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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团与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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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末年,民族危机日益加深,于是在思想界崛起一股“军国民”思想,主要是宣传讲求体育,养成国民尚武精神,号召救亡图存。这一思想最初仅限于知识分子尤其是留学生中传播,但随后很快扩散发展,成为在当时具有一定影响的进步思潮之一。受此影响,各界有识之士中尚武之风也日渐盛行,而相继成立的体育会、民团、商团等体育和准武装性质的新式社会团体,显然就是这一风气的产物。(注:详细阐述,可参见朱英:《晚清商人尚武思想的萌发及其影响》,载《史学月刊》,19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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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季尚武思想的兴起,早在拒俄运动时期即已初露端倪。光绪二十六年(1900),沙俄乘八国联军侵华之际,出兵占领中国东北。光绪二十九年,仍拒不按照中俄所签《东三省交收条约》规定的日期撤军,激起了中国人民的强烈义愤。留日学生多次举行大会,以军国民主义作为宣传武器。不久,留日学生将前此所组织的拒俄义勇队改名为“军国民教育会”,以“养成尚武精神,实行爱国主义”为宗旨。随后,上海爱国学生也组织了军国民教育会。浙江、江苏、安徽等地纷纷响应,一时形成一股颇有影响的社会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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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尚武思潮同样影响了清末的许多政治团体,并纷纷将尚武、讲求武学作为自己团体的宗旨,以便增强国民体质,抵御外侮,救亡自强。如成立于宣统三年(1911)的“宪友会”,其六条政纲中,其中一条即为“提倡尚武教育”(注:谢彬:《资政院时代之政党》,见《辛亥革命》(四)。)。辛亥革命时期湖北的革命团体“振武学社”,其设置本意亦为“专以联络军界同胞,讲求武学起见”(注:张难先:《振武学社之始末》,见《辛亥革命》(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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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求体育,练习体操、器械,强身健体,是当时推行军国民教育的一项主要措施。为此,各种“体育会”纷纷成立。光绪三十一年,上海工商界人士发起组织体育会,“锻炼体魄,研习武课,冀成干城之选”(注:《上海商团小史》,见《辛亥革命》(七)。)。此年,上海相继成立的体育会有沪学会体育部、商业体操会、商余学会、商业补习会、沪西士商体操会,合称“五体育会”。此堪称中国近代最早的商人体育社团。其成员除经常进行徒手操、柔软体操、田径运动等体育锻炼之外,又增加了兵式操练内容,另还组织学习外文知识,宣传“非振作尚武精神,无以资自卫而谋富强”。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上海之体育会已经开始向乡镇渗透,上海县法华镇设立之体育会即为典型例证。光绪三十四年(1908),杨鸿藻等在法华镇发起体育会,邀集会员30余名,在赞育堂筹捐开办,专习“兵式体操”,并延请黄庆森为教习,杨洪钊为副教习。(注:胡人凤续辑:《法华乡志》卷1《沿革·建置》,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12册,23页。)其后,其他地区的商人亦相继成立了类似体育会的组织。光绪三十二年夏秋间,苏州商人禀准创立苏商体育会,其宗旨亦为“讲求体育,力矫柔弱,以振起国民尚武之精神,结成商界完全之团体”(注:《苏商体育会章程》,苏州市档案馆藏。此转引自前引朱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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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些地区,这类军事性社团不称体育会,而是称作“保安会”或“保安社”。如在山东,起初就设保安会,而后省城绅商学界,开“联合保安会”,创议独立,“以保安人民为宗旨”(注:郭孝成:《山东独立状况》,见《辛亥革命》(七)。)。在东北,也设有保安会。后考虑到此会“仍是旧日之行政官担任会事,将来恐不足以资捍卫”,所以进行了改组,成立“国民联合会”。(注:郭孝成:《山东独立状况》,见《辛亥革命》(七)。)又如在汉口,辛亥革命前的三四年,商人即按街区行政地段组织了许多保安会。到宣统三年(1911),正式成立的有堤口下段商防保安会、黄陂街上段商防保安会、四官殿中段商防保安会、仁义下段保安会、义成社商防保安会、平安社商防保安会等20余个团体。