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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与反革命: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国政治 三 “杀鸡吓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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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审判陈嘉谟和刘玉春,专门制定一个法律条例;为了审判陈嘉谟和刘玉春,专门成立一个“人民审判委员会”。就《反革命罪条例》的严厉性而言,陈、刘两人定处极刑;就审判现场的气势而论,陈、刘更是难逃法网。然而最终的结果却大出人们的意料。2月10日的审判,虽然大张旗鼓,声势浩大,却以“择日再判”而收场。而所谓“择日再判”实际成为“不了了之”的遁词。而这一切,似乎早有“预谋”。就在审判前夕,审判委员会主席徐谦已向外界透露,将对陈、刘“从宽发落”。[42]这意味着,法庭煞有介事的审问,不过是一场精心安排的“政治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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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政府对陈、刘何以审而不判,各方说法不一。当时外间猜测,是为了“怀柔”北洋军队,以广招徕。只是武汉“民众”强烈要求公审,不审不足以平民愤,于是审判乃成了一场政治“表演”。另一方面,这个时期的革命党人,其对中国旧的道德伦理,可能仍怀有相当的敬畏。“忠诚”、“孝顺”、“服从”,正是中国传统伦理所推崇的“美德”。亦因为此,刘玉春死守孤城时的“勇烈”,刘被俘后的“可杀不可辱”及在法庭上的“凛然大气”,一再博得社会舆论的同情。即使在北伐军一方,亦不乏“佩服”刘玉春,甚至称许他为“英雄”者。[43]据刘玉春称,他被俘后,不仅没有被虐待,反而受到礼遇。蒋介石、唐生智、张发奎等北伐军将领或遣人问候,或亲到其居处慰问。[44]包惠僧在回忆录中,也认为刘玉春是一个“硬汉”,并称“刘玉春的为人处事,得到很多人的同情,邓演达对他还有点爱才之意;但刘玉春愿意当俘虏,不愿意当降将,结果把他同陈嘉谟一起关了几个月释放了”。[45]宁汉分裂后,武汉方面的唐生智、张发奎有意起用刘玉春襄助军事,任命刘玉春为军事参议、北路总指挥。未久,宁汉合流,唐生智宣布下野,刘玉春辞职北返,隐居天津,于1932年5月逝世。陈嘉谟亦于宁汉分裂后获释,抗战时死于天津。[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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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临时联席会议的速记录清楚显示,《反革命罪条例》完全是为审判陈嘉谟和刘玉春而制定的。陈、刘作为中国历史上最早被审判的“反革命犯”应无疑义。本章最初的写作计划亦到此为止。然而,当笔者翻阅苏联人巴库林写的《中国大革命武汉时期见闻录》时,有一段文字分外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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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七年二月五日于汉口:昨天,留在武汉的一部分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开会,制定了同反动派进行斗争的政治纲领……政府制定了惩治反革命罪条例,该条例规定对最轻微的反革命罪得判处三至十年徒刑或死刑。政府表面上把颁布条例的时间有意安排在审判在武昌被俘的吴佩孚部将陈嘉谟及其他将领的时候,其实是想从政治上阻吓蒋介石。[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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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文字无疑提示,在历史的表象背后,可能另有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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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证”难立,到处搜寻佐证史料,一直没有结果。蒋介石日记在美国斯坦福大学开放后,笔者前往查阅。在蒋介石1927年2月17日的日记中,发现如下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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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时半起床,静坐,批阅,会客。下午看书,会客。汉口联席会定反革命罪各则,以及各种宣传,对余与静江兄攻击,几无完肤,名余为独裁制,名静为昏庸,除CP以外,无一非反革命,必欲使我党党员各个击破殆尽。所恨者,本党党员谄奉、卑污、趋炎附势、执迷不悟之徒,其罪恶比敌尤甚也。[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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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日记显示,当时在南昌的蒋介石已经洞察到,武汉临时联席会议制定《反革命罪条例》,其实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这与巴库林的说法正相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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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有必要对当时的历史背景有所交待。随着北伐军事的节节推进,南方革命队伍的分裂之象日趋显露。矛盾主要在国共两党之间展开,同时也牵涉国民党内部的派系倾轧。大体言之,在北伐出师初期,苏俄和中共力图使国民党内的权力格局恢复到中山舰事件以前的局面,争取由国民党左派和共产党人重新联合执政。[49]1926年10月,国民革命军克复武汉以后,革命势力向长江流域进展,武汉因其地理位置之重要,有望继广州之后成为新的革命中心。为此,蒋介石最先提议国民政府北迁。中共起初表示反对。11月7日,北伐军攻克南昌。9日,蒋介石将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移设南昌。在这种情况下,鲍罗廷和中共改变看法,同意蒋介石先前的主张。11月26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正式作出中央党部与国民政府北迁武汉的决议。12月13日,抵达武汉的部分国民党中央委员和国民政府委员宣布成立“临时联席会议”。蒋介石对武汉临时联席会议的设置,最初并未十分警觉,几天之后,他越来越觉得以左派为中心的武汉临时联席会议有可能在鲍罗廷的操纵下架空自己的权力。鉴于此,蒋介石于1927年1月3日乘张静江、谭延闿等另一部分中央执行委员路过南昌之机,劝说他们同意将中央政治会议留驻南昌。一方以武汉临时联席会议代行最高职权,一方以南昌中央政治会议行使最高权力,从而形成两个中央对峙抗衡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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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方面,中共和国民党左派大造声势,呼吁提高党权,试图限制蒋介石的权力,达到迫使蒋介石取消南昌中央的目的。《反革命罪条例》即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出台的。审判陈嘉谟和刘玉春,恰如其分地成为条例出台的契机和借口;“想从政治上阻吓蒋介石”,杀鸡吓猴,才是其心照不宣的真实意图。