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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乡、里。如直隶清江县李诵,其籍贯“系本县归化乡共轻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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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都、图。如余干县刘保,其籍贯“系本县八都五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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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保、图。如余干县方倅,其籍贯“系本县七保双上二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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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都、圩。如广东登逼县沈贵七,其籍贯“系本县十一都塔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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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乡、社。如山西冠城县曹政住,其籍贯“系本县童文乡南里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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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级建制,为乡、里、保。如直隶萍乡县杨宗,其籍贯“系本县永宁乡名数里二保人”(注:《明代辽东档案汇编》1《军政》1《辽东各卫呈报从直隶山东等省因罪流充的军丁亡故名册》,沈阳,辽沈书社,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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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里甲的编设,是为了保证赋税、徭役的征派以及户口的管理,仅仅是一种编户组织。而乡村行政地理概念,具有很大的传承性,所以明代的乡村行政地理单位,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承袭宋元的旧制。如明代的地方志明确说道:“联属其民而授之田,在邑有经野之制,是故乡以统乎都,都以统乎图。此前代之遗制,国家因之而不易者。”(注:嘉靖《常熟县志》卷2《乡都志》,明嘉靖十八年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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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任何时代的乡村,都存在着以下三大要素:一是人,由人转而为户口、户籍;二是田土,转而为鱼鳞图册;三是自然聚落,即“居民而奠业”的各个村落。所以,明代的乡里组织,只能根据这三大要素加以编排,具体可析为以下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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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是田土的经量,“别诸都皆画地分保,以正其疆界”。如明初金华县,全县分为十二乡;乡统辖都,上乡统辖七都,中乡统辖四都,下乡统辖三都;都统辖保,大致为十保一都。量核田土时,以五尺为一步,其间都、保的差异如下述:“都以五十步为率,筑堠一焉,表其都之界;保以三十步为率,筑堠一焉,表其保之界。”(注:苏伯衡:《苏平仲文集》卷6《核田记》,《四部丛刊》本。)可见,乡、都、保这一套乡里体制,是据田土这一要素编设的,是一套完整的地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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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是版籍的攒造,“则诸都皆计户编图,以定其徭役”。可见,乡、都、图这一套乡里体制,是根据人户来编设的,其目的是为了徭役的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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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里之中,遍布自然聚落,有村居,也有野市,“聚庐托处,鸡犬相闻”。换言之,街巷市镇,均为乡隅的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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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夏秋二税的征收,各以区分,区设粮长,“而不限乡都”(注:王懋德:《金华府志》卷2《乡隅》,见《中国史学丛书》,台北,学生书局,1987;弘治《吴江志》卷2《疆域》,见《中国史学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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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知,明代的乡里组织事实上分为上述四大体制,其级别分别为乡、都、保(或图、里)、村(或圩、屯、社)。