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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时期的丧葬互助结社,虽有互助性质,并与合会相近,但细分起来,与标准的以储蓄为目的的合会仍然稍异。前引王宗培《中国之合会》,在其推测合会起源的时间时,曾引浙江嘉兴的合会会规,尊之曰“新安古式”。此虽属推测,却于史有征。如赵不悔等修纂《新安志》曾述安徽新安互助之社云:“愚民嗜储积,至不欲多男,恐子益多,而赀分始少。苏公谪为令,与民相从为社,民甚乐之。其后里中社辄以酒肉馈长吏,下及佐史,至今五六十年,费益广,更以为病。”(注:赵不悔修,罗愿纂:《新安志》卷1《风俗》,见《宋元方志丛刊》,第8册,7604页。)可见,宋代新安之社,亦以储积为目的,似与合会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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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宋代,合会已经有了会、社的名称。黑金社、万桂社的出现,就是最好的例证。据载,庐山白鹿洞书院,游士辐辏。在每年的寒冬,这些游士就“醵金市乌薪为御冬备,号‘黑金社’”(注:陶穀:《清异录》卷下《器具·黑金社》,见《宋元笔记小说大观》,第1册,102页。)。在宋代的福建,尚风行“过省会”,又称“万桂社”。宋人真德修详记其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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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君彬之以万桂社规约示余。余叹曰:……忆余初贡于乡,家甚贫,辛苦经营,财得钱万,囊衣笈书,疾走不敢停,至都则已惫矣。此则举乡,人乃有为所谓“过省会”者(人入钱十百八十,故云),偶与名其间,获钱凡数万,益以亲友之赆,始舍徒而车,得以全其力于三日之试,遂中选焉。故自转输江左以迄于今,每举辄助钱二十万,示不忘本也。吾乡去都十日事尔,其难若是,则温陵之士,其尤难可知也。林君此约,其为益可知也。盖纾其行以养其力一也,无怵迫以养其心二也,无丐贷以养其节三也,一举而三益俱焉。此余所以深有取也。然吾乡与约者几千人,林君为此二十余年矣,同盟仅三百有奇。濂溪杨公所以叹其不如莆之盛也。林君其思所以广之,使与者日众,则获者愈厚。(注:真德修:《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27《万桂社规约序》,清蒲城真氏拱极堂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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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不难发现,宋代“过省会”与“万桂社”,其规模已是相当庞大。万桂社的参与者,已达“三百有奇”,而过省会参与之人,更是约有“几千人”。至于其延续的时间,亦相当之长,如万桂社一直实行了20余年,尚未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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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宋代流行贡士庄、举子庄,或为贫乏贡士、举子提供助学基金,或为贡士、举子参加科试提供盘费,有些义庄除了周济鳏寡孤独者外,也有扶持贫生的功能。但是,这些贡士庄、举子庄或义庄,大多由地方绅士捐资出田设立,却并非互助性质的合会。而过省会、万桂社则不然,他们由贡士共同出钱,“人入钱十百八十”,结成会社,帮助贫乏贡士,以免贡士向富豪之家丐贷。显然,这是名副其实的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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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清代,则开始出现一种“登瀛小会”,显然也属于资助或奖励士子参加科举考试的合会。据史料记载,光绪十年(1884),娄县枫泾镇人郁宗蕃募集洋银250元,存典生息,专门用来资助士子参加乡试之费用。(注:许光墉、叶世熊修辑:《重辑枫泾小志》卷2《志建置·义建》,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6册,25~26页。)在山西平遥县,则有“宾兴文社”。史载宾兴之举肇始于光绪五年。至光绪六年,程仲溪“善体父心,谨遵母训”,慷慨捐助5000两银子,作为首倡,建立“宾兴文社”,开始陆续募捐。其后,“官绅农贾莫不集腋而成裘,举监生员偕来悉心而补衮”,前后共同筹集银子13300余两,并将其银存入典当生息,以利息作为士子参加乡、会两试的“川资”以及童生参加院试的“卷价”。此外,文社尚刊刻了《宾兴文社规条》八则,作为具体管理此项助学基金的法规依据。(注:《平遥县创立宾兴文社碑记》,见《平祁太经济社会史料与研究》,353~355页。)清代的科举士子尚通过纠会之方式筹集科举旅费。如庄存与将“计偕入都”,苦无进京资金,不得已而纠集一会。(注:徐珂:《清稗类钞》之《赌博类·庄方耕帐中掷骰》,第10册,48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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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醵合之风在中国虽古已有之,而且蔚成风气,但是由醵合之方式进而演变为合会之互助团体,并且出现会、社的名称,显然已是唐宋之间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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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形色色的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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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唐宋以后,民间合会之风盛行,经济互助性的结社团体纷纷出现,形式多样,名称不一。概括言之,大致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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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锄社:一种劳动合作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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锄社出现于元代,为当时北方农家自愿结合之耕作互助组织。元人王祯记其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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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北方村落之间,多结为锄社。以十家为率,先锄一家之田,本家供其饮食,其余次之。旬日之间,各家田皆锄治。自相率领,乐事趋功,无有偷惰。间有病患之家,共力锄之,故苗无荒秽,岁皆丰熟。