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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际机制的最大功能是“制约和调节国际社会角色的行为”(95)。它的功能性特征包括:首先,国际机制是一种主观现象,是主观的产物,它反映国际机制参与者对合法、合适、合理的道义行为的理解、期望和信念。在既具地缘又具功能性质的国际组织中国际机制最易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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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任何一种国际机制都包括决策程序的有关准则。因此在分析一种国际机制时,不仅要把握其主要的原则和准则,还要了解其决定具体政策和规则的一般准则。具体来说,就是不仅要知道谁参加该机制,什么利益占主导地位,而且还要了解进行决策、维护决策的细则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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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任何一种国际机制还包括体现正统的思想和预测行为变化的主要原则。因为这些主要原则关系到国际机制参与者的等级安排、准则的实施情况和机制的潜在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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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每种国际机制都拥有一批精英分子或集团,他(它)们是机制内的实际行为者。一般来说,各国政府是大多数国际机制的官方参与者,而政府代表又基本上都是各国的重要决策者,即精英,这些精英对国际机制的原则、准则、规则和决策程序的理解、共识,对形成和维系国际机制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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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国际机制存在于国际关系的每一个问题领域。哪里有行为发生,哪里就有机制;哪里需要调节集团或国家行为,哪里就有国际机制。经济领域最易形成国际机制,但最重要的还是国际安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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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就其不同的性质和功能,国际机制的类别可以分为三组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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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组是特定机制与一般机制。美国国际机制学者唐纳德·柏契拉和雷蒙·霍普金斯认为,任何单一的国际机制都无法囊括全球问题,但各问题领域的相互渗透、相互影响与日俱增。因此,目前国际机制出现的一个趋势是,“特定机制往往被包容在一般机制中”,如美苏战略核武器谈判机制与大国合作机制的关系。特定机制的原则和准则等体现了国际社会的“基础建筑”,一般机制的原则和准则等反映了国际社会的“上层建筑”(96)。因此,第一组两种机制的关系实际上是处理国际机制的“基础建筑”与“上层建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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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组是正式机制与非正式机制。一些国际机制是由国际组织或机构正式认可并监督实施的,它们就是正式机制,如欧洲货币体系和国际红十字会。相反地,更多的国际机制是非正式机制,它们只是参与者之间的“君子协定”,为了各自的利益达成某些联系,如70年代美苏缓和,就是双方为了控制冲突,避免核升级而建立的一种松散的机制,当然也伴随着一些监督实施手段,如热线电话和赫尔辛基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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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组是进化机制和变革机制。机制的变化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改变原则,但准则不变;二是推翻准则,以导致原则的改变。前者的变化,是在机制的程序准则之内发生,这种机制就叫做“进化机制”,这种进化现象并不带来参与者权力分配方面的变化,不影响机制的权力结构和“博弈规则”。而“变革机制”是指机制的权力机构和利益分配起了变化,本来的原则和准则也随着变化,机制内原处于劣势的参与者上升为优势者,重新确定有利于自身的新的准则和规则,这样,就开始了机制变化的新的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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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秩序是机制的结果,按照不同的秩序结果,机制又可分为自然秩序机制、协调秩序机制和强加秩序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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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秩序机制,顾名思义,是指自然形成的机制,它不需要机制参与者的有意识的合作和人为的契合,这种机制几乎完全建筑在自然秩序(不同于自然状态)的基础上,如自然形成的市场机制,以及在国际层次上形成的均势格局。它的特点是结构松散,变化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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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秩序机制具有与自然程序机制不同的特点,它以参与者有意识的赞同和支持,以及参与者经过协商均接受的原则和准则为前提。南极协议和中东和平方案均属此例。协商秩序机制又可分为全面的协商秩序机制和部分协商秩序机制。前者(如海洋公约和核裁军机制)需经过长期的、有序的、全面的谈判才能形成,后者则在国际关系领域最为普遍,主要基于实例和先例,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即可部分地形成和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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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加秩序机制的根本特点是,它是由占支配地位的参与者有意识有目的地建立的,核心问题是权力,谁强谁就有资格这样做,强者的意识强加于弱者。