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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781 禁烟会社设有章程。规定入会之人,必须书其名姓、籍贯、居寓、仕履,以备刊登会籍之用。入会以后,不得吸烟,并须自觉禁止子弟及家人吸烟。此外,戒烟会博采戒烟良方及家传秘方,供瘾君子戒烟之用,并作“戒烟歌”、“戒烟文”,劝导戒烟。于是,随之也就出现了“戒烟店”与“戒烟药局”,主要销售戒烟药品,藉此帮助瘾君子戒烟。如宣统元年(1909),湖南长沙的烟行遵照朝廷的旨意,召集同人,公同商议,成立一个“戒烟研究会”,以“脱毒断瘾为宗旨”,立有《戒烟店条规》,其中所售戒烟之药方,经过四川巡警道监督考验,彼此稽核,互相调查。药方虽各不同,其规矩却是“总不许一家搀杂吗啡等物,贻害同胞”(注:《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商业条规》,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451页,北京,中华书局,1995。)。与此同时,在长沙还成立了“仁寿戒烟药局”,根据其所立《条规》所言,此药局特地将经过上海工部局考验的奇方,制成药方,廉价售卖给“吃烟诸君”,希望这些人“力行戒除,旧染咸新”,脱离苦海。为了扩大药局的影响力,药局在《条规》中专门告诫官绅商庶,让他们在购买戒烟药方时,必须“认明本药房仿单招牌,寿星为记”(注:同上书,4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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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783 (三)不缠足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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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785 欣赏三寸金莲,是传统士大夫畸形心理的产物。其影响所及,则使妇女为了迎合男子的心理而纷纷缠足,甚至在一些地方形成妇女结成“小脚会”一类的陋俗。如在甘肃某县,每年四月二十四日,妇女就结成“小脚会”。届时,妇女淡妆浓抹,坐于门首,均跷一脚于膝,以供游人赏鉴。或评其双弓窄窄,或称其两瓣尖尖。最小者则洋洋自得,合宅欢庆,而其门如市。在此风气影响下,阖县妇女均无大脚,间有家中妇女,其脚稍大,则“其时惟闭门饮泣,合家垂头丧气”(注:丁柔克:《柳弧》卷2《风俗各异》,87页,北京,中华书局,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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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787 对妇女来说,缠足无疑是套在脚上的脚镣。时至清末,一些地方官员或出告示,或现身说法,指出缠足对于妇女之种种弊端。如光绪二十四年(1898),湖南按察使黄遵宪在《禁止缠足告示》中,明列妇女缠足之害七条,分别为废天理、伤人伦、削人权、害家事、损生命、败风俗、戕种族。(注:黄遵宪著,陈铮编:《黄遵宪全集》第4编《公牍》,上册,532~533页,北京,中华书局,2005。)而清末出任徽州知府的刘汝骥,更是以自己家中女儿而“现身说法”,指出缠足对妇女之害,以及不缠足对妇女的裨益。(注:刘汝骥云:“若以本府之言为未足深信,本府现身说法,为都人士一道之。本府有女三人,皆橐橐大足也。长女、次女,六七岁时,初亦未能免俗,聊复尔尔。继见其日夜号泣,筋骨腐烂,深以废学为懼,则毅然开放,一任其距,跃三百,曲三百,而体乃日健,而学亦大进。长女前在京师,充四川女学堂总教习,继又组织一怀新学社,成就人才无算。此不缠足之明效大验也。”(刘汝骥:《陶甓公牍》卷1《劝禁缠足示》,见《官箴书集成》,第10册,466页))此外,由于女学的兴起,社会上更是普遍倡戒缠足,所以,“不缠足会”的崛起最早,而收效亦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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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789 不缠足会或称“天足会”,以倡导女子不缠足为宗旨。天足会为英国女士立白氏所创。(注:陈典三:《劝勿缠足说》,见曾垂治等撰:《信笔文存·箴俗》,清光绪三十年刻本。)按照现有的研究成果可知,清季反缠足的组织,应以光绪元年(1875)由教会在厦门所创立的“戒缠足会”为最早,创会者为厦门教会的牧师光照(Rev.John MacGowan)。