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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权本为国家权力的延伸和加强,其结果却成为土劣借以自豪自雄的工具。土豪劣绅本不具备传统文人士绅的个人魅力权威、内在道义性权威和外在法理权威。他们所赖以支配基层社会的资源基础只是强制性的武力或财力。但是,当国民党政权向下扩张的时候,正给予他们以僭取法理权威的绝好机会。正如当时人所称:“土豪劣绅在农村社会里本来是很有势力的,但是他们的地位并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现在他们能够凭借一个与地方官府衔接的自治机关,时时向人民发号施令,加捐要钱,假自治的名义来垄断地方的事务”。[52]这样一来,土豪劣绅比以往更猖狂,也更具压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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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民党政权而言,土豪劣绅对地方资源的垄断和对国家权力的侵越,无疑有碍于国家政权的扩张。1933年8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南昌行营重拾北伐旧绪,颁发《惩治土豪劣绅条例》,规定凡“武断乡曲、虐待平民”、“恃势怙豪,朦蔽官厅”、“变乱是非,胁迫官吏”、“逞强恃众、阻挠政令”、“假借名义,派捐派费”者,均应严加惩处。[53]这一条例颁布后,在少数省份,也动真惩处了一批土豪劣绅,但这一条例很快又为蒋介石本人无形否决。1933年10月,蒋介石训令不得妄自将惩治条例援引于“公正士绅”。[54]衡其用意,关键在于国民党政权无力派遣一支数量庞大的官僚队伍深入乡村,充实基层政权。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持基层统治秩序,蒋介石不得不借重和仰仗地方原有的“公正士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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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王朝的盛世,士绅作为官民之间的中介和桥梁,官、绅、民之间多能维持一种良性互动关系。蒋介石寄希望于“公正士绅”的,正是太平盛世时代士大夫所担负的“道在师儒”、为民师表、移风易俗、促成郅治的角色。在1930年代的“剿共”和1940年代的“抗日”战事倥偬之际,蒋介石多次发表告士绅书,其字里行间所流露的旨意无不如此。无奈时势早已丕变,正绅衰退,土劣继起,乡村社会精英“上浮”,流氓豪强控扼地方。1940年代初期,湖北省民政厅一度训令各县广泛调查寻访“公正士绅”,结果发现,“现时士绅,比较正直的茂材异等之士,遍访几无一可以当选”。[55]在这种情形下,蒋介石所实际借重的并非“公正士绅”,而是掌握基层社会支配权力的土豪劣绅。土豪劣绅遂得乘机侵夺国家合法权力,并与国民党政权构成既相冲突又相交融、既相互依存而又彼此制约的复杂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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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与反革命: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国政治 五 乡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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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民党政权由区而乡、由乡而保甲的层层深入,土豪劣绅侵夺国家权力的势头非但没有受到抑制,反而同步增长。换言之,当国家政权越深入,土豪劣绅僭取国家权力的机会愈多,队伍愈庞大,农民所受的压榨愈强烈。当政权停留在区一级时,区级的职位毕竟有限。其后,国家权力逐渐下移到乡镇(联保),乡镇长和联保主任的职位,又成为土劣猎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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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前后,中央研究院在江苏无锡曾调查104个乡长,发现这些乡长大都由富有田产的地主担任。104个乡长中,地亩最多的几及千亩,最少的也有二三十亩,平均122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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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6 江苏无锡104个乡长的田亩与职业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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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在“新县制”推行以前,区以下的乡镇长权力尚有限,且多出于民选,其作恶者尚非普遍。以江苏为例,据1933年的调查,当时区以下的组织是“乡辖闾,闾辖邻,乡闾邻长由农民公选,当选人以人格、知识和做事能力为标准,而且全为义务职,很多人都不愿干”。[56]这种情形在浙江亦同样存在。由于这个时期的乡镇长有职责而无报酬,甚至乡镇公所的笔墨纸张茶水等费用,亦需乡镇长私人贴补。乡镇长任务繁杂,但由于是义务职,如全脱产投入,势必影响本身的职业和生计,因此“乡镇长不愿就职者多,甚至有藉口出外经营商业无力兼顾乡务为辞”,辞职不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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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种情形随着“新县制”的推行而逐渐改观。“新县制”时期,乡镇成为县以下基层行政的重心,乡镇长被国家政权赋予重任,权倾一方。按“新县制”规定,乡镇长兼乡镇壮丁队队长和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在有些地方,乡镇长还兼任乡镇信用合作社的社长。此外,乡镇还具有自己的财政预算,有权向所属居民征收捐税,作自己的财政开支。[57]这样一来,乡镇长集一乡政治、军事、经济、教育等权力于一身。乡镇公所官衙化,其职员编制按国家规定有一二十人,实际上大多超编,多者可达四五十人。[58]除正副乡镇长外,还有股长、干事、师爷、文书、事务员、会计员、户籍员以及武装乡丁。据一位名叫李月波的人回忆,他初中毕业后,本想继续读书,而他的岳父、内兄、堂兄等均劝他不要升学,留在乡公所做点公务,“以显门庭,光耀祖宗”。[59]这个时期的乡级职位隆誉到可光宗耀祖的地步,与战前情形已大不相当。