各地段的保安会最初互不统属,至同年四月,联合组成了“汉口各团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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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大多数体育会在成立后不久,就发展成为拥有一部分枪械的准武装团体——商团。上海五体育会成立后,正值华租界禁绝烟馆,官厅深恐烟民暴动,就请五体育会派员维持地方秩序。为此,五团体组织临时商团,设立司令部,分段出防。不久,五团体又组成“商团公会”,“以求事权集成,指挥裕如”。宣统二年,英国占领云南片马,于是商团公会适应时势的需要,除原有的基本队外,更置预备队,士商踊跃加入。与此同时,上海各界各业也先后组织商团,分别有清真(回教)、韫怀(珠玉业)、洋布业、水果业、豆米业、书业、参药业、志成(杂粮业)、花衣业、纸业、永义(镌业)、沪西、闸北、沪城、南区、高昌庙、十铺、十五铺、十九铺、二十三铺、二十七铺、第一工商团,此外尚有商务印书馆体育部以及救火联合会体育部等。(注:《上海商团小史》,见《辛亥革命》(七)。)在这些商团中,其中“清真商团”在当时颇为闻名。清真商团的团员均为回教信徒。宣统三年(1911)四月,举行筹备会议,公推教育界的沙善余为会长,报界的伍特公为副会长。清真商团所聘的教练员为马伦山。他用的是德国操法,并且教练非常认真,各团员不敢稍懈,因此清真商团的操法虽不敢说是上海商团之冠,却常常受到别的商团教练的称赞。(注:《清真商团纪略》,见《辛亥革命》(七)。)同年,各行业商团还成立“全国商团联合会”,其实不过是上海各业联合商团,由上海商人地方自治机构领导和控制。除此之外,自清季以至民初,上海一些乡镇亦纷纷设立商团组织。如宝山县江湾镇,自宣统三年辛亥革命光复之后,宝山县的民政长钱淦遍赴各个市乡,劝办民团,于是由商民组织设立“商团会”,推举严恩榜为会长,蔡章为副会长,团员共40人,操衣、枪械之类无不具备。(注:钱淦总纂:《江湾里志》卷8《兵防志·团防》,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11册,74页。)真如镇之商团,则创设于民国元年(1912),设于本镇的宝善堂。至于其设立的目的,显然是为了补充民团撤办之后的空缺。此商团由绅士蔡增誉、曹猛充任会长,督率会员50名,“众商轮递充当,各尽义务,一切经费,亦由众商担任”(注:洪复章纂:《真如里志》之《兵防志·民团》,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4册,144页。)。民国二年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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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江苏苏州、无锡,湖广汉口,以及浙江海宁等地,无不有商团设立的记载。如苏州就设有“商团公会”,办公地址在珠明寺内,成立于宣统二年至三年间(1910—1911)。当时苏州的商民出于自卫并补充兵、警力量不足起见,由各个商肆选择商人之志愿者加入商团,“延教员调练之”。商团成员平时各营本业,有警则“戎服巡逻”,城内及附郭共有12都,乡镇三部,均以公会作为商团的总机关。至于商团公会的会费由总商会按月补助,而下面的分部则各归自筹。(注:曹允源等纂:《吴县志》,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178~179页,北京,中华书局,1995。)无锡的商团,由来已久,而且军械充备。商人“平昔团以自卫,备寇盗者也”。无锡光复,商团起了很大的作用。(注:钱基博:《无锡光复志》,见《辛亥革命》(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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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商体育会成立之初,亦不具有明显的军事性质。其活动内容侧重于健身和讲求卫生,会员定期操练,习柔软体操,后同时练兵操。宣统三年夏秋间,苏商体育会改组为商团,当时拥有四个支部,共628人。同年,吴县的商团以公会为总机关,其下分设12个支部。其中公会经费由总商会按月补助,分部各归自筹。(注:民国《吴县志》卷30《公署》,见《中国地方志集成》,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1912年元月,又由商会禀请都督府立案,成立了苏州商团公会,下设有19个分部,并添置枪械。会员“平时各营本业,有警则戎服巡逻”(注:《苏商体育会过去历史序》,苏州市档案馆藏。此转引自前引朱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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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口各保安会初建之时,主要负责地段消防事宜,不久也逐步扩展到负责商警和治安,并成立了各团联合会。