(注:林维红:《清季的妇女不缠足运动(1894—1911)》,见李贞德、梁其姿主编:《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论丛·妇女与社会》,392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按:林文提供了详细的清末各地不缠足会组织成立表,可资参看。同书,393~405页。)当时上海、广东、湖南、湖北、四川各地,均有不缠足会的组织,其中尤以湖北、湖南为盛。而湖北的“劝导不缠足会”,总会设于湖北省城,分会遍布省内汉阳、武昌、大冶、黄冈、蕲水、安陆、应山、天门等地,甚至在金陵、扬州、镇江、嘉兴亦设有分会。会员分名誉会员、赞助会员与一般会员,人数达到34人。(注:宋康复:《劝导不缠足会章程》,清光绪三十年刻本。)另据黄遵宪的记载,他在湖南任上时,亦曾与同人设立不缠足会,“编列会籍,互通婚姻”(注:黄遵宪著,陈铮编:《黄遵宪全集》第4编《公牍·士绅刘颂虞等公恳示禁幼女缠足禀批》,上册,536页。)。又光绪二十九年四月,四川重庆府城,亦创立了“天足渝会”。至光绪三十年,共计开会四次。经过城乡同人分布会章、转辗劝导,加入会籍者总计已达300余家,而这些入会家庭中的女子,不缠足或者缠足以后再行放足者,亦达100余人。(注:《重庆知府禁止缠足告示》(光绪三十年),见四川省档案馆编:《巴蜀撷影:四川省档案馆藏清史图片集》,153页。)成都之“天脚会”创于光绪三十年。英国人立德乐之妻及启尔德之妻,在玉龙街龚氏蘧园开设演讲,当时赞助及临会者,均为一些官宦人家夫人及小姐,并摄影留念,刊印《勿缠脚歌》,共印送10余万张。至宣统年间,成都不缠足的女子,大约占“十之二三矣”(注:傅崇矩编:《成都通览·成都之妇女》,54页,成都,成都时代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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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791 这类组织都立有章程。根据章程,可知其组织的内部结构。不缠足会以劝导女子不缠足为宗旨,所用办法,和平、简易,而不激切、繁难,使人们乐于接受,不致望而生畏。其劝导办法不外乎歌词、小说、宣讲、演说、戏剧、图画六种,或由本会会员自撰,或选取旧文,或延请通人撰写。其中歌词,则是不缠足会最常用的方法,歌词通俗易懂,描摹外国妇女不缠足的种种好处,倡导男女平等,并指出缠足对妇女甚至国家所带来的种种危害。如《天足歌》有几句云:“一辈子,坐地狱,中华妇女命最薄。”(注:宋家栋:《劝勿缠足说》,见《信笔文存·箴俗》。)又《劝导妇女不缠足歌》亦云:“天生人,男和女,一般平等”;“中国弱,百姓弱,坐此原因”。又云:“看外国,女人家,都有本领。能教学,能行医,能访新闻。游名山,玩美景,种种高兴。走他乡,适异国,自在游行。”(注:宋康复:《劝导女子不缠足会章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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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793 中国传统妇女所受的压迫,除了礼教对其精神上的压抑之外,缠足对其身心的摧残、社交的约束亦很突出。尽管在庙会与各种香会期间,妇女不乏社交的场面,但一双小脚终究限制了妇女的行动。所以,倡导男女平等,其切实的工作尚须从戒妇女缠足这种基础做起。当然,妇女安于缠足的现状,也是由于妇女教育的不发达。为此,这些不缠足会组织自然也将兴办女学作为不缠足以后妇女必修的一课。如湖北的劝导女子不缠足会在章程中就规定:“女学为当今急务,妇女不缠足,原为就学起见,本会一俟经费稍为扩充,即当竭力兴办。”(注:宋康复:《劝导女子不缠足会章程》。)湖南的不缠足会在章程中亦云:“凡人莫不愿其女之贤,则女学万不可不讲。……盖必女学昌明,而后婚姻之本正矣。”(注:谭嗣同:《谭嗣同全集》卷2《湖南不缠足会嫁娶章程》,北京,三联书店,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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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795 缠足陋俗在中国根深蒂固,一旦倡导妇女天足,势必带来妇女婚姻的危机。从这种意义上说,不缠足会这类组织,不仅仅是倡导妇女不缠足,同时也将通过团体的力量,解决不缠足妇女的婚姻问题,在团体内互通婚姻。这类组织的立会宗旨,同样也有另一方面的考虑:“原为同会之人互通婚姻,不致以不缠足之故,为世俗所弃。”所以,有些不缠足会就规定,凡入会人在入会时必须亲自立下证书。证书分正、副两种。正证书由入会人填写,内容包括立证书人的名字、籍贯、年岁、住址与职业,另包括子女、本族、外姻等情况,存于会内;副证书由会员填写,给入会人收执。总会随时将这些证书编订成册,称会册、会籍,册内男女载明年岁,以便会员按册互通婚姻。