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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3181 明清两代,科举制度盛行,缙绅的下层生员在仕途上没有多少出路。尤其是在当时,这些下层知识群体颇受市井游民习气的感染,日趋无赖化。所以,一旦秘密社会兴起,这些人便纷纷投入其中,以谋政治上的出路。在明代,生员就颇喜闹事,“学变”不断。清光绪年间江西哥老会成员陈常供,原系县学生员,后被革去科名,就投入哥老会。清末民初出没于安徽、湖北一带的会党,罗田、麻城一股,其为首者为屈开埏,就是廪生;沂水之哥老会,其势力最大者为何家寨一股,首领是何维阁,其身份亦是秀才。(注:佚名:《民国初年安徽湖北会党情形探报》,载《近代史资料》,总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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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3183 传统的秘密社会,其创设的初衷或许仅仅是为了互相帮助,但无可否认的是,结社势力的扩大,必然会对传统的统治体制构成一定程度的威胁。换言之,秘密结社在很大程度上带有政治色彩,而这一点正是它与一般性结社的区别所在。关于秘密社会的社会功能,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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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3185 第一,秘密社会通过歃血拜盟这一仪式,以忠义思想作为维系会社内部成员的基本道德观念,使分散微弱的下层平民结合成一个颇具规模、声势的群体,从而加强了下层平民百姓的内部团结。众所周知,中国传统农民的力量极其分散单薄,他们不但遭受官府的压迫、地方豪横的欺凌,而且还因势单力薄而受到来自地方械斗的威胁。一旦结成会社,将分散的势力合成一团,互相帮助,下层平民百姓就会凝聚成一支不容忽视的社会力量,既可以在宗族械斗中立于不败之地,并抗御豪强的欺凌,同时由于平常力量的积蓄,一旦需要或时机成熟,尚可揭竿而起,以便与地方官府甚至朝廷相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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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3187 第二,由于统治阶级的愚民政策,中国的下层平民,除了传统节日与庙会以外,基本上很少有社会交往。结社结会的出现,正好为人们的人际交往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尤其是秘密结社,由于同系统的会社在各地山堂林立,相互之间虽无统属关系,却时常保持着一定的联系。即使不在同一地的秘密社会内,也经常有一些定期的聚会,人们借此交流信息。这样,秘密社会的出现,事实上已增强了下层平民的团结,而且为人们的社会交往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同时,秘密社会为保持与各地支派的联系,各个码头之间也有信使往来,一些会内成员闯荡江湖,冲破了传统统治者对户口的严密控制,人口流动更加频繁,以致朝廷的版籍制度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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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3189 第三,秘密社会为下层平民百姓中贫苦而又生活无着落者重新找到了谋求生存的出路。显然,在这一点上秘密社会与传统的“合会”有相通之处。换言之,秘密社会在某种程度上仍带有互助性质。如清代的“忠义会”,其中会内规定,如果会内之人遇到疾病、事故,会员须各帮钱108文,由总大哥用尖角纸写一令字,传知同会之人,照数出钱转发。清代的“孤老会”也议定,凡会内之人如系孤身病故,由会内大哥代为医治殓埋。如有父母妻子,也由会内成员一体照看。清代林爽文组织天地会起义时,曾倡言:“有事大家相帮,不怕别人欺侮,也不怕官役拘拿。”(注: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下册,812页,北京,中华书局,1979。)此说对贫民的吸引力极大,于是他们纷纷踊跃参加。“有事大家相帮”,当然包括会内成员发生生老病死这样的不测之事。随着秘密结社势力的扩大,会社通过各种正当与不正当的手段聚敛钱财,诸如贩卖私盐、鸦片,甚至打家劫舍,劫夺商旅,以维持和保障会内成员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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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3191 第四,秘密社会不同于一般的结社,它带有政治色彩,对传统的统治体制构成很大的威胁。统治者深知其害,故与对待别的会社的宽容态度相反,对秘密社会及其所采用的“歃血拜盟”方式采取极为严厉的禁止态度。如《大清会典》载顺治十八年(1661)下令:“凡歃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者,著即正法。”又载康熙十年(1671),清朝廷再次修改了对秘密社会的惩处律例,规定凡是歃血结拜弟兄者,“不分人之多寡,照谋叛未行律,为首者拟绞监候,秋后处决;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雍正年间,又规定:“凡异姓人歃血订盟,焚表结拜弟兄”(注:吴达海等纂:《大清律例集解附例》卷4《盗贼》,清内府刻本。),其处罚一如康熙之律例。