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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太和十年(486),因李冲上疏,在乡里建立了“三长制”,即“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注:李冲:《上书言宜立三长》,见《全后魏文》卷36,收入严可均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此外,北魏还建立了保长制,“令民间五五相保”(注:魏献文帝:《隐括比丘诏》,见《全后魏文》卷2,收入严可均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以补三长制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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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时期,乡里制度又有所变化发展。隋以百家为里,设里长一人;五百家为乡,设乡正一人。唐以四家为邻,五家为保,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村坊邻里,递相督察”(注:《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2089页,北京,中华书局,1975。)。关于唐代的乡里制度,别处记载有异。如元人纂修的《无锡志》卷1就说唐代“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四邻为都”。“五家”作“四家”,“保”则作“都”,而其中之都、保,均为宋以后乡里制度的基本单位,不知孰是,俟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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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旧法,以户长督赋输,亦即由户长负责赋税的征收。至熙宁中,行雇役法。不久,宋神宗用王安石之策,行保甲法。以五家为小保,五小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都,都统于乡。从此,乡保之制著称于世。(注:佚名:《无锡志》卷1《乡坊》1,见《宋元方志丛刊》,第3册,2190页。)保甲法行使后,罢去户长,由保丁催租。元丰末年,议改新法,重新恢复户长,给雇钱,“受雇于官,而任奔走之责”。绍圣初年,又行雇役法,“始以保长督赋输,于是前日所以责户长,今以责保长矣”(注:真德修:《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29《福建罢差保长条令本末序》,清蒲城真氏拱极堂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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耆长、户长督租赋之责归于保正、保长,这是宋代后期乡里制度的主要变化。南宋时期,其普遍盛行的乡里之法为:“盖论物力之等第,则通选二十五家内物力高者一人为大保长,一年一替。通选二百五十家内物力最高者二人为都副、保正,二年一替。”(注: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21《论差役利害状》,《四部丛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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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乡里之制,以五家为保。后依从唐制,改为五家为邻,五邻为保,以相检察。京府州县郭下置坊正,村社则随户数多少为乡,设里正,“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另外,村社300户以上,设主首四人;200户以上,设主首三人;50户以上,设主首二人;50户以下,设主首一人。主首之职,则为“佐里正禁察非违”(注:《金史》卷46《食货志》1,1031页,北京,中华书局,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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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元代,其乡里制度中,都的建制仍然存在。如《元史》记福建崇安云:“崇安之为邑,区别其土田,名之曰都者五十,五十都之田上送官者,为粮六千石。”(注:《元史》卷192《良吏传》2,4373页。)此即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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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立国,建立了里甲制度,以10户为甲,110户为里。里设里长,甲有甲首。当然,明代的乡村行政、地理建制,很多仍是因袭宋元之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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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乡村的建制,因地域的不同,其级各有差异,或为乡、都、图(又称乡、都、保或乡、都、里)三级建制,或为乡、都(又称乡、图或乡、保)二级建制。至于籍贯的设定,其通常的做法就更不一致,县下或为一级建制,或为二三级建制。至于一二级建制,其名称亦不一。下面根据明初流放辽东充军罪犯的籍贯,以观明代乡村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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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级建制,分别为乡、里、村、社。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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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如陕西葭州贺九贤,其籍贯“系本州长受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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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里。如云南省云南州张肆,其籍贯“系本州高平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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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村。如陕西鄜州李玖保,其籍贯“系本县立右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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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如直隶睢宁县胡肆,其籍贯“系本县永山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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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级建制,分别有都里、乡都、里村、乡保、都保、乡里、都图、保图、都圩、乡社。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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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都、里。如陕西清涧县张颜,其籍贯“系本县塞马儿都第二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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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乡、都。如直隶泰兴县李青壹,其籍贯“系本县顺得乡三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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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里、村。如直隶东安县王首儿,其籍贯“系本县河北里姚河头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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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乡、保。如直隶上元县孙伴哥,其籍贯“系本县凤城乡下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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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都、保。如直隶南凌县任三,其籍贯“系本县三十都三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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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乡、里。如直隶清江县李诵,其籍贯“系本县归化乡共轻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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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都、图。如余干县刘保,其籍贯“系本县八都五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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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保、图。如余干县方倅,其籍贯“系本县七保双上二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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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都、圩。如广东登逼县沈贵七,其籍贯“系本县十一都塔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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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乡、社。如山西冠城县曹政住,其籍贯“系本县童文乡南里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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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级建制,为乡、里、保。如直隶萍乡县杨宗,其籍贯“系本县永宁乡名数里二保人”(注:《明代辽东档案汇编》1《军政》1《辽东各卫呈报从直隶山东等省因罪流充的军丁亡故名册》,沈阳,辽沈书社,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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