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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义社”、“粮社”与“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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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称山东民间风俗云:“乡党岁时举社会,贫富相资,有蓝田乡约之遗风。”(注:顾炎武著,谭其骧、王文楚、朱惠荣等点校:《肇域志》之《山东·济南府》,第2册,757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所指即当时山东所普遍存在的互助组织。据史料记载,明代山东兖州,其互助性的团体有“义社”、“粮社”、“祭社”。义社大致与河南的吃会相同,也是起源于民间在社庙的会饮。所谓义社,即“常以月朔为饮食聚会,醵金钱生息,即有死丧,计其所入赙之,虽贫窭,应时而葬,无暴露者,谓之义社”。显然,这是一种丧葬合会。粮社则是民间通过合会这种方式,以供租税,与河南的告助大抵相同。史称:“醵金生息,以供租税,出一岁之息,岁岁用之,率不后期而完,谓之粮社。”此外,还有祭社,行之于本族之内。史载祭社云:“亦有群其宗族,日朔为会,息金钱谷以供烝尝,谓之祭社。”(注: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之《山东》上引《青城志》,清钞本。按:山东粮社之制,一直延续至民国年间,尚有遗存。如新泰县之“积粮社”,堪称其中一例。史载:“乡民集合若干户,立一会社,合资买地若干,共同耕种,历年所得粮食,全数积存生息,随时添置地亩。至丰足后,按份均分,各自管理。”参见法政学社编纂:《中国民事习惯大全》第6编《杂录》第1类《民律总则》,19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这类祭社,在清代浙江湖州犹有其例,称为“火殃会”。据史料记载,火殃会合祭火神,参加者为里中数十家,“各家按年轮值”(注:同治《湖州府志》卷29《风俗》,见《中国地方志集成》,上海,上海书店,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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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社与火殃会,显然均属民间祭祀团体,它们所反映的则是明清两代祭祀圈的基本实况。当然,两者尚有差别。就祭社而言,是同一宗族内的祭祀群体,而火殃会的参与者则不仅仅限于同族,而是同一乡里的不同家族。从祭社到火殃会,大抵反映了明清民间祭祀圈的基本演变趋势,即参与群体的日益扩大,亦即由宗族向地域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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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代,广东廉州府民间曾流行一种“阿公钱”,又称“社意”。其制为每月的月朔,民间百姓各出钱,“贮以待患恤之人”,故又称“庙地生钱”(注:陈全之:《蓬窗日录》卷1《寰宇》1《广东》,42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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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社积钱”、“会仓”与“义仓会”、“勤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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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河南商丘农民出于“侈于用”的担心,结社积钱,以此达到人人自制节俭的目的,类似于民间的储蓄。关于此类结社,明人沈鲤有如下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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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尝见里中小民有结社积钱者,或三五十,或百,贮之一所。及岁杪,始出而瓜分之,亦各如所输数。夫其积而分,分如其所结,非有加多也。然不以存之家,而为是纷纷者,诚恐其侈于用,而夺于姑可已之费也。故为是以自制,而不厌其烦。此小民积钱之一策也。(注:沈鲤:《亦玉堂稿》卷8《社仓议三》,清嘉庆十二年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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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清初人张尔岐有感于传统社仓的弊端,同样倡导民间通过“结社积谷”这一种互助方式,以解决灾荒之年的社会问题。他建议道:“惟于秋熟时,乡里各自结社积谷,各推一人,司其敛散。为长吏及乡先生者,时加奖导,而不与其事,亦足以备凶荒,安乡土矣。”(注:张尔岐:《蒿庵闲话》卷1,见《笔记小说大观》。)显见,将社仓转化为民间自行的结社积钱或积谷,这是明代的趋势。如吕坤在山东为官时所设立的“会仓”,同样采用了民间结会的方式,其制如下:“劝本约之民各量其力,每会积谷若干,聚于一所。秋敛春散,加三出息。小凶之年不准独支,大凶之年各分所积。愿不分而助同会者,旌奖,以多寡为差。”(注:吕坤:《去伪斋集》卷4《答巡按毕东郊》,见《吕坤全集》,上册,167页。)可见,民间的合会已得到了明代地方官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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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清以后,当汤斌任陕西潼关道按察副使时,鉴于天灾流行,小民嗷嗷待哺,而官司却束手无策,就仿照隋唐时期的义仓之法,略加变通,设立了“义仓会”。