尽管朝廷对秘密社会的禁止如此严厉,但秘密结社的活动仍不绝如缕,而且有更加兴旺发达之势。一旦朝廷抓紧搜捕,秘密结社就公开起事,与朝廷对抗。如明代的打行,由于朝廷的严密搜查,就公开攻打巡抚衙门,后又逃入太湖,成为绿林豪客。清代天地会领导的起义也有多次。乾隆五十一年(1786),在台湾,林爽文领导的天地会进行武装反抗,提出“顺天行道”、“剿除贪官”(注: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天地会》(一),154页。)等口号,而且还建立带有政权雏形的军事领导机构,以便对所占地区进行有效的治理。乾隆五十二年,在福建漳浦县,张妈求率领天地会成员攻打盐场衙署,造令旗,上刻“顺天将军”四字。乾隆六十年,在台湾又爆发了两次天地会起义,一次是由陈光爱所领导,另一次是由陈周全领导。在陈周全起义中,提出了“争夺天国”的口号,更是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尤其是到了清末,反清复明的思想已在秘密社会中广泛流行,并且秘密社会与革命党结成了联盟。这样,秘密社会已摆脱了单纯的农民运动的性质,从而成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不可或缺的同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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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3193 值得指出的是,在明清两代,由于缙绅、生员的无赖化,缙绅、生员也纷纷结党成派,并且其组织也带有一部分秘密社会的性质。据卢承钦《请立党人榜疏》称,东林党中有“剥击之勇”,又有“敢死军人”。又据徐怀丹撰写的罗列复社十大罪状的檄文,可知复社中人或号“神行太保”,或称“智多学究”。至清代,党社运动虽一度沉寂,但那些无行秀才,干脆成立了“破靴党”。据载,浙江宁波府属鄞县、慈溪两学生员,结成“破靴党”,包揽地方词讼,“婪索扰累,挟制官长,甚至有动众劫掠、棍械伤人情事”(注:《清仁宗实录》卷354,嘉庆二十四年二月丁卯条。)。这种破靴党在江西的士人中也存在,史称他们“无所不至,讼者咸师之,坏法乱纪,此其极也”(注:吴芗厈:《客窗闲话初集》卷3《补讼师》,见《丛书集成三编》,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97。)。破靴党的出现,显然为我们理解士绅纷纷投入秘密社会找到了最好的注脚。其实,明代的党、社组织,也与秘密社会发生过关系。如上述东林党中人有“剥击之人”、“敢死军人”,复社也曾与东阳力士有过联系。当明末党社兴盛之时,阉党逮捕东林党人,造成“开读之变”。几社成员陈子龙就“阴结少年数辈,诇词利便”(注:陈子龙:《自撰年谱》卷上,清嘉庆八年竿山草堂刊本。)。由此可见,士绅与秘密社会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关系,使得秘密社会更具政治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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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3195 第五,随着秘密社会势力的不断壮大,大量无业游民也纷纷投身秘密社会,随之也带来了很多游民的劣根性,从而影响了秘密社会活动的性质,使其带有流氓无产者的破坏作用。从历史事实来看,许多秘密结社的形成,其本意是为了便于械斗,以集团的力量在械斗中立于不败之地,而有些结会,更是纯粹为了报私仇。如乾隆五十九年,郑克彩等结小刀会,就是“因结仇太多,恐被人告发查拿,乏人帮助。因思从前天地会有人帮助,众皆畏惧,遂起意结会”(注: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天地会》(六),74页。)。又如清代广东阳江县,关定进因为在乡抢窃凶诈,而被绅衿蔡耀芳等率佃殴打。关定进为图报复,于是纠众多人,“搭台拜会”(注:同上书,416页。)。所以,秘密社会一旦形成,其游民的劣根性就暴露无遗。他们有时欺压良善,杀人越货。如咸丰年间广东的“老洪会”,就是“藉端讹索,肆行抢掠”(注:《清文宗实录》卷134,咸丰四年六月下辛卯条。);广东广州府的秘密结社,也有勒索“打单”的陋习,史载:“每逢稻谷将熟之时,该会匪辄预料某某种稻若干,应收租若干,勒令给伊钱文,较租金十分之一二,名曰打单。不遂所欲,即约会无数匪徒,将所种田禾尽行芟刈践踏,以泄其忿。”(注: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天地会》(六),518页。)这种“打单”陋习,实与流氓讹诈勒索如出一辙。由于这种勒索、抢掠行为的存在,一旦入会,即使“抢其戚好之家,不能不随同前往”。于是,有些会内成员心生悔意,退出秘密社会,充当义民,反过来替朝廷出力。(注: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天地会》(一),98页。)这种弊端的存在,同样造成了会内成员的不团结,易被统治者分化、利用。此外,秘密社会有时还强迫他人入会,如果不允,就抢劫钱物。再加之秘密社会本身所带有的抢掠陋习,骚扰了地方百姓,于是会外百姓只好自己组织起来,与秘密社会相对抗。如永安县民,就组织起“牛头会”,“计牛敛钱,以为公用”,遇到天地会前来滋扰,就“率众守御”(注: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天地会》(七),108页。)。如此等等,均说明秘密社会同样带有消极性的破坏作用。从这种意义上说,清政府骂秘密社会为“会匪”(注:如清同治七年(1868)五月二十七日,浙江有“匪徒”敛钱聚众,名为“子孙会”。