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015010
1703015011
一派主张国民党代表一切被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压迫下的“革命民众”。在“革命民众”中,军阀、官僚、买办和土豪劣绅应排除在外,地主和资本家则视情况而定。因为地主资本家“于某个时期他们是积极参加革命的,而于某个时期他们又有反动的倾向和可能。他们在参加革命的时期,国民党是代表他们的;他们如果反动起来了……国民党就不能代表他们了”。[61]
1703015012
1703015013
另一派则认为国民革命就是全民革命,国民党是代表全民的。地主、资本家乃至军阀和土豪劣绅等都是全民的一部分。[62]“本党所代表的全民,不是单纯的代表农工。农民不论地主、自耕农或佃农,工人不论劳工与资方,均为本党所代表的对象。”[63]“处在半殖民地位的国家,全体的国民同是被压迫者,同是被掠夺者,大家的利害是相同的,是一致的。”[64]
1703015014
1703015015
这两派意见实际上并无大的分歧,而后一派意见则更代表了当时国民党内主流派的主张。如蒋介石声称:
1703015016
1703015017
本党所代表的民众,是一切被压迫的民众,决没有阶级之分,既不排斥农工阶级,也不限于农工阶级;既不排斥小资产阶级,也不限于小资产阶级。一切被帝国主义者所剥削,被封建势力所蹂躏的民众,都是本党应该代表的民众。难道中国除却农工小资产阶级以外,就没有被压迫的民众吗?对于农工小资产阶级以外的被压迫民众,尤其是被帝国主义者所压迫的民众,本党就可以任其受痛苦,而不代表其利益吗?我们只知本党有拥护农工利益的政纲,绝对不承认有代表农工单一阶级利益的理论,更不能有代表小资产阶级利益的理想。[65]
1703015018
1703015019
蒋介石在1929年初的一次讲话中进一步指出:“今日不患地主、资主之压迫农民,而反恐农民之转而压迫地主、资主,此亦以造成社会之不平,为本党主义之不许者也!”[66]蒋介石强调,国民党所代表的是一切被压迫民众,“尤其是被帝国主义所压迫的民众”。所谓“被帝国主义所压迫的民众”,凡中国人皆属之。按蒋介石的说法,“中国近代产业并没有发达,阶级的区别并不明显,如果勉强要说中国有阶级,也不过粗具阶级的雏形。阶级的对立既不明显,阶级的利害自然没有甚么冲突。阶级的利害既没有多大的冲突,就没有为某一阶级的利益打倒别阶级的必要,而且更没有为单一阶级的利益,打倒许多阶级的可能”。[67]
1703015020
1703015021
这场大论辩,不只是一场单纯的理论之争。它同时标志着国民党阶级基础的实质性转变。
1703015022
1703015023
地主与农民
1703015024
1703015025
国民党反对阶级斗争,那就意味着它只能维持旧的政治和社会秩序不予变更,并使自己去适应和迎合旧的社会秩序中既得利益阶级的诉求。稍带改革色彩的举措,均有可能被既得利益阶级指控为有煽动阶级斗争之嫌。1927年底,当国民党中央打算取消旧式商会,并帮助中小商人组织商民协会时,上海总商会即指控国民党采取分裂商人的策略,违背了全民革命的原则,是受了共产党阶级斗争的毒害。[68]类似的情形常使国民党自陷于理论和行动相互矛盾的尴尬境地。
1703015026
1703015027
在农村,国民党不敢触动地主阶级的既得利益,连温和的减租也不敢执行。国民党的这种做法,固然失去了广大农民的拥护,也未必赢得了地主阶级的欢心。尽管地主阶级在很多方面与国民党政权的利益相一致,如都害怕农民运动,害怕共产主义,但他们是一个高度自私自利的群体。在他们看来,自己的土地是祖遗的,或者是自己购置的,而不是国民党无偿赐予的。国民党虽然维护了地主阶级的土地私有权,而在地主阶级看来,国民党不过是沿袭了中国几千年来的土地私有制的传统。
1703015028
1703015029
国民党执政以后,田赋比清末和北洋时期,不仅没有减轻,反而大大加重。这亦使地主阶级感到不满。他们慨叹自己几乎成了替地方政府掌司赋税的经纪人,而且是常常要赔本的经纪人。[69]1934年,浙江吴兴县一地主在给浙江省政府的呈文中这样写道:
1703015030
1703015031
