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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总统助手以及各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一般都会活跃地寻求多数——有时是处于支持的立场上,其他时间则是处于反对一方。总统的变更——通常意味着政党轮换,可能意味着白宫支持或者反对立场的颠倒。最终,总统拥有签署或者否决法案的宪法权力,或者不签署,任由其在不含星期日的十天之内自动成为法律(如果国会已经休会,法案不会成为法律)(第一条第七款)。在寻求多数过程中的多个阶段,总统经常利用这种宣布“是”或“否”的核心权力来影响立法,例如他会威胁否决法案,除非法案作出修改;或者撤销对法案的支持,这样便有可能改变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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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方面,存在着一种通过计算一个国会会期中通过并被签署为法律的法案数量来记分的趋势。但是,因为难对付的议题必须得到解决,在重要的全国性议题上,记分的进展可能会很缓慢。将法案未能通过记为一种损失,往往会掩盖在这些议题上取得的进步。举例而言,联邦政府为了制定一项对教育项目的援助政策用了将近三十年,教育项目很久以来都是州和地方政府专门负责的领域。种族、宗教与联邦主义等议题,必须在法案最终获得国会两院大多数支持之前解决。法案在众议院中会得到通过,结果只是随后在参议院遭遇南部民主党人的阻挠议事。作为约翰逊“伟大社会”计划的一部分,《中小学教育法》最终在1965年得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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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经常能够加速这种合法化的进程。“9·11”事件之后,国会通过了《爱国者法》,这是一项全面的措施,它为总检察长提供了搜集恐怖分子情报的权力(窃听、搜查、拘禁以及其他监控措施)。参议院中的委员会听证和投票程序被绕开了;众议院议长介入众议院议事程序,将行政分支支持的法案直接提交给全体议员。最终的法案在国会两院中得到压倒性多数的支持而通过。四年之后,国会又经过数月通过了对《爱国者法》的重新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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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基本上是一项官僚性质的功能,作为行政首长的总统将会对其负责。立法者通常会对项目如何执行以及在哪里执行提供指令。但是负责适用这些指令的官僚们,依国会指令的明晰程度不同,往往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州和地方政府经常在执行国内项目时扮演主要角色,这是在责任分配方面的又一重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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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着新的冒险行动、重新组织或政策重大转向的大规模项目,可能需要数年时间才能得到有效地执行。老年保健医疗制度和医疗补助制度方案于1965年制定,它们是联邦政府进行实质性干预的主要例子,干预对象是一个多维度、半公共又缺乏同时性的医疗保障体系。1960年代开始时规模适中的项目,现在耗资则动辄以千亿美元计。2004年,处方药津贴计划被追加通过,但是在最初几个月中同样面临着严重的执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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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类型的政策执行,标志着联邦政府应对大型灾难的特征。灾难救援项目在近几十年中一直在扩展。然而,几乎从定义就能看出,应对不可预料之事很困难。2005年,墨西哥湾海岸沿岸的卡特里娜飓风便是这种情形,这次飓风或许是美国曾经遭遇过的最大的自然灾害。出于若干原因,政府被视为应对不力,这些原因包括:灾难的严重程度、三级政府中正在进行的对灾难应对机构的重要整顿、通讯和执法的中断、州和地方机构之间协调机制的缺乏以及何人主管什么问题的不确定性等。然而,这些以及其他失败之处的责任被归于小布什总统,大多数官员、大众,到最后连总统本人都持有这种观点。卡特里娜飓风的经历是不分情形的总统问责制的经典案例。这样做的一个目的是,将责任归给最适于作出变革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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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是政策活动中最为多样化的一种。每个分支都会与私人利益和私人组织一起,涉身其中。负责项目执行的行政机构通常必须向国会汇报其在达成目标方面的进展。这些机构中的监察长有调查欺诈行为和渎职行为的职责。在准备预算时,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会持续地评估项目。白宫幕僚会不断地关注项目,特别是那些与总统政策偏好相关的项目的有效性。并且,总统会经常委派专门委员会来评估项目并提出变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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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委员会也有监管项目执行情况的责任。这种监管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作为重新授权与拨款的常规举措;通过授权委员会或通过两个监管委员会(众议院监管和政府改革委员会、参议院国土安全与政府事务委员会)来展开调查;或者通过政府责任署的工作。后者是专门负责向国会提供政府项目有效性信息的立法分支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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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分支也可能被要求对项目进行评估,检验项目是否违反宪法规定。宪法第三条并没有将司法审查权专门赋予法院,但是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成功地声称,这项权力显著地暗含在宪法之中,甚至暗含在法官作出的宣誓之中(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然而,必须有个案例让法院来行使这种权威。