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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清代,扬州的“会市”亦一年四季不断。如在画坊一带,有市有会。春天为梅花、桃花二市,夏天有牡丹、芍药、荷花三市,秋天又有桂花、芙蓉二市。此外,正月有财神会市,三月有清明市,五月由龙船市,六月有观音市,七月有盂兰市,九月有重阳市。每次会市,“游人多,船价数倍”(注:李斗:《扬州画舫录》卷11《虹桥录下》,2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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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庙市、会市的形成,说明传统的社会、庙会同样起到货物流通的经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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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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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的农民,一年四季辛勤耕作,过着一种老死不相往来的日子,以致见识闭塞,目光短浅。这种生活是传统统治者所极力倡导的,因为唯有如此,才能维持乡村社会秩序的基本稳定。而社会、庙会的兴起,事实上为百姓提供了极好的社会交往的机会。尤其是在明清两代,泰山、武当、普陀等地的庙会,无不带有全国性的规模,民间百姓千里走集,路上所见所闻,均能开阔他们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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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平常被锁闭在深宅大院或闺房绣楼中,只有当举行社会或庙会之时,她们才得以自由外出,参加集会和看戏,这对于扩大妇女的社会交往乃至妇女解放,同样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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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社会、庙会有着扩大人们交往、启民陋智的作用,随之也会带来一些社会治安问题,并对传统统治秩序的稳定构成部分的威胁,所以统治者虽对民间的迎神赛会活动基本持放任的态度,但有时也实行部分的禁止。如《大元通制·诸条格》就规定了对民间聚众祈赛、迎神赛社的处罚规定:凡是赛会时,立集场,唱淫词,就会被处以杖责,“犯人四十七下,社长、主首、邻俗人等二十七下”;又凡鸠敛钱物,聚众装扮,鸣锣打鼓,迎神赛社,则“为首正赛人五十七下,为从者四十七下,里正、主首、社长失觉察知而不首,决三十七下”。此外,元政府对民间祈赛的仪式也作了相应的限制。如《至元杂令·民俗杂禁》规定,凡是民间祈赛迎神,“皆不得用龙凤旗帜、兵仗及清江黄金衣物”。明初法令亦规定,凡是民间自主自行,装扮神像,鸣锣击鼓,迎神赛会,将被处以杖一百,并“罪坐为首之人”(注:熊鸣岐:《昭代王章》卷2《禁止师巫邪术》。)。清朝廷承袭明代法令,同样规定如下:凡各省有迎神赛会者,“照师巫邪术例,将为首之人从重治罪。其有男女嬉游花费者,照治家不严例,罪坐家长”(注: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66《刑部·礼律·祭祀》。)。历朝统治者对庙会所立的各项禁令,正好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庙会具有扩大人们社会交往、动摇传统统治秩序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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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官员通常是朝廷禁令的忠实维护者。在明清两代,一些地方官出于维持地方秩序的需要,亦对迎神赛会严令禁止。如吕坤在山西任上时,曾就迎神赛会对地方秩序以及民间风俗的影响作了相当深刻的揭示,并进而从法律措施的层面对其加以禁止。首先,吕坤对民间祭赛的范围加以限制,将其限定在洪武年间“钦定祭文”所规定的乡社土谷、先祖坟茔之内,即使是祈雨、谢雨,亦仅仅被限于“各庙行香”,禁止各类“斋醮”活动。其次,吕坤明确指出,民间各类迎神赛会活动所带来的弊端,诸如:“高搭棚台,盛张锦绣,演搬杂剧”,就会导致“男女淫狎,街市拥挤,奸盗乘机,失节丧命者往往有之”;“修盖庙寺,铸塑神尊,金碧辉煌,栋梁巍耸”,其结果反而是“要福不得,惑众众多”;至于元宵盛造灯花烟火,也属“无益”。