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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政府对劳资争议的处理不外乎两种:一是强制仲裁,一是任意仲裁。前者偏重于政府对劳资争议的干预和对裁决的强制执行;后者倾向于争议当事人的自主意愿,政府少加干预或不加干预。南京国民政府最早制订的《劳资争议处理法》颁布于1928年6月。该法采取强制仲裁原则,规定劳资争议事件经调解无效者,除争议当事人双方自愿申请交付仲裁外,行政官署认为有仲裁必要时,亦得强制交付仲裁;另外,争议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不得声明不服,并规定对不履行裁决者予以相当的制裁。[33]该法施行一年多后,于1930年3月予以修订。此次修订的重点在于将强制仲裁改为任意仲裁。三友社资方正是利用这一规定,使上海市党政机关的裁决如同废纸,失去其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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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友社资方的应变策略,国民党中央和上海地方当局几乎一筹莫展,但又深恐三友社工人的绝食激变为全上海工人的同盟罢工和引发大规模的社会动荡,加之担心中共乘机暴动,[34]国民党中央向上海市地方当局函电交加,责令其迅速处理。除中央民运会外,国民政府行政院和国民党中常会亦分别训令上海市政府会同市党部“对此案负责作有效之处理”。[35]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也亲自致电上海市市长吴铁城:“希劝导资方,遵守裁决书。”[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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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资方顽抗,劳方绝食和国民党中央的训示,上海市政府和市长吴铁城深感无力应付。由于三友社资方向地方法院上诉,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办理,行政机关已无单独处理之权。故上海市政府呈请国民党中政会,极力主张重行修订《劳资争议处理法》,恢复强制仲裁制,确立政府解决劳资争议的权能。国民党中央鉴于三友案延而不决,亦深觉现行《劳资争议处理法》亟应修改,于是决议交立法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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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劳资争议处理法》的消息传出后,上海资本家团体再次表示反对。反对的理由主要是担心恢复强制仲裁后,政府的权威将扩张至最大限度,认为在政治未上轨道的时候,政府权威的无限扩大,将是弊大于利。在任意仲裁制度下,仲裁不服,尚可声明异议,诉之法院,尚能以法治纠正人治。而恢复强制仲裁制度后,万一仲裁失当,即呼吁无门,不独与法治精神有悖,而且流弊所及,后患何堪。[37]故上海资本家阶级反对恢复强制仲裁,其意仍在抵制国民党党政权力的无限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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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上海资本家阶级竭力反对,国民党中央仍于1932年9月27日公布修正后的《劳资争议处理法》,恢复强制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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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9月24日,上海地方法院驳回三友社资方上诉,维持仲裁裁决。资方不服,复上诉到江苏高等法院。江苏高等法院根据新修正的《劳资争议处理法》维持原裁决。资方仍不服,又于1933年1月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再遭驳回。至此,资方在诉诸法律一途上宣告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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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方一再上诉,历经三审驳回后,本再无顽抗之余地,可是资方仍旧延不开工,抗不履行裁决。按新修正的《劳资争议处理法》,上海地方当局本应强制资方执行。在此期间,三友厂工人多次请求市政府依法强制执行而无结果。与国民党中央民运会对资方的强硬态度相比,上海地方当局则显得有些松软。在资方抗不遵行的情况下,地方党政当局仍试图谋求和平调处,而未采取切实有效的强制性措施,给资方留下了迁延周旋的空间。工人方面以上海地方当局玩忽职守,歧视工人,推派代表数十人再赴南京中央上访请愿,要求中央速派大员莅沪督促依法仲裁。但中央派员莅沪督促后仍无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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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3月,南京国民政府训令上海市政府饬知三友社劳方,可依照民事法规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4月,最高法院将此案发交上海地方法院依法执行。在此后的半年多时间里,上海地方法院多次开庭欲予执行,无奈资方仍然顽抗而毫无办法。资方一面四处寻求上海资本家同行的声援,一面采取各种手段分化工人,使部分工人同意自愿放弃自身的权利,又利用仲裁裁决对工人解雇金数额未予明白规定之借口,再向法院提起抗告,以此千方百计拖延时日,不履行裁决。