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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2864 国防部公开来源情报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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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2866 国防部公开来源情报理事会是国防部管理公开来源情报(DoD OSINT)的主要机制,其会长由国防部情报局局长任命。理事会其他成员包括:由主管情报的副国防部长任命的一名代表、国家安全局代表、国家地理空间情报局代表、军方代表、作战司令部的司令、负责采购、技术和后勤的副国防部长以及负责网络与信息整合的助理国防部长。该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在国防部公开来源情报计划和活动的实施过程中负责事务协调与化解冲突;(2)负责协调与国家公开来源情报委员会开展的活动并提供建议;(3)为国防部公开来源情报的搜集要求设置优先级别;(4)为国防部公开来源情报的搜集制定战略指导。它有权建立工作小组帮助推动具体计划的协调与执行。该理事会还负责向主管情报的副国防部长汇报工作,并为促进国防部公开来源情报计划、活动和制度的效果和效率提出建设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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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2868 美国情报界(第7版) [:1702968454]
1702972869 参谋长联席会议侦察行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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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2871 卫星侦察活动相对来说是属于非入侵性的,因为它不要求实际进入目标国的领空。而且,除俄罗斯和中国以外,没有国家有能力摧毁美国的卫星。即使是在冷战期间的苏联,用这种明显的方式执行卫星侦察活动,其成本也是要远远超过潜在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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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2873 即使是使用飞机飞越天空、海洋或是用潜水艇接近别国国界,都很有可能引发国际事件。在冷战初期,使用侦察机接近或穿越苏联东欧领土实施针对苏联的侦察活动或是搜集各种情报的行为,也是伴随着巨大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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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2875 多年以来,由空中或海上侦查任务导致的冲突事件时有发生。1962年古巴导弹危机期间,一架U-2侦察机偏离航线进入苏联领空,而另一架飞机则在飞越古巴境内时被击落;1967年,美国“自由”号间谍船在搜集信号情报过程中被以色列空军击沉;1968年,美国“普韦布洛”号通用环境研究舰在朝鲜东海海域搜集信号情报时被朝鲜击沉;1969年,美国“EC-121型”侦察机在同一海域被朝鲜击落。此外,还有前文提到的朝鲜曾不断尝试击落“SR-71型”侦察机,后来又在2003年试图将“RC-135型”侦察机迫降在朝鲜。在前文的第七和第八章中提到的美国侦察机多次遭遇中国战斗机,包括:中国战斗机迫使美国EP-3型侦察机降落在海南机场,2011年U-2侦察机与中国战斗机在台湾海峡遭遇等。以及2014年的一次事件,当时,中国一架歼-11在海南岛上空与P-8反潜侦察机遭遇,两机飞行间距小于90英尺。另外,若干事件涉及执行侦察任务的美国潜艇,包括与苏联/俄罗斯潜艇的碰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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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2877 对于这样敏感行动的管理引发了很多思考。很多任务的提出与执行都是为了满足联合军事司令部的工作需要,而其他的一些任务则是为了搜集对本国有利的情报。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这样的情报搜集活动都有可能引发国际事件,因此需要国家层面的批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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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2879 出于联合司令部要求而进行的情报搜集任务都要经过监管办公室和部门的层层审批,这样的审批是从司令部的联合侦查中心开始的。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国家联合侦查中心(JRC)都作为参谋长联席会议的实际操作部门,与国家联合军事情报中心共同工作。联合侦查中心建立于1960年10月24日,在此之前的1960年5月1日,美国在苏联损失了一架U-2侦察机,后来在1960年7月1日又在巴伦支海损失了一架RB-47型侦察机,时任美国总统德怀特·D·艾森豪威尔为防止类似惨剧不断重复发生,因此设立了参谋长联席会议。后来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联合侦查中心还是参谋长联席会议的行动处,与国家联合军事情报中心共同工作。联合侦查中心扮演者侦查计划的审批机关的角色。该中心还制作了一份“厚达几英寸、内容充满了技术数据与图片”的联合侦查行动计划表,用以监视任务进程,并向国家军事指挥中心提供实时的军事力量部署、任务活动情况等与侦查相关的信息。图18.2参谋长联席会议侦查部门组织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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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2881 图18.2 参谋长联席会议侦查部门组织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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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2886 联合侦查中心行使以下几个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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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2888 ●就联合司令部长官提出的和其他政府机构提出的侦查计划、项目和日程等进行接收、审查、评估,并向参谋长联席会议提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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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2890 ●为特别重要或敏感度高的侦查行动的执行提供计划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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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2892 ●审查情报支持计划,为服务于跨部门合作的打击行动的事前侦查活动准备政策指引、计划并进行分析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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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2894 ●监视联合侦查中心批准的任务,确保所有事项得到相关部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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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2896 ●展示和平时期军事侦查和其他一些敏感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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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2899 国防情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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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2901 1974年,国防情报局局长丹尼尔·O·格拉汉姆中将组建了一支由国防情报官所组成的队伍,这是与1973年中央情报局长威廉·科尔比所建立的国家情报官体系相对应的机制。国防情报官队伍是国防情报局局长在重要情报事务上的高级代表。至2003年,受“9·11事件”和伊拉克、阿富汗两场战争的影响,国防情报局正面临转型,国防情报官的角色作用因此被削弱。国防情报局局长洛维尔·雅各布分解了国防情报官队伍的职能,并将其职责移交给情报分析处(Directorate of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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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2903 2008年7月,国防情报局局长迈克尔·梅普尔恢复了国防情报官队伍。2012年,国防情报局副局长具体解释了国防情报官队伍的三项主要职能。国防情报官队伍是国防情报局情报事务的主要顾问,他们主要负责提供情报分析、了解情报搜集要求以及情报缺口所在以及有效利用现有情报。此外,在国会和政府机构面前,国防情报官队伍是重要的国防情报代表,他们所起到的作用与国家情报总监下属的国家情报主管人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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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2905 至2012年春天,国防情报官队伍中有8位成员,所负责的地区和领域分别为拉丁美洲、欧洲与北约国家、南亚、欧亚大陆、东亚、中东与北非、非洲以及网络社会。在此之前,这8位国防情报官分别就职于国防情报局、作战司令部以及其他情报系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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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2908 国防部指令和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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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2910 国防部涉及情报事务的最重要的管理规则是国防部指令、指示与指令型备忘录(DTMs),它们关系到情报活动(如人力情报)和具体组织(如国家安全局)的情报政策、工作程序与工作职责。国防部于1983年11月18日发布的国防部第C-5230.23号指令“情报信息披露政策”具体规定了不同国防部官员在情报信息披露过程中的不同职责,例如,国防情报局局长“应做好国防部内部协调工作,并协调向高级别外交官披露涉密情报的事宜”,国防部主管政策研究的副国防部长“应在国防部各部门因为机密情报向高级别外交官披露的事宜而产生冲突时,妥善解决冲突”——这项工作后来毫无疑问地被转交给了主管情报工作的副国防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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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72912 其他与海外情报政策及海外情报活动有关的国防部指令、指示和指令型备忘录(DTMs)还包括《国防部情报活动指令》(发布于2007年8月27日的第5240.1号指令);《国防部存疑情报活动与重要/高敏感事务报告制度指引的备忘录》(发布于2009年6月17日的第DTM 08-052号指令型备忘录);《国防部情报活动及情报相关敏感活动的监督、协调、评估与报告的指示》(发布于2011年9月27日的O-5100.94号指示);《信号情报指令》(发布于2008年9月15日的O-3115.07号指令);《测量情报与署名情报指示》(发布于2009年4月22日的5105.58号指示);《军事情报计划指令》(发布于2008年11月14日的5205.12号指令);《公开来源情报指示》(发布于2010年8月24日的3115.12号指示);《民用航空情报指示》(发布于2011年7月29日的3115.14号指示);《地理空间情报指示》(发布于2011年11月6日的3115.15号指示);《国防部生物计量情报(BEI)与司法鉴定情报(FEI)的指示》(发布于2012年5月25日的O-3300.04号指示);《国防部海外军事情报搜集活动(FORMICA)指示》(发布于2009年1月22日的C-5205.01号指示);《海外材料计划的指令》(发布于2011年12月30日的S-3325.01号指令);《国家情报搜集权利转移的指令》(发布于2009年3月16日的S-3325.02号指令);《国防部文档和媒体的开发与利用(DOMEX)的指令》(发布于2011年1月1日的3300.03号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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