此会起于诸暨,后蔓延各县,并及苏州、松江。浙江巡抚发咨文至江苏,要求江苏巡抚并查。为此,时任江苏巡抚的丁日昌将“会匪”分为以下三等:一是“结会为匪者”,二是“匪而不会者”,三是“会而不匪者”。情节不同,办理因之亦异。至于浙江的子孙会,尽管尚无不轨情形,但丁氏认为,“其结会之初,必有号召之名,与所以纠约之故,否则钱不可得而敛,众不可得而聚也”。鉴此,仍将其归入“会匪”之列。参见丁日昌:《抚吴公牍》卷8《咨查子孙会名目》,清宣统元年南洋官书局石印本。),尽管多有污蔑不实之词,但多少也反映出秘密社会确实带有“匪性”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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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3200 中国的社与会(增订本) [:1703022327]
1703023201 中国的社与会(增订本) 第四节 会社与乡村行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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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3203 从起源上讲,社是土地崇拜的产物。自商鞅变法以后,随着新的乡里制度的确立,古代的农村公社渐趋破坏。但是,它的宗教祭祀和文化娱乐方面的职能以及乡里互助等积极作用,却一直被延续下来。自秦汉直到明代,里社、乡社、县社的活动经常举行,其中最活跃的还是里社的祭祀。至清代,随着里甲制的取消,社祭也就被村社的社火所取代。与此同时,作为农村公社的遗存,自宋以后,社仍以地域组织的面貌出现,成为乡里基层组织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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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3205 一、乡里组织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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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3207 究乡里组织的源头,当始于古代的乡党。而乡党之名,见于《礼经》,可见由来已久。根据《周礼》的记载,应该是五家为邻,五邻为里,五百家为党,万二千五百家为乡。《论语·雍也》言:“以与尔邻里乡党乎!”即可为例。可见,党是古代一种乡村基层组织。又《春秋》、《国语》:五家为轨,十轨为里。什么是里?汉人应劭言:“里者,止也。里有司,司五十家,共居止,同事春秋,通其所也。”(注:应劭:《风俗通义》2,见《增订汉魏丛书》,清重印本;《全后汉文》卷37,见严可均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可见,里应该是50家居住在一起的乡村共同体,而且一同举行春祈秋报的社祭仪式。明人璩崑玉亦言:“里之为言止也,居也。古者五十家为里,今以百十家为里。”(注:璩崑玉:《古今类书纂要》卷2《地理部》,明崇祯七年刻本。)百十家为里,这是明代的制度,后将详述,此不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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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3209 据汉人晁错所述,在先秦时期,边地之县为备敌需要,建立了一套以伍、里、邑为等级层次的乡里制度,即“使五家为伍,伍有长;十长一里,里有假士;四里一连,连有假五百;十连一邑,邑有假候。皆择其邑之贤材有护,习地形知民心者。居则习民于射法,出则教民于应敌”(注:班固:《汉书》卷49《晁错传》,22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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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3211 秦代,其乡里组织为十里一乡。汉因秦制,为十里一亭。亭者,留也。汉代有“亭待”一词,其义“盖行旅宿食之所官也”。亭吏旧称负弩,后改称“亭长”,又称“亭父”。(注:应劭:《风俗通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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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3213 北魏太和十年(486),因李冲上疏,在乡里建立了“三长制”,即“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注:李冲:《上书言宜立三长》,见《全后魏文》卷36,收入严可均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此外,北魏还建立了保长制,“令民间五五相保”(注:魏献文帝:《隐括比丘诏》,见《全后魏文》卷2,收入严可均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以补三长制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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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3215 隋唐时期,乡里制度又有所变化发展。