[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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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1933年12月29日,在沪上闻人杜月笙的调停下,以资方支付工人6.5万元解雇金,工人声明放弃仲裁裁决所规定的复工权和伙食费等权利,纠纷才最终解决。这场持续近两年之久的声势浩大的劳资纠纷最后以工人被迫妥协退让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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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杜月笙是以国民政府全国经济委员会下属的棉业统制委员会委员的“官方”身份参与调停的。但在调停过程中,杜月笙实际所赖以使劳资双方慑服的权威,与其说是来自国家体制内的官职身份,不如说主要仰赖他个人在体制外所积累的各种非正式权力。在国家权威无法平息这场旷日持久的劳资纠纷的情况下,最终不得不借助体制外非正式权力的介入才将纠纷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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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党权与党争:1924-1949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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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党权与党争:1924-1949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 四 两不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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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用如许篇幅来描述“三友案”形成、发展和结束的全过程,意在通过这样一场历时近两年,波及和引发全沪工人与资本家两大阶级激烈对垒的劳资纠纷案件,来展示30年代中国城市中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政权三者之间复杂而微妙的互动关系。叙事虽然有些烦琐,但一个事件过程的完整重构,有可能避免因描述过简而造成对事实的扭曲。同时也只有将过程完整地重现,其中的因果关系和某些较为微妙的逻辑和机制才可能被较少失真地展示出来。本章无意援引个别案例推衍和抽象出涵盖全局的一般性论断,只想通过对个案的深入剖析,揭示某些与过去结论有所不同的面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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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友案”中至少可以清厘出这样三重关系:一是工人与资本家的关系;二是资本家与国民党政权的关系;三是工人与国民党政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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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人与资本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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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与资本家的关系是“三友案”中的初始关系和基本关系。从这层关系中,“三友案”展示出这个时期上海劳资纠纷和劳资冲突的激烈化程度。劳资双方均各自施展出最大能量以求获胜,以至由一厂的局部纠纷演化为全沪工人与资本家两大阵营的对垒。无论劳方还是资方,均表现出强烈的阶级认同和阶级对立意识。纠纷持续近两年之久,固然反映出资方极力顽抗的一面,而作为弱势一方的工人也展示了团结一致和不屈不挠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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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劳资纠纷起因于资本家停业,而非工人罢工。资本家停业和工人罢工是劳资纠纷中常见的两类事件。以往学界考察民国时期劳资纠纷时,主要关注工人罢工,而较少注意资本家停业所引发的冲突。实际上,自国民党执政后,因工人主动要求增加工资,改良待遇而引起的纠纷日渐减少,而因资方停业、歇业、解雇而引起的纠纷日渐增多。[39]据上海市政府社会局统计,1928~1932年,全市共发生劳资纠纷千余件,其中因资方停业、歇业、解雇所引发的纠纷占60%以上。[40]罢工和停业是劳资双方以中止工作作为保护各自利益的手段。前者的主动权操于劳方,而后者的主动权操于资方。上海的情形显示出劳资纠纷主动者逐渐由劳方向资方转移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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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友案”中可以看到,资方自始即取主动和强势姿态,对劳方的合理要求坚拒不纳。而劳方则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对资方而言,其目的是要停歇沪厂,转移经营杭厂。纠纷拖延不决,即意味着沪厂可以久不复工,故资方有意采取拖延策略,而劳方对资方的狡顽几乎无计可施。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往往迫于生计而屈服。但三友厂工人拥有一个比较健全有力的工会组织。工人在工会的领导下,表现出相当强的自主组织能力和战斗力。该厂工会拥有一批知识青年组成的精英。