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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总统的偏好已经被法律制定过程带来的变化所修改,总统也必须承担责任吗?这是必然的。就算是总统本来反对的计划,总统也需要担负起责任(例如,里根必须为任何他反对的任何数量的政府方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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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程设定实际上是设定政策重点的一项活动。它是一项极具政治色彩的行为,总统具有显著的宪法、机制与选举方面的优势来详细说明政策重点。他们发表国情咨文,他们由一个能够为政策重点提供详细解释的复杂官僚体系服务,他们与预算编制者紧密共事,而这些预算编制者知晓正被设定的政策重点的财务记录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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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们在利用这些优势的程度方面各不相同。决定因素包括总统的治理哲学(更为主动还是更为被动)、主要议题的性质与数量以及反对党的力量。例如,艾森豪威尔并不是强势的政策活动者;他在相对平和的时期内担任总统,面对极少的重大议题;并且,在其8年总统任期中,民主党在国会两院中占据多数席位时间长达6年。与其相反,约翰逊则在总统任期中展现出一副扩张的面貌,他必须处理日益不受欢迎的越南战争,并且其所属党派占据着国会绝对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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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如预期,在给定的三个决定因素(哲学理念、议题与反对党力量)上,二战之后的各位总统展现出多种不同的组合。里根推崇有限政府理念,试图削减税负与官僚机构的规模,并任职于相对平稳的时期,拥有8年任期中有6年由共和党人主导参议院的意想不到的优势。在任职的最初几年中,里根的议程主导了与政策相关的政治活动,其削减税负的立法成就影响着此后总统的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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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林顿与小布什的情形很有趣。前者开始时奉行雄心勃勃的政府角色观,后来则作出调整;面对很少的国内或者对外危机;并且不久便在国会中失去民主党人的多数地位。国会中的共和党人,主要是众议院议长纽特·金里奇,在1995年得到议程设定权力,但是后来眼睁睁地看着克林顿在1996年连任后重获这项权力。2000年,小布什倡导“富有同情心的保守主义”议程,作为保守主义政策重点的中间道路。这些政策重点几乎尚未落实,小布什便察觉到美国正在从相对平和时期向“9·11”后日益剧烈的危机时期转型。他持续不懈地与在国会中占微弱优势的共和党(在2001年共和党甚至失去参议院多数达到18个月之久)合作共事,这种状况在他推进政策重点时会促进激烈的党派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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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总统只有有限的政治资本,他会期待其他人来扮演议程设定者的角色。1989年,当老布什在国会山上处于弱势政治地位时,众议院议长詹姆斯·赖特(来自得克萨斯州的民主党人)便是活跃的议程设定者;1995年,当克林顿也面临这种地位时,纽特·金里奇(来自佐治亚州的共和党人)便成为活跃的议程设定者。2001年,当民主党成为参议院多数时,他们处于为参议院设定议程的位置上,这与小布什所偏好的位置很不相同。对小布什而言,更引人注目的是民主党人在2006年中期选举中接过国会两院的主导权。议程设定要求总统与反对党领袖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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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选方案形成也是行政机构本来就有的功能,主要原因在于官僚机构及其等级结构所代表的专业知识。总统及其幕僚在竞选中作出承诺,并在主政白宫期间回应各种议题。通常情况下,这些承诺缺乏详细的规划。它们有待相应的内阁部门或机构内的专家来加以拓展。与之相似,国会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也经常与国会议员的私人工作人员一道,准备对规划进行修改或者提供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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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们很少寄望于国会能够全部批准他们的备选方案,即使在总统所在政党占据国会中的明显多数时。1965年约翰逊的老年保健医疗制度提案,就由众议院筹款委员会民主党主席威尔伯·米尔斯(来自阿肯色州的民主党人)进行了大幅修改。另一个医疗改革的例子:尽管民主党占据多数席位,克林顿的全国改革方案还是在国会两院都遭到否决。众议院与参议院民主党人设计替代方案的努力也徘徊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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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重要议题,一般还是由总统来说:“让我们从这里开始着手。”每一位高层官僚和国会议员都有一个装满备选方案的抽屉(在今天,更可能是一个硬盘)。