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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保长的边际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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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说的边际地位,乃指保长处于官系统与民系统的交接位置。一方面,保长是国家行政和地方行政的最下层执行人,负有国家基层公务员的基本职责,但另一方面,保长并未享有普通公务员所享有的政治地位、晋升机会和经济待遇。而且保长毫无例外地由本地人担任,在法理上应是一保之内的自治领袖,必须办理保内各项自治事务,为保内民众谋利益。由于保长所处的边际地位,当官民利益一致或当官系统消极无为时,保长也许尚能应付裕如,比较容易扮演好自己的中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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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30~40年代的国民党政权一天天地往下伸张,而这种伸张所带给老百姓的,只有没完没了的“索取”,而毫无“给予”。在这种情况下,保长所扮演的角色,仿佛是政府的一只“扒手”。正如当时谚语所云:“要钱问保长,要命(指抽壮丁)问保长”。[94]笔者从档案中检阅1940年代湖北各县保办公处的一些会议记录草本,发现摊派是当时各地保甲长的主要职责。1942年,湖北省民政厅一视察员下乡调查时,叩问保长职掌,“概答以为乡长跑路及捉兵催谷相对”,“各保工作以办理兵役及粮政为首要,其他率多敷衍”。当时保长亦自称:“除摊派外,少会议;除催款外,无工作”。[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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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鄂城县龙灵乡第8保办公处会议记录(194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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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层峰催提壮丁,急如星火,希各欠数甲长速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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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迅速征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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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奉令派本保之民夫,各甲如未扫数,继续催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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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火速派夫送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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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乡公所派第4保保长赴县受训,摊本保主副食服装用具旅费各项款光洋1元4角,请公决案。决议:按甲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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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乡公所2、3两月公杂及会费,计摊本保3元1角,应如何筹缴案。决议:按甲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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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奉县长3月20日手令:大军云集县城,所派烧柴逾期已久,并未扫数,仰即日一律交清,否则以贻误军需论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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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按欠数火速送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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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奉令核配本保烧柴2300斤,请公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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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按甲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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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区署修理房屋及开办费,摊本保光洋2元5角,限4月10日送乡公所转交;又每月津贴不敷费用光洋1元,应如何筹缴,请公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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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按甲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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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奉乡公所训令:关于田赋上峰屡来三申五令及派员携枪兵赴乡催提,刻不容缓,兹仰保甲长漏夜挨户催送,破除情面,不顾一切,请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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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当由各甲长切实负责,火速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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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乡公所4月份经费及代表会费,稻谷1石1斗5升,及2、3两月份集解壮丁吃米1斗1升半,请筹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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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按甲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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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保每月食米照常摊派1石8斗外,各项押追人及招待宴客吃去米,请公弥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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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每月照常食米1石8斗,宴客津贴食米2斗,按甲分摊。押追食米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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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保3月份招待、办公、油灯3项费用,计光洋4元2角4分,请归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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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按甲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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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查本保应缴壮丁12名,仰各甲长火速办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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