秋成之后,豚蹄盂酒,递相犒劳,名为锄社。(注:王祯:《农书》3《锄治篇》,明嘉靖九年山东布政使司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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锄社者,合力而不合钱,为后世合作社的起源。乡村农家在耕作上的互助之风,在明清两代仍然存在,前已引,在此不赘。锄社的出现,暂时改变了乡村农民力量单薄的不足。秋成之后,“豚蹄盂酒,递相犒劳”,显示出乡村一派温情脉脉的生活情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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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吃会”与“告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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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会社普遍存在于明代的河南。王士性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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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俗又有告助,有吃会。告助者,亲朋或征逋追负而贫不能办,则为草具,召诸友善者各助以数十百而脱之。吃会者,每会约同志十数人,朔望饮于社庙,各以余钱百十交于会长蓄之,以为会中人父母棺衾缓急之备,免借贷也。父死子继,愈久愈蓄。(注:王士性:《广志绎》卷3《江北四省》,37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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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所谓“告助”,就是民间的互助之习。至于“吃会”,则借助社庙祭祀会饮这一仪式,进而转化成为民间丧葬互助团体。河南尉氏县的“生殖”之会,大抵亦属合会。史载其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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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以钱入会生殖者,每月作若干会,会必以酒食。一人掌钱,一人掌历,群相生殖,多由此成家。会中人吉凶事有宜庆吊、宜贷乞、宜援助者,皆恃此为之。其有饕餮负约者,出之。(注:嘉靖《尉氏县志》卷1《风俗》,见《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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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所谓的“生殖”之会,显然具有两大功能:一是其合作的基金是可以“生殖”的,亦即通过这一合作基金而赚取钱财,以使会内成员藉此发家致富;二是这一会社同样兼具婚丧互助的特点,其会内成员遇到婚丧大事时,可以动用共同基金加以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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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正会”与“牌甲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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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之法,名为保障乡里,实则为害地方。尤其是保甲法废弛以后,代之而起的保正更不过是供州县役使而已,有罪则鞭笞斥辱,与皂隶等同,成为一种额外劳役,人人避之犹恐不及。为解除这种役患,清代湖南浏阳县上东乡,出现了一种共同充任保正的合会。此会之法大抵如下:“纠上四都廿四族金,入其息,凡保正期满,聚而谋其可任者,差愈于旧,而其息已赢。”按照清代的惯例,保正就役时,必须向县衙具状,申请委牌,称“领委”。胥吏借此索钱,并加上往来旅费,“费钱几二十缗”。保正无钱,只好持簿遍行乡村募钱,称“销费”。此会实行后,保正领委的费用,就由合会基金的利息支付,不用再募“销费”。同时,合会成立后,就购置产业,在文昌祠立庙祀,故又更名为“文昌祀”。出资的二十四姓,每姓各领铜牌一面,每年在文昌祠祭祀聚会,“核帐目,验牌入席”(注:《上东义举志要》卷2、3《上东文昌祀缘起》、《文昌祀条约》,清刻本。)。可见,“保正会”成立后,保正由当地二十四姓轮充,费用共出,避免了旧时充当保正者负担过重的弊端。这种通过互助而共同承担地方衙门徭役的合会,在清代的一些工商行会中也普遍存在。出现于重庆的“孝义约”即为典型一例。从史料记载可知,当时重庆各窑的窑户,大多需要承担来自官府的“差务”。为了应对这些繁杂的差役,嘉庆九年(1804)十一月,徐德先、蒋连山、陈秀武、吴正言、张生文等窑户,成立了一个孝义约,制定规章,规定每年由各窑共同出银60两,“以应差务”(注:《徐德先等合约》,见《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3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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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保正会外,在清代湖南的蓝山县,又有“牌甲会”。萧元贞《西隅牌甲会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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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甲一会,不惟供役,亦以均输;不惟赴功,亦以从序。如我西隅甲中,一甲律公,九甲裬公,约其众,而六甲辅公操其赢。由是十甲并举,而役以均。既以更设簿册,交察互警,犹存守望之风,亦见修睦之意。(注:民国《蓝山县志》卷10《户籍》下,民国二十二年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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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所谓牌甲会,与保正会颇多相同之处,均是以合会的形式,共同轮充乡里职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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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明代“吃会”之社庙会饮,抑或清代“保正会”演变成“文昌祀”,无不说明中国之合会起源于社神或其他神庙的祭祀,这显然是互助圈与祭祀、丧葬圈的互动乃至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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