如成立于光绪二十九年(1903)的“天足渝会”,凡是入会者均约定,“互为婚姻,以期风尚之无少差,推行之无阻滞”(注:《重庆知府禁止缠足告示》(光绪三十年),见四川省档案馆编:《巴蜀撷影:四川省档案馆藏清史图片集》,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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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797 清末改良风俗的团体,显然与当时的新政桴鼓相应。这种社团的大量涌现,不仅成为清末大量新式社团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也对清末新政的社会声势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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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799 民国初建以后,各种以矫正社会风气为目的的团体相继涌现。如设在上海之团体,有“进德会”、“佛教会”、“昌明礼教社”、“青白社”、“侠义党”、“空无党”、“世界宗教会”、“通俗教育研究会”、“中华民国世界语会”、“随营宣讲团”、“中国学报社”;设在北京之团体,有“国民开明会”、“中央牖民统一会”、“教育统一会”、“我爱我会”、“孔子戒会”、“明道会”。所有这些社团,其目的无非“剔除中国历来之积弊,改良恶习,助长文明风尚”(注:[日]宗方小太郎:《一九一二年中国之政党结社》,201~205页,北京,中华书局,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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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04 中国的社与会(增订本) [:1703022342]
1703025805 中国的社与会(增订本) 第五章 社与会的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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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07 常言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这种类或群都由单一的分子组成。换句话说,社或会均由单一的成员构成。社会的单一成员即个体一旦结聚成会或社,就形成一个群体,一个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的集团。鉴于此,需要对社与会的组织结构作一较为细致的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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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12 中国的社与会(增订本) [:1703022343]
1703025813 中国的社与会(增订本) 第一节 会内成员的构成与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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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15 一、会内成员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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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17 社与会一旦成立,就算是一个组织团体,也就有了一整套的组织结构,无论这种结构是松散的,还是严密的。中国的社与会也不例外。社、会当中首先需要有一个头领,否则就会群龙无首,成为一帮乌合之众。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人们对头领的归属意识极为浓厚。陈胜、吴广揭竿而起,一声呐喊,在他们下面就形成了声势浩大的反抗暴秦的起义队伍。如果没有人出头,传统的农民只能安于现状,忍受不堪忍受的压迫。在中国古典历史演义小说中,也经常可以看到盗贼响马占山为王,其中就有寨主、头领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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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19 在社与会的组织中,同样存在着头领的说法。