所有这些,不但是“亵渎神明”,而且“耗费财帛”,对传统的统治秩序构成威胁。鉴于此,吕坤下令:若是民间仍有违例举行迎神赛会活动,那么就没收其“会钱”,充作“籴谷备赈”之用,而且会首必须“依律坐罪”。至于元宵节日期间,民间百姓仍有“斫树插门”的行为,则按照朝廷禁山事例,“发烟瘴地面充军”(注:吕坤:《实政录》卷3《民务·禁约风俗》,见氏著,王国轩等整理:《吕坤全集》,中册,1002页,北京,中华书局,2008。)。清初汤斌在任陕西潼关道按察副使时,曾下令禁止“敛钱聚会”,规定除了“乡社土谷”、“祖先坟茔”,尚可遵依典礼,斋戒祭祀,其他诸如演戏娱神,概行禁止。若有违犯,允许乡约、保正纠举,从重惩处,收其会钱,籴谷备赈。(注:汤斌:《汤子遗书》卷7《禁约事》,见《汤斌集》,上册,381页。)清人周石藩亦对民间报赛演戏活动所导致的风俗浇漓作了揭示,尽管他不得不承认,民间演戏,不过为了“事神”,假若诚敬聿修,以崇报赛,原本不必过为禁止。但是,他显然已经看出了此类赛会给民间风俗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于是才有下面的阐述:“惟是瞧唱者多,则游手必众;聚赌者出,则祸事必生。且使青年妇女,涂脂抹粉,结伴观场,竟置女红于不问,而少年轻薄之子,从中混杂,送目传眉,最足为诲淫之渐。更兼开场作剧,无非谑语诳言,或逞妖艳之情,或传邪僻之态,说真道假,顿起私心,风俗之浇,因乎此。”(注:周石藩:《共城从政录·禁夜戏淫词》,见《官箴书集成》,第6册,283页。)正因为此,他才下令对此类活动加以禁止。清末江苏巡抚丁日昌作为地方最高长官,其上任时正值平定太平天国之后,所以对迎神赛会又重新加以禁止。其禁止赛会的原因,大体不外乎下面三条:一是在兵乱之后,财尽民穷,赛会糜费“正用之财”;二是会首敛钱肥己;三是迎神赛会影响地方安全秩序,甚至败坏风俗。(注:丁日昌:《抚吴公牍》卷31《示禁迎神赛会由》,清宣统元年南洋官书局石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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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廷或者地方官府禁止民间赛会,自然是出于维持传统统治秩序的需要,此亦理之当然,不必赘言。至于一些士大夫中的卫道之士,将民间庙会视为“淫祀”,而要求加以禁止,其理由无非是认为庙会导致民间百姓不再乐于向朝廷交纳赋税以及靡费金钱,显然也是为了迎合官方统治政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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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地方官员对民间迎神赛会活动不时示禁,但其结局却是“一年盛于一年”。每当举行赛会期间,“一时哄动,举邑若狂,乡城士女观者数万人”(注:钱泳:《履园丛话》21《笑柄·出会》,575页。)。为此,也就出现了另外一种值得关注的言论,即在当时的学者中,对民间庙会不乏宽容之论。方孝标之说就是典型一例。他认为,“民可顺,不可强”。他的理由如下:“千年之祀,其鬼必灵。苟其人之德不胜邪而强为不信之,使民愚,必骇且怨,人怨即神恫矣。”(注:方孝标:《光启堂文集》之《记·烛会记》,见《方孝标文集》,78页。)所以,他秉持的则是《礼记》“从俗”之说,要求充分尊重民间的信仰以及相关的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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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老的“方社祈年”,到后世的“迎神赛会”,显然不仅仅是祭祀仪式的转化,更使这种古老的民间宗教活动富有娱乐性的因子。对此,清朝人李见田作了很好的比较。在“方社祈年”时代,不过是“烧纸钱,击鼙鼓,枌榆坛下,酒奠春风,桑柘林边,人嬉夕照,乐太平之有象,式礼法之不愆”;一旦流变为“迎神赛会”,则“侮弄神明,叫嚣乡里,妄违礼法,败坏风俗”。基于这种比较,李见田将迎神赛会概括为以下十种弊端:其一,亵渎鬼神。迎神赛会,“不过借众人之钱财,供会首之醉饱,愚民不知其故,遂从而和之,一时成俗,百弊丛生”。其二,紊乱法度。按照朝廷的祀典,可以分为正祀与淫祀两类。每一府、州、县,均有山川、社稷坛、文武庙、城隍庙以及乡贤、名宦诸祠,全都列于官方祀典,官民必须在春秋加以祭祀。至于各类土地之神,并有王、侯、将、相诸称号者,则大多不列于祀典,亦即所谓的“淫祠”。此外,在迎神赛会期间,“僧道借以弄钱,妇女因而游玩”,其弊更是不胜枚举。其三,消耗财用。一方赛会,万户供张,竟有勉强支持,百端借贷而入会者,亦有典衣粜米,百孔千疮而入会者。以有限之钱财,为无益之费用,至于债不得偿,租不得还,冻饿穷愁而不自知。其四,耽误本业。城市之民,俱有其业;乡曲之民,各有其事。民以勤俭为本,根本没有空闲之时。且赛会均在三春之时举行,既失其时,又失其业。其五,男女相混。凡乡城每有盛会,“观者如山,妇女焉得不出。妇女既多,则轻薄少年逐队随行,焉得不看。趁游人之如沸,揽芳泽于咫尺,看回头一笑,便错认有情;听娇语数声,则神魂若失。