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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影公众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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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规则是清晰明了的,其合法性没有受到挑战,对规则的违背行为以及违规者也是清晰可辨的,那么问题就不存在。公众支持维护法律的人,在法律运行良好的情况下,公众的支持如银行的黄金储备一样:它的存在尽人皆知,无需动用。但是,在许多情况下,规则并不是清晰明确的,或者规则的有效性遭受质疑,所有的言论主张都声称自己代表了人类的最高理想。在国与国之间、局部利益之间、不同阶级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教派之间的纷争中,可用于调节的规则缺失,使人们迷失在各种言论的迷雾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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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最难分胜负的论战中,公众被要求出面做出裁决。哪里的事实最模糊,哪里缺乏先例,哪里的事态一片混乱,公众就被请出来,做他们根本不胜任做的重要决定。公共机构无法解决的最头疼的问题都推给公众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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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情况下,公众可以使用一种调查检验的方法来判断论战中的哪一方最不愿意接受现状。这并不意味着,行家永远是行家,法庭永远公正,它只意味着,当民众不得不参与对他们而言陌生又复杂的公共事务时,调查检验是公众最可靠的办法,检验提出要求者的真诚,检验他面临严峻考验时的信心,检验在理性范围内他是否甘愿为信念而冒险。他可以质疑某项法规,但是他至少要给出替代性建议。在已有规则缺位的情况下,这可以检验他是否愿意依照法律框架行事,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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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公众舆论可选用的检验方法中,调查检验是最为普遍适用的一种方法。如果各方愿意接受它,那么,马上就会形成理性的氛围,至少可以争取时间,延缓鲁莽的行动,获得澄清问题的机会。但它的缺点是,很有可能在论战中最专横的一方将被识别并被孤立。这就是《国家联盟契约》(League of Nations)(1)和《太平洋协议草案》(Protocol for the Pacific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2)框架下存在的所谓无法裁决的问题呼吁制定的原则,这不足为奇。使用调查检验时,我们可以肯定:一定存在争议。孰是孰非还不清楚,还没相关政策可依。尽管如此,我们,这些局外的公众仍然要说,论战各方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行事。即使还缺少得出理性结论的依据,但是,我们要求各方运用理性的途径和理性的精神解决问题。我们不惜任何必要的牺牲,比如推迟他们眼下需求的满足,一方失败或者受到不公正待遇。我们之所以坚持这些原则,是因为我们维护的这个社会是建立在所有争议都能以和平方式解决的原则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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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事实并非如此,但是,我们的社会就是建立在这一原则基础上的。对这一原则,我们不得不去维护它。我们还可以用良心来维护它,尽管还会对它的一些直接后果感到困惑。由于在所有的争论中坚持理性精神,我们便会形成长期保持理性思维的习惯。在理性习惯盛行之处,没有什么观点是绝对的,没有什么人与人之间的问题是难以解决的,至少会有一种折中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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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检验是一种高明的检验,公众可以运用它的力量来扩展理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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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影公众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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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检验可用于识别有资格最先获得支持的一方,而只有当某一方拒绝接受调查时,这一作用才得以显现。如果所有各方都服从、接受调查,那么将无法识别,如果任何事件中,各方都表现出服从,那也就不必期待这个检验方法奏效了。运用舆论宣传的一方也许透明度更高,也许这是个好办法,但不幸的是,真诚并不代表智慧。那么,公众该用什么标准来判断作为解决方案的新规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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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公众并不清楚新规则是否行得通。但是,无论如何,在一个变化的世界里,没有什么规则是可以永远适用的。因此,一个规则应该便于人们在实践中清楚地发现它的不足。这个规则还必须清晰明确,以使违背规则的行为可以被轻易发现。但是,没有任何一种普遍性能够适用于所有具体事件,这也就意味着规则必须包含固有程序,以此阐释规则。因此,某一条约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特定领域需要撤离腾空,但却没有进一步阐述在具体怎样特殊的情况下,具体什么时候采取行动,那么,这个条约就是有明显缺陷的,应被废除。换言之,一个规则必须包含对自身的充分说明,以使对规则的违背无所遁形。