窃自民国成立以来,军阀日事战争,幸江浙不致受累,当卢永祥、孙传芳时代,尚能体恤民隐,不敢横征暴敛,故人民尚不觉得痛苦,得以相安无事。自国民军到,民人又以为三民主义可以实行,当比军阀时代,更可享平等自由之福。不料苛征杂税,既未蠲除,而赋税加增,不顾人民之负担力,视人民如草芥寇仇,日在水深火熟[热]之中,而政府尚日日高谈民生主义,如有地方士绅呈请减赋者,则政府置之不理;如有倡议加收赋税者,则为政府所欢迎。名为训政,实行专制,是以民人敢怒而不敢言,民隐何能上达,又何所谓民权主义?现今所谓最痛苦者,莫如田赋。今以吴兴之田赋言之,如地山荡赋税尚轻,而田则独重,每亩田收地丁银一钱四分五厘,米九升三合。此正税也。而所带征之附捐,从前军阀时代,只有特捐及征收费、自治捐、教育捐,故每一亩田,正附税共只九角。自国民政府成立,则加以建设捐、教育补助费、治虫捐,每一亩田正附税须一元三角零。若再加以滞纳罚金,则其赋更重。今以产主言之,其租出之田,每亩约收米计糙粳三斗,每斗八角,共值二元四角,今以一元四角完纳钱粮,则所余几何?若以农民自耕言之,亦觉负担太重。[70]
1703015032
1703015033
国民党执政初期,曾一度在浙江省推行“二五减租”,最终因地主的反对而流产。地主认为,政府既要他们对佃农实行“二五减租”,政府就应该对他们实行“二五减赋”才算公平。他们埋怨政府不但不实行“二五减赋”,反而实行二五或二五以上的加赋。[71]他们慨叹从前田是“富”之根,而今田是“累”之首了。[72]
1703015034
1703015035
根据地和解放区农民对共产党的感情则截然不同。在这些地区,无论是减租减息,还是没收地主的土地给农民,农民均从共产党那里得到了直接的好处和看得见的实惠。故共产党被农民视作大恩人、大救星。获得土地的农民因对共产党感恩戴德,故积极参军支前,踊跃献粮献物。而在国统区,地主不仅不积极支持政府,反而控扼着地方社会的政治和经济资源,极力逃避税收,逃避兵役,抗拒和抵制国家权力的向下扩张和渗透。抗战中期,蒋介石因豪绅地主抵制国民党中央的粮食征购政策,曾发表过这样一通讲话:
1703015036
1703015037
试问我们一般有田有粮的人,在旁人都没有饭吃的时候,你一人一家独能安全吃饭吗?……现在无论在前方后方,尤其在后方的地主富户,更是全靠我们抗战军队来保障,与政府法令来保护的,大家才能过着现在这样自由的生活……要尽量劝导一般富豪地主,使他们知道政府现在征购他们十分之一二的粮食,并不是要他们受到什么特别的损失,而正是要保护他们安全的利益……如果一般拥有粮食的人,图一己的私利,而昧于爱国的大义,不遵奉政府粮食法令,那无论他们用什么方法屯积居奇,或隐蔽掩藏,政府必然能执行法令,严切制裁,决不怕任何恶劣势力的阻挠……但是政府在今日仍是希望地主富豪能遵照政府法令,自动的上进自效,而且大多数地主富豪,皆能深明国家大义,与尽到其现代国民的义务。所以不愿用特殊办法,亦不必用特殊办法。[73]
1703015038
1703015039
这番话充分反映了国民党政权与地主豪绅之间既相依存又相冲突的复杂关系。尽管国民党自称保护了地主阶级的安全和利益,而地主豪绅却囤积居奇,不肯向国家出卖剩余粮食。1943年,湖北省政府鉴于鄂西土地多为豪强所占,对政府抗不纳税,政府举办土地陈报时,豪强地主不愿陈报,乃向蒋介石请示处理办法。蒋亦无可奈何。[74]
1703015040
1703015041
工人与资本家
1703015042
1703015043
一般的看法,国民党在执掌全国政权期间,几乎没有推行过有利于农民的政策。《土地法》停留于纸上,温和的“二五减租”也只在个别地区浅尝辄止。相比之下,国民党在处理劳资关系方面,比处理地主与农民的关系较为着力,不仅制订和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法规,也曾切实致力于调节劳资关系,缓解劳资冲突。[75]对国民党而言,劳资冲突的激化,既不利于统治秩序的稳定,也势必影响政府的财政税收。因此,国民党在处理劳资关系时,其基本原则是既要防止工人铤而走险,也要抑制资本家过度跋扈。胡汉民即称:
1703015044
1703015045
三民主义的立法,不能任资本家以最低的工资给工人,因为最低的工资不足以保养工人的生活;同时亦不能任劳动者要求最高的工资,因为如此就不足以维持生产事业;必须就社会全体的利益,而以法律约束生产家与劳动者于相互有利的范围中,然后才可使生产得不断地发展而保障社会全体之福利。[76]
1703015046
1703015047
国民党力图在劳资之间维持某种相对平衡,力图抑制和消弭劳资之间的冲突。国民党告诫劳资双方:“职工固不宜为逾分之要求,业主亦不当为无情之压迫。”与农民相比,工人的政治意识、利益表达和组织能力均强健得多,无论是资本家还是政府当局均不敢过于漠视工人的利益要求。这个时期工会组织虽受到国民党的各种限制,但在组织工人与资本家抗衡方面仍然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不像农会那样要么有名无实,要么沦为地主豪绅的权力工具。正因为此,国民党在处理劳资关系时,多少要兼顾劳资双方,不敢过于偏袒资方的利益,力图以一种超然的姿态凌驾于劳资双方之上。
1703015048
1703015049