甚至同船唤渡,舟覆人亡,挨挤翻舆,鬓蓬钗堕,伤风败俗,莫此为甚”。其六,易生火灾。无论在城在乡,迎神之日,灯烛辉煌,香烟缭绕,茶坊酒肆,柴火薰天。更有扎彩灯出夜会,或者敛民钱放烟火,“设有不虞,难于扑救,奸民乘机抢夺”。其七,诱发赌博。赛会人杂,易于聚赌,摇摊押宝,纷纷沓至。“或输钱已竭,尚求亡羊于无何之乡,或借贷无门,陷此身于不可知之地,剥衣而去,攘臂而来,贻祸地方”。其八,聚集“打降”。所谓打降,就是无赖通过打架而讹诈他人。乡曲狂徒,市中匪类,平时聚饮,三三两两,尚多相打相击之事。在赛会期间,更是“千百为群,遇店行沽,逢场入局,一撄忿怒,便逞凶横,或莫与解纷,即酿成命案,因而祸延保甲,讼累村坊”。其九,招来盗贼。在庙会期间,各地的匪类混迹于人群之中,难以稽察,穿窬甚便。“日间以热闹尽欢,夜静而熟眠失窃,富者金帛霎时俱罄,贫人米粟一扫而空。”其十,败坏风俗。人本质朴,因出会而多置衣裳,家本贫弱,因出会而多生费用。甚至不论在城之人,还是乡居百姓,无不崇尚华美,大街小巷,迎接亲朋,“使斯民咸入豪奢,而风俗因之败坏”(注:钱泳:《履园丛话》21《笑柄·出会》,575~5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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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讳言,民间社会、庙会确实也存在着诸多弊端。为示明晰,综合上面所谓的“十弊”,不妨将其简要归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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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每次办会,铺张浪费,大耗财用,使参加者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同时也影响朝廷的赋税征收。据明人黄凤翔言,明代乡村每次庙会,就侈设酒肴,盛陈歌舞,以汰靡相尚,甚至“忘釜缶之罄,饔飱靡给,宁讳而不言”。一旦里甲前来催科,就傲然答曰:“吾负里中醵钱若干,尚未能应,何暇及此!”(注:黄凤翔:《救时名实论》,见黄宗羲编:《明文海》卷88,第1册,851页。)这种现象在清代也存在。如在大名府开州,每年冬春之月,醵钱赛会,多致梨园,互角胜负,“虽典衣饰,践踏田禾,不顾也”(注:《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第140《大名府部》。)。上面提及的清代江阴举人李见田亦明确指出,赛会有“耗财用”之弊:“一方赛会,万户供张,竟有勉强支持,百端借贷而入会者,亦有典衣粜米,百孔千疮而入会者。”(注:钱泳:《履园丛话》21《恶俗·出会》,576页。)赛会对民间百姓财力的消耗相当明显。即以清代金山县朱泾镇为例,凡是各村庄举行赛会之时,会内所需要置办的物件,亦即那些有形之花费,“动以累千计”。此外,赛会通常会“倾动远近”,吸引四处之人前来看会,人舟云集,到镇里亲友家盘桓几天,这样也就产生一些无形之花费,甚至“以累万计”。两种花费加在一起,最终导致“有钱者扰累非浅,无力者典贷俱穷”(注:朱栋纂:《朱泾志》卷1《疆域志·风俗》,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4册,10~11页。)。显然,历代朝廷部分禁止迎神赛会,其目的无非是为了防止农民破产,影响朝廷的赋税,以维持传统统治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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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由于大批无赖流氓参与民间庙会活动以及庙会实际上为无赖棍徒所把持,所以迎神赛社活动,无论是无赖之“打降”(注:清末人秦荣光所作《竹枝词》云:“练技拳场到处开,迎神赛会敛多财。诸无赖总为魁首,群饮三更聚赌来。”其自注云:“迎会演戏,会首鸠财。各村祭赛,引诱招摇,酿成奸窃。甚至跳习拳勇,聚为赌博。”迎神赛会对民间风气之影响,不言而喻。参见秦荣光:《上海县竹枝词》9《风俗》,52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抑或乡民之崇尚奢侈,无不会对地方社会秩序及民间风俗造成冲击。无赖参与庙会这一类文化活动,固然对文化生活的活跃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消极影响亦复不少。无赖靠此生活,所以敛钱无底,花费无度(注:如清朝名士杨一昆在《皇会论》中有句云:“有一等游手好闲,家家去敛。口称善事,手拿知单。有钱无钱,强派上脸。图了热闹,赚了吃穿。”显然,对清代天津皇会中的无赖“敛钱”之风多有讽刺。此文原本刊于《津门杂记》,此转引自望云居士、津沽闲人:《天津皇会考纪·敛钱》,84页。),更加助长了民间百姓的奢靡之风。又无赖本性难移,在这些活动中,好勇斗狠,轻薄无赖,调戏妇女,赌博窃盗之事亦在所难免,因此对社会秩序乃至风气均会造成不良的影响。