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023480
1703023481
其俗又有告助,有吃会。告助者,亲朋或征逋追负而贫不能办,则为草具,召诸友善者各助以数十百而脱之。吃会者,每会约同志十数人,朔望饮于社庙,各以余钱百十交于会长蓄之,以为会中人父母棺衾缓急之备,免借贷也。父死子继,愈久愈蓄。(注:王士性:《广志绎》卷3《江北四省》,37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
1703023482
1703023483
可见,所谓“告助”,就是民间的互助之习。至于“吃会”,则借助社庙祭祀会饮这一仪式,进而转化成为民间丧葬互助团体。河南尉氏县的“生殖”之会,大抵亦属合会。史载其事道:
1703023484
1703023485
凡以钱入会生殖者,每月作若干会,会必以酒食。一人掌钱,一人掌历,群相生殖,多由此成家。会中人吉凶事有宜庆吊、宜贷乞、宜援助者,皆恃此为之。其有饕餮负约者,出之。(注:嘉靖《尉氏县志》卷1《风俗》,见《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82。)
1703023486
1703023487
可见,所谓的“生殖”之会,显然具有两大功能:一是其合作的基金是可以“生殖”的,亦即通过这一合作基金而赚取钱财,以使会内成员藉此发家致富;二是这一会社同样兼具婚丧互助的特点,其会内成员遇到婚丧大事时,可以动用共同基金加以援助。
1703023488
1703023489
(三)“保正会”与“牌甲会”
1703023490
1703023491
保甲之法,名为保障乡里,实则为害地方。尤其是保甲法废弛以后,代之而起的保正更不过是供州县役使而已,有罪则鞭笞斥辱,与皂隶等同,成为一种额外劳役,人人避之犹恐不及。为解除这种役患,清代湖南浏阳县上东乡,出现了一种共同充任保正的合会。此会之法大抵如下:“纠上四都廿四族金,入其息,凡保正期满,聚而谋其可任者,差愈于旧,而其息已赢。”按照清代的惯例,保正就役时,必须向县衙具状,申请委牌,称“领委”。胥吏借此索钱,并加上往来旅费,“费钱几二十缗”。保正无钱,只好持簿遍行乡村募钱,称“销费”。此会实行后,保正领委的费用,就由合会基金的利息支付,不用再募“销费”。同时,合会成立后,就购置产业,在文昌祠立庙祀,故又更名为“文昌祀”。出资的二十四姓,每姓各领铜牌一面,每年在文昌祠祭祀聚会,“核帐目,验牌入席”(注:《上东义举志要》卷2、3《上东文昌祀缘起》、《文昌祀条约》,清刻本。)。可见,“保正会”成立后,保正由当地二十四姓轮充,费用共出,避免了旧时充当保正者负担过重的弊端。这种通过互助而共同承担地方衙门徭役的合会,在清代的一些工商行会中也普遍存在。出现于重庆的“孝义约”即为典型一例。从史料记载可知,当时重庆各窑的窑户,大多需要承担来自官府的“差务”。为了应对这些繁杂的差役,嘉庆九年(1804)十一月,徐德先、蒋连山、陈秀武、吴正言、张生文等窑户,成立了一个孝义约,制定规章,规定每年由各窑共同出银60两,“以应差务”(注:《徐德先等合约》,见《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330页。)。
1703023492
1703023493
除保正会外,在清代湖南的蓝山县,又有“牌甲会”。萧元贞《西隅牌甲会引》云:
1703023494
1703023495
牌甲一会,不惟供役,亦以均输;不惟赴功,亦以从序。如我西隅甲中,一甲律公,九甲裬公,约其众,而六甲辅公操其赢。由是十甲并举,而役以均。既以更设簿册,交察互警,犹存守望之风,亦见修睦之意。(注:民国《蓝山县志》卷10《户籍》下,民国二十二年刻本。)
1703023496
1703023497
可见,所谓牌甲会,与保正会颇多相同之处,均是以合会的形式,共同轮充乡里职役。
1703023498
1703023499
无论是明代“吃会”之社庙会饮,抑或清代“保正会”演变成“文昌祀”,无不说明中国之合会起源于社神或其他神庙的祭祀,这显然是互助圈与祭祀、丧葬圈的互动乃至合一。