武昌起义后,在革命党人的帮助下,由汉阳兵工厂拨给枪支武器,承担巡缉匪徒、保卫治安之任,成为名副其实的商团武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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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嘉兴的海宁县,也开始仿效上海万国商团中华队之举,成立了商团,商人出钱出人,购买武器,以保护商人利益。辛亥革命时,商团同样参与了光复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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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清末尚有“民团”、“保卫团”与“僧团”。民团又称“乡团”。如在福建,先借体育会之名,在上杭、永定成立了“军事研究所”,在大埔又设立了“乡团模范社”,作为办事机关,以培养军事人才。不久,筹编乡团,以习兵事,等待时机,响应汀江流域的革命。武昌起义后,军事研究所及乡团模范社的毕业生,即被编练成军,分赴各地,光复革命。(注:《汀江流域革命史》,见《辛亥革命》(七)。)无锡民团之起,晚于商团,亦即“迨军兴而民团起矣”。先在城内创设“保卫团”,其次天下市、青城市等14个市乡,相继成立了民团。团费来自房捐或劝募,枪械则自己购具。民团成员,多者四五十人,少仅十余人。(注:钱基博:《无锡光复志》,见《辛亥革命》(七)。)江阴县之民团,始创于咸丰十年(1860)。当时太平军进入江南之后,“江阴沿乡焚掠甚重”,于是一些殷实之户,各出银米散给乡里,成立民团,“头裹白布,声势颇壮。自江阴、无锡与常(州)地连壤之间,连日接仗,大挫贼锋”(注:柯悟迟:《漏网喁鱼集》,39页,北京,中华书局,1997。)。常熟县亦有民团。如陆筠记载:“时苏城既陷,邑中危甚,各董于四乡募勇防堵,团董徐应祥、钱福棠等各领民团守险。”此外,在常熟城之六门,还设立盘查局,专门盘查奸细。(注:陆筠:《海角续编》,114~115页,北京,中华书局,1997。)清末浙江兴体育会之风颇盛,而且与团练的关系极为密切。如在嘉兴,熊复筹设温台处会馆,网罗客籍健儿,并在处州缙云壶镇设体育会,倡办团练。竺绍康、王金发、胡士俊、应馨也在嵊县倡办团练。此外,谢飞麟、胡士俊又在绍兴、嵊县倡办教育会、僧学堂,鼓励僧徒起来革命。故北伐时绍兴由僧团组成了北伐军。(注:褚辅成:《浙江辛亥革命纪实》,见《辛亥革命》(七))。浙江自光复以后,大量兴复民团。民团设总长一人,由政事部委任,统一制定民团条例,加以管理。(注:郭孝成:《浙江光复记》,见《辛亥革命》(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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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的诸多记载不难发现,民团、保卫团的设立,并不仅仅限于城市,而且其势力开始遍及江南的一些乡镇。如上海望仙桥乡,宣统三年(1911),乡公所开始组织保卫团,“分队负防御之责”(注:杨大璋纂:《望仙桥乡志续稿》之《兵防志》第7《防御》,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2册,38页。)。宝山县之真如镇,西北乡潘家巷人葛学文,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上禀县衙,获准举办民团,称为“真如西北乡民团”。民团设团长一名,稽察员二名,队长二名,“迁居民强壮者充当团丁,终夜巡逻”。民国元年(1912),绅商集议举办团防,禀请县长续办民团,募集民壮20名,随即选举汛官魏升祥充任团长,日夜巡逻。一切经费,由乡公所担任。此民团直至二次革命时才撤销。(注:洪复章纂:《真如里志》之《兵防志·民团》,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4册,144页。)按:根据同书记载,真如镇民团之撤销时间,又作民国元年三月,显与前记相左,不知孰是,俟考。青浦县西岑乡之民团,于光绪三十年开办,所定章程,有“无力者出钱,无钱者出力”(注:唐澄甫原著,葛志坚续编:《西岑乡土志》3《民团》,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7册,5页。)之说。宝山县月浦镇之保卫团,开设于辛亥光复之后。当时谣言蜂起,人心不定。于是,由地方绅、商筹设民团,在北衖地藏殿聘请教练员一人,招募团丁八名,经费暂由公款项下移用。此保卫团之设,明显具有临时性质,至民国元年开设警察后,旋即无形取消。