(注:关于无赖流氓参与庙会一类的文化活动,以及由此对社会风气造成的不良影响,可参见陈宝良:《中国流氓史》,238~239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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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社与会(增订本) 第六节 风俗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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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义上说,任何形式的结社结会均可归属于风俗之会。换言之,形形色色的会社,多为传统的中国人受群体意识支配的一种习俗。然从狭义上说,各色社团因其性质、功能各异而又可分解为不同的类型,诸如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生活等,而在文化生活类的会社中,又当包括纯粹的风俗会社。本节所要探讨的就是狭义的风俗之会,以及此类风俗会社与传统习俗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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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时风俗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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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文明史上,任何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风俗习惯,从而形成不同的岁时节序。岁时节序往往与人们的社交相生相伴。交往、狂欢、消闲之余,人们又结成相对稳定的岁时风俗社团。此类团体,当然以“社会”、“庙会”最为闻名,对此本书已作专节论述。下面所要阐述的是以岁时先后为序,中国民间的各种风俗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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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煎饼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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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宋代,每年正月人日,民间多设有“煎饼会”。(注:四水潜夫辑:《武林旧事》卷10,513页,上海,上海古典文学出版社,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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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斗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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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代,每当上元之日,福建诏安县城隍庙就设“斗鸡会”,“连案供祀,以最肥大者居上,称为元宝。凡得元宝者,群贺之,以为一岁利市之兆”(注:施鸿保:《闽杂记》卷1《斗鸡会》,收入《申报馆丛书》,清光绪四年上海申报馆铅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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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钱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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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正月十七日,举行灯会,始于张咏。(注:费著:《岁华纪丽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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