1703023500
1703023501
(四)“义社”、“粮社”与“祭社”
1703023502
1703023503
史称山东民间风俗云:“乡党岁时举社会,贫富相资,有蓝田乡约之遗风。”(注:顾炎武著,谭其骧、王文楚、朱惠荣等点校:《肇域志》之《山东·济南府》,第2册,757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所指即当时山东所普遍存在的互助组织。据史料记载,明代山东兖州,其互助性的团体有“义社”、“粮社”、“祭社”。义社大致与河南的吃会相同,也是起源于民间在社庙的会饮。所谓义社,即“常以月朔为饮食聚会,醵金钱生息,即有死丧,计其所入赙之,虽贫窭,应时而葬,无暴露者,谓之义社”。显然,这是一种丧葬合会。粮社则是民间通过合会这种方式,以供租税,与河南的告助大抵相同。史称:“醵金生息,以供租税,出一岁之息,岁岁用之,率不后期而完,谓之粮社。”此外,还有祭社,行之于本族之内。史载祭社云:“亦有群其宗族,日朔为会,息金钱谷以供烝尝,谓之祭社。”(注: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之《山东》上引《青城志》,清钞本。按:山东粮社之制,一直延续至民国年间,尚有遗存。如新泰县之“积粮社”,堪称其中一例。史载:“乡民集合若干户,立一会社,合资买地若干,共同耕种,历年所得粮食,全数积存生息,随时添置地亩。至丰足后,按份均分,各自管理。”参见法政学社编纂:《中国民事习惯大全》第6编《杂录》第1类《民律总则》,19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这类祭社,在清代浙江湖州犹有其例,称为“火殃会”。据史料记载,火殃会合祭火神,参加者为里中数十家,“各家按年轮值”(注:同治《湖州府志》卷29《风俗》,见《中国地方志集成》,上海,上海书店,1993。)。
1703023504
1703023505
祭社与火殃会,显然均属民间祭祀团体,它们所反映的则是明清两代祭祀圈的基本实况。当然,两者尚有差别。就祭社而言,是同一宗族内的祭祀群体,而火殃会的参与者则不仅仅限于同族,而是同一乡里的不同家族。从祭社到火殃会,大抵反映了明清民间祭祀圈的基本演变趋势,即参与群体的日益扩大,亦即由宗族向地域的演进。
1703023506
1703023507
在明代,广东廉州府民间曾流行一种“阿公钱”,又称“社意”。其制为每月的月朔,民间百姓各出钱,“贮以待患恤之人”,故又称“庙地生钱”(注:陈全之:《蓬窗日录》卷1《寰宇》1《广东》,42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
1703023508
1703023509
(五)“结社积钱”、“会仓”与“义仓会”、“勤俭社”
1703023510
1703023511
明代河南商丘农民出于“侈于用”的担心,结社积钱,以此达到人人自制节俭的目的,类似于民间的储蓄。关于此类结社,明人沈鲤有如下记载:
1703023512
1703023513
盖尝见里中小民有结社积钱者,或三五十,或百,贮之一所。及岁杪,始出而瓜分之,亦各如所输数。夫其积而分,分如其所结,非有加多也。然不以存之家,而为是纷纷者,诚恐其侈于用,而夺于姑可已之费也。故为是以自制,而不厌其烦。此小民积钱之一策也。(注:沈鲤:《亦玉堂稿》卷8《社仓议三》,清嘉庆十二年刻本。)
1703023514
1703023515
明末清初人张尔岐有感于传统社仓的弊端,同样倡导民间通过“结社积谷”这一种互助方式,以解决灾荒之年的社会问题。他建议道:“惟于秋熟时,乡里各自结社积谷,各推一人,司其敛散。为长吏及乡先生者,时加奖导,而不与其事,亦足以备凶荒,安乡土矣。”(注:张尔岐:《蒿庵闲话》卷1,见《笔记小说大观》。)显见,将社仓转化为民间自行的结社积钱或积谷,这是明代的趋势。如吕坤在山东为官时所设立的“会仓”,同样采用了民间结会的方式,其制如下:“劝本约之民各量其力,每会积谷若干,聚于一所。秋敛春散,加三出息。小凶之年不准独支,大凶之年各分所积。愿不分而助同会者,旌奖,以多寡为差。”(注:吕坤:《去伪斋集》卷4《答巡按毕东郊》,见《吕坤全集》,上册,167页。)可见,民间的合会已得到了明代地方官府的支持。