他们不能像国会通过法律、总统签署法律那样,常规性地将宪法标准适用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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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委托人团体、传媒、智库、公共兴趣或监督团体、特别工作组以及候选人组织会持续地评估在册的项目。媒体扮演着特别重要的角色,原因主要有二:媒体相对于政治与政府的反对派角色;以及近几十年来媒体机构总量的增长。第一个原因可以由通常被视为新闻的东西予以解释——负面多于正面。第二个原因代表着传播手段的阶段性变化。不仅由于电子技术的发展,出现了新的形式,而且覆盖时间也持续不断,如24/7所显示的全天候,即一天24小时/一周7天。一个结果是,白宫通过大规模地拓展其传播活动来适应这种形势。以前只有一个新闻秘书外加一个很小的工作团队,现在则有多位助理为总统提供传播方面的协助,包括演讲稿撰写、社区拓展、总统巡回的前期工作、政策和规划方面的传播活动、公共联络以及政府间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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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协调:预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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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十年来,总统一直主导着预算过程。1921年的《预算与会计法》赋予总统在预算局(原属财政部,后属总统行政办公室,再后来更名为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协助之下准备年度预算的权力。“在美国国家历史上,1921年法案……是对政府各分支之间的权力平衡所作出的最为重要的变动之一。”[7]一项预算案在行政机构中的形成是一个多阶段的、历时近年的过程,总统与各部及机构之间不断地磋商与改进,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作为中间人游走其中。如表6.4所示,最终结果随后以预算咨文形式被提交给国会。在过去,国会中的税收、拨款和授权诸委员会几乎完全依赖于总统预算来展开工作,从未将预算规划作为一个整体通盘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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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一切都发生了变化。随着《国会预算和截留控制法》的通过,国会确立了自身的预算流程。这项法案创立了众议院和参议院预算委员会——由国会预算办公室协助,并且正式确立了一项程序来调节和监督其他委员会的工作。为按时推进程序,还设置了截止日期。但是,那些截止日期很少得到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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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4高度简化地显示了预算程序理应如何运行。如表所示,每个分支都会准备一个预算案,尽管国会中的预算案会以行政分支准备的内容为方向。国会程序以以下机构之间的磋商为特征,包括国会两院中的预算委员会,税收、拨款与审查委员会,其中国会预算办公室自始至终提供专业知识。意料之中的是,该程序紧张且充满争论,既代表着各委员会对自身权限的保护,也代表着它们所服务的利益。然而,它也通过多种方式反映出行政分支中各个机构与总统以及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之间所发生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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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4 预算程序(作者根据多种来源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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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制 预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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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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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3月→2月):历时近年的总统、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及各机构之间的改进与磋商过程。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传达总统的偏好,并负责具体调整各机构的要求以符合总统的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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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1月→2月):备妥总统预算咨文并将预算提交到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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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7月):总统提供中期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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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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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1月→4月):为期三个月的对当前预算和总统预算的审议和分类过程,涉及到国会预算办公室,各预算委员会,税收、拨款与授权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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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4月):国会通过一项同时生效的预算决议,其中包含给各委员会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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