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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机制的有效性取决于参与者是否一致接受并遵守机制准则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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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机制的变化和两个基本的政治概念——权力与利益密切相关。大多数国际机制的变化源于国际权力结构和各国利益关系的变化。反过来,机制不仅能改变不同行为者拥有权力的程度,而且也能改变行为者最大限度实现自身利益的认识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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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位学者所得出的第二和最后一点结论,值得我们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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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西方学者反复强调,一方面,以共有准则为前提的国际机制与追求国家利益是一致的,它使国际关系行为者“在集体的名义下更容易实现它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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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机制内占支配地位的强国总是最有发言权,“国际机制的基本准则首先要与强国的价值标准、原则、目标、决策程序相一致”。一是利益相符,二是强国意志,这十分明显地暴露了西方国际机制论的实质,即强调以美国为中心,强调以符合美国及其盟国的利益为原则和强调以西方价值标准为准绳,这三个强调意味着什么是不言自明的:它充分地说明,国际机制论也是为“美国利益全球化”的战略目标服务的。难怪美国政府领导人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及要使美苏的合作关系“机制化”、“以美国道德价值观念为指导来改变世界”(109)。在很大程度上,国际机制论为美国的战略决策提供了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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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关于国际机制的研究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结构研究,另一类是过程研究。所谓结构研究,注重的是国际关系行为体的交往过程在权力(政治的、经济的、军事的、文化的)关系格局的影响下受到的外在限制,而过程研究注重的则是国际关系行为体交往过程本身对国际后果的影响。从这样的区别出发来判断,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国际机制属于典型的过程研究。但是,国际关系中的结构性因素对国际制度的外在限制恰恰是不容忽视的,在很多情况下,唯有综合结构分析和过程分析两者才能把握国际机制的全貌。在这里,斯特兰奇曾经向国际机制研究发出的警告仍然不算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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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国际机制论还明显地存在重形式而轻内容、偏实证而轻规范的缺陷。连基欧汉也承认:反对机制论的论调“一直不绝于耳”,批评意见认为国际机制无实质性内容和意义,只有国家才是世界政治唯一真实的实体(110)。在肯定国际机制论的作用和影响的同时,我们也不应该忽视它在理论上的这一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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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 第六节 集体安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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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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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安全是一个涉及国际关系中诸多理论和现实问题的概念,它关注当今,更重视未来,是把现实和未来相结合的一个理论问题。虽说严格意义上的集体安全并不存在,但是有许多国际现象说明集体安全思想正在影响国家的对外政策和思维方式,一些多边的、多方面的合作形式和合作思维都可以从集体安全中找到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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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安全是国际社会设想的以集体力量威慑或制止其内部可能出现的侵略者和侵略行为的办法来保护每一个国家的国家安全的一种安全保障体系。“一国为大家,大家为一国”(One for all,and all for one)是集体安全的口号。集体安全的假想是所有国家保证所有国家的安全,所有国家对付一个国家(all for all,all aganist one)。保护一国安全就是保护大家的安全,即安全共享;当一个国家受到安全威胁或侵略时,其他所有国家应像保护自己一样反对侵略者,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即风险共担。集体安全强调的是安全和风险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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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关系研究的文献和政治家的言论中,把集体安全与结盟混为一谈的情况很是普遍。有些人仅仅从其有“集体”的性质和防御性目的来界定集体安全,把它看成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的联合,也有的军事同盟自称是集体安全组织。在北约建立之初,有人干脆把它叫做“集体安全联盟”。20世纪90年代,北约并没有随着冷战的结束而解体,相反,它在地区安全中的作用有所增强;美日安全保障条约也得到重新界定,有些人就此认为,这是集体安全的成功,欧洲和东亚地区的安全与稳定有赖于北约和美日同盟这样的集体安全组织。很明显,这是对集体安全概念的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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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集体安全要看是否具有三大要素。第一,集体安全组织的成员来源具有普遍性,不管这个组织是地区性的还是全球性的。历史上公认的集体安全组织是国际联盟和联合国。虽然国际联盟自1919年成立到1946年解散从来没有在同一时刻将世界上的所有国家包括进去,但它毕竟包括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成员国来自四大洲,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普遍性(111)。联合国是全球性的国际组织,迄今为止,共有来自四大洲185个国家加入了这个国际组织。但因特殊情况,也有个别国家不是其成员国(112),但这并不能就此抹杀联合国具有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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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两次集体安全的尝试带有一定的全球性,但不能在理论和实践上否认地区性集体安全的存在。