在与资方的较量中,工人组织绝食团、哭诉团、请愿团,以及三番五次地发表通电宣言,均由少数工会精英精心策划、动员和组织。在长达近两年的时间里,每一次与资方交涉、谈判、诉讼,以及向上海地方党政当局和国民党中央频繁地上访请愿,均仰赖于一个团结一致、结构稳定、运作有效、反应灵敏,并且切实代表和维护工人利益的工会精英集团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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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次劳资纠纷中,未见中共介入的痕迹。该厂工会成立于1928年秋,是一个在上海市政府社会局立案,具有法人资格,获得国民党地方当局认可的合法组织。但从它在此次劳资纠纷中所扮演的角色,显然又不能归属于过去中共话语下的“黄色工会”之列。这也提示我们,30年代在“赤色”和“黄色”两大系统之外的工会组织和工人运动尚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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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本家与国民党政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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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友案”中,资方与国民党中央进行了激烈的较量。从执政党一方而言,政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是其首要目标,为此,任何足以威胁和动摇其政权基础的社会阶级冲突都必须加以扼制。无论是工人罢工,还是资本家歇业,均有可能导致社会动荡和不安。国民党执政后虽然没有绝对禁止工人罢工和资本家歇业,但无论是罢工还是歇业,均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三友案”之所以激化为国民党党方与资方的对垒,即因为资方歇业已逾越了国民党控制阶级冲突的限界。资方延不复工,纠纷久延不决,引起千余工人失业,以至工人绝食,全沪各业工会同情声援,中共有可能乘机出动……这一切极有可能激变为一场大规模的社会动荡。在这种情况下,国民党当局不得不通过政权力量采取非常手段加以干涉,强制资方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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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国内学者注意到1927年以后国民党抑制和限制工人运动,认为其动机是出于维护资本家阶级的利益。而在“三友案”中,国民党地方当局虽有偏袒资方的表现,但国民党中央民运会则更多地抑压资本家,对资本家阶级一再予以措辞严厉的谴责和痛斥,乃至最终修改《劳资争议处理法》,以对付资方的顽抗。[41]在这一过程中,国民党中央民运会最为关心的是“千余工人失业、绝食,势必引起社会恐慌,危及社会治安”,谴责资方“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党治”。国民党中央在处理这场劳资纠纷时的表现,与其说是为了维护某一特定阶级的利益,不如说主要为了维护其统治秩序。[42]当某一阶级的行为危及和冲击其统治秩序时,无论该阶级是劳方或资方,国民党均有可能采取非常手段加以干涉和扼制。它有时可能压制工人,讨好资本家;有时可能抑制资本家,同情工人。当工人以过高的要求和过激的手段对付资本家时,势必打击资本家的生产积极性,进而影响实业的发展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府不能坐视不管。同样,当资本家对工人压迫过甚,激起工人的强烈不满和反抗,以至引起社会恐慌时,政府亦会加以干涉和扼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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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资本家一方言之,“三友案”之所以引发一场与国民党政权的激烈较量,并非偶然。在此之前,上海资本家阶级与国民党政权之间即存在不少矛盾,如上海资本家对政府不断施加的经济压力十分不满。国民党近于勒索的捐税和摊派使上海资本家不堪承负。[43]而“三友案”所触发的交锋,则主要缘于上海资本家阶级对国民党日益扩张的政治权力的不满和反抗。国民党执掌全国政权后,其政权的触角不断向社会各个领域伸张。在这一过程中,城市资本家阶级感到其自主活动空间日益受到国家权力的侵蚀和挤压。“以非常手段强迫资方开工”,至少在两个方面使上海资本家阶级感到恐慌:一是“非常手段”意味着国民党党治权力不受法律的约束而毫无节制;二是“强迫开工”意味着资本家的营业自由和人身财产自由随时有被国家政权剥夺的危险。尽管国民党一直承认财产私有制,亦无意消灭资本主义企业制度,但从北洋政府放任体制下过来的资本家阶级转而置身于国民党党治体制之下,显然感受到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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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上海资本家阶级在与国民党中央的激烈交锋中,展示出相当强的政治自主意识和组织能力。尽管国民党力图将资本家阶级纳入其政治控制体制之下,但后者的强硬颉颃和不肯轻易就范,表明此时国民党政权对城市资本家阶级的控制和支配力还相当有限。在三友事件中,上海资本家阶级以民权对抗党权,以法治抵制党治,否定国民党对国家政治资源垄断的合法性,抵制国民党政治权威的控制。而国民党却无法以政治强权将其压服。上海资本家阶级的“嚣张”气焰,清楚地反映出当时国民党党治权威尚未强大到为所欲为的程度。有西方学者认为,上海资本家在南京政府的压力下,根本无力反抗。[44]“三友案”为这一说法提供了鲜明的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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