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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45 三民主义的立法,不能任资本家以最低的工资给工人,因为最低的工资不足以保养工人的生活;同时亦不能任劳动者要求最高的工资,因为如此就不足以维持生产事业;必须就社会全体的利益,而以法律约束生产家与劳动者于相互有利的范围中,然后才可使生产得不断地发展而保障社会全体之福利。[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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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47 国民党力图在劳资之间维持某种相对平衡,力图抑制和消弭劳资之间的冲突。国民党告诫劳资双方:“职工固不宜为逾分之要求,业主亦不当为无情之压迫。”与农民相比,工人的政治意识、利益表达和组织能力均强健得多,无论是资本家还是政府当局均不敢过于漠视工人的利益要求。这个时期工会组织虽受到国民党的各种限制,但在组织工人与资本家抗衡方面仍然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不像农会那样要么有名无实,要么沦为地主豪绅的权力工具。正因为此,国民党在处理劳资关系时,多少要兼顾劳资双方,不敢过于偏袒资方的利益,力图以一种超然的姿态凌驾于劳资双方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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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49 但是,工人与资本家的关系终究是一种对抗关系。劳资双方在工资、工时、劳动条件、工作效率等方面均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国民党企图兼顾劳资双方利益,其结果却常常两不讨好。在工人一方,经常指责政府偏袒资本家;而在资本家一方,也往往怪罪当局袒护劳动者。国民党置身于劳资两方的矛盾夹缝中,常常感到左右为难。[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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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51 劳资双方在国民党劳动立法过程中的不同反映颇能说明这一点。1929年2月27日,国民党中政会第177次会议通过《工厂法原则》。立法院据此原则拟定《工厂法》,并于同年12月30日由国民政府明令公布。《工厂法》公布未久,中华工业总联合会、中国工商管理协会、江浙皖丝厂茧业总公所、上海华商卷烟业同业公会等全国各资方团体组织纷纷上书国民政府实业部,要求修改《工厂法》。资方认为,《工厂法》的很多条款窒碍难行。如《工厂法》规定每日工作以8小时为原则,如因地方情形或工作性质可延至10小时,因天灾事变等关系可延至12小时。资方认为,“8小时工作制为近代理想的制度,各先进国尚不能完全实行,况我国民生落后之国家尤难推行”,要求修改为每日工作以10小时为原则,至多不得超过12小时。而劳方对《工厂法》的规定亦不满意,认为与国民党“二大”所定的8小时工作制,禁止10小时以上工作时间的决议不符,主张延长工作时间须得到工会同意,至多不得超过9或1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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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53 对工人的休息休假时间,《工厂法》规定,工人每7日中应有1日休息;凡政府法定节假日(全年约6~8天)均应给假休息;另外,按工人工作年限每年应分别给予7~30天的特别休假;这些休息和休假日的工资均应照发。对此,资方认为,每年放假时间多至70余日,增加全年工资27%左右,“各厂如骤然奉行,不特厂方负担甚重,并有无形停顿之危险”,要求修改或缓行。而劳方则认为《工厂法》所定特别休假时间太短,没有明定工人遇婚丧及疾病时应准假并给工资,要求将特别休假时间增至10~60天。[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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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55 此外,对工人抚恤赔偿、女工童工保护、工厂盈余分配、工厂会议等,劳资双方均有不同意见。但就总体而言,劳方对《工厂法》的意见较少,故要求政府提前或如期施行,并担心“一般资本家多属囿于近利,不肯诚意奉行”,要求政府责成各工厂切实实施。而资方则对《工厂法》所定条款大多不满,要求暂缓施行。1931年1月,上海各资方团体推举虞洽卿、刘鸿生等30多人赴南京请愿,要求将《工厂法》缓期5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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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57 国民党当局对资方要求展缓施行的请愿没有积极回应。胡汉民明确表示,“若干工厂代表请求展缓施行《工厂法》是没有什么理由的”;并称“请求展期是国民惰性的表现”。[79]政府除允许将《工厂法》第13条(女工不得在午后10时至翌晨6时之时间内工作)推迟两年执行外,宣布《工厂法》其余各条均于1931年8月1日起施行。《工厂法》实施一年多后,政府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工厂法》做了一些小的修改。这次修改在某些方面满足了资方的要求,但仍未使资方完全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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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59 除《工厂法》外,在国民党制订劳资关系法的过程中,劳资双方的不同态度亦值得注意。1927年12月,由上海总商会发起的各省商会联合会呈请南京政府,要求明令将国共合作时期各省所订的劳资条例一律撤销。次年2月,各省商会联合会再次呈请国民党中央党部和国民政府,要求修改农工政策,从速颁布劳动法。[80]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由叶楚伧起草劳资仲裁条例。叶楚伧很快拟出一个《劳资仲裁暂行条例草案》提交国民党中政会审议。该草案的主要条款多对工人有利,如规定工人若不服地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时,可上诉亦可罢工;工人因要求条件被拒绝而罢工时,罢工期内之工资仍应照发等。该草案见报后,各省商会联合会大失所望,纷纷指责草案“专顾劳动者一方面之利益,而制雇主于死命”,有助长劳资纠纷之倾向。[81]该草案后由国民政府法制局修订,改名为《劳资争议处理法》,于1928年6月由国民政府正式公布。《劳资争议处理法》将叶楚伧草案中的任意仲裁制改为强制仲裁制。资方对《劳资争议处理法》比较满意。此法实行一年多后,又于1930年3月予以修正。修正后的《劳资争议处理法》复改行任意仲裁制。1932年9月,《劳资争议处理法》第三次修正施行,又恢复强制仲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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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61 任意仲裁制与强制仲裁制的反复变更,并不完全是国民党政府随心所欲,实是政府力图协调劳资双方的利益,其结果却往往是“顺得哥情失嫂意”。事实上,无论是任意仲裁,还是强制仲裁,很难说是偏向劳方,抑或是偏向资方。实行任意仲裁制时,规定当劳资争议调解不成,争议双方又不申请交付仲裁者,政府即不得进行仲裁;而且即使政府做出仲裁后,劳资双方均可对裁决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固可宣言罢工,而资方亦可视为护符而拖延不决,使工人迫于生计而屈服。强制仲裁制则对劳资双方均有一定的约束力,当事者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得声明不服。强制仲裁制对工人的罢工斗争固然有所限制,但同时也使在任意仲裁制下应付裕如的资方感受到诸多不便和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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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63 综观国民党政府所制订的一系列劳动法规,其基本立足点在维持其政权的稳定。国民党宣称要维护劳资两方的利益,“不偏重任何一方,不敌视任何一方”。[82]但从工人一方视之,国民党的劳资政策与北伐时期相比,明显是一种倒退;而在资本家一方看来,与北洋时期完全放任的劳资政策相比,国民党的劳资政策在很多方面使资本家感受到限制、约束和压力,因而也对国民党的劳资政策心怀不满。