但是,工人与资本家的关系终究是一种对抗关系。劳资双方在工资、工时、劳动条件、工作效率等方面均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国民党企图兼顾劳资双方利益,其结果却常常两不讨好。在工人一方,经常指责政府偏袒资本家;而在资本家一方,也往往怪罪当局袒护劳动者。国民党置身于劳资两方的矛盾夹缝中,常常感到左右为难。[77]
1703015050
1703015051
劳资双方在国民党劳动立法过程中的不同反映颇能说明这一点。1929年2月27日,国民党中政会第177次会议通过《工厂法原则》。立法院据此原则拟定《工厂法》,并于同年12月30日由国民政府明令公布。《工厂法》公布未久,中华工业总联合会、中国工商管理协会、江浙皖丝厂茧业总公所、上海华商卷烟业同业公会等全国各资方团体组织纷纷上书国民政府实业部,要求修改《工厂法》。资方认为,《工厂法》的很多条款窒碍难行。如《工厂法》规定每日工作以8小时为原则,如因地方情形或工作性质可延至10小时,因天灾事变等关系可延至12小时。资方认为,“8小时工作制为近代理想的制度,各先进国尚不能完全实行,况我国民生落后之国家尤难推行”,要求修改为每日工作以10小时为原则,至多不得超过12小时。而劳方对《工厂法》的规定亦不满意,认为与国民党“二大”所定的8小时工作制,禁止10小时以上工作时间的决议不符,主张延长工作时间须得到工会同意,至多不得超过9或10小时。
1703015052
1703015053
对工人的休息休假时间,《工厂法》规定,工人每7日中应有1日休息;凡政府法定节假日(全年约6~8天)均应给假休息;另外,按工人工作年限每年应分别给予7~30天的特别休假;这些休息和休假日的工资均应照发。对此,资方认为,每年放假时间多至70余日,增加全年工资27%左右,“各厂如骤然奉行,不特厂方负担甚重,并有无形停顿之危险”,要求修改或缓行。而劳方则认为《工厂法》所定特别休假时间太短,没有明定工人遇婚丧及疾病时应准假并给工资,要求将特别休假时间增至10~60天。[78]
1703015054
1703015055
此外,对工人抚恤赔偿、女工童工保护、工厂盈余分配、工厂会议等,劳资双方均有不同意见。但就总体而言,劳方对《工厂法》的意见较少,故要求政府提前或如期施行,并担心“一般资本家多属囿于近利,不肯诚意奉行”,要求政府责成各工厂切实实施。而资方则对《工厂法》所定条款大多不满,要求暂缓施行。1931年1月,上海各资方团体推举虞洽卿、刘鸿生等30多人赴南京请愿,要求将《工厂法》缓期5年施行。
1703015056
1703015057
国民党当局对资方要求展缓施行的请愿没有积极回应。胡汉民明确表示,“若干工厂代表请求展缓施行《工厂法》是没有什么理由的”;并称“请求展期是国民惰性的表现”。[79]政府除允许将《工厂法》第13条(女工不得在午后10时至翌晨6时之时间内工作)推迟两年执行外,宣布《工厂法》其余各条均于1931年8月1日起施行。《工厂法》实施一年多后,政府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工厂法》做了一些小的修改。这次修改在某些方面满足了资方的要求,但仍未使资方完全满意。
1703015058
1703015059
除《工厂法》外,在国民党制订劳资关系法的过程中,劳资双方的不同态度亦值得注意。1927年12月,由上海总商会发起的各省商会联合会呈请南京政府,要求明令将国共合作时期各省所订的劳资条例一律撤销。次年2月,各省商会联合会再次呈请国民党中央党部和国民政府,要求修改农工政策,从速颁布劳动法。[80]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由叶楚伧起草劳资仲裁条例。叶楚伧很快拟出一个《劳资仲裁暂行条例草案》提交国民党中政会审议。该草案的主要条款多对工人有利,如规定工人若不服地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时,可上诉亦可罢工;工人因要求条件被拒绝而罢工时,罢工期内之工资仍应照发等。该草案见报后,各省商会联合会大失所望,纷纷指责草案“专顾劳动者一方面之利益,而制雇主于死命”,有助长劳资纠纷之倾向。[81]该草案后由国民政府法制局修订,改名为《劳资争议处理法》,于1928年6月由国民政府正式公布。《劳资争议处理法》将叶楚伧草案中的任意仲裁制改为强制仲裁制。资方对《劳资争议处理法》比较满意。此法实行一年多后,又于1930年3月予以修正。修正后的《劳资争议处理法》复改行任意仲裁制。1932年9月,《劳资争议处理法》第三次修正施行,又恢复强制仲裁制。
[
上一页 ]
[ :1.70301501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