然而,这些人都没有总统那样的威望,也没有宣传其备选方案的受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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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化是一项备选方案(经常是一种妥协)得到批准的过程。这基本上是一项立法功能,尽管当法案向前推进时,总统及其幕僚也会积极地参与其中。多数支持的获得,要经过各委员会和参众两院内部的一系列阶段,以及两院之间的会谈。这个过程可能会持续数月,甚至会延续数年。对某些争议性提案来说,并不罕见的是,在达成最终通过法案所要求的所有立场的协调一致之前,国会需要多次重复这些阶段。因为参议院中有阻挠议事程序,在法院通过法案可能需要绝大多数的支持(60%)。并且,根据宪法条款,缔结条约需要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的赞同,宪法修正案或者推翻总统的否决则需要国会两院三分之二多数的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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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总统助手以及各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一般都会活跃地寻求多数——有时是处于支持的立场上,其他时间则是处于反对一方。总统的变更——通常意味着政党轮换,可能意味着白宫支持或者反对立场的颠倒。最终,总统拥有签署或者否决法案的宪法权力,或者不签署,任由其在不含星期日的十天之内自动成为法律(如果国会已经休会,法案不会成为法律)(第一条第七款)。在寻求多数过程中的多个阶段,总统经常利用这种宣布“是”或“否”的核心权力来影响立法,例如他会威胁否决法案,除非法案作出修改;或者撤销对法案的支持,这样便有可能改变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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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方面,存在着一种通过计算一个国会会期中通过并被签署为法律的法案数量来记分的趋势。但是,因为难对付的议题必须得到解决,在重要的全国性议题上,记分的进展可能会很缓慢。将法案未能通过记为一种损失,往往会掩盖在这些议题上取得的进步。举例而言,联邦政府为了制定一项对教育项目的援助政策用了将近三十年,教育项目很久以来都是州和地方政府专门负责的领域。种族、宗教与联邦主义等议题,必须在法案最终获得国会两院大多数支持之前解决。法案在众议院中会得到通过,结果只是随后在参议院遭遇南部民主党人的阻挠议事。作为约翰逊“伟大社会”计划的一部分,《中小学教育法》最终在1965年得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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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经常能够加速这种合法化的进程。“9·11”事件之后,国会通过了《爱国者法》,这是一项全面的措施,它为总检察长提供了搜集恐怖分子情报的权力(窃听、搜查、拘禁以及其他监控措施)。参议院中的委员会听证和投票程序被绕开了;众议院议长介入众议院议事程序,将行政分支支持的法案直接提交给全体议员。最终的法案在国会两院中得到压倒性多数的支持而通过。四年之后,国会又经过数月通过了对《爱国者法》的重新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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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基本上是一项官僚性质的功能,作为行政首长的总统将会对其负责。立法者通常会对项目如何执行以及在哪里执行提供指令。但是负责适用这些指令的官僚们,依国会指令的明晰程度不同,往往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州和地方政府经常在执行国内项目时扮演主要角色,这是在责任分配方面的又一重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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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着新的冒险行动、重新组织或政策重大转向的大规模项目,可能需要数年时间才能得到有效地执行。老年保健医疗制度和医疗补助制度方案于1965年制定,它们是联邦政府进行实质性干预的主要例子,干预对象是一个多维度、半公共又缺乏同时性的医疗保障体系。1960年代开始时规模适中的项目,现在耗资则动辄以千亿美元计。2004年,处方药津贴计划被追加通过,但是在最初几个月中同样面临着严重的执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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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类型的政策执行,标志着联邦政府应对大型灾难的特征。灾难救援项目在近几十年中一直在扩展。然而,几乎从定义就能看出,应对不可预料之事很困难。2005年,墨西哥湾海岸沿岸的卡特里娜飓风便是这种情形,这次飓风或许是美国曾经遭遇过的最大的自然灾害。出于若干原因,政府被视为应对不力,这些原因包括:灾难的严重程度、三级政府中正在进行的对灾难应对机构的重要整顿、通讯和执法的中断、州和地方机构之间协调机制的缺乏以及何人主管什么问题的不确定性等。然而,这些以及其他失败之处的责任被归于小布什总统,大多数官员、大众,到最后连总统本人都持有这种观点。卡特里娜飓风的经历是不分情形的总统问责制的经典案例。这样做的一个目的是,将责任归给最适于作出变革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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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是政策活动中最为多样化的一种。每个分支都会与私人利益和私人组织一起,涉身其中。负责项目执行的行政机构通常必须向国会汇报其在达成目标方面的进展。