这不能不令笔者感叹,这一历史的真相,险些被“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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诧异的是,最终的结果,“鸡”既未被杀,“猴”亦未受吓。蒋介石方面,显然并没有为武汉政府的一纸条例所吓阻。1927年2月19日,蒋在南昌总部特别党部成立大会上发表演讲,声称:“我只知道我是革命的,倘使有人要妨碍我的革命,反对我的革命,那我就革他的命。我只知道革命的意义就是这样,谁要反对我革命的,谁就是反革命!”[50]蒋介石充分意识到,谁垄断了“革命”话语的诠释权,谁就可以封任何人为“反革命”,就可以剥夺对方存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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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共斗争和国民党内部分化的加剧,“反革命”的帽子成为对立各方互相攻讦的武器,“甲派自称正统,便骂乙派为反革命;乙派自命正统,便骂甲派为反革命。”[51]如同之前骂人“卖国”一样。[52]所不同者,“卖国”似“土特产”,“反革命”似“洋货”。“洋货”的威慑力比“土特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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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实实在在的战争,南方声称是“北伐”,北方声称是“南征”,中立的报纸称之为南北大战,知识界誉之为“新旧决斗”,国共两党则将其建构为“革命”与“反革命”的较量。开始是南与北战,后来演化为南与南争。在当下的局外人看来,谁“革命”,谁“反革命”,起初泾渭分明,继而模糊难辨。“反革命”既有原生态,也有可能从革命阵营中分化出来。蒋介石开始被认作国民党左派,继而被认作国民党中派,最后被认作国民党右派。与此相随,蒋介石的政治角色,也经历了一个从“革命”到“不革命”再到“反革命”的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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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反革命罪条例》出台前夕,名义上是国民党的“党报”,实际上由中共掌控的《汉口民国日报》发表一篇名为《甚么是反革命》的文章,虚虚实实罗列了32项“反革命”行为。不久,作者又两次增补,总计多达53项。[53]范围不仅涉及政治、文化、思想、社会、经济等领域,更泛化到伦理道德和个人私生活、性格、品行等层面,除助长军阀、勾结帝国主义、破坏工农运动、反对联俄联共等“正宗”反革命外,连个人主义、自私自利、畏难苟安、委曲求全、阳奉阴违、好逸恶劳、行动暧昧、模棱两可、吸食鸦片、赌博嫖娼、骄傲自信、感情冲动、意志不坚、重视个人感情、抱家庭乡土宗族观念、党员不纳党费、不参加会议等等,均被归入到“反革命”行列,泛化、激化到令人叹为观止,也意味着“革命”意识形态开始向社会大众的日常生活伦理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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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反革命罪条例》出台,第一次将“反革命”作为一种刑事罪名列入法律。法律条文贵在严谨,将一个极度泛化和不确定性的政治概念“绳之以法”,本身即隐含着浓烈的吊诡意味。在《反革命罪条例》出台以前,“反革命”只是一个相当随意的政治污名;在《反革命罪条例》出台以后,“反革命”既是一个相当随意的政治污名,又是一顶可以置人于死地的法律罪名。从此以后,“反革命”称号始终处于一种虚虚实实的状态,既具有法律的威严性,又具有相当的随意性。其实《反革命罪条例》出台伊始,就具有虚实难辨的暧昧性,表面上是为了审判陈嘉谟和刘玉春,实际上是想吓阻蒋介石。武汉政府既拿它对陈嘉谟和刘玉春审而不判,又拿它对蒋介石判而不审。受审的陈嘉谟和刘玉春最终并未因“反革命罪”而受到惩治,而不曾受审的蒋介石却成为中共和国民党左派一致声讨的“反革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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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革命罪条例》所列举的10余项“反革命”行为,有些其实只是普通刑事犯罪。更为关键的是,条例规定,判断“反革命”的一个基本准则是具有反革命的“目的”和“意图”。任何犯罪,只要有了反革命动机,就可以构成反革命罪,或升格为反革命罪。然而,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怀有反革命的“目的”和“意图”,既难判定,也难举证,既难证实,亦难证伪,有时就难免流于自由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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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革命罪条例》本是国民革命和国共合作时期的产物。国、共分家后,两党的很多政策法规都作了调整,而有关反革命罪的相关法律,则基本沿袭。南京国民政府方面始称《暂行反革命治罪法》(1928),其后易名为《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1931),[54]镇压对象主要是共产党,但也波及青年党及其他党内外“异议分子”。中共方面,有关反革命的治罪条例,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得到继承和发扬。而“肃反”对象殃及党内革命同志。1949年中共执掌全国政权以后,“反革命”既是一项受打击和处治最严厉的法律罪名,又是一项最随意、最泛滥、最令人恐惧的政治污名。难以数计的中国人被虚虚实实、真真假假地笼罩乃至葬身于这一罪名之下。直至1997年,整整沿用70年之久的“反革命罪”才正式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两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时,“反革命”一词才彻底从宪法中剔除。[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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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纪的中国历史上,恐怕没有其他刑名像“反革命罪”一样虚实相因、真伪难寻、宽严无度的了。无论是被“从宽发落”的陈嘉谟、刘玉春,还是当年那些《反革命罪条例》的制定者,可能谁也不曾料想,这一罪名将要在此后的70年间衍生多少急风暴雨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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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2 武汉政府《反革命罪条例》与苏俄政府《国事罪条例》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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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2 武汉政府《反革命罪条例》与苏俄政府《国事罪条例》对照表-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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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玉春:《百战归田录》卷2,线装本,自印,1930,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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