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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仲裁制与强制仲裁制的反复变更,并不完全是国民党政府随心所欲,实是政府力图协调劳资双方的利益,其结果却往往是“顺得哥情失嫂意”。事实上,无论是任意仲裁,还是强制仲裁,很难说是偏向劳方,抑或是偏向资方。实行任意仲裁制时,规定当劳资争议调解不成,争议双方又不申请交付仲裁者,政府即不得进行仲裁;而且即使政府做出仲裁后,劳资双方均可对裁决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固可宣言罢工,而资方亦可视为护符而拖延不决,使工人迫于生计而屈服。强制仲裁制则对劳资双方均有一定的约束力,当事者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得声明不服。强制仲裁制对工人的罢工斗争固然有所限制,但同时也使在任意仲裁制下应付裕如的资方感受到诸多不便和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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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国民党政府所制订的一系列劳动法规,其基本立足点在维持其政权的稳定。国民党宣称要维护劳资两方的利益,“不偏重任何一方,不敌视任何一方”。[82]但从工人一方视之,国民党的劳资政策与北伐时期相比,明显是一种倒退;而在资本家一方看来,与北洋时期完全放任的劳资政策相比,国民党的劳资政策在很多方面使资本家感受到限制、约束和压力,因而也对国民党的劳资政策心怀不满。加之国民党在劳动立法过程中,常以西方国家的某些劳动法规为蓝本,未必符合中国国情。如8小时工作制是第一次国际劳工大会所确定的劳动时间标准。其时,国际劳工大会鉴于中国工业落后,曾议决8小时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国、波斯等国家。从当时中国民族工业所处的环境而论,在面临外国资本激烈竞争的情况下,民族资本企业要维持生存,主要依靠压低工资成本和延长劳动时间等原始手段。故当时资方普遍感到,《工厂法》所规定的以8小时工作制为原则的条款,超出了民族资本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此外,国民党地方党部在调解劳资纠纷的过程中,有时借工人罢工以敲诈资本家。1930年马超俊在视察华北地方党务时发现:“党员之从事于领导民众团体者,每怀挟其私欲,不能以党之利益与民众团体之利益为目标,而每出于以民众团体为工具,求达其私欲为目的,结果民怨沸腾。即如领导工会者,动辄利用工人罢工或其他风潮,以要挟工厂或工场,而领导者则上下其手,于中取利,结果则引起商民对党及民众团体重大之憎怨。”[83]诸如此类,也使资本家阶级对国民党产生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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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而言之,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的关系常呈现一种尴尬的局面:国民党自称兼顾劳资双方的利益,而劳资双方均不认为国民党代表了他们的利益。类似的情形在商界亦表现出来。1929年3月《民意》杂志发表一篇题为《商人口中的南京政府》的文章。文中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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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商人,在中国商界的地位,总算重要,然而除去应付政府的筹款之外,果然能够得到政府的什么利益?(少数商人受南京要人提拔而升官发财者,不能算数,因为这只是个人的利益,而不是商界全体的利益)其余各地的——广东、武汉、北方各省的——商人,所受的层层压迫与剥削,更是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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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在大多数商业资产阶级看来,国民党并没有代表他们的利益。他们所感受到的只是来自政府的压迫和榨取。美国学者小科布尔在考察江浙财阀与国民党政府的关系后,认为上海资本家和南京政府密切联合的论断必须加以否定。南京政府和资本家虽然都反对社会革命,但他们之间存在一种紧张和敌对的关系。小科布尔认为,南京政府所关心的是财政收入,而不是资本家的利益或经济的发展。南京政府并不代表资本家的利益,而资本家也不能在政府决策上发挥重大的政治影响。[84]小科布尔主要以上海银行家与国民党政府的关系为考察对象,认为双方冲突的根源主要在于后者对前者无穷无尽的财政要索。“钱是双方关系紧张的最大原因。”从工商业资产阶级的情形观之,资本家与国民党当局之间的矛盾是多方面的。后者对前者的控制和约束,以及后者对前者利益表达的漠视,亦是资本家对国民党不满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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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论者认为,资本家与国民党政权之间的矛盾主要存在于南京政权初期,到20年代末即基本趋于一致了。[85]实际上,国民党政权与资本家之间的矛盾一直存在,只不过在南京政权建立初期表现得较为显著和外在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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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表明,国民党企图把本身的基础建立在彼此利益相互冲突的各阶级联盟之上,其结果却是两不讨好。中国共产党则不同。共产党代表工人、农民的利益,其一切主义、政纲无不反映工人、农民的利益和要求。工人、农民自然也强烈认同于共产党。国民党执掌全国政权后,舍弃了孙中山的“扶助农工”政策,自然也失去了农民、工人的群众基础,但并未因此换来地主和资本家的衷心支持。其结果,国民党政权没有一个真正属于它的社会阶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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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国焘:《我的回忆》(二),第2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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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国焘:《我的回忆》(二),第2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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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败之鉴:陈立夫回忆录》,第97~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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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共合作清党运动及工农运动文钞》,日本东洋文库缩微胶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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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成败之鉴:陈立夫回忆录》,第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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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引自林代昭主编《中国近现代人事制度》,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第3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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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易劳逸:《流产的革命》,陈谦平等译,中国青年出版社,1992,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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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苏省党部宣传部昨发表清党二周年纪念宣传大纲》,《中央日报》192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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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罗贡华自述被捕的经过》,《中央日报》1928的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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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央最近处分党员案》,《中央日报》192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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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江苏省党务报告》,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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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广州市党务总报告》、《广东省党务总报告》,见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3月25日、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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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国国民党汉口特别市党务指导委员会编印《总登记报告书》,1928,文书类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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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长沙市之党员统计》,《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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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统计处报告第2类第2号——党员统计(省市部分)》,出版地不详,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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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四川旅京党员对于川省党政的意见》、《四川党政情形》,均见《中央日报》1928年3月2日;谢作民:《四川的现状》,《中央党务月刊》第85期,193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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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中国国民党江苏省党务指导委员会工作总报告》第3编第3章,铅印本,出版时、地不详,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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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何民魂:《痛念与自惕》,《中央日报》192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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