集体安全也不一定必须具有全球性,只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所有国家参加,也可以是集体安全组织。它强调的是成员国参与集体安全行动的普遍性,达到全球性就可以实现普遍性,而普遍性既适用于全球范围的国际组织,也适用于地区范围的国际组织。成员国不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安全组织就称不上是集体安全组织。因此,理论上的地区性集体安全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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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国参加集体行动的普遍性的另一个目标是加强集体的力量,参加集体制裁的国家越多,集体的力量就越壮大。“多打一”取代“单打一”,而且“多一定胜过一”。集体的绝对优势力量使侵略者相信侵略不仅要付出巨大的代价,而且必定遭到失败。集体安全客观要求的非均势局面有利于世界秩序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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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集体安全要求建立一套合法有效的防止侵略的安全机制,这是集体安全是否成功的关键。集体安全组织有权力判断战争的性质,并决定在什么时候对什么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制裁手段,有权力在什么程度上领导集体行动。集体安全体系的重要性在于,只有依靠这种权力才能毫无困难地发挥它的主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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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联盟最终没有防止世界大战的爆发,没有能力维持国际体系的现状,其失败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合法和有效的安全机制,缺少必要的“牙齿”。国际联盟盟约对战争本身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它要成员国承担在解决国际争端时不诉诸武力的义务,但又不完全禁止诉诸战争,不从事战争只能是成员国自愿的承诺,使侵略国家借口“自卫”而逃避战争责任。联合国宪章在这一问题上有明显的进步,它废弃了成员国发动战争的权利,并且废弃了诉诸战争的权利。这种战争之正义与非正义的划分给联合国行动披上了“合法”的外衣(113)。依据宪章规定只有下述两种情况使用武力才是合法的,一是单独或集体自卫;二是安理会授权或采取的行动。在战争的性质明确以后,更重要的是集体安全组织有权力召集成员国对争端之解决进行协商,对侵略国家采取什么制裁措施,以期达到制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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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集体安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内部成员国发生的侵略行为。它不同于国家间结盟式的军事组织,虽说都是为了应付国家间战争的发生,但集体安全是内向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其内部和平,它的对象是抽象的侵略者,可能是内部任何一个国家。它是一个地区性或全球性联盟,而且假定这个联盟的力量永远大于侵略者的力量,这是集体安全发挥有效作用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果它显然成为抵御外部侵略的国际组织时,它也就失去了集体安全的性质,沦落为地区性军事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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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集体安全组织必须具备上述三个基本条件,没有第一个条件,集体安全可能成为个别国家谋取私利的工具;没有第二个条件,集体安全就会沦为一种“摆设”,成为大国均势的牺牲品和大国外交的“玩偶”;没有第三个条件,集体安全无异于权力均势。这三个基本条件缺一不可。至于集体安全不能成功运作,那不是集体安全体系本身的问题,而是因为现存的国际体系仍在起作用,影响集体安全效力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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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体安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困境:集体安全无力对大国实行有效的制裁措施,也无法对付有盟国或大国支持的国家,面对侵略国家和侵略行为,成员国就是否干预或怎样干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等。那么,一个成功有效的集体安全该是怎样的?它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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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安全的前提条件可以划分主观和客观两种。主观条件指的是成员国对集体安全的一般接受能力,如绝大多数成员国积极为世界和平作贡献,反对使战争地区化的孤立主义思想;要求成员国认识到国家安全是相互依存的,对国际社会保持忠诚;即使国家利益受到暂时的损害,也要随时随地为集体安全作出牺牲;成员国对战争的性质要有一致的看法,并明确宣布参与制止侵略行为的集体行动,它并不限制成员国的自卫权利,但在使用强制手段的所有情况下应服从国际权威;成员国愿意为维持国际体系的现状而战,对参与者无歧视性。国家参与集体行动不仅具有普遍性,还具有自动性,即自动卷入集体强制行动。总的说来,集体安全要求所有国家自愿把自己的命运交给集体安全,要绝对信任集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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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劳德认为,集体安全成功的客观条件指的是全球形势应适合集体安全的运作。如集体安全中的力量配置状况应是分散的,大国的力量大致平衡对集体安全至关重要,同时成员国的普遍性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防止出现大国控制集体安全的局面,因为力量的均衡分布可能在集体安全内部造成一种非均衡的可能性,任何一个国家的力量都不会超过集体的力量。如,侵略国家往往把经济制裁看做是进攻时面对的第一道防线,而且因代价高昂就可能不会轻举妄动,而反侵略国家则可能不通过战争就使侵略者受到惩罚;集体安全还要求建立一个能够表现其基本原则的合法机构,包括建立判定侵略行为的法律体系,要求成员国在反侵略行动中的竭诚合作,赋予国际组织决定何时针对何国的制裁权力等(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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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成功的集体安全体系必须具备这些主客观条件,为什么国际联盟和联合国不能成为有效的集体安全组织,原因就在于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要符合克劳德所列举的每一个条件是很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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