里克·克拉塔其维尔却持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英国学派的国际社会理论突出的是“社会”两字。也就是说,功能性的共同利益观并不等于社会整体的归属感,两者之间还有相当的距离。新自由主义的机制理论用功能性方法研究国际关系中的“社会”因素,是在用错误的认识论去趋近社会制度这一本体论对象(110)。亚历山大·温特和雷蒙·杜瓦尔也认为英国学派的国际制度研究思路与新自由主义根本不同,前者是社会阐释论,后者是理性选择论(111)。如果仔细地考虑一下,就会发现,以上四位建构主义者之所以把英国学派理解为建构主义的同盟军,是由于他们选取的主要是曼宁和怀特国际社会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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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英国学派在新现实主义—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之间处于什么位置,就要看曼宁、怀特和布尔国际社会观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如何了。这里的难处在于,布尔虽然强调了国家间的共同利益观,同时却又包含了共同体归属感的思想;前者是功能论,后者却是社会阐释论。英国学派的“中庸之道”又一次集中体现在国际社会理论的集大成者布尔身上。同时,英国学派内部不同作者之间的思想差异也为界定英国学派的理论坐标带来了困难。但不管怎么说,英国学派对西方主流国际关系理论界的介入扩展了它自身的影响力,而它飘忽于新现实主义—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之间的理论位置更是它的思想魅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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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欧国际关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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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欧地处欧洲西北角,属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地区。整体而言,北欧的国际关系研究,尤其是理论研究,与北美和西欧等学术底蕴深厚、国际地位举足轻重的地区相比,在系统性和影响力等方面都有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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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北欧位于西方的边缘地带,历史上与西方文明的中心区域联系并不十分紧密,反映到思想文化特别是理论学术的建设上,就呈现出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研究较为薄弱,积累创新能力不足的情况。当代西方的国际关系理论,一方面是对近代以来西欧国际关系体系向全球范围不断扩展、在结构上不断演化这一历史过程的思想映照和理性抽象,另一方面,也是对近代以来西方国际关系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无论是近代以来西方国际关系体系的扩展演变,还是西方国际关系思想传统的阐扬传承,北欧显然都未能扮演中心角色。因此,北欧在探讨国际关系理论方面不如西欧活跃,是自然而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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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20世纪国际关系理论兴起发展的历史恰好与美国称霸西方的历史大致吻合,这就导致了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奉美国学者为核心的局面。不仅美国学者主导着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议事日程”,而且无形之中其他西方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关系理论如不与美国学者的节拍相合,也很难赢得一定的国际辐射力。北欧的国际地位与美国相距甚远,就连与英、法等西欧国家相比都有不小的差距,再加上北欧在国际政治中向来带有浓厚的中立色彩,北欧的国际关系研究较少地以全球国际关系的整体为考察对象,而更多地把注意力放在了本地区和欧洲范围内国际关系的事务性问题上。即使是探讨较广阔范围上的国际关系问题,也大多追求实用性、具体性和经验性。在价值取向上,北欧学者由于自己较为超脱的国际关系观察立场,习惯于对一些代表人类长远利益的重大问题作集中的探讨。如和平问题,北欧各国研究和平问题的学术机构和期刊数不胜数,在相当程度上形成了北欧国际关系研究的一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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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缺乏厚重的学术思想底蕴和对国际关系整体的抽象研究的兴趣,北欧的国际关系研究成果中能上升到理论高度且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并不多。这里要介绍的分别是约翰·加尔滕的和平理论和奥尔·沃弗的国际关系理论“大辩论”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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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加尔滕的结构主义和平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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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加尔滕(John Galtung,1930— ),是一位在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界颇负盛名的挪威学者。