加之国民党在劳动立法过程中,常以西方国家的某些劳动法规为蓝本,未必符合中国国情。如8小时工作制是第一次国际劳工大会所确定的劳动时间标准。其时,国际劳工大会鉴于中国工业落后,曾议决8小时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国、波斯等国家。从当时中国民族工业所处的环境而论,在面临外国资本激烈竞争的情况下,民族资本企业要维持生存,主要依靠压低工资成本和延长劳动时间等原始手段。故当时资方普遍感到,《工厂法》所规定的以8小时工作制为原则的条款,超出了民族资本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此外,国民党地方党部在调解劳资纠纷的过程中,有时借工人罢工以敲诈资本家。1930年马超俊在视察华北地方党务时发现:“党员之从事于领导民众团体者,每怀挟其私欲,不能以党之利益与民众团体之利益为目标,而每出于以民众团体为工具,求达其私欲为目的,结果民怨沸腾。即如领导工会者,动辄利用工人罢工或其他风潮,以要挟工厂或工场,而领导者则上下其手,于中取利,结果则引起商民对党及民众团体重大之憎怨。”[83]诸如此类,也使资本家阶级对国民党产生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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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65 概而言之,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的关系常呈现一种尴尬的局面:国民党自称兼顾劳资双方的利益,而劳资双方均不认为国民党代表了他们的利益。类似的情形在商界亦表现出来。1929年3月《民意》杂志发表一篇题为《商人口中的南京政府》的文章。文中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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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67 上海的商人,在中国商界的地位,总算重要,然而除去应付政府的筹款之外,果然能够得到政府的什么利益?(少数商人受南京要人提拔而升官发财者,不能算数,因为这只是个人的利益,而不是商界全体的利益)其余各地的——广东、武汉、北方各省的——商人,所受的层层压迫与剥削,更是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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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69 显然在大多数商业资产阶级看来,国民党并没有代表他们的利益。他们所感受到的只是来自政府的压迫和榨取。美国学者小科布尔在考察江浙财阀与国民党政府的关系后,认为上海资本家和南京政府密切联合的论断必须加以否定。南京政府和资本家虽然都反对社会革命,但他们之间存在一种紧张和敌对的关系。小科布尔认为,南京政府所关心的是财政收入,而不是资本家的利益或经济的发展。南京政府并不代表资本家的利益,而资本家也不能在政府决策上发挥重大的政治影响。[84]小科布尔主要以上海银行家与国民党政府的关系为考察对象,认为双方冲突的根源主要在于后者对前者无穷无尽的财政要索。“钱是双方关系紧张的最大原因。”从工商业资产阶级的情形观之,资本家与国民党当局之间的矛盾是多方面的。后者对前者的控制和约束,以及后者对前者利益表达的漠视,亦是资本家对国民党不满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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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71 有论者认为,资本家与国民党政权之间的矛盾主要存在于南京政权初期,到20年代末即基本趋于一致了。[85]实际上,国民党政权与资本家之间的矛盾一直存在,只不过在南京政权建立初期表现得较为显著和外在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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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73 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表明,国民党企图把本身的基础建立在彼此利益相互冲突的各阶级联盟之上,其结果却是两不讨好。中国共产党则不同。共产党代表工人、农民的利益,其一切主义、政纲无不反映工人、农民的利益和要求。工人、农民自然也强烈认同于共产党。国民党执掌全国政权后,舍弃了孙中山的“扶助农工”政策,自然也失去了农民、工人的群众基础,但并未因此换来地主和资本家的衷心支持。其结果,国民党政权没有一个真正属于它的社会阶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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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75 [1]张国焘:《我的回忆》(二),第2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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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77 [2]张国焘:《我的回忆》(二),第2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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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79 [3]《成败之鉴:陈立夫回忆录》,第97~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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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81 [4]《国共合作清党运动及工农运动文钞》,日本东洋文库缩微胶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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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83 [5]《成败之鉴:陈立夫回忆录》,第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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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85 [6]引自林代昭主编《中国近现代人事制度》,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第3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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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87 [7]易劳逸:《流产的革命》,陈谦平等译,中国青年出版社,1992,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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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89 [8]《苏省党部宣传部昨发表清党二周年纪念宣传大纲》,《中央日报》192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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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91 [9]《罗贡华自述被捕的经过》,《中央日报》1928的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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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93 [10]《中央最近处分党员案》,《中央日报》192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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