正因为如此,战前“很多人都不愿干”的乡镇长的职位,这个时期却成为地方豪强猎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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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民党政府而言,土豪劣绅对基层权力的专擅与篡夺,无疑是其国家权力扩张过程中所遭遇的棘手难题和重大困扰。当“新县制”推行之际,蒋介石就提出了“用新人,行新政”的口号,希求将地方权力从土劣手中夺回。为此,国民党政府采取了两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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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从法律上规定“有土豪劣绅行为曾受处刑之宣告者”不得担任乡保甲长,并将乡保甲长年龄限制在25~45岁之间。[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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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要求各省、县、区举办各种人才训练所,吸收乡村优秀青年进行培训后,取代土豪劣绅担任基层行政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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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前者,因土豪劣绅曾受处刑之宣告者极少,其限制几等于无。对于后者,各省当局大都比较重视。以湖南为例。抗战初期,张治中主政湖南,他“鉴于过去‘地方自治’掌握于土劣手中所造成的失败”,上任伊始,即提出了一个“彻底改造基层机构”的宏伟计划:发动知识青年到农村去,造成新知识分子、新青年和农民相结合。他第一批召集4000名高中文化程度以上的城市男女青年学生,派往各县开展为期半年的民训工作,接着,他在报纸上刊登“登记知识分子充任县市各种干部人员”的大幅通告,计划在半年之内,训练5万名青年知识分子去充任保长、乡镇长和县长,更换原有的地方基层干部,使基层政权彻底脱胎换骨。这一雄心勃勃的计划在当时曾引起莫大反响。但张治中未久因长沙大火而去职,这个计划亦半途流产。据张治中后来回忆说:“当我离开湖南之日,这一个艰巨的工程还没有完整展开”。全省乡保长中,大致40%是中学生,30%是当地士绅,30%是原来的乡保长。[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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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湖南外,其他各省也举办了各类训练所、训练班。据1942年底的统计,全国总计已训练各种人员1160724人,其中乡镇保甲长792672人。[62]乡镇保甲长受训人数约占当时全国乡镇保甲长总数的10%。其后几年,各省当局仍坚持不懈地训练,到1949年,全国乡镇保甲长大约半数以上受过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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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训练外,国民党政府还于1944年7月颁发《各省推进乡镇保甲干部人员考试办法》,要求各省以考试的方式严格选拔基层干部。为此,各省成立普通考试委员会,并在各县成立考试分会,以县长兼考试分会主任。在湖北,各县考试分会大多在1945年上半年成立,并相继举行了乡镇保甲干部人员考试。考试分甲、乙、丙三级,考试对象,甲级考正副乡镇长,乙级考保长和乡镇股主任及干事,丙级考甲长及保干事。考试程序分为初试、训练、再试。初试及格后予以训练,训练结束后再举行再试。考试科目,初试甲级为国文、国父遗教、中国史地、地方自治、新县制各项法规;乙级为国文、党义、中国史地、地方自治;丙级为国文、党义与地方自治。再试科目则以训练课程考试之。[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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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心而论,国民政府为选拔和训练基层行政人员,亦可谓煞费苦心,但是,受训的实际效果如何呢?这里不妨引录一段当时有关专家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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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的训练,虽然不乏成绩的表现,但大体的说,显然未能收到预期的效果。盖此等训练所,大都经费支绌,设备简陋,训练期间极短,而所列课目则极为繁复,教官类多由党部及政府职员杂凑而成……尤以受训学员,无论现任者或非现任者,程度参差不一,欲施以同一的训练,亦感无限的困难。这种训练,各地方当局不乏以之敷衍功令,或粉饰治绩者。更有野心之徒,以主办训练机关为培养私党,布置爪牙,以广置一己之势力者,是则训练反为行政上的浪费,或弊政发展的源泉矣。此外,因为训练缺乏效率,无数青年,意志薄弱,识力未充,一入社会服务,受环境渲染,习气变坏,而欲望提高,以训练为护符,以同学会等组织为声援,勾结土劣,为害地方者,尤比比皆是。现在有很多人为这种现象而痛心,所以对于训练青年以担任地方公职一举,表示怀疑,甚至出以反对者。[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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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和训练的目的本是为了“用新人、行新政”,然而其结果却适得其反:一是给旧土劣造新身份;二是造就出一批新土劣,时人讽之为“科学化的土劣”。[65]概而言之,均不过为乡村新旧土劣势力增加一层新的政治护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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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7 “新县制”下的乡长个案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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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7所列两个乡长个案,系社会学者蒋旨昂于1943年在距重庆不远的两个乡村实地调查所得。从两个乡长个案中,可以明显看出:(1)两个乡长均出生于富绅和地主家庭,家产雄厚;(2)年龄、学历大致相当:30多岁,中学文化程度,并非旧式绅士;(3)“新县制”前曾担任过乡长或联保主任,且均有劣迹;(4)甲乡长受过训练,乙乡长不愿受训,但仍被任为乡长;(5)乙乡长是袍哥大爷,而且一妻二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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