典型的实例是霸权机制,古代封建帝国,19世纪英国的海权机制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世界领导机制均是具体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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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讨论国际机制的基本特点时,还不能不涉及国际关系的另外三个重要概念:国家利益、国家主权和国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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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夫曼关于这方面的论述应该是最典型、最权威的了。他认为,利益、主权、限制等问题是国际机制的重要因素,但用旧时政治现实主义的原理也无法解释,需要用新的思路来加以研究。他说,对利益、主权和限制的新认识正反映了国际机制的“博弈原则”(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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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国际机制强调,国家行为所遵循的“原则、准则、规则和决策程序”必须符合总体上的国家利益,但它反对狭隘的国家利益观念,主张以合作互利的长远利益代替争夺权力的眼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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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国际机制并不意味着国家主权的转移或放弃,而是主张国家主权的“国际汇合”;它并不要求国家单方面的责任和行为,而是强调各国应担负共同责任和采取一致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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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国际机制所包括的准则和规则为国际关系行为者同时提供机遇和限制,而且侧重点是在“道义上的限制”。一方面,国际机制提供解决国际争端、实现稳定与和平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它对国际机制参与者所提出的限制不应影响发展,而是要创造有利于各国发展的“良性国际环境”,所以,认为国际机制只有限制没有发展的看法是片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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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际机制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国际机制是变数,不是常数。斯蒂芬·克拉斯纳认为,影响机制变化的因素包括“利己利益、政治权力、准则与原则,习惯与惯例和信息与知识”(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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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己利益。利己利益指一方最大限度地追求自身利益而不顾他方利益的强烈欲望。在目前国际社会里,无政府状态尚未改变,国家追求自身利益是“天经地义”的,而国际社会强调的是“合作互利的共同利益”,这就造成了国际机制的“共同利益困境”。能否克服这一困境,能否让各方变“利己利益”为理性的“合作利益”,是直接影响机制的维持和发展的一个“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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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权力。权力或实力是实现利益的保证。为实现个别利益的权力叫“特定权力”,为促进共同利益的权力叫“共同权力”。提高“共同权力”意识是国际机制发展的一个关键。美国学者以国际贸易机制为例,说明政治权力在实现“共同利益”中的作用;(1)保护贸易体制的行为者不受武力的威胁;(2)在处理进出口贸易关系的不利情况方面起缓冲和调整作用;(3)确定贸易产品的标准;(4)确定货币兑换制度;(5)帮助建立标准化的公共设施,如码头和国内交通运输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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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与原则。准则与原则体现了国际机制的最根本的特征。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不仅与某一特定问题领域直接有关的准则和原则,而且那些间接对某一特定问题领域有影响的准则和原则,也同样是机制形成、发展或者消亡的重要因素。斯蒂芬·克拉斯纳认为,主权仍是目前国际机制的最基本原则,但在有不同的机制等级里,主权的强调度有所不同,“如果主权原则有所变化,就很难想象任何国际机制会仍旧一成不变”(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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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与惯例。前三个因素是影响机制变化的主要因素,习惯与惯例和信息与知识则是影响机制变化的辅助因素。这里的“习惯”是指基于现时实践的行为常规模式,“惯例”则指基于长期实践的行为模式。机制的变化当然取决于类似权力或利益这些原则考虑的变化,但习惯与惯例的变化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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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与知识。作为辅助因素,信息和知识也对机制的变化起一定的作用。厄恩斯特·哈斯把此定义为“作为公共政策指导的技术信息的总和”(100)。它往往会被决策者广泛采用或参考,以提供实践合作协议的基础。罗伯特·杰维斯提出一个重要观点:如果没有共识,信息与知识就不会在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世界里对机制的发展有多大影响。因此,信息与知识主要应促进机制参与者之间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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