这需要依赖实践,人类的智慧无法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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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而,规则必须无需依靠革命来弥补漏洞。对规则的修订也必须获得许可。但是,许可并非随意给予,即使变革的主张占据绝对优势,也要谨慎为之。人们通常站在他们各自的立场上申明主张,因此,为了打破僵局,规则应该为其自身修订设置一个规范的程序,并公开进行。这样做通常会破除障碍。否则,社会必定只会为部分党派群体的利益服务。这一过程有可能会因无知的、粗暴的、缺少目的性的公众的干预而产生麻烦,至少直接相关者下次再不需要请求公众的介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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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规则的修订是被允许的,但是不应该是频繁的或者无法预见的。习惯的养成和风俗的形成需要时间。演说者会在任何时候抓住机会展现自己的重要,但是一壶水不必一直沸腾,也不必因一些无关紧要的原因而搅动。由于不同的人的习惯和期待都包含在同一个制度中,所以必须要找到某种方式确保制度的稳定,而又使它不至于僵化。这可以通过提出修订规则的要求来实现,修订的要求应该是有序的,是预先给予告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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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的事例中,究竟该怎样预先告知,公众并不知道。似乎只有相关方才知道该如何最恰当地掌控事情的节奏。预先告知,需要预先多久,这对于任期时间长度不同的人而言,也各有所不同。但是,公众可以判断预先告知原则是否已经在解决方案中被清晰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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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检验一个新规则,这里有三个可供选择的标准:是否包含对自身的明确解释?是否包含对其自身修订的许可要求?是否包含提出修订意见的预先告知?这些检验标准可以用来评估规则的前景,但强调的不是规范细节,而是规范程序。一项改革如果能够经得起这些标准的检验,那么,它通常会获得广大公众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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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影公众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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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所知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受教于亚里士多德的问题:简单的标准能帮助旁观者在复杂事务中弄明白,他们应该何去何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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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中我曾提出,辩论的最大价值不在于为公众展现事情的真相,而在于让公众识别出党派偏见者。我也曾进一步指出,有缺陷的规则引发问题的产生,规则的缺陷最有可能通过公众的“认同检验”和“遵从检验”判断出来。关于规则修订的问题,我认为,通常情况下公众会支持在野党反对执政党,尽管这一总体判断会被实践中更具分析性的具体检验不断修正。作为更具分析性的检验方法,我提出了针对复杂论战的“调查检验”和针对改革的自我阐释、修正程序、提前告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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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标准既不是完美无缺,也不是最终的结论。然而,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中有多少这类的检验被运用于规则的完善,我认为,仍然会存在许多具体的公共事务无法应用这些规则来应对。我不相信公众有能力干预所有的公共问题。深信公众能够驾驭这些规则解决公共事务是愚蠢的偏见,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因此,如果以上罗列的这些检验方法,或者其他的一些能够推动规则完善的检验方法,并没有轻易解决当今所有的问题,那也不必大惊小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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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最后一招建议,如果公众不能用这些检验指导他们的行动,那么,最明智的选择就是,什么都不要做。如果能够克制住自己,保持中立,要比成为盲目的党派偏见者好得多。当事情非常复杂,或者各种关系非常微妙,或者难于理解的时候,公众并不会如前文那样理性地为纷争做出裁决,他们如果参与进来,此时最大的可能就是一头雾水、稀里糊涂。由于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能用今人的知识解决,很多有可能被解决的问题也不在公众解决问题的能力范围内。有时候问题可以随时间推移自然化解,而有时候则必需介入人的力量。所以,并不是总需要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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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公众在公共事务中的参与程度非常有限,这取决于他们的判断能力。公众的参与范围有可能随着新的、更好的标准被构想出来,或随着人们在实践中专业能力的提高而不断扩大。但是,如果没有检验,或者检验无法被运用,或者换言之,如果只有一种关于争论价值的观点,那么,旁观者所采取的任何主动行为,毫无疑问,都只是添乱而不是帮忙。公众的职责就是保持开放的思维,并耐心等待结果。一个有价值的检验方法,其本身就可以判断公众是否应该干预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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