在士子结成的文社中,就将头领称为“盟主”或“社长”。如明崇祯五年(1632),复社在虎丘大会以后,“合诸社为一,定名复社”,张溥出任复社的“盟主”。(注:陆世仪:《复社纪略·复社总纲》,196页,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2。)黄端伯在给杨廷枢的书信中,亦称杨廷枢为应社的“盟主”,又说到“近刻二编,其一致介生(指周钟——引者)社长”(注:黄端伯:《瑶光阁集》卷2《与杨维斗书》,《乾坤正气集》本。),可见周钟又是应社的“社长”。袁中道结成的“酒社”,亦设有社长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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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21 在有些会社中,通常又将首领称作“首事”、“会首”。如倪元璐创设的“一命浮图会”,其中就提到“注认之后,不必关会首事,径自举行”,可见此会的首领称“首事”。但在首事之外,另专门设有“司会”一职,负责会内的日常具体事务,发出传单,催讯同会成员。(注:倪元璐:《鸿宝应本》卷16《一命浮图会疏》,明崇祯十五年刻、清顺治十四年补刻本。)士大夫外出旅游,大多也是结会出行。在这种会中,亦设立“司会”一人。凡是出游之前,司会需要向同会成员发出通告,在当时叫“小启”,并且准备“小船、坐毡、茶点、盏箸、香炉、薪米之属”(注:张岱:《琅嬛文集》卷2《游山小启》,101页,长沙,岳麓书社,1985。)。明杭州士大夫与僧人结成的“胜莲社”,其首领亦称“会首”。在会首之外,还设有一个“典座”,负责承办大会时的具体事宜。(注:虞淳熙:《胜莲社约》,见《说郛续》,清顺治三年刻本。)在一些文会中,有时还专门设立“监史”一职,大概也起到了社长或会首的作用。如明天启七年(1627),陆世仪约同里盛圣传、钱蕃侯、陈瑚、过在兹数人结为文会,“立科条,设监史,严赏罚”(注:陈瑚:《尊道先生陆君行状》,见陆世仪:《陆子遗书》,清光绪间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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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23 在民间宗教性的组织如社邑或庙会、香社中,也有自己的首领。在南北朝时期“义”的组织中,如北齐标异乡义慈惠石柱题名,其中的一些执事则借用了佛寺“三纲”中上座、寺主的名号,此外,仅有一个“维那”的题名。在所有题名中,共有“老上座”1人,“上座”18人;“都寺主”1人,“寺主”15人。(注:刘淑芬:《北齐标异乡义慈惠石柱——中古佛教社会救济的个案研究》,见梁庚尧、刘淑芬主编:《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论丛·城市与乡村》,75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按:唐长孺认为“义”完全模仿寺院的组织(唐长孺:《北齐标异乡义慈惠石柱颂所见的课田与庄田》,见氏著:《山居存稿》,128页,北京,中华书局,1989),而刘淑芬则持不同观点,认为它不完全仿寺院组织,而是和同一时期其他的义邑的组织较为接近。同书,76页。)(注:隋唐社邑中,首领一般称为“社头”,或称“社禄”)(注:刘光度:《澶州建奈河将军堂记》,见《全唐文》卷851,第9册,8942页,北京,中华书局,2001;至禅:《王药藏等造经幢赞》,见《唐文续拾》卷8,收入《全唐文》,第11册,11258页。)。而有些邑社首领的设置,级阶井然,分别有“大都邑主”、“都邑主”、“大都化主”、“教化主”、“都邑”(注:阙名:《杜乾绪等造像铭》,见《全隋文》卷29,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尤其是在唐宋时期敦煌的民间社邑中,更是确定了社邑由“三官”(社长、社官、录事)领导的规章。社长亦称社老,由社内年龄最长者担任,统领社人,判定处罚。社官是辅佐社长的职务,由年龄次于社长的人担当。录事负责处理实际事务,相当于别种会社的司会、典座。此外,在吐蕃统治时期,敦煌社邑还设立了月值一职,接受社人纳物,并负责经办宴会。月值大概是社人之外的、其地位低于社人、为社所杂用的人。另外,还有主持宴会的席录以及分掌社会的虞侯等干事。明清香社的首领一般称“香头”。如明代进香普陀的人们,通常结成香社前往,其中“饮食水火之事”,都由香头负责,而香头则由寺庙中的和尚充任。(注:张岱:《琅嬛文集》卷2《海志》,80页。)这种香头,有时又称“纠首”,或称“功德主”。如现存山西太原晋祠入口处的铁狮,系明嘉靖四十五年(1566)五月初立,属于民间募缘集资铸成,上面就镌刻有“西安三都纠首功德主”的字样;祠内另一铁狮,亦镌有“在城香头纠首”的字样。在民间的庙会中,其首领一般统称“会首”,但也有一些特殊的称呼。(注:在地方宗教寺庙的建设过程中,除了首倡者之外,其建设经费大多募缘而成。