(注:陈应康总纂:《月浦里志》卷9《警务志·警察》,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10册,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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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防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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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团练、团寨,一方面是由民间地域性军事结社转化而来,构成官方系列防御的主要力量;另一方面,它们的存在,对于保护乡里安全、实施地方自治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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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各朝代由强转弱,其中最大的原因,率多由军防先行败坏开始,而在各时期当军防微弱不能执行保国卫民之责时,每每由民防崛起而取代之,借此造成一线生机,振衰起弊,甚至挽回这个朝代的垂危命运,收起死回生之效。以保甲来说,它的兴起及军事化,实际上已取代了官方的城乡基层组织,除了负责地方防御之外,同时又兼负地方行政管理事务。在保甲控制下的基层社会,“官第治以法,而不与其事”,基层社会依靠的完全是自治,百姓守卫家乡的意识加重。“寇至,甲则户相策应,保则甲相策应,邑则保相策应,而有司第以游兵犄角其间。”(注:许国:《条上弭盗方略》,见陈子龙等编:《明经世文编》卷392,第5册,4240页。按:明人侯岐曾在《保甲条议序》中,亦对保甲的正面意义作了充分的肯定。他说:“保甲固便民也,尤便于今日之民。盖饥民虽死,无好乱之志;乱民虽饱,无乐生之情。保甲一行,能使乱民不为之倡,饥民束手待食,而后官司得徐为之所。”(钱以陶:《厂头镇志》卷7《艺文》,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3册,114页))可见,保甲制的实施,使地方官府守御地方的职责减轻,而基层保甲防御“盗贼”的职权则有所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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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传统中国社会任何一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均会弊端百出,渐趋败坏。保甲制也不例外。首先,连坐法的严厉执行,不仅违悖人情,而且最后的受害者仍是无权无势的乡村百姓。其次,保甲在实行过程中,似乎强宗大族大多袖手旁观,所以保长、保正之类,只好佥点“忠厚懦弱之家”充当,或者由一些市井无赖充任。这些无赖本来关心的就是贪图小利,混口饭吃,并不以乡村防御与乡里安全为己任。这样,其中的强者就武断乡曲,“恣睢而为奸”,而弱者“阘茸而无能为也”(注:张萱:《西园闻见录》卷98《缉奸》。),不过混日子而已。就此而论,清代众姓轮充保长的实施,无疑就是为了改变上述弊端。再次,保甲之设,本来是为了卫民,并非“以备公家使令”。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地方有司往往“徒隶视之,乃至调以他役,假以别需,民谁胜任此而乐于应也?”保甲之民一旦被地方官府私役,不但使他们无法尽守护乡里之责,反而使保甲成为一种额外的负担,一种私增的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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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练是在地域性军事结社的基础上,由官方将乡勇、乡兵以团束编并加以操练而成的军事团体。团练的兴起,其意义也是不言而喻的。第一,团练通过贫者出力、富者助赀之法,使民无转饷之劳,士免征调之苦。在实施团练之前,每当地方有事,就调遣他处官军,劳民伤财,士兵也疲惫不堪。团练兴起以后,这些乡兵团练平常训练有素,一旦地方有事,就可以随时调遣弹压。第二,团练实行后,通常是“集子弟之力,保父母之乡”之法,于是人自为兵,家自为敌,有兵之实,而无兵之名。这种人自为兵,虽还不是全民皆兵,但在使基层社会趋于军事化方面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基层社会采取军事化的编制,使基层农民、丁壮得到了必要的军事训练。第三,与真正的募兵不同,因为团练招募之乡勇、乡兵,均为“闾左之民”,完全可以招之即来,挥之即去,而无“招募之费”。一旦社会动荡趋于平稳,解散起来亦相对容易。(注:姚锡光:《吏皖存牍》卷中《和州团练开办章程》,见《官箴书集成》,第9册,691页。)所有这些,对于弭平地方骚乱,维护传统的社会秩序,其功效亦是毋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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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团练、民团之纷纷设立,除了对地方防御起到正面的作用之外,其中团练害民一事,清人陈其元、戴杰、柯悟迟、姚锡光均有详细的揭示,从中不难发现团练、民团的两面性特征,亦即卫民与害民并存。陈其元认为,咸丰年间,太平军进入江南之后,各地纷纷举办团练,各省均设有团练大臣,由巨绅出任,如江苏之庞钟潞,浙江之邵燦、王履谦。然所谓的团练大臣,不过具备一种名头而已,其实并无节制各个府、县的权力。