下就各级组织加以考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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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乡。根据明代制度,城中之地分为四隅,而隅各分坊厢。城外为乡。如常熟县分为感化、崇素、南沙、端委、思政、积善等乡。(注:嘉靖《常熟县志》卷2《乡都志》。)又如浙江遂安县,“环遂之壤而统于县,县治之外皆谓之乡,乡有六”(注:万历《遂安县志》卷1《方舆志·乡落》,见《中国史学丛书》。)。吴江县有范隅上乡、范隅下乡、澄源上乡、澄源下乡、震泽乡、久咏乡六个乡。(注:万历《遂安县志》卷1《方舆志·乡落》,见《中国史学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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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下为都。都之设,始于宋,元因之,明代继续存在。明代都的编排,大致按照数字编设。如吴江县有三十二都,其编排分别为一至三十二都。(注:弘治《吴江志》卷2《疆域》。)又如常熟县有都五十,其编排也是自一顺序至五十。(注:嘉靖《常熟县志》卷2《乡都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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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地区,乡下无都,直接为保、里,或乡下为自然村落、村社。如昆山县,有六乡,每乡分别辖保二。又如淮安府桃源县,其中陆城乡辖里十五。又如徐州,一乡辖村十,二乡辖村十,三乡辖村十七。(注:嘉靖《南畿志》卷12《城社》,卷32《城社》,卷61《城社》,见《中国史学丛书三编》,台北,学生书局,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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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下为保,或称图、里。如明代常州,就是“凡都摄保,保分村墅”(注:成化《重修毗陵志》卷3《乡都》,明成化二十年刻本。)。按照明代的制度,每100户内设里长一名,甲首10名,轮年应役,催办钱粮,勾摄公事。但是,乡里组织必然有其一定的延续性,所以明代仍然有主保、保长的职役。所谓保,为古代乡社之称,“守望相助之劝”。主保,即“主管一保之事”;保长,即“一保之长”(注:熊鸣岐:《昭代王章》卷1《句解》、《辨疑》,明刻本。)。保这一级建制,在明代仍然存在。如泰安州,无论是附郭,抑或四乡,其编里均直称“保”。(注:汪子卿著,周郢校证:《泰山志校证》卷4《岳治》,604页,合肥,黄山书社,2006。)在吴江县,乡村称里,而附郭之里则称保。(注:弘治《吴江志》卷2《疆域》。)可见,保相当于里,有时仍是110户的编里组织。当然,自宋元以来,乡里编制分两大系统:一是按照田土编设,为乡、都、保;一是按照户籍编设,为乡、都、里(或称图)。但在明代,这个界限并非十分清晰,有时保相当于里,也是管辖110户的编里组织;有时保与里(或图)又不一致,似乎比里稍大一些,两大系统并非完全重合。如福建泰宁县,共32保,统辖51图;建宁县共33保,统辖50图。(注:弘治《八闽通志》卷16《邵武府》,见《中国史学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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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其大概而言,在明代,里即图。《萧山县志》言:改乡为都,改里为图,自元始。又《嘉定县志》言:图即里也。不曰里而曰图者,以每里册籍首列一图,故曰图。(注:《萧山县志》与《嘉定县志》之说,转见于外方山人:《谈征·言部·都图》,清道光元年刻本。)确切地说,图应该起源于南宋,原为打量攒造田地经界之法。如朱熹有言:“图帐之法始于一保,大则山川道路,小则人户田宅,必要东西相连,南北相照,以至顷亩之阔狭,水土之高低,亦须当众共定,各得其实。”(注: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19《条奏经界状》。)此即图始于南宋之确证。从宋代的实际情况来看,图仍相当于保。在明代,图相当于里,为110户的编里组织。如浙江金华府,就“以百十户为一图,选丁粮多者十户为粮里长,余为甲首,专催钱粮,追摄公事”(注:王懋德:《金华府志》卷9《役法》。)。又福建泉州府,“图各十甲”(注:万历《重修泉州府志》卷1《都里》,见《中国史学丛书》。)。显然,图即里,与朝廷规定的编户之里大致相当。当然,图和里亦并非完全重合,有时会出现畸零。如徽州府,编户共206里,但却只有185图。(注:嘉靖《徽州府志》卷1《厢隅乡都志》,明嘉靖十五年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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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里、图之下,即为自然聚落,这就是明代地方志常说的“保分村墅”,或“一里之中,有村居焉,有野市焉”。这种自然聚落,或直接称村,如徽州府休宁县,九都共二图,其村分别为西管、蓝渡、山头(注:嘉靖《徽州府志》卷1《厢隅乡都志》,明嘉靖十五年刻本。);或称圩,如嘉定县守信东乡一都一区东扇共七里,领17圩(注:万历《嘉定县志》卷1《疆域考》上《乡都》,见《中国史学丛书》。);或称店,如徐州砀山,有店四个,分别为王达市、力寨、监城、双沟(注:嘉靖《南畿志》卷61《城社》。);或称屯,如交河县,孝志乡三图,共有十屯,俱系迁民,分别为新安屯、新店屯、寺门屯、新庄屯、永丰屯、窦庄屯、崇基屯、盛富屯、兴福屯(注:万历《交河县志》卷1《地理志·里社》,明万历十六年刻本。);或称社,如太平府芜湖县,其中博望乡就辖社七个。(注:嘉靖《南畿志》卷44《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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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乡里组织基本因袭明代,采用轮编里甲之法,“用以催办钱粮”(注:民国《金坛县志》卷4《里甲》,见《中国地方志集成》,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3。)。即以江西新喻县为例,附城为五坊,坊有坊长;乡为57图,图有地保。“坊长、地保如保正。坊图皆有十甲,甲有管首,如户长。其轮差之岁,则管首迭为坊长、地保,狱讼、赋税、盗贼皆督之。狱讼取居间及为佐证,盗贼主践更,而赋税则至时坊长、地保以酒食召管首,管首召户丁,为期悉纳之坊长、地保,坊长、地保纳之官。”(注:恽敬:《大云山房文稿初编》卷3《新喻东门漕仓记》,《四部丛刊》本。)在清代,里甲大多称为“图甲”,理应属于清初编审人丁与税粮的基本单位。正如有的研究者所论,明清两代里甲制的最大差异,在于明代是“按户编里”,而清代在江南很多地区已经开始实现“按田编里”(注: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增订本),243~245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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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雍正年间,由于实行顺庄法,“凡各庄田地山塘基税,俱以千字文编号”(注:民国《建德县志》卷4《疆域·图保》,见《中国地方志集成》,上海,上海书店,1993。),乡里组织稍变。编庄之法,是将过去的民图拆散甲分,按照烟户住址,编为庄村,宦图一体顺入。若有粮户住外县,则编为寄庄。(注:同治《湖州府志》卷4《乡都区庄》,见《中国地方志集成》,上海,上海书店,1993。)顺庄法与里甲制的不同,主要有二:一是里甲的编户之数,为“画地分里”,以此制定版图,而顺庄法则“每里贮田二百五十亩至二百十亩不等,便于催科”(注:民国《萧山县志》卷1《疆域门·都图》,见《中国地方志集成》,上海,上海书店,1993。),故其数与编户异。二是顺庄法不以田之坐落为主,而以人户之住居为主。(注:民国《宝应县志》卷4《田赋》,见《中国地方志集成》,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3。)与此相应,乡里职役的设置亦稍有更改,改设乡约、地保(详见附表7)。乡约、地保同为官设。乡约可请札付顶戴,所以“士族中失业者间或为之”。而地保纯属厮役,地位在皂快之下,其子孙甚至不准参加科举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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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清后期,乡里组织发生了更大的变化,其中有以下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在铜山县,自嘉庆中叶以后,出现了圩、寨。有些未建圩、寨,而是“以庄辖庄”,称为“练”。(注:民国《铜山县志》卷10《建置考》,见《中国地方志集成》,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3。)二是在思恩县,自咸丰年间太平军兴起以后,由乡里甲变为民团。全县分为五团,设五团局,局设局绅,每团分若干甲,甲设团总,甲下设村及牌,各有长。团局之设本为办理团务,但因乡里甲制废除后,县里的行政也借助团局得以推行,所以团局、团总实际上成为县下的行政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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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与乡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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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社就是一种乡村基层组织。社的名称,起源于古代的国社、里社,古人就以乡为社。尽管自秦汉以后,由于乡里制度的确立,出于赋税与徭役征派需要的编户制取代了古老的村社,但这种村(里)社的遗迹,自汉以后犹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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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的起源来看,社的编制应为25家为一社。可是在汉代,在官方的乡里制度以外,仍然有民间私社的存在,而且并非遵守25家为一社这一古老的制度。如《汉书·五行志》载,民间百姓或十家、五家共为田社,称私社。为此,兖州刺史浩赏禁民间私自立社。至隋,民间仍有以25家为社之风,但当时“其旧社及人稀者不限其家”(注:《隋书》卷7《礼仪志》2,141页,北京,中华书局,1973。)。显然,私社之风仍是很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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