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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9.1 美国信号情报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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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的美国信号情报指令还有:USSID AP2231,《海上舰艇信号情报定向》(2008年12月9日);USSID FA6001,《信号情报关系第二方》(2012年8月22日);USSID FA6101,《信号情报关系第三方》(2007年10月31日);USSID CR610,《信号情报制作和原始信号情报获取》(2005年8月25日);USSID SP0009,《东道国搜集》(2011年10月28日);USSIDDA3110,《搜集管理程序》;USSID DA3620,《搜集到的信号数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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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国防部长是执行代理人,但副国防部长被指定代表他行使职权,而且国家安全局长是美国信号情报活动、需求和优先权的项目管理人,这两点是由执行委员会和国家信号情报委员会设定的。国家信号情报委员会是一系列前任委员会的继承者。1950年之前,在国家安全局建立以前,该项工作被分给了武装力量安全机构委员会的情报需求委员会(Armed Forces Security Agency Council’s Intelligence Requirements Committee, AFSAC/IRC),和美国通信情报委员会的情报委员会(U.S.Communications Intelligence Board’s Intelligence Committee, USCIB/IC)。AFSAC/IRC主要负责为拦截军事通信量确定目标和优先权;后者则主要关注非军事的通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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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安全局的建立,发布于1952年12月9日的NSCID第9号重新设定USCIB在国家安全委员会通讯情报特别委员会指导下工作,该特别委员会由国务卿、国防部长和司法部长组成,由中央情报局长负责协助工作。1958年,USCIB和情报顾问委员会(Intelligence Advisory Committee)被并入美国情报董事会,成立了两个新的委员会:通信情报委员会和电子情报委员会(依据于1958年10月21日签发的两个不同的指令,DCID 6/1和DCID 6/2)。1962年5月31日签发的DCID 6/1将ELINT委员会和通讯委员会合并成立了信号情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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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号情报委员会的职责(如现在所知)是广泛的,如图19.1中翻印的1982年5月12日DCID 6/1所示。这些职责包括了为信号情报搜集需求制定具体规划,监控美国和外国合作信号情报机构的响应能力,制定实施信号情报联络和安全获取信号情报信息的政策。在1993财政年度,信号情报委员会的重点活动包括为信号情报卫星开发了新的架构,评估和批准了选定的盟友关系,评估了外国军售需求,还进行了几次特殊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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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9.1 中央情报主任指令(DCID)6/1,《信号情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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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1947年国家安全法案第102项的条款和行政命令第12333号,现成立信号情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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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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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情报委员会的使命是为中央情报局长和国家安全局局长提供咨询和协助,按照行政命令第12333号所规定的,分担他们的信号情报职责与责任,并且监控和协助情报界内部完成DCI所制定目标的协调工作,以及提高情报界信号情报资源的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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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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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央情报副主任的总体指导下,信号情报委员会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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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为中央情报局长制定信号情报需求、优先性和目标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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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根据DCI的目标和优先性,制定对通讯情报、电子情报、外国仪器信号,非红外成像,相干光,非核电磁脉冲(EMP)等来源的搜集需要和利用需要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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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说明将为资源项目规划、任务策划和上报提供指导。每份说明必须要考虑实践限制,成本和风险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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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监控和评估当前和规划中的美国和外国合作信号情报资源对美国情报信息需求的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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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监控情报用户提出的信息需求对信号情报项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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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信号情报或从中获取信息的传播和清除以及将信号情报或从中获取信息的披露公布给外国政府或有美国政府参与的国际组织,提供咨询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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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制定并推荐中央情报局长政策、指令和指导,以实施与它国政府的信号情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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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向中央情报局长评估和报告向外国政府提供密码协助对当前和未来的美国信号情报能力的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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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审查、制定和推荐中央情报局长政策,通过分类和区分,以保护通讯情报,电子情报和其它信号情报,或者保护有关它们的信息或获取自它们的信息,以及审查、制定和推荐使美国政府的情报界外机构能够接收和使用信号情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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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情报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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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委员会主席的要求,情报界成员单位应该在中央情报局长批准的安全保护原则内,提供与委员会使命和职能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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