各县所设团练局,尽管由委员、绅董主持其事,但是很少认真举行,故“贼所到之处,势如破竹,不能支吾耳”(注:陈其元:《庸闲斋笔记》卷9《团练害民》,234~235页,北京,中华书局,1997。)。这当然仅仅是就团练举办过程中流于形式而言,说到团练而至于为暴,更是无异于“作贼”。这显然也为当时很多学者所认同。戴杰以山东陵县为例,对团练之弊多有揭露,不妨引述如下。据戴杰的记载,自军兴之后,山东陵县各庄纷纷举办团练,保卫身家。然令人称奇的是,团练并非真正起到“保卫身家”的作用,而是“狡黠之徒,因充团长,欺压良懦,继则包霸钱漕,抗官藐法”。为此,戴杰举例如下:侯家庄之侯登亭,纠连18个村庄,聚众抗粮;杨冲霄庄之杨志岭命案,团练更是“劫狱夺犯,愍不知畏”。相关的例子,比比皆然。至同治七年(1868),捻军平定之后,团练虽然解散,但“抗霸之习未除”(注:戴杰:《敬简堂学治杂录》卷1《陵县利弊论》,见《官箴书集成》,第9册,34页。)。不仅如此,很多民团甚至为一些地方“豪富”势力所控制。正如柯悟迟所揭示,自南京被太平军攻陷之后,苏州齐门外有一位“豪富”徐惠书,眼见自己势力难保,就招募义勇,亦打着“民团”的旗号,与江阴的民团遥相呼应。此类在民团旗号下的团练、乡勇,名义上是“查奸细”,实则“洗括民膏,糜费无涯”。更有甚者,民团的本意是为“一时有用而备”,而实际上往往“贼踪”尚未见到,就弃甲抛戈,确乎有“以五十步笑百步”之讥。(注:柯悟迟:《漏网喁鱼集》,40页。)鉴于此,光绪二十七年(1901),姚锡光在肯定团练所具之有效功能之后,亦明确指出其存在的弊端,诸如:兴办团练必须劝捐,而劝捐则必须选任董事,假若董事用非其人,就会借兴办团练作为自己的“利薮”,“无成城之众志,作难塞之漏卮”;在招募团练之初,假如抉择不精,将一些游手无赖亦收录其中,再加之成团之后,又漫无约束,任其放纵,那么,这些无赖团丁就会狐假虎威,鱼肉良懦,“以之弭盗则不足,因以肇乱则有余”(注:姚锡光:《吏皖存牍》卷中《和州团练开办章程》,见《官箴书集成》,第9册,691页。))。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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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寨的出现,其实就是将地域性的村社合并,加设防御工事。它是乡兵团练出现后的产物。一座座山寨、土围子、坞壁的出现,事实上导致了在官方控制的基层里社组织之外一种新的自治集团的出现,有时其势力甚至可以与地方官府相对抗。(注:如明人胡锺论江西吉安府下属七县,所设山寨甚众,“无一邑不下数十寨,一寨不下数百人,甚者至千人以上,戈甲称是”。山寨建立之后,原本是为维护地方秩序,却渐与官府相抗。胡锺又云:“一乡之谷粟,尽辖于寨魁之手;一乡之恶少,尽束于寨魁之权;州县之刻木,尽饵于寨魁之赂。有一小忿,则群凶相挺,环视而起,名为复仇,其渐遂至于剽掠,又其渐遂为寇盗。官租公赋,连年不输。小有追捕,则据寨恃险,敢与州县抗衡。”(陈弘绪:《寒夜录》卷上,《豫章丛书》本))寨或由一个家族组成,或由多姓家族联盟而成。在寨内,生活、防御设施一应俱全,同样也有里社的祭祀,几乎就是一个新的村社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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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各种新式民团、商团、僧团的出现,无不与社会危机以及由此产生的尚武、爱国、革命思潮相关。换言之,这些新式的军事性团体的出现,无疑构成了辛亥光复革命的中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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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团设立之后,采取各种措施,引导成员了解西方社会,关心民族的危亡、国家的兴衰,寻求富国强兵之道。据史载,当时各业商团经常“礼聘通才,研究武术,冀借以转移风气,而使一般文弱青年振作精神,趋向尚武”(注:伍特公:《上海商团光复上海纪略》,见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辛亥革命在上海史料选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6。)。汉口的一些商办保安会同样也是“以营业余暇,研究各种实学”。宣统二年(1910)成立的“商团益智会”,每星期日邀请精于科学之人讲授一门科学,“来会之人,异常踊跃”(注:《时报》,1911-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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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商团成立以后,还一定程度地改变了商人“在商言商”、不问政治的传统习俗,引导商人对政治的积极参与。所以,武昌起义胜利后,许多地区的商团转而支持革命,对加速清王朝覆亡,壮大革命声势,产生了重要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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