汤斌规定,不论乡村城镇,只要是本地百姓,且又居址相近,那么每二三十家约为一会,共同推选家道殷实、素有德行者一人,作为“社首”。此外,则以处事公平、人所信服者一人为“社正”,通晓文书算法者一人为“社副”。凡是会中之人,酌定分为上、中、下三类户等,在每月朔望讲乡约之日,按照分别的等第,“随其所有,出粟及麦”。大体上是上户出四斗,中户出二斗,下户出一斗,“务要干圆洁净,可以久贮者入仓”,并择本村殷实信义之家,管理仓贮的出纳。遇到荒歉之时,则“百姓自相计议而散,以济当社饥馑”(注:汤斌:《汤子遗书》卷7《举行义仓以备饥荒事》、《义仓会劝词》,见汤斌著,范志亭、范哲辑校:《汤斌集》,上册,362~364页,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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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清代尚有一种“勤俭社”。此会由浙江遂安人洪子泉所倡率。其倡率此会的理由如下:“人生困苦之遭,大半由于不勤不俭。勤能致富,俭可成家,人亦有言,良非虚语。以一日省二文为积谷备荒计,节小用以成大用,洵可随地倡行也。”至于勤俭储蓄之法,正如史料所言:“苟勤虽鄙事,不必无一钱之余。人身苟俭,虽小用亦可省一钱之出,所余所省,皆别储之,则一日必有二钱之积,岁终可得七百二十文,而一家少者,以五口计,亦合为三千余钱焉。”(注:余治:《得一录》卷6《勤俭社约》,见《官箴书集成》,第8册,5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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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文社中之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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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末年,文人的坛坫林立,尤以复社最为著名。在复社团体中,除了诸如互相会文乃至讽议朝政之外,其成员间亦流行合会这种互助形式。如张自烈侨寓南京,生子贫甚,于是社内成员“共醵金会汤饼会,至数百金”(注:汪有典:《史外·吴副榜传》,清光绪三年刻本。按:所谓汤饼会,又称“三朝”,即民间在生子第三天或第五天,用面粉做饼以示庆贺。在清代,民间于此日还为男儿起名,使用“阿福”、“阿寿”、“官哥”等吉利字眼。参见[日]中川忠英编著,方克、孙玄龄译:《清俗纪闻》卷6《生诞·汤饼会》,319页,北京,中华书局,2007。)。又吕留良因为社中好友高旦中死后,诸子孤寒,投止无依,出于友情,他就“鸠会以了此案”,并将“一会之赀”付给旦中诸子。(注:吕留良:《吕晚村先生文集》卷2《与万祖绳书》,清雍正间刻本。)可见,在明末文社组织中,一旦其成员面临经济困难,社内成员通常会采用“醵金”或“鸠会”等合会的形式筹集款项,以帮助会内成员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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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窝窝头会”与“义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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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窝头会”出现于清末的北京,是一种以慈善为目的的经济互助团体。据史料记载,“此会专为救济贫民,故以为名焉。集资于众,不足则演义务戏以充之。不仅赈济,兼筹御寒”(注:夏仁虎:《旧京琐记》卷1《俗尚》,民国间刊本。)。从会中“集资于众”这一特点来看,显然亦当属于合会。此外,清代还有“义赈会”。如宣统二年(1910),江、皖两省大水成灾,朝廷设立查赈大臣,“出入灾区,规定办法,施及豫东。未及一年,凡赈三十九州县,放款至三百余万”。其后,在此基础上,又专门设立了“义赈会”(注:《清史稿》卷449《冯煦》,12542页,北京,中华书局,1977。),亦即以合会的方式筹集善款,专门用于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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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窝窝头会”与“义赈会”的出现,说明在一些官方乃至民间的慈善救助组织中,同样采用了合会这一种互助经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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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摇会”及其他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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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代民间,民间合会普遍盛行,而且名目更是繁多,“摇会”就是典型一例。清人记南京摇会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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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城北,大香炉地方,有土地庙甚灵。有摇会人某,先斯祈祷,许得会酬愿。至期掣第一签,欣然持盒,摇毕揭视,六骰俱么,怒掷而归。少顷,会中来邀,云已得会。盖续摇者,皆系六么,后不压先,会应某得。甚喜,乃新其庙。