在募缘中,通常亦有其组织,其缘首一般又称“都维那头”,而一般的布施者,则称“施主”或“助缘人”。参见《河中府万泉县新建后土圣母庙记》,见冯俊杰编著:《山西戏曲碑刻辑考》,10~12页,北京,中华书局,2002。)如在福建漳州,社首称为“福头”(注:万历《漳州府志》卷1《风俗》,见《中国史学丛书》,台北,学生书局,1966。);在惠安,则称“位头”(注:叶春及著,泉州市历史研究会编:《惠安政书》9《乡约篇》,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7。);而在江南的迎神赛会中,会首则称“包头”(注:陈龙正:《政书》,《乡筹》2《同善会讲语》,见氏著:《几亭全书》,《四库禁毁书丛刊》本,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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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25 社长与会首的产生,大抵亦因各种会社形成原因及过程的不同而各异。有些会社,一般召集者就是社长。如顾宪成讲学无锡东林书院,顾宪成实际上成为东林讲会的社长;颜茂猷落第归乡以后,在城内构筑云起堂,设会讲学,其实他就是会首。有些会社是地方守令为奖掖后进、改变士风而设,这些守令实际上也成了会社的领袖。如周亮工任山东潍县知县时,在政事之暇,“奖藉文士”,成立了“潍社”,成为该社首领;左懋第自崇祯五年(1632)出任山西韩城知县后,在本县生员中设立“尊经社”,成为此社的领袖。更有一些会社,其会首是轮流充当的。小说《金瓶梅》中西门庆与应伯爵等人起了一个会之后,轮流各家会茶,轮到哪家,哪家就是会首;明江苏吴江田里小民腊月里所组织的“醵会”,其中的会首也是轮当的,即由参加者每年轮流充当;有些民间的宗教组织,其主要特征就是“醵钱轮会”,显然会首亦属轮充;即使是士大夫以闲适生活为旨趣的“竹懒花鸟会”,也有一个“直会者”(“直会”与“值会”相通),即召集人。既云直会,犹如值日一般,也是轮流值当,即有时当东道主,有时做宾客。(注:李日华:《紫桃轩又缀》卷2,明刻本。)杭州的“胜莲社”,每次聚会时,也有一个“值会者”,可证会首亦属轮流充当。而杭州的“月会”,它的特点是“迭为宾主”(注:严武顺:《月会约·通序》,见《说郛续》。),其会首之轮当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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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27 当然,在有些会社中,会首及社长的选拔还是按照一定的规程进行。如明人袁中道设立的“酒社”,以酒量的大小作为选拔社长的标准,酒量最大者为社长;竹懒花鸟会在聚会时,如果有人随身携带“法书奇迹”来玩,或身怀弦索绝技,众人就推选他为“主盟”。在轮流值会之外,又以一定的标准选拔主盟人。明弘治时在福建泉州创设的“逸乐会”,却是以齿序即年龄作为选拔会首的标准,而官爵则在其次。这种尊老的选拔方法,实际上就是古代乡饮酒礼的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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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29 至清代,在工商行会中,其行会首领尽管仍采用传统的“会首”、“香主”之类的称呼,但行会内重大事件的确立乃至实施,无不体现出一些较为民主的色彩。以当时湖南湘乡县的斋馆即糕饼行为例,其中行内所定的《斋馆条规》,就是最好的例证。从条例可知,会首只是具体“帮办”行内祀事之人,而其真正的首领则是香主。每当庆祝行内神灵“瑞诞”之时,就先由会首发出请柬,向行内成员收取香资钱200文,交给香主,以备祭筵之用。香主是行内成员公选的首领,但其职权显然受到了行内成员的监督与约束,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尽管香主有权一人“掌积祭资”,但是香主在“周年交递”之时,其中的“一分行息”,必须凭众核算,而且在批簿上不得有分毫亏欠。即使香主有事需要经费,也必须会同众人酌商可否,“以重公储而泯争端”。其二,各色糕饼牌价的涨跌,每月朔、望由香主公平酌议,挂牌在各店的门首,“一律照议发售,不得私行增减”。其三,遇到公事,由香主下发通知,行内成员齐集酌议,“同声赞助”(注:《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商业条规》,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244~245页,北京,中华书局,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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