隋以百家为里,设里长一人;五百家为乡,设乡正一人。唐以四家为邻,五家为保,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村坊邻里,递相督察”(注:《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2089页,北京,中华书局,1975。)。关于唐代的乡里制度,别处记载有异。如元人纂修的《无锡志》卷1就说唐代“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四邻为都”。“五家”作“四家”,“保”则作“都”,而其中之都、保,均为宋以后乡里制度的基本单位,不知孰是,俟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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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3217 宋代旧法,以户长督赋输,亦即由户长负责赋税的征收。至熙宁中,行雇役法。不久,宋神宗用王安石之策,行保甲法。以五家为小保,五小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都,都统于乡。从此,乡保之制著称于世。(注:佚名:《无锡志》卷1《乡坊》1,见《宋元方志丛刊》,第3册,2190页。)保甲法行使后,罢去户长,由保丁催租。元丰末年,议改新法,重新恢复户长,给雇钱,“受雇于官,而任奔走之责”。绍圣初年,又行雇役法,“始以保长督赋输,于是前日所以责户长,今以责保长矣”(注:真德修:《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29《福建罢差保长条令本末序》,清蒲城真氏拱极堂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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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3219 耆长、户长督租赋之责归于保正、保长,这是宋代后期乡里制度的主要变化。南宋时期,其普遍盛行的乡里之法为:“盖论物力之等第,则通选二十五家内物力高者一人为大保长,一年一替。通选二百五十家内物力最高者二人为都副、保正,二年一替。”(注: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21《论差役利害状》,《四部丛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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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3221 金代乡里之制,以五家为保。后依从唐制,改为五家为邻,五邻为保,以相检察。京府州县郭下置坊正,村社则随户数多少为乡,设里正,“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另外,村社300户以上,设主首四人;200户以上,设主首三人;50户以上,设主首二人;50户以下,设主首一人。主首之职,则为“佐里正禁察非违”(注:《金史》卷46《食货志》1,1031页,北京,中华书局,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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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3223 至元代,其乡里制度中,都的建制仍然存在。如《元史》记福建崇安云:“崇安之为邑,区别其土田,名之曰都者五十,五十都之田上送官者,为粮六千石。”(注:《元史》卷192《良吏传》2,4373页。)此即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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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3225 明初立国,建立了里甲制度,以10户为甲,110户为里。里设里长,甲有甲首。当然,明代的乡村行政、地理建制,很多仍是因袭宋元之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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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3227 明代乡村的建制,因地域的不同,其级各有差异,或为乡、都、图(又称乡、都、保或乡、都、里)三级建制,或为乡、都(又称乡、图或乡、保)二级建制。至于籍贯的设定,其通常的做法就更不一致,县下或为一级建制,或为二三级建制。至于一二级建制,其名称亦不一。下面根据明初流放辽东充军罪犯的籍贯,以观明代乡村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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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3229 (一)一级建制,分别为乡、里、村、社。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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