他积极倡导并竭力加以推广的“和平研究”,以独具匠心的结构分析法,拓宽了人们对于和平、帝国主义和世界秩序等国际关系重大课题的理解与把握。他于20世纪50年代开始深入接触印度民族英雄甘地的非暴力不合作思想,这为他以后的结构主义和平观奠定了初步的思想基础。此后,他曾任教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社会学系和智利圣地亚哥的拉美社会科学研究院,他于50年代末60年代初在挪威创建奥斯陆国际和平研究所(PRIO),并担任该所所长。由加尔滕组织创办并担任主编的学术期刊《和平研究杂志》,也逐渐发展成为堪与美国和英国的顶级刊物相媲美的一流国际关系学术杂志。加尔滕本人的一些著作则被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界广泛地认可为重要的理论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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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尔滕1971年发表在《和平研究杂志》上的《帝国主义的结构理论》一文在国际关系学术界引起了较大反响,并被收入《国际关系学的经典文献》一书(112)。1975年,他应邀为著名的“世界秩序模型工程”(WOMP)论文集《论正义的世界秩序的缔造》写下《非领土行为体与和平问题》一文,从而参与了该工程早期研究主题的设计与确定工作(113)。1980年,他又为世界秩序模型工程出版《真实的世界——一种跨国视角》一书,该书后来被著名学者威廉·奥尔森和尼科拉斯·欧纳夫赞誉为国际关系学科史上的重要路标之一(114)。1989年,美国学者约瑟夫·克鲁泽尔和詹姆斯·罗斯诺主编《世界政治的旅程——34位学术旅行家的自传体反思》,加尔滕再度受邀写下了属于自己的一章(115)。其学术地位和国际影响力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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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尔滕基本的理论贡献在于他多年的和平研究凝成的结构主义和平理论。之所以称之为“结构主义”,是因为加尔滕和平理论的特色植根于他对行为体社会观和结构社会观这两种理解社会的不同视角的明确区分。加尔滕在许多作品中都隐含地指出,美国主导下的当代国际关系研究深受西方自由主义传统的浸染,而这种自由主义传统的一大特点,同时也是一个缺陷,就是忽视事物背后恒常少变、决定事物相互关系性质的深层结构,而把注意力集中在行为体之间直接的相互关系上。这样的一种从行为体的角度看待社会的观点,必然导致关于社会改造的建议本末倒置、治标不治本,只从行为体自身下手,而完全忽略更为根本的结构性因素。与这种行为体社会观不同,加尔滕格外强调的另外一种社会观——结构社会观则把社会理解为不同的安排和布置,任何一种行为体在这样的结构环境中都不再只是它自己,同时还承担一定的角色任务;进而,它的行动也不再只是对与之发生关系的其他行为体具有意义,同时也影响着它所处的社会的整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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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尔滕对行为体社会观和结构社会观进行区分和对照,一个很重要的目标是想指出,西方的主流意识形态——自由主义的行为体社会观存在的缺陷可以通过以马克思主义为代表的其他意识形态的社会观进行弥补。因此,他无意在行为体社会观和结构社会观之间有所偏废,而是要进行某种程度的综合,从而达到更客观、更全面地认识社会的目的。对于国际关系这一最大范围的人类社会而言,行为体指的主要就是国家,而结构的含义则要依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在国际关系背景下,行为体社会观主要关注国家之间的直接互动过程,结构社会观更加重视国家间关系的本质特征即结构。尽管加尔滕试图在这两种社会观之中寻找某种理论上的平衡,但由于他的初始动机在于揭示主流的自由主义行为体社会观的弊端,而他的理论特色也在于结构主义社会观的阐发和树立,因此,把加尔滕的和平研究据以立足的理论基石称作结构主义的和平理论,既鲜明又贴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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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主义问题自列宁以来一直是国际关系研究中的一个重大课题。二战后,很多殖民地国家在政治上取得独立后却在经济发展上一度陷入困境,于是,帝国主义问题又一次以依附论的面目重新成为国际关系研讨中的热点话题。加尔滕对帝国主义问题的兴趣虽与当时依附论的兴起不无关联,但他从和平研究的角度透视帝国主义的方法与依附论有明显的分别。其一,依附论笔下的中心—边缘地区间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大多是从交换本身的角度来谈的,很少牵扯到这种交换背后的结构根源;其二,依附论有时涉及到的“结构”概念也往往是指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这与加尔滕所说的“结构”不尽相同。在加尔滕看来,帝国主义是一个纯粹的国际关系的概念,它的根源与生产关系没有多少联系。也就是说,国与国之间的帝国主义结构暴力关系植根于国与国之间的交往结构,这一交往结构限定了不同的国家所处的不同地位和所扮演的不同角色,因而决定了边缘国家受中心国家剥削的交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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