这些机构中的监察长有调查欺诈行为和渎职行为的职责。在准备预算时,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会持续地评估项目。白宫幕僚会不断地关注项目,特别是那些与总统政策偏好相关的项目的有效性。并且,总统会经常委派专门委员会来评估项目并提出变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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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委员会也有监管项目执行情况的责任。这种监管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作为重新授权与拨款的常规举措;通过授权委员会或通过两个监管委员会(众议院监管和政府改革委员会、参议院国土安全与政府事务委员会)来展开调查;或者通过政府责任署的工作。后者是专门负责向国会提供政府项目有效性信息的立法分支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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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分支也可能被要求对项目进行评估,检验项目是否违反宪法规定。宪法第三条并没有将司法审查权专门赋予法院,但是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成功地声称,这项权力显著地暗含在宪法之中,甚至暗含在法官作出的宣誓之中(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然而,必须有个案例让法院来行使这种权威。他们不能像国会通过法律、总统签署法律那样,常规性地将宪法标准适用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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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委托人团体、传媒、智库、公共兴趣或监督团体、特别工作组以及候选人组织会持续地评估在册的项目。媒体扮演着特别重要的角色,原因主要有二:媒体相对于政治与政府的反对派角色;以及近几十年来媒体机构总量的增长。第一个原因可以由通常被视为新闻的东西予以解释——负面多于正面。第二个原因代表着传播手段的阶段性变化。不仅由于电子技术的发展,出现了新的形式,而且覆盖时间也持续不断,如24/7所显示的全天候,即一天24小时/一周7天。一个结果是,白宫通过大规模地拓展其传播活动来适应这种形势。以前只有一个新闻秘书外加一个很小的工作团队,现在则有多位助理为总统提供传播方面的协助,包括演讲稿撰写、社区拓展、总统巡回的前期工作、政策和规划方面的传播活动、公共联络以及政府间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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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协调:预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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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十年来,总统一直主导着预算过程。1921年的《预算与会计法》赋予总统在预算局(原属财政部,后属总统行政办公室,再后来更名为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协助之下准备年度预算的权力。“在美国国家历史上,1921年法案……是对政府各分支之间的权力平衡所作出的最为重要的变动之一。”[7]一项预算案在行政机构中的形成是一个多阶段的、历时近年的过程,总统与各部及机构之间不断地磋商与改进,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作为中间人游走其中。如表6.4所示,最终结果随后以预算咨文形式被提交给国会。在过去,国会中的税收、拨款和授权诸委员会几乎完全依赖于总统预算来展开工作,从未将预算规划作为一个整体通盘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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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一切都发生了变化。随着《国会预算和截留控制法》的通过,国会确立了自身的预算流程。这项法案创立了众议院和参议院预算委员会——由国会预算办公室协助,并且正式确立了一项程序来调节和监督其他委员会的工作。为按时推进程序,还设置了截止日期。但是,那些截止日期很少得到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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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4高度简化地显示了预算程序理应如何运行。如表所示,每个分支都会准备一个预算案,尽管国会中的预算案会以行政分支准备的内容为方向。国会程序以以下机构之间的磋商为特征,包括国会两院中的预算委员会,税收、拨款与审查委员会,其中国会预算办公室自始至终提供专业知识。意料之中的是,该程序紧张且充满争论,既代表着各委员会对自身权限的保护,也代表着它们所服务的利益。然而,它也通过多种方式反映出行政分支中各个机构与总统以及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之间所发生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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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4 预算程序(作者根据多种来源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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