(注:采蘅子:《虫鸣漫录》卷1,见《笔记小说大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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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会是清代民间结会最常用的方法。盒中置六个骰子,摇毕揭视,以观点数多少,多者得会。在杭州,也有类似的摇会。有的家庭因结婚、生病、丧葬、造屋等大事,一时经济困难,借贷无门,则与亲友、邻居商量,邀集摇会。会钱根据困难者需要而定,通常十人一会,先由邀会人备酒茶,请与会者参加聚宴时付款,邀会人为头会,其余人以摇骰子决定收会名次。亲朋好友一般不付利金,街坊邻居则需付一定利金。(注:《浙江风俗简志》,25~26页,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与摇会相类似的经济互助组织,在浙江各地很风行,名称亦因地而不同,如温州称“呈会”,绍兴称“纠会”,亦称“兜会”,湖州一带称“诸公会”,又称“约会”,石门称“银会”(注:按:“银会”一称,始见于吕留良的记载,可参见《吕晚村先生文集》卷8《客坐私语》。其他诸称,可分见《浙江风俗简志》一书。另,“纠会”一称,较为古老而且确切的用法,当作“鸠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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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各种合会,名称繁多。除上述名称外,即以湖南蓝山县为例,就有“父母会”、“孝义会”、“花筵会”、“苏会”、“标会”之称,一般通称“义助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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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会又称孝义会。凡父母故去,因丧葬乏资,就可自充会首,邀集族邻中有年老父母之人,各备银若干,以助丧葬之费,并派壮丁前往丧家抬柩。此后,会友逢父母之丧,全依助会首之例行之。有时初次结会时,即各派谷作为公积,“盖以防将来义助不周,有所弥缝也”。如果说父母会为丧葬合会,那么花筵会则为婚姻合会。凡人有子女婚嫁,就邀集有同等需要之人,结会助赀。这种会社,或婚嫁皆助,或仅助娶亲,一年限助两次或三次。倘若每年超过会次,就顺挨次年照助。花筵会有时也采用公积法,以谋救济。会毕,即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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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乡里之人遇到灾害,或有造屋建房这样的兴作大事,就求族邻义助,相关的合会有苏会与标会两种。苏会由某首会邀集10人,10个月一会。初会时,就拈阄定会,轮至某会,即由拈定之某人备席接会。假如会金百元,计首会、二会,均付出银14元5角,三会付13元5角,以次递减,至尾会付银5元5角。若会金总额200元,则付款倍之。至于标会,则人数不拘多寡,会金每人数元,或10元、20元,高至三五十元,但极少见。一年两会、三会、四会,乃至按月一会,全由首会备餐,会友酌情予以津贴。金少会密,只备茶会。其法如下:如每人助首会银10元,二会以后,当众开标,某标4元,会友就各付6元;标5元,则付5元。首会及已标入者,照原额付款;未标者,照标余之额付款。届期,备席集会,悉照款定标额十分之几领付,“标其名而额其实,可免操纵”。又有用谷计算者,无论苏会,还是标会,均以秋收为期。如果是谷苏会,大多连首会六人,分加五退二、加三退四两种。假如额谷千斤,前一种由五会友各助首会200斤;至二会,则会首付500斤,三、四、五、六会友共付500斤;三会,则首会、二会各付一半。四、五、六会仿此。后一种亦由五会友各助首会200斤;至二会,则首会付300斤,余会友共付700斤;三会,则首会、二会各付300斤,四、五、六会友共付400斤。四、五、六会仿此。如果是谷标会,则与银标会无甚出入。(注:民国《蓝山县志》卷13《礼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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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民间合会,县志作者称其为“旧习”,想必在清代已很流行。不过,在清末,多由私家男子出名邀会,事极谨慎。至民国,机关、团体也纷纷效仿,以致妇女亦竞结此类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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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之合会习俗,显然已经引起了西方观察家的高度关注。如玛高温在《中国的行会》中,对合会的形式有下面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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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人立即需要,比方说五十元钱,他就得找上九个朋友与其联合起来,组成一个“现金会”,每人出五元,加上需款者应出之份额,即为其所需之款。他使用公共基金的期限为一个月,然后成员们聚集在一起,通常用掷骰子的方式决定下一个该谁享用这笔基金。以此种方式,每一位会员都依次使用该笔基金,当一轮结束后,或重新开始,或另作安排。出捐款额自不及五角到数百元各不相同,而使用期亦从不足一月到一年或一年以上各有差异。有时以如下方式支付利息:第一个人应收五十元,而实际只得到四十九元,每一位成员在应交款项中减去一角作为利息;第二位在下月实收四十九元一角,如此轮流下去。任何成员以任何借口拒付自己的份额都是不行的,其家庭应付赔偿之债。互济会的结构和工作方式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49~50页,北京,中华书局,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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