1703023516
1703023517
入清以后,当汤斌任陕西潼关道按察副使时,鉴于天灾流行,小民嗷嗷待哺,而官司却束手无策,就仿照隋唐时期的义仓之法,略加变通,设立了“义仓会”。汤斌规定,不论乡村城镇,只要是本地百姓,且又居址相近,那么每二三十家约为一会,共同推选家道殷实、素有德行者一人,作为“社首”。此外,则以处事公平、人所信服者一人为“社正”,通晓文书算法者一人为“社副”。凡是会中之人,酌定分为上、中、下三类户等,在每月朔望讲乡约之日,按照分别的等第,“随其所有,出粟及麦”。大体上是上户出四斗,中户出二斗,下户出一斗,“务要干圆洁净,可以久贮者入仓”,并择本村殷实信义之家,管理仓贮的出纳。遇到荒歉之时,则“百姓自相计议而散,以济当社饥馑”(注:汤斌:《汤子遗书》卷7《举行义仓以备饥荒事》、《义仓会劝词》,见汤斌著,范志亭、范哲辑校:《汤斌集》,上册,362~364页,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3。)。
1703023518
1703023519
此外,清代尚有一种“勤俭社”。此会由浙江遂安人洪子泉所倡率。其倡率此会的理由如下:“人生困苦之遭,大半由于不勤不俭。勤能致富,俭可成家,人亦有言,良非虚语。以一日省二文为积谷备荒计,节小用以成大用,洵可随地倡行也。”至于勤俭储蓄之法,正如史料所言:“苟勤虽鄙事,不必无一钱之余。人身苟俭,虽小用亦可省一钱之出,所余所省,皆别储之,则一日必有二钱之积,岁终可得七百二十文,而一家少者,以五口计,亦合为三千余钱焉。”(注:余治:《得一录》卷6《勤俭社约》,见《官箴书集成》,第8册,562页。)
1703023520
1703023521
(六)文社中之合会
1703023522
1703023523
明代末年,文人的坛坫林立,尤以复社最为著名。在复社团体中,除了诸如互相会文乃至讽议朝政之外,其成员间亦流行合会这种互助形式。如张自烈侨寓南京,生子贫甚,于是社内成员“共醵金会汤饼会,至数百金”(注:汪有典:《史外·吴副榜传》,清光绪三年刻本。按:所谓汤饼会,又称“三朝”,即民间在生子第三天或第五天,用面粉做饼以示庆贺。在清代,民间于此日还为男儿起名,使用“阿福”、“阿寿”、“官哥”等吉利字眼。参见[日]中川忠英编著,方克、孙玄龄译:《清俗纪闻》卷6《生诞·汤饼会》,319页,北京,中华书局,2007。)。又吕留良因为社中好友高旦中死后,诸子孤寒,投止无依,出于友情,他就“鸠会以了此案”,并将“一会之赀”付给旦中诸子。(注:吕留良:《吕晚村先生文集》卷2《与万祖绳书》,清雍正间刻本。)可见,在明末文社组织中,一旦其成员面临经济困难,社内成员通常会采用“醵金”或“鸠会”等合会的形式筹集款项,以帮助会内成员渡过难关。
1703023524
1703023525
(七)“窝窝头会”与“义赈会”
1703023526
1703023527
“窝窝头会”出现于清末的北京,是一种以慈善为目的的经济互助团体。据史料记载,“此会专为救济贫民,故以为名焉。集资于众,不足则演义务戏以充之。不仅赈济,兼筹御寒”(注:夏仁虎:《旧京琐记》卷1《俗尚》,民国间刊本。)。从会中“集资于众”这一特点来看,显然亦当属于合会。此外,清代还有“义赈会”。如宣统二年(1910),江、皖两省大水成灾,朝廷设立查赈大臣,“出入灾区,规定办法,施及豫东。未及一年,凡赈三十九州县,放款至三百余万”。其后,在此基础上,又专门设立了“义赈会”(注:《清史稿》卷449《冯煦》,12542页,北京,中华书局,1977。),亦即以合会的方式筹集善款,专门用于救灾。
1703023528
1703023529
清末“窝窝头会”与“义赈会”的出现,说明在一些官方乃至民间的慈善救助组织中,同样采用了